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用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信用社貸款擔保期限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擔保合同約定。
(1)農村行用社貸款擔保人擔保期限擴展閱讀:
漢語詞語,所謂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間、單位之間和商品交易之間形成的一種相互信任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
信譽構成了人之間、單位之間、商品交易之間的雙方自覺自願的反復交往,消費者甚至願意付出更多的錢來延續這種關系。言不信者,行不果。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
經濟角度
從經濟的角度理解"信用",它實際上是指"借"和"貸"的關系。
信用實際上是指"在一段限定的時間內獲得一筆錢的預期"。你借得一筆錢、一批貨物(賒銷),實際上就相當於你得到了對方的一個"有期限的信用額度",你之所以能夠得到了對方的這個"有期限的信用額度",大部分是因為對方對你的信任,有時也可能是因為戰略考慮和其他的因素不得已而為之。
從經濟的角度理解信用有著豐富的層次,至少可以從銀行、企業、個人幾個層次來理解。
銀行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信用是相互的。銀行要從企業與個人取得信用,也就是要向企業與個人借到錢,這是它們的生存之根基。
同時,企業與個人也需要向銀行取得信用,企業可用它解燃眉之急,或投資擴張等;個人可用它應不時之需,提高生活質量等。
企業與企業、個人之間的信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商業信用(也稱交易信用,即trade credit),或者可以稱之為B-B的信用,它主要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非現金交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賒銷,我們不要簡單地將賒銷對象只看成是一些有形的商品,如汽車零配件供應商提供的一批零件;它實際上也可以是一個工程。
比如建築公司完成了一幢大廈的建築,工程款尚未完全收回,這時該建築公司賒出去的不僅是在這幢大廈建築中的預墊的資金、材料,同時還有在建築過程中的勞動;甚至還可以是一些無形的服務、智力產品等,比如管理咨詢公司提供的咨詢服務等。
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也可以稱之為B-C信用,這種形式的信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比如我們的手機消費通常都是一種信用消費,我們總是在下個月繳納上個月的費用,中國移動甚至可以允許你拖欠2個月的話費。
B. 農村信用社擔保有效期
法律分析:農村信用社擔保有效期: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有載明擔保期限的,按約定期限擔保,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一般是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C. 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擔保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有載明擔保期限的,按約定期限擔保,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限一般是主債務履行期滿6個月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D.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幾年失效
看借款人借款類型,如果是最高額授信合同,對應的是最高額擔保合同,通常是二至三年。
如果是普通借款,對應的是保證合同,通常在一年以內。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拓展資料:
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E. 農村信用社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法律分析:首先依照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未約定的。擔保期限按擔保方式不同來分別計算:1、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F.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幾年失效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年限一般是按雙方約定的年限,一般擔保期限是約定為到期後兩年之內的,農村信用社基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要是沒約定的,根據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拓展資料:
1.農村信用社貸款適用對象:具有農村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經工商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2.辦理信用社貸款流程:
1)農戶信用等級評定。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由農戶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來決定農戶信用等級。
2)核定農戶信用額度。根據農戶信用等級、農戶資金需求情況及銀行信用情況來發放貸款金額。
3)額度檢測完畢時,為成功可允許發放對象,發放貸款證。以戶為單位,一戶一證。
4)借款申請。農戶申請貸款時,持農戶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定期還款。
3.社團貸款
1)借款人是社團貸款牽頭社的入股社員,在該社開立了存款帳戶。
2)貸款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經營業績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良好,無不良貸款記錄。
4)能夠提供有效的保證或動產、不動產、權益抵(質)押。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4.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條件是比較簡單的,只需要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對貸款有足夠的償還能力,良好的信用記錄,沒有做過違法亂紀的事。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擔當別人在農村信用社貸款的擔保人了。
G.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幾年失效
信用社貸款擔保期限是幾年
信用社貸款擔保期限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擔保合同約定。
相關知識
銀行擔保種類詳述
銀行擔保質量維修擔保
質量維修擔保是指我行應買賣合同的賣方或承包工程項下的承包方的要求,向買賣合同的買方或承包工程項下的業主擔保,保證賣方或承包方對在交貨後或工程交付後出現的質量問題按照基礎交易合同的規定承擔退換、維修義務或賠償損失。
銀行擔保預留擔保
預留擔保即留置金擔保,是指我行應買賣合同賣方或承包工程項下承包方的申請,向買賣合同的買方或承包工程項下的業主擔保,保證賣方提供的貨物或承包方承包的工程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否則將買方或業主預支的留置金退還。
銀行擔保海關免稅擔保
海關免稅擔保是指我行應國外施工或舉辦展覽的申請人要求,向該國海關出具的擔保,保證申請人在施工完畢或展覽結束後將全部撤離施工機械或展品,否則按照擔保函的規定向海關支付規定數額的關稅。
銀行擔保借款擔保
借款擔保是指我行應借款人的申請,向資金出借人提供擔保,保證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向資金出借人支付本息;如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我行將按照擔保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擔保透支擔保
透支擔保是指我行接受在國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的請求,向該工程所在地的銀行保證,如該企業在銀行開立透支賬戶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歸還透支款項,我行將根據對方銀行的索賠,按照擔保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擔保保釋金擔保
保釋金擔保是指我行應船東或運輸公司的要求,在因船東或運輸公司的責任造成貨物短缺、殘損而使貨主遭受損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貨主或他人損失,在確定賠償責任前該運輸船隻被當地法院或港務當局扣留,需繳納保釋金方予放行時向扣船國法院或港務當局出具的擔保,保證船東或運輸公司將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或法庭的判決或仲裁的裁決賠償損失。
H.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幾年失效
擔保可分為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基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期限是約定為到期後兩年之內的.
要是沒約定的,可參照《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拓展資料: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我國擔保行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是2008年以來,為了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緊張壓力以及融資難等問題,國家在擔保機構建立方面的推動力度逐漸加大,在此背景下各類資金看到契機,紛紛進入擔保行業。
擔保行業涉及的業務領域較為廣泛,為不同經濟主體提供專業風險管理服務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在消費、投資、出口以及稅收和財政等各個環節都能發揮其信用評級、信用增級以及信用放大的作用。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解決自身融資難的問題,也計劃設立或投資擔保公司。
民法上指為保障債權實現而採取的保證、抵押等行為。如甲向銀行借款,乙為甲提供擔保,保證在規定期內甲履行還款義務,一旦甲不履行義務時,乙予以履行。我國在1995年頒行擔保法,規定了有關事項。刑事訴訟法上的擔保則是為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等提供一定的保證。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I.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期限是多久
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的擔保期是信用社與擔保人依法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就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