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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可否無息貸款

發布時間:2022-09-05 10:03:36

㈠ 關於公司融資,公司原來貸款可以走銀行應收賬款保理貸款,眼下不太好做,公司資產不多,也抵押給銀行了,

保理是非銀監會業務,無利息,只有提前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費用,

保理業務的簡介

在當前國內外貿易不斷擴張的形勢下,為了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賣方企業一般都會給予買方企業一定的賒賬期,但是由於買方企業的信用層次不齊,賣方企業就很可能面臨由於賒銷而遭受到的資金緊張和買方信用風險等問題。怎樣能更好的權衡這兩方面問題呢?

一種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就應運而生—保理。目前在國內,保理作為一項新興的業務正在逐漸被廣大銀行所推出,被廣大企業所採用。

那什麼是保理呢?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賣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業務的優勢

對於供貨商,首先可以為企業的客戶提供更多的具有競爭實力的付款條件,既維護了良好的客戶關系,又能夠確保資金的及時回籠,加速了資金的流通,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其次,開展保理業務之後可以由銀行進行賬款的催收和信用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此外,相比較信用證交易的繁瑣,保理業務的手續相對簡便。

對於進貨商來說,由於銀行為供貨商提供了提前的資金融通,因此供貨商可以給予進貨商更優惠的付款條件,有利於進貨商的業務擴大,利潤的增加。

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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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理公司定義,性質。保理業務如何實現保理服務的優劣

一、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二、保理業務通俗來講就是應收帳款融資,應收款項通過審核後,轉讓給保理公司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三、保理公司經營范圍:受讓供應商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已經或將要產生的應收賬款,為供應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務:
(一)貿易融資;
(二)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
(三)銷售分戶賬管理;
(四)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信用風險擔保;
(五)資信調查與評估;
(六)相關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准予從事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貨款或受託發放貨款;
(三)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四)受託投資;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四、保理業務流程:


五、保理的優缺點:優點:1、規避應收賬款帶來的風險。 2、減輕企業資金缺乏的壓力。缺點:1、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2、應收賬款融資作為一種企業短期融資方式,其資金成本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的資金成本包括支付給保理機構的代理費和留置金兩部分。
有追索權保理實質上是一種抵押貸款,其資金成本包括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變現費用、壞賬損失以及融資貼現利息。無追索權保理的優勢更加明顯。

㈢ 商業保理是什麼

1、商業保理指供應商將基於其與采購商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風險管理等綜合金融服務的貿易融資工具。

2、商業保理的本質是供貨商基於商業交易,將核心企業(即采購商)的信用轉為自身信用,實現應收賬款融資。

(3)保理可否無息貸款擴展閱讀

保理業務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和《物權法》。《合同法》規定了上述所說的債權轉讓確權的問題、限制轉讓以及債務人抗辯權等。《物權法》則是對應收賬款做了定義,保理業務在規定的應收賬款范圍內開展業務。

此外,需要關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加入了保理合同章,主要原因是保理商在發生保理業務糾紛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沒有案由的問題,只能以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立案。此後,《民法典合同編》頒布後,就可以直接以保理合同糾紛進行立案。

並且要求債權債務人虛構的應收賬款進行轉讓,保理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展保理業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因為應收賬款不存在對保理商進行抗辯,拒絕付款。加入此條款也是因為保理業務案件大部分都是因為偽造貿易背景造成的,通過立法減少保理商業務風險。

㈣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定義和分類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一)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二)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三)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四)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審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出租資產而形成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應收賬款的轉讓,是指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全部權利及權益的讓渡。

第十條保理業務分類:

(一)國內保理和國際保理

按照基礎交易的性質和債權人、債務人所在地,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

國內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在境內的保理業務。

國際保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稅區、自貿區、境內關外等)的保理業務。

(二)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按照商業銀行在債務人破產、無理拖欠或無法償付應收賬款時,是否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商業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有追索權保理又稱回購型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應收賬款在無商業糾紛等情況下無法得到清償的,由商業銀行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風險。無追索權保理又稱買斷型保理。

(三)單保理和雙保理

按照參與保理服務的保理機構個數,分為單保理和雙保理。

單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機構單獨為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雙保理是由兩家保理機構分別向買賣雙方提供保理服務。

買賣雙方保理機構為同一銀行不同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可視作雙保理。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中同時明確作為買方保理機構和賣方保理機構的職責。

有保險公司承保買方信用風險的銀保合作,視同雙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資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具體保理融資產品進行定義,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適當的業務范圍,制定保理融資客戶准入標准。

第十二條雙保理業務中,商業銀行應當對合格買方保理機構制定準入標准,對於買方保理機構為非銀行機構的,應當採取名單制管理,並制定嚴格的准入准出標准與程序。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適合敘做保理融資業務的應收賬款標准,規范應收賬款范圍。商業銀行不得基於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來應收賬款、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合同項下賣方義務未履行完畢的預期應收賬款。

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屬具有不確定性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於已在其他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等第三方辦理出質或轉讓的應收賬款。獲得質權人書面同意解押並放棄抵質押權利和獲得受讓人書面同意轉讓應收賬款權屬的除外。

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持票人無需持有票據或有價證券產生的基礎交易應收賬款單據,僅依據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即可向票據或有價證券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或有價證券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審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通過審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信息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通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第十六條單保理融資中,商業銀行除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外,還需確定賣方或買方一方比照流動資金貸款進行授信管理,嚴格實施受理與調查、風險評估與評價、支付和監測等全流程式控制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辦理單保理業務時,應當在保理合同中原則上要求賣方開立用於應收賬款回籠的保理專戶等相關賬戶。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人對保理專戶資金進出情況進行監控,確保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銀行融資。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融資利息、保理手續費、現金折扣、歷史收款記錄、行業特點等應收賬款稀釋因素,合理確定保理業務融資比例。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寬限期應當根據買賣雙方歷史交易記錄、行業慣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提供保理融資時,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徵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徵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徵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業務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科學審慎制定貿易融資業務發展戰略,並納入全行統一戰略規劃,建立科學有效的貿易融資業務決策程序和激勵約束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保理業務風險。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詳細規范的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明確業務范圍、相關部門職能分工、授信和融資制度、業務操作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監測和處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評估保理業務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強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業務穩健運行。

第二十四條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度較高的商業銀行,必須設立專門的保理業務部門或團隊,配備專業的從業人員,負責產品研發、業務操作、日常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直接開展保理業務,不得將應收賬款的催收、管理等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明確各類保理業務涉及的風險類別,對賣方融資風險、買方付款風險、保理機構風險分別進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行統一的保理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總行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保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保理業務建立完整的前中後台管理流程,前中後台應當職責明晰並相對獨立。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將保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動態關注賣方或買方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風險信息,定期與賣方或買方對賬,有效管控保理業務風險。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保理業務IT系統建設。保理業務規模較大、復雜程度較高的銀行應當建立電子化業務操作和管理系統,對授信額度、交易數據和業務流程等方面進行實時監控,並做好數據存儲及備份工作。

第三十一條當發生買方信用風險,保理銀行履行墊付款義務後,應當將墊款計入表內,列為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計量風險加權資產,並計提資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保理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即開展保理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六條規定敘做保理業務的;

(三)業務審查、融資管理、風險處置等流程未盡職的。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條實施處罰:

(一)因保理業務經營管理不當發生信用風險重大損失、出現嚴重操作風險損失事件的;

(二)通過非公允關聯交易或變相降低標准違規辦理保理業務的;

(三)未真實准確對墊款等進行會計記錄或以虛假會計處理掩蓋保理業務風險實質的;

(四)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㈤ 銀行保理是什麼意思

銀行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保理業務也就是就是公司將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

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5)保理可否無息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㈥ 商業保理的運營模式是怎麼樣的

一、商業保理的運營模式:

以買賣雙方的真實貿易背景為依託,通過三方之間的合作協議確定應收賬款的轉讓。商業保理的本質是供貨商基於商業交易,將核心企業的信用轉為自身信用,實現應收賬款融資。

二、業務操作流程如下:

1、賣方以賒銷的方式向買方銷售貨物。

2、賣方將賒銷模式下的結算單據提供給保理公司,作為受讓應收賬款及發放應收賬款收購款的依據,保理公司將收到的結算單據的復印件提交給合作銀行,進行再保理業務。

3、銀行在審核單據,確認無誤後,將相關融資款項劃至保理公司的賬戶中。

4、保理公司將收到的銀行融資款項劃至賣方在合作銀行開立的賬戶中作為應收賬款購買款。

5、應收賬款到期日,買方向保理公司償還應收賬款債權。

(6)保理可否無息貸款擴展閱讀

商業保理的特點:

1、商業保理更看重應收賬款質量、買家信譽、貨物質量等,而非賣家資質,爭取做到無抵押,以及壞賬風險的完全轉移。

2、銀行保理業務的客戶主要以大型企業為主,而商業保理的客戶則多是中小微企業,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中小企業應收賬款的風險敞口,可以幫助企業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3、,商業保理公司更專注於提供調查、管理、結算、融資等一系列綜合性服務,能為企業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

㈦ 通過保理融到的資金能否還貸款及結利息

  1. 俺是銀行做對公的;

  2. 可以的;

  3. 保理過來的資金成本比較高,不建議通過保理資金償還銀行貸款。

㈧ 元石保理貸款合法嗎

合法。
保理融資並不屬於貸款。所謂的貸款,是指向銀行借錢,然後按時償還利息,而保理融資是一種融資方式,是企業進行資金籌集的行為。

㈨ 保理公司和擔保公司的區別

保理公司和擔保公司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保理公司的實質: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

2、擔保公司的實質:提供擔保的機構或資質好的個人。

二、兩者的業務范圍不同:

1、保理公司的業務范圍: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承擔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2、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

三、兩者的注意事項不同:

1、保理公司的注意事項:

(1)買方(進口商)要有較好的信譽或信用,這樣進口保理商才能夠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否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保理業務時,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准了信用額度後,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4)要注意進口商的信用額度的使用狀況(余額狀況),以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隨時保持與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溝通。

2、擔保公司的注意事項:

(1)檢查貸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無挪用、套用貸款情況。

(2)檢查存貨有無積壓、應收款回籠情況等。

(3)落實企業還款資金來源。

(4)糾正企業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及所有影響貸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業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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