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無息貸款的條件是什麼額度有多少
這個時代,貸款的方式有很多,而無息貸款就是貸款方式的其中之一,那去銀行無息貸款能貸到多少錢呢?而且銀行無息貸款的種類比較多,各種貸款的條件也不一樣。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申請銀行無息貸款的條件、額度吧!
1、銀行無息貸款條件
1)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 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在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證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安裝或修理)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3)結算賬戶: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4)貸款擔保: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2、銀行無息貸款額度
一般來說,銀行小額貸款額度為1000元-20萬元,但是不同銀行對最高貸款額度的規定都不一樣,比如平安銀行小額貸款最高額度為五十萬元;而郵儲銀行農戶小額貸款最高額度為五萬元,商戶小額貸款最高額度為十萬元;建行小額貸款最低額度為五千元。所以,具體情況應以貸款人選擇的經辦行規定為准。
『貳』 用無息貸款買的理財銀行要求返還怎麼辦
這個只有提交證明購買理財產品的錢不是貸款的,貸款的錢具體使用情況要對銀行做一個說明。
『叄』 無息貸款真的存在嗎,無息貸款是不是騙局
無息貸款確實有,以前我親屬做過。
『肆』 把從網上那些無息貸款或有抵扣的貸款機構貸出來的錢存進余額寶怎麼樣
現在關於借貸的廣告真是滿天飛,好像借了錢就不用還了一樣。
網上滿天飛的所謂「無息貸款」大部分都是營銷的一種手段和方式,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息貸款」,很可能扣費的方式是通過繳納手續費、服務費的方式變著花樣讓我們支付利息,只不過換了一種叫法而已。大家不妨仔細看看此類貸款的服務條款明細,這類被刻意隱藏的訊息往往都在裡面。
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信用卡、各種借款APP的廣告如同洪水猛獸一般在我們生活的各個角落出沒?——當然是因為有錢賺大家才扎堆去從事啦,所以呀,對於這些所謂的「免費」多留個心眼,以防吃虧。
『伍』 如果有100萬無息貸款,這筆錢用來進行什麼方面的創業比較穩妥
目前什麼樣的創業風險都非常的大。安安穩穩的找個地方來套房子,至少不會虧。然後剩下的可以去銀行看看理財產品,拿出十幾萬作為理財應該還是不錯,不能大賺但是小贏還是可以的。然後就是小小的投資,開個小店試試。
上面說到了如果不想上班了又沒業務,去夜市擺攤2萬塊錢綽綽有餘了。不要房租的生意,毛收入就是純利潤。47萬放手裡不產生利潤心有不甘啊,不如再問父母或者親戚借10萬,不用擔心借不到,窮的時候沒人借正常,當手裡有47萬現金時,你會發現身邊圍著一大群人。去廊坊或者固安買一套公寓。一套公寓全款在80~120,50萬可以付首付50%,7萬裝修。每天忙完後,躺在自己的小窩里,幸福滿滿。
『陸』 無息貸款和無本金理財是
中國沒有無息貸款,更沒有無本金理財。貸款要付息、理財要有本錢。
『柒』 選擇郵政儲蓄10萬無息貸款的話,都需要滿足哪些要求呢
貸款人是18至50歲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貸款人信用調查良好,無逾期還款記錄;貸款人名下的負債率不高,有能力按時償還債務;貸款人可提供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或擔保。無息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一定的利率借出貨幣資金並必須償還的一種信貸活動,其中利率由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免費提供,或由政府或相應機構支付。一般來說,國際性質的私人商業銀行給予無息貸款。
在貸款期間,貸款人還可以提前收回房屋,償還貸款,可以節約一定的經濟成本。, 申請人的營業收入需要通過銀行結算,所申請的貸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銀行的規定。最後,所有的貸款基本上都需要一些條件,良好的個人信用調查,無任何不良信用調查記錄,提供自己的房產抵押,存款證明抵押或第三方擔保。最後,申請人所經營的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能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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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無息貸款的錢可以存定期嗎
不可以,這種行為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首先向銀行借款1000萬,然後在銀行存定期1000萬,這個行為站在銀行的角度上叫以貸轉存。是銀監會2012年發文提到的信貸業務「七不準」的第一條:
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要知道,這個世界上最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里,而銀行最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各項禁令里。過去很多銀行就一直這么乾的,作為甲方,他會告訴你,我可以幫助你,但是我有一個條件,你要先答應。
『玖』 無息貸款的錢可以存定期嗎
不可以,這種行為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首先向銀行借款1000萬,然後在銀行存定期1000萬,這個行為站在銀行的角度上叫以貸轉存。是銀監會2012年發文提到的信貸業務「七不準」的第一條:
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要知道,這個世界上最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里,而銀行最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各項禁令里。過去很多銀行就一直這么乾的,作為甲方,他會告訴你,我可以幫助你,但是我有一個條件,你要先答應。
『拾』 在銀行無息貸款帶出來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還款怎麼辦
你在銀行的無息貸款貸出來之後,存到銀行裡面,銀行喊你還款,那麼你屬於違規了,因為銀行的無息貸款,是讓你用於生活或者是創業的,而不是讓你存到銀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銀行讓你還款 你只能還款。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