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法對借款利息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3、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4、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5、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1)法院不良貸款執行利率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利息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准後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網路-民間借貸利息
Ⅱ 農商銀行清收不良貸款利息怎麼算
農商銀行清收不良貸款利息加收百分之三十。
逾期利息加收百分之三十。
貸款超期後,原正常期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原定的貸款正常利率執行,超出的天數一般按逾期違約利率利率執行,逾期違約利率利率一般是按原定利率加收30%執行。
貸款超期後,由於利率執行不同,因此利息需要分段計算。
Ⅲ 不良貸款的計算
??這是考題嗎?數據都是哪來的哦?
Ⅳ 法院下達終結裁定後,銀行的不良貸款還應該繼續計算利息嗎求解
法院下達終結裁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做出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的規定執行。
因此,銀行的不良貸款不應該繼續計算利息。
Ⅳ 為什麼網上說不良貸款比例不得高於5%,而有的資料上又說不得超過15%莫非一個是以前的標准一個是現在的標
民間貸款不得高於銀行貸款的4倍,否則視為高利貸。
Ⅵ 不良貸款率與利率關系
不良貸款率與存款利率是沒有關系的,它是不良貸款占所有貸款的比值。
Ⅶ 執行利率是算本金還是應該還款金額
先償還利息。
具體你可以參照下文: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到期除歸還本金外,還要償付利息,如果借款人違約,還需要支付罰息和實現債權有關費用。償還性是銀行信貸的本質特徵,因此銀行一般都要通過借款合同明確借款人還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對借款本息的償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206條進行了明確。即本金、利息可以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利息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利息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本金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在實務中,銀行的通行做法是:短期貸款借款可採取一次性償還或分期償還,即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可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也可以按季(月)結息,本金到期歸還。中長期借款實行分期償還方式,即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貸款按季(月)結息,本金分期償還。如果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住房貸款在分期還款方式下還可以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等本遞減還款法兩種還款方式,另外,一些銀行根據個人需求對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個性化的還款方式及還款服務。
在上述諸多還款方式下,如果借款人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就不存在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的問題,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如經濟、政策條件發生變化,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償債能力下降,只能歸還部分借款,即部分清償,就存在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的問題,特別是貸款已進入不良,借款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進一步降低,不能按期全部償還貸款本息,部分清償問題表現更為突出。
部分清償是對債的履行的整體性原則的違背,只有正確地進行的給付才構成有效的債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拒絕受領債務人部分履行的拒絕權屬於一種法定的對債權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於使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而不構成債權人遲延。但是,債權人的拒絕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當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時,後者不得拒絕。如果債權人受領部分履行,將導致債的部分消滅,但是不影響債權人採用其他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為保全信貸資產,銀行在一般情況下對借款人的部分清償都給予接受。
至於部分清償順序,一些國家或地區民法規定,清償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債務順序抵充。按照我國新會計准則的規定,一般正常類貸款收回按照到期由遠及近,先到期先歸還,同一時間到期的先歸還利息、再歸還本金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貸款進入不良,對於貸款清償順序,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實施〈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3]6號)進行了明確: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貸款,都應當遵循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的原則。收到非應計貸款的有關還款時,應先沖減貸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後,如有餘額再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這里所指的非應計貸款,即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過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以及貸款雖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但借款人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按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准,次級、可疑、損失貸款為非應計貸款,即為不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