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是國有土地和農村的集體土地在抵押貸款上有差異。只要是該房屋有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即可進行貸款。貸款之後該土地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轉讓。如果需要進行轉讓,需要提前將該土地進行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認定價值的百分之50到百分之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農民在獲得土地的承包權之後,若是想要利用土地向當地的銀行借款,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既定的條件。借貸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不同的方式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存在差異的,農民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查看自己具體滿足哪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什麼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1、是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2、是地上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3、是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5、是貸款銀行要求的其餘材料。
Ⅱ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Ⅲ 流轉土地抵押貸款怎麼申請
現如今,能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的越來越多,土地同樣可以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那麼流轉的土地能否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呢?怎麼申請呢?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的行為即為土地流轉。
土地抵押貸款:即為以流轉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體承包戶、家庭農場和土地合作社等發放貸款。涉農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貸款合同,監督項目資金運行,到期償還有困難的,可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及地面作物進行拍賣獲償。
流轉的土地可以申請土地抵押貸款。借款人需合法取得土地流轉經營權,並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且取得發包方(即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可以由金融機構對抵押的土地流轉經營權進行處置的書面承諾。用於抵押的土地需是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和持續生產能力的農業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依法經營,未改變農業用途。
相較於其他貸款,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個性化資料主要是3項:
1、土地流轉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等;
2、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
3、發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的書面證明材料。
Ⅳ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的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三條 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的借款人為抵押人,長豐科源村鎮銀行(以下簡稱「貸款行」)為貸款人和抵押權人。
第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放以依法依規、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為原則,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二章 借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五條 借款對象:在長豐縣域范圍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工商戶、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
第六條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依法注冊,且年檢合格;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合法程序流轉;
(三)農戶須持有長豐縣常住戶籍,或在長豐縣域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貸款到期時不得超過60周歲;
(四)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貸款行發生過經濟糾紛;
(五)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六)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行在貸後風險管理時進行的監督檢查;
(七)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對認定為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行可優先辦理。
第八條 借款人必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所有權人。借款人用於抵押貸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明晰;
(四)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第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用途包括:
(一)用於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休閑農業等;
(二)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三)用於滿足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工資、種苗、農資和服務的資金需要。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 貸款額度:貸款行以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和用於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具體金額由貸款行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業生產項目投入資金的50%,或抵押評估價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貸款行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期限確定貸款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含3年),且貸款合同到期日設定,原則上應早於承包經營期限的1年,並已經支付貸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轉金。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貸款行在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利率規定,科學合理的確定每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率,根據借款期限、風險狀況等綜合確定貸款利率,同時貸款行給予適當優惠。
第四章 貸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農業企業
(1)借款申請書;
(2)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
(3)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
(4)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
(5)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7)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
(8)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9)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11)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個體工商戶可視其規模參照農戶或農業企業執行,農村經濟組織參照農業企業執行。
(二)貸款調查:貸款行客戶經理按貸款行信貸管理辦法開展信貸調查及辦理相關手續。調查過程中應審查借款人的資料真實性、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還款來源、擬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情況、權證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實現抵押權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權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復設定抵押的情況、押品的評估價值是否真實等。
(三)貸款審批。該項貸款由貸款行獨立調查研究、審批發放。
(四)合同簽訂。在簽訂貸款合同時,借款人必須承諾申貸材料信息的真實有效、貸款的真實用途、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諾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客戶有嚴重違反協議的情形,貸款行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五)抵押價值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由縣農委和貸款行組織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測算並出具評估報告。
(六)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登記申請應由貸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記機關辦理。
1、貸款審批通過後,借款人應與貸款行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明確抵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在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3日內,向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申請登記,並將登記結果報縣農委備案。
2、貸款行客戶經理應與抵押人一同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雙方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人與貸款行簽訂的抵押合同;
(3)抵押權人法人授權書及其授權人個人身份證;
(4)擬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評估報告;
(5)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3、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予以抵押登記後,貸款行應及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證》,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情況報縣農委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抵押登記後,抵押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貸款行書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不得改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七)貸款發放:貸款行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發放貸款手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並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證》及其他相關資料。
(八)貸款本息歸還:按季收息,按借據利率全額收回貸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變更與注銷
第十四條 抵押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抵押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貸款行客戶經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抵押權人同意變更的證明;
(三)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
(六)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貸款行和抵押人雙方持下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
(一)原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抵押人身份證明;
(三)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貸款行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注銷的證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抵押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該抵押權登記自動失效。貸款行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十六條 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後,貸款行客戶經理按貸款行《信貸業務跟蹤檢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定期走訪客戶,嚴格監控借款人信貸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同時,加強貸後跟蹤檢查,密切關注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時關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情況、市場價值變化情況,切實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十七條 貸款行客戶經理要密切關注相關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流動行情,准確把握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因素,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減少時,貸款行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抵押人應按相關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後,貸款行應與借款人重新修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條 抵押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全部還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借款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章 抵押物監管及處置
第二十條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行及時進行依法處置,對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附著物,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轉讓。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物進入流轉市場,通過獲取轉讓收益清償貸款本息。
(二)變更。依法通過交易市場將抵押物進入流轉市場,通過變更方式,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變更土地經營人,由新的土地經營人履行還貸義務。
(三)變現。發生借貸雙方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依法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後,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行對不足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四)訴訟。當貸款人與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過協商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時,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條 貸款行在依法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間,由縣農委協調就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涉及的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貸款行和縣農委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縣農委不定期向貸款行通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情況,並向貸款行推薦符合本辦法且有抵押貸款意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貸款行向縣農委征詢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人及其基本狀況等信息的,縣農委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農委、長豐科源村鎮銀行共同制定、解釋、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Ⅳ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哪些條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不能辦理抵押貸款,銀行只接受足值易變現的抵押物,如房產車輛等,農村土地經營權並不符合銀行抵押貸款的條件;
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准備資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2,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3,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5,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6,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7,評估報告
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簽署銀行文件
房屋評估
銀行審核通過
銀行放貸
抵押登記
按月還貸
Ⅵ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Ⅶ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一畝能貸款多少具體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合法程序流轉;
(二)企業依法注冊,且年檢合格;
(三)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貸款行發生過經濟糾紛;
(四)農戶須持有長豐縣常住戶籍,或在長豐縣域范圍內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貸款到期時不得超過60周歲;
(五)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行在貸後風險管理時進行的監督檢查;
(七)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另外: 對認定為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行可優先辦理。借款人必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所有權人。借款人用於抵押貸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四)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貸款額度:貸款行以借款人生產經營情況、實際資金需求量和用於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具體金額由貸款行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最高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業生產項目投入資金的50%,或抵押評估價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過40%。
貸款期限:貸款行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期限確定貸款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中長期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含3年),且貸款合同到期日設定,原則上應早於承包經營期限的1年,並已經支付貸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轉金。
貸款利率:貸款行在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業務時,應充分了解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利率規定,科學合理的確定每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利率,根據借款期限、風險狀況等綜合確定貸款利率,同時貸款行給予適當優惠。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2)借款申請書;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5)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8)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9)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Ⅸ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2、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政策;3、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4、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用途。
法律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農戶借款申請書;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業企業借款申請書;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個體工商戶可視其規模參照農戶或農業企業執行,農村經濟組織參照農業企業執行。
Ⅹ 徵信花了,用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可以在農業銀行抵壓貸款嗎
摘要 您好,可以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