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2. 河南省農村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試行)胡文章
菏澤市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操作實施細則
菏澤市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操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戶貸款業務操作,防範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結合菏澤市農村信用社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農戶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服務轄區內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農戶發放的人民幣貸款,其用途主要是用於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運銷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及與農民生活消費相關的資金需求。
第三條 農戶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適應當地農村經濟發展需要,並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貸款實行《貸款證》貸款方式,上櫃台辦理。
第五條 農戶貸款實行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
第二章 貸款條件、種類、期限、方式與利率
第六條 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的自然人;
(二)戶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必須在信用社的服務轄區內;
(三)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五)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上;
(六)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農戶貸款的種類包括小額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第八條 貸款期限。農戶貸款的期限根據其生產經營周期、綜合還款能力等,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農戶貸款證中授信期限、額度有效期限最長為兩年,可周轉使用,單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過授信期限。
第九條 貸款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
(一)保證人的范圍:
1、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含)以上的信用戶;
2、行政、企(事)業單位固定收入較高的工作人員;
3、個體工商戶;
4、信用社認可的其他保證人。
(二)保證人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要求的擔保主體資格;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遵紀守法,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4、具有代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利率。農戶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信用戶和信用社社員實行利率優惠。
第三章 農戶信用等級調查、評定及授信
第十一條 資信調查。客戶經理(信貸人員)要深入所轄各村搞好宣傳和調查,建立農戶經濟檔案,及時了解農戶的資金需求情況,在各村「兩委」積極配合下逐村散發宣傳資料,對有貸款意向的農戶,搞好個人客戶信息資料採集,登記《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同時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
第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定及授信。
(一)信用等級評定組織。村(居)委會成立信用等級評審小組,信用社成立信用等級評定小組,縣(區)聯社成立信用等級評定領導小組。
信用社組織各村成立信用等級評審小組,負責各村農戶信用等級的初步評審工作,成員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村支書、村委會主任、農戶代表等組成;信用社成立以外勤主任為組長,客戶經理為成員的信用等級評定小組,負責轄區內農戶信用等級的審查、評定工作。聯社成立以分管主任為組長,業務管理、專項資產、人秘綜合等部門人員為成員的信用等級評定領導小組,負責轄內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二)信用等級評定標准。
農戶信用等級根據個人品質、信用記錄、文化層次、家庭財產、農戶收入、貸款償還率等方面內容調查,劃分為AAA、AA、A三個等級(見附件:農戶信用綜合分析表),家庭財產、農戶收入、貸款償還率指標所需數據均按上年度數據採集。
等級劃分標准:
AAA級85分(含)以上;AA 級75分(含)至85分; A級60分(含)至75分。
(三)授信
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金需求情況,核定貸款最高額度。貸款最高額度AAA級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80%以內;AA級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70%以內;A級確定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60%以內。
(四)信用等級評定、授信步驟
農戶提出借款申請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後,調查人員對該農戶的信用程度、綜合還款能力、社會信譽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和分析,撰寫調查報告,填寫《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配合「村級信用等級評審小組」,提出評審意見,初評信用等級。「信用社信用等級評定小組」根據「村級信用等級評審小組」意見審查,按照評定標准為其評定信用等級。評審、評定小組應分別在《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簽署明確意見,確定授信額度後提交決策人決策。對超信用社(分社)審批許可權的,應逐級上報審查。
(五)農戶的信用等級評定及授信額度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每年進行一次年審,並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借款期限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生產費用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農戶貸款對信用戶和入股社員優先發放。
第四章 貸款證的管理
根據信貸管理系統要求,貸款證由縣(區)聯社核准備案,基層信用社頒發。嚴格領用登記制度,實行統一編號。貸款證每年要按規定年審,年審時重新審核客戶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
第十三條 已評定信用等級的農戶,均可向其駐地信用社申請辦理貸款證。貸款證由本人持有,只限在發證社使用。辦理《貸款證》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並出示原件(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申請人夫妻證明(結婚證及能證明夫妻雙方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一寸免冠照片(二張);
(四)信用社要求的其它資料。
第十四條 信貸專櫃人員根據對申請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準的信用等級 、授信額度及其所提交的資料核實無誤後,將符合頒證條件申請人的《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和《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相關信息交業務操作崗錄入信貸管理系統,《貸款證》報縣(區)聯社備案後頒發。
第十五條 《貸款證》每年要按規定進行年審,重新審核客戶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客戶經理每年應按照信用等級調查、評定要求,進行《貸款證》年審工作,填制《農村信用社貸款證年審表》,交信貸專櫃入檔保管,並由信貸專櫃人員在《貸款證》上註明年檢情況。
第十六條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信用社應將其所持《貸款證》停止使用(能收回的及時收回),並及時報聯社備案:
(一)前期貸款逾期三個月以上形成不良、惡意毀約;
(二)《貸款證》未年審;
(三)為他人(或單位)在信用社借款提供擔保,貸款逾期後不主動履行擔保義務,有故意喪失信用行為的;
(四)借款人出現意外、喪失勞動生產能力或死亡;
(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貸款證,有欺詐行為的;
(六)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核準的貸款證,持證人只能在頒發信用社申請貸款,其他信用社不準對其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未取得貸款證的,按照本實施細則中貸款受理與發放程序辦理。對已取得貸款證的,可直接持「兩證一章」(貸款證、身份證、個人名章)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
第五章 貸款審查、審批
第十九條 貸款審查、審批
信用社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借款申請審批書》、《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和《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基本要素審查。審查借款人,擔保人的有關資料是否齊全,內容完整。
(二)主體資格審查。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借款條件、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借款人、擔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社會信譽、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三)信貸政策審查。審查借款用途是否合規合法,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信用社有關規定。
(四)貸款風險審查。審查借款申請人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是否符合規定,抵(質)押物是否符合擔保法有關規定,抵(質)押物的比率確定是否符合信用社有關規定。
對審查的每一筆貸款,審查小組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並簽署明確的審查意見。經審查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然後提交信用社有權決策人決策。對貸款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的貸款,決策人有「一票否決權」,由決策人決定貸與不貸,並在貸款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的貸款數額內決定貸多貸少;對未經貸款審查小組審查或貸款審查小組審查未通過的貸款,決策人沒有「一票通過權」,無權決定貸款的發放。對貸款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超過信用社(分社)審批許可權的貸款,由決策人簽署意見後,附「貸款審查小組審查記錄」,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查。
第二十條 對農戶貸款授信時,基層信用社也要按照貸款審查程序辦理,每個授信農戶《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必須附有信用社「貸款審查小組審查記錄」。審查通過後及時將《授信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農戶貸款額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原則上貸款余額不超過10萬元。對效益好、還款能力強、資金需求量大的種植、養殖、加工大戶,貸款余額可以酌情增加,具體額
度由各縣(區)聯社確定,報市辦事處備案。
第六章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操作
第二十一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以農戶信譽為保障發放的貸款。農戶信用等級達到AAA標准,方可對農戶發放用於生產和生活且不需擔保的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單戶余額不得超過5000元。
第二十二條 受理借款申請
借款人申請借款時,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
第二十三條 貸款調查
客戶經理在預約調查時間內,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從事種植、養殖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收入來源;
(四)查看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了解家庭成員的品行情況;
(五)其他事項。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將所採集信息整理,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已在信用社建立客戶數據信息的,在借款時只填制《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需更新客戶信息時要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
對農戶的資信評定工作,要按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有權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簽發貸款證
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信貸專櫃人員依據借款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定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其他貸款資料填寫《貸款證》,登記《貸款證簽發登記簿》。
第二十七條 貸款發放
借款人憑「二證一章」在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借款手續,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契約》,專櫃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七章 農戶聯戶聯保貸款操作
第二十八條 農戶聯戶聯保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對同一社區內,沒有直系親屬關系並具有擔保能力的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貸款。農戶聯戶聯保貸款的基本原則是「多戶聯保、按期償還、相互督促、責任連帶」。
第二十九條 聯保小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細則第二章第六條要求條件外,聯保小組成員還應簽訂《聯戶聯保小組協議書》,並遵守聯保協議。
第三十條 受理借款申請
(一)成立聯保小組,推薦聯保小組組長。聯保小組由居住在信用社轄區內的3—10戶農戶自願組成,小組成員必須具備足夠的擔保能力,思想品質好,信譽度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小組成員推選一名經濟實力強、群眾威信高、信譽程度好、責任心強,且具備一定組織能力的成員為組長。
(二)聯保小組組長向信用社提出成立聯保小組申請。信貸專櫃收到聯保小組的申請和提供的資料後,指導聯保小組各成員填寫《借款申請書》。在受理後與聯保小組成員預約調查時間,轉交客戶經理。
第三十一條 貸款調查、信用等級評定和授信
客戶經理和信用等級評定小組收到申請資料後,在調查預約時間內對聯保小組成員的家庭收入情況、生產經營情況、信譽狀況、資金需求情況進行調查,監督聯保小組成員簽訂《聯戶聯保小組協議書》,填制《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依據標准評定聯保小組各成員的信用等級及授信。具體按照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三十三條 簽訂合同
信貸專櫃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聯戶聯保貸款,應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同時簽訂《農戶最高額聯合保證借款合同》,信貸專櫃人員依據借款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定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其他貸款資料填寫貸款證,登記《貸款證簽發登記簿》。
第三十四條 貸款的發放
借款人憑「二證一章」在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借款手續,借款人應向信用社存入不低於借款申請額1%的活期存款,做為小組互助金,由聯保組長保管。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憑證》,專櫃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八章 農戶保證貸款
第三十五條 農戶保證貸款系指信用社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對農戶發放的貸款。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及保證人應當提供的資料
(一)借款人按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三條要求提供資料,
(二)保證人為個人的應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貸款證》或《保證人信用等級評定證明》;
(三)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應提供:
1、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其授權委託書及其授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章程、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至本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有效貸款卡;
第三十七條 受理借款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
第三十八條 貸前調查
1、 對借款人的調查參照本細則第六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2、 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及能力進行調查。
3、核實認定擔保人的信用等級,對未經信用等級評定的應按照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評定其信用等級。
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整理所採集的信息,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
第三十九條 信用等級評定
對農戶的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要按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貸款審查、審批
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四十一條 簽發貸款證
對審批通過的貸款,信貸專櫃人員依據借款人《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中核定的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其他貸款資料填寫《貸款證》,登記《貸款證簽發登記簿》。
第四十二條 貸款發放
借款人憑「二證一章」在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借款手續,借貸雙方及保證人到場簽訂《農村信用社借款契約》,專櫃人員詳細登記借款人《貸款證》的借款記錄,並將相關貸款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借款人使用借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存款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現金。
第九章 農戶抵押貸款
第四十三條 農戶抵押貸款系指信用社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對農戶發放的貸款。抵押物原則上以房地產為主,用作抵押的房地產所佔用土地應有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四條 借款條件
除具備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外,借款人還應提供信用社認可的抵押物,並到有權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的資料
除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三條要求提供的資料外,借款人還應提供《房地產抵押清單》、權屬證明、抵押物價值評估報告、有權處置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證明,抵押物需辦理保險的還應提供保險單。
第四十六條 受理借款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到信用社貸款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
第四十七條 貸前調查
客戶經理收到申請資料後,在預約調查時間內,對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情況、生產經營情況、抵押物情況、信譽狀況、資金需求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撰寫調查報告,提出初步意見;並整理所採集信息,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抵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
第四十八條 貸款審查、審批
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抵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審查、審批程序參照本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四十九條 抵押物的登記
信貸專櫃人員對審批同意的貸款,應要求借款人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同時分別與借款人、抵押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戶經理與借款人、抵押人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到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管理部門登記;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登記;以林木抵押的,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登記;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五十條 貸款的發放
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借貸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憑證》,信貸專櫃人員對有《貸款證》的,登記借款記錄及有關台帳,並將全部資料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查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將抵押登記部門簽發的《他項權利證書》轉交出納部門,視同現金入庫保管,並納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一條 貸款額度及期限
貸款額度根據抵押物實際價值確定,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現值的60%。農戶小額抵押貸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第十章 農戶質押貸款
第五十二條 農戶質押貸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式)、本縣(區)信用社系統內簽發的定期存單作為質物,面向農戶發放的貸款。
第五十三條 借款條件
除具備第二章第六條之規定外,還應提供信用社認可的質押物。
第五十四條 借款人應提供的資料
1、借款人及出質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權利質押憑證及有權處分人出具的同意質押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受理申請
借款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到信用社信貸專櫃辦理登記,專櫃人員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質押憑證清單》。受理非本網點簽發的定期存單質押時,應與借款人預約調查時間,並將借款申請轉交客戶經理。(本網點簽發存單質押貸款由信貸專櫃人員按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貸前調查
客戶經理收到申請資料後,在預約調查時間內,對借款人資格及借款用途進行調查,重點調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資信狀況、質押物品的取得(來源)是否合規合法,並填寫《質押憑證止付通知書》到質物簽發單位進行查詢,填制《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農戶貸款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質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並將有關資料交貸款審查小組。
第五十七條 貸款審查、審批
貸款審查小組對客戶經理提交的《農戶借款申請審批書》、《個人客戶數據資料採集表》、《質押物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等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查意見。決策人決策後,移交信貸專櫃,專櫃人員通知客戶經理告知借款人審批結果。
第五十八條 貸款發放
信貸專櫃對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分別與借款人和出質人簽訂《質押借款合同》及《質押憑證清單》,由客戶經理按規定到簽發單位辦理質押止付登記手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憑證》,登記有關台帳(有貸款證的登記貸款證),並將貸款資料及質物移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後,進行賬務處理。將質押憑證簽發部門核準的《質押憑證止付通知書》及質押物轉交出納人員,視同現金入庫保管,並納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五十九條 貸款額度及期限
貸款額度根據質物價值大小確定,質押率最高不得超過其面值的90%。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物的到期日。
第十一章 貸後管理與貸款收回
第六十條 貸後檢查
(一)跟蹤檢查。貸款發放後,客戶經理要及時進行檢查,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貸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已經授信的農戶要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狀況,發現有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要及時報告,通知信貸專櫃停止發放貸款,對已發放的貸款採取必要措施清理收回。檢查時要做好貸後檢查記錄,檢查記錄要入檔保管。
(二)全面檢查。基層信用社要定期不定期對轄內農戶貸款進行檢查,縣(區)聯社每年至少要對全轄農戶貸款情況組織一次全面檢查,並對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第六十一條 貸款催收
信貸管理系統業務操作員每月20日列印下月到期貸款清單、下月將超訴訟時效和超過半年未對債務人催收的不良貸款清單及《貸款催收通知書》;每月1日列印上月新增不良貸款清單及《貸款催收通知書》,並登記「貸款催收通知書記錄簿」,據以辦理清單和通知書交接手續,《貸款催收通知書》交第一責任人或管理責任人對到期貸款、不良貸款進行有效催收,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催收通知書」回執交業務操作員,由業務操作員對催收信息進行更新。「貸款催收通知書」作為信貸檔案,及時移交信貸專櫃人員與貸款檔案一起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條 貸款展期
農戶貸款原則上不得展期,但借款人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信用社提出貸款展期申請。辦理貸款展期時,由客戶經理負責填寫《展期登記數據資料採集表》,貸款展期按照「誰批准發放、誰批准展期」的原則辦理,貸款展期的審批程序同貸款發放。保證貸款、抵、質押貸款展期,應由原保證人、原抵押人、原出質人在《借款展期申請、審(報)批表》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審批通過的貸款展期還應簽訂《借款展期協議》,以上資料要及時移交信貸專櫃人員與原借款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屬抵押貸款的還應到有權部門續辦抵押登記。
短期貸款,貸款累計展期不得超過原定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不得超過原定貸款期限的一半。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定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必須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第六十三條 客戶經理在同一服務轄區內工作滿三年的,原則上要進行崗位輪換或交流。
第六十四條 客戶經理崗位變動時,按照《菏澤市農村信用社貸款交接制度》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明確交接雙方的責任,保持貸款管理的連續性。
第六十五條 建立信貸檔案。按照《菏澤市農村信用社信貸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保管農戶貸款檔案資料,做好搜集、整理、裝訂、編號、立卷和維護工作,並及時更新,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二章 罰 則
第六十六條 信用社工作人員在發放農戶貸款過程中,有違反本細則行為的,按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章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菏澤辦事處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5年 月 日起執行。此前菏澤市農村信用社系統制定的相關信貸制度、辦法與本細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准。
3.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再貸款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填制《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申請書》,並在加蓋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後,提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開戶行。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對受理的再貸款申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再貸款條件和用途進行審查;超過審批許可權的,提出審查意見後報上級行審批。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對審查批準的再貸款申請,應與借款人簽定《借款合同》;發放質押貸款時,還應同時簽定《質押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 貸款收回。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對逾期的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從借款人准備金存款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質押貸款發生逾期,可依法處置作為貸款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借款人須建立台賬登記制度,單獨反映、記錄使用季節性再貸款發放農業貸款的進度。農村信用社聯社須以農村信用社為單位建立總台賬;農村信用社須以借款的農戶為單位建立明細台賬。
第十八條 借款人借用季節性再貸款期間,農業貸款的增加額不得低於其同期借入季節性再貸款的增加額,並應按旬向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告再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須建立再貸款管理責任制。對借入季節性再貸款的信用社應分片包干、逐個進行跟蹤調查,並按月檢查其單獨設立的貸款台賬,確保季節性再貸款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
第二十條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建立健全再貸款的檢查報告制度。對轄內再貸款的用途和管理情況,中心支行應按月組織檢查,分行應按月抽查、按季組織檢查,並按月將有關情況向上級行報告。
4. 哪裡有比較完整的農村信用社管理規章制度啊謝謝
第一篇 農村信用社管理制度基礎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信用社組織管理機構
第三章 信用社管理體制與管理模式
第四章 農村合作銀行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用社人事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用社經營決策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信用社網路信息管理規范
第八章 信用社內部安全保衛制度
第二篇 信用社櫃員服務制度與管理規范
第一章 上班前准備
第二章 事中服務要求
第三章 事後檢查與防範
第四章 控制管理
第五章 事權劃分制度
第六章 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篇 信用社財務經營管理制度與規范
第一章 信用社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 農村合作銀行信貸管理制度
第三章 信用社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用社負債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用社收入和利潤分配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用社合作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基本方法
第七章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制度
第八章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制度
第九章 農業貸款管理規范
第十章 信用社資本金和專用基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清算管理制度
第四篇 農村信用社財務成本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一章 信用社會計核算基本制度
第二章 信用社存款帳務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三章 信用社貸款帳務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四章 現金核算與固定資產檢查制度
第五章 信用社投資貼現業務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六章 抵債資產業務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七章 利潤和所有者權益帳務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八章 信用社經營成本核算與檢查制度
第九章 信用社年度決算制度
第五篇 農村信用社儲蓄存款業務規范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儲蓄機構的設立及管理程序
第二章 儲蓄存款業務操作程序
第三章 儲蓄機構代理業務操作程序
第四章 對公存款業務操作程序
第五章 農村信用社發卡業務操作程序
第六章 貸款業務操作程序
第七章 信用社現金業務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信用社特殊業務管理制度
第六篇 信用社帳務檢查與業務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帳務檢查
第二章 業務稽核
第三章 財務稽查程序與處理方法
第四章 稽查內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貸款帳務稽查制度
第六章 信用社業務稽查制度
第七章 出納帳務稽查制度
第八章 聯行業務稽查制度
第九章 財務狀況稽查制度
第十章 同業往來及社內往來帳務稽查制度
第十一章 會計報表稽查制度
第十二章 表外科目帳務稽查制度
第十三章 經營管理責任稽查制度
第七篇 農村信用社貸款風險管理與防範制度
第一章 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用社貸款風險五級分類程序管理
第三章 信用社風險防範與監管措施
第四章 信用社經營風險防範與規避制度
第五章 信貸風險戰略管理實施制度
第六章 信用社風險防範與內控管理制度
第七章 貸款經濟效益考核評估制度
第八篇 農村信用社宣傳管理制度
第一章 農村信用社宣傳工作
第二章 農村信用社宣傳工作原則與規范
第三章 農村信用社宣傳工作實施
第四章 農村信用社宣傳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章 農村信用社宣傳工作評價管理和程序
第九篇 農村信用社主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農村信用社主任工作基礎
第二章 農村信用社主任職責履行
第三章 農村信用社主任工作素質
第四章 農村信用社主任工作職責與方法
第五章 農村信用社主任領導藝術與領導科學
第十篇 農村信用社規范化操作管理案例分析
第十一篇 農村信用社先進管理經驗與實踐
第十二篇 農村信用社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
但是,都要收費的。
5. 內蒙古農村信用社貸款化整為零違反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內蒙古農村信用社貸款化整為零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的規定。為了提高全區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含農村合作銀行) 信貸資產質量,規范不良貸款管理行為,提高不良貸款處置效率, 確保不良貸款價值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貸款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區農信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四條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6. 農村信用社貸款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一)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2.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4.繹有關部門批准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決定其貸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餘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用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用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1.貸款范圍和用途上的靈活性。信用社發放貸款的用途和范圍是在保證農業生產所需資金的前提下,依據國家產業政策,根據自己的資金力量確定「資金使用序例」,即:先種養業,其他農業,後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業、社員生活和其他工商業。在自身資金實力可能的情況下,只要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生產和經營的項目,確能實現預期經濟效益歸還貸款者,信用社均可以發放貸款支持。2.自有資金比例和貸款期限,可以適當靈活。信用社發放貸款,在符合國家政策、法令和貸款原則、確保經濟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條件下,對於使用貸款客戶的自有資金比例可以適當放寬。對流動資金貸款,按企業定額流動資產計算,自有流動比例只要不低於30%;固定資金貸款,按項目投資總額計算,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50%即可。對農業發展項目,上述兩項比例還可以適當降低。在貸款期限上,可長可短,流動資金貸款以最長不超過兩年為限,固定資金貸款以最長不超過8年為限。
7. 農村信用社貸款要求
農村信用社貸款要求:
1、貸款人年齡在18-65周歲。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3、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
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4、農村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5、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8. 誰能告訴我農村信用社的基本規章和內容
農村信用社制度匯編大全(共100個制度)
1人事教育部工作職責
2人事教育部部門經理工作職責
3信用社主任、員工崗位競聘實施方案
4重要崗位輪換制度(試行)
5主辦會計委派制實施細則
6會計輔導員委派制實施細則
7審計稽核員委派制實施細則
8委派審計稽核員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9推薦後備幹部的實施辦法
10勞動合同制管理實施細則
11工資制度改革方案
12職工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13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辦法(試行)
14青年崗位能手獎勵辦法
15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試行)
16「三定」工作改革實施方案
17貸款風險管理制度
18信貸人員離崗交接制度
19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20貸款審查委員會工作制度實施細則
21待處理抵債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22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業聯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23農村信用社信貸授權、授信管理實施細則
24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規行為經濟處罰辦法
25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信貸營銷部工作職責
26信貸營銷部經理崗位職責
27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辦公室工作職責
28辦公室工作職責和任務
29文秘人員崗位責任制
30經費會計崗位責任制
31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32職工食堂管理制度
33打字文印人員崗位責任制
34後勤人員崗位責任制
35聯社辦公室保密工作守則
36采購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37農村信用社車輛使用與管理辦法
38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39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機關行政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40駕駛員管理辦法
41金融研究與宣傳報道用稿考核獎懲辦法
42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43農村信用社印章保管與使用規則
44農村信用社職工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45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務會計部工作職責
46股本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會計核算手續(試行)
47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重要空白憑證及有價單證管理實施辦法
48會計工作規范化等級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49主辦會計崗位責任制
50對公記賬員崗位責任制
51記賬復核員崗位責任制
52同城票據交換員崗位責任制
53儲蓄記賬員崗位責任制
54儲蓄復核員崗位責任制
55出納員崗位責任制
56出納復核員崗位責任制
57機動崗崗位責任制
58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會計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59會計輔導工作月度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60農村信用聯社會計核算事後監督實施辦法(試行)
61內部工作人員月度綜合考核實施細則
62信用聯社黨風廉政建設八項規定
6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關於加強工作人員八小時以外活動監督管理的辦法(試行)
64信用合作聯社紀檢監察信訪工作制度
65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監察審計部工作職責
66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離任、離職稽核制度
67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稽核審計工作規范
68領導幹部談話制度的意見
69信用聯社審計工作規范
70信用聯社廉潔審計和審計過錯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71基層紀檢監察通訊員工作職責(試行)
72基層紀檢監察工作考核評比辦法(試行)
73信用社中層幹部廉政檔案的實施意見
74信用社計算機工作管理辦法
75信用社計算機工作考核細則
76聯社信息科技部中心機房運行管理制度
77聯社信息科技部安全培訓制度
78聯社信息科技部中心機房工作制度
79聯社信息科技部中心機房工作手冊
80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信息科技部工作職責
81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資金營運部工作職責
82安全保衛部工作職責
8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槍支管理辦法
84臨櫃人員對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責
85信用社主任對安全保衛工作職責
86押運員守則
87守庫員守則
88電腦監控設備使用與維護工作制度
89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處理細則
90監控室安全值班制度
91守庫工作的基本要求
92押運工作的基本要求
93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
94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主任工作職責
95安全員工作職責
96職工待崗、分流實施辦法
97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機關月度考核辦法
98退休人員醫葯費管理辦法(討論稿)
99資產保全部工作職責
100營業部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