㈠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
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計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業銀行按照審慎原則自主決定的,計提標准主要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和對貸款損失概率的歷史統計。在轉軌經濟國家則一般由監管當局確定計提原則,確定計提比例的參照標准。
㈡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審慎監管,提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動態性和前瞻性,增強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損失准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禦貸款風險的准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准備。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不得低於銀行業監管機構設定的監管標准。第二章監管標准第六條銀行業監管機構設置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考核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充足性。
貸款撥備率為貸款損失准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撥備覆蓋率為貸款損失准備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第七條貸款撥備率基本標准為2.5%,撥備覆蓋率基本標准為150%。該兩項標准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監管標准。第八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經濟周期、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商業銀行整體貸款分類偏離度、貸款損失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進行動態調整。第九條銀行業監管機構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商業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進行差異化調整。第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行業監管機構資本充足率管理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資本屬性。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董事會對管理層制定的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及其重大變更進行審批,並對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負最終責任。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管理層負責建立完備的識別、計量、監測和報告貸款風險的管理制度,審慎評估貸款風險,確保貸款損失准備能夠充分覆蓋貸款風險。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監督機制;
(三)貸款損失、呆賬核銷及准備計提等信息統計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貸款風險管理系統,在風險識別、計量和數據信息等方面為貸款損失准備管理提供有效支持。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貸款損失准備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半年度、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貸款損失准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三)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第四章監管措施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管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與相關管理系統的科學性、完備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並將評估情況反饋董事會和管理層。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月向銀行業監管機構提供貸款損失准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貸款損失准備期初、期末余額;
(二)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
(三)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期初、期末數值。第十九條銀行業監管機構定期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信息,掌握外部審計機構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的調整情況和相關意見。第二十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數據統計分析制度,對貸款損失數據進行跟蹤、統計和分析,為科學設定和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監管標准提供數據支持。第二十一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按月對商業銀行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進行監測和分析,對貸款損失准備異常變化進行調查或現場檢查。第二十二條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作為風險監管的重要內容。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連續三個月低於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向商業銀行發出風險提示,並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六個月低於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㈢ 小貸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方法
1、計提方法:貸款余額x計提比例。方法很簡單,計提比例在公司的財務核算制度中可以固定下來,不要經常性變動。比如:1%、1.5%、2%
等等都可以。
2、計提的時間:一種是在每年年末一次性計提或調整。一種是每月、每季計提調整。採用哪種方法,可以根據個人喜歡。
3、計提比例的確定:一般的都按1%計提,有的地方是1.5%
。這個要根據當地的稅務部門允許在稅前抵扣的比例來認定,不清楚的同學可以和專管員咨詢下。
4、合理避稅:當可以把計提比例適當提高,在到每年5月份匯算清繳的時候調整補繳所得稅,這樣就可以合理的佔用資金。
5、核算方法:設置科目:「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一般風驗准備」
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准備
貸:貸款損失准備---一般風驗准備
㈣ 商業銀行計提損失准備范圍
法律分析:1、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
2、專項准備計提比率: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3、特種准備計提比率: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准備,其按提取呆賬准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金融企業凡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呆賬損失時,應相應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內資金融企業呆賬准備的計提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在計提呆賬准備方面,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銀行按照五級貸款分類提取呆賬准備並且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損失准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禦貸款風險的准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准備。
第四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不得低於銀行業監管機構設定的監管標准。
㈤ 貸款損失准備金按什麼比率計提
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
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5)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不良貸款上的確下了不少功夫,如嘗試制定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業務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規定降低不良貸款的指標等。但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仍嚴重偏高,尤其四大國有銀行為最。
2004年,主要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減少3946億元,下降4.56個百分點,已降至13.2%。這個比例已經遠遠高出世界銀行業的平均水平, 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仍處於高位,不僅已超過《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而且與國際先進銀行不良貸款比率應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遠。
如果考慮各國有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數字相對保守的因素,那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更是可想而知。
㈥ 商業銀行提取貸款損失准備范圍是什麼
商業銀行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以下范圍:
(一)銀行應按季計提年末余額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
(二)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100%;
(三)特種准備計提比率:銀行根據不同類別貸款的特殊情況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
【法律依據】
《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第四條
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應不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提取的一般准備,在計算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時,按《巴塞爾協議》的有關原則,納入銀行附屬資本。
第五條
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六條
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