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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貸款繳納基數

發布時間:2022-09-24 14:59:39

『壹』 2022年上海公積金繳費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2年上海市五險一金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12%,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1.7%,個人,1%

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用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用繳費

住房公積金:單位,7%,個人,7%

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2815-14076元。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4076元,下限為2815元。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年月平均工資,上限:1820元,下限:180元

上海社保繳費基數: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新消息顯示:4月1日-3月31日的社保繳費基數,最高15108元(去年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最低3022元(去年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

註: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5108元,下限為3022元。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貳』 上海公積金繳費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以及月繳存額上下限自2020年7月1日起開始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8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9年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28017元,最低不低於2480元。

2020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5%至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3922元,月繳存額下限為348元。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2802元,月繳存額下限為248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叄』 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最低標準是多少

上海公積金最低標准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至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至5%;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低標准242元。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肆』 上海公積金上限基數是多少

法律分析:31014元。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的上限調整為31014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
提取公積金流程:1、職工在《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書》中註明申請委託按月提取還貸,同時在《委託扣款協議》上簽字、按手印。 2、中心工作人員在錄入貸款信息時在系統中予以確認。 3、發放貸款時,中心列印《按月提取還貸業務審批單》。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伍』 上海公積金基數最低

法律分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 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自7月1日開始調整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31014元最低不低於2480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陸』 上海公積金繳費標准2021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31014元,最低不低於2480元。
2021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5%-7%(取整數值)。單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本人和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5%(取整數值),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公積金貸款流程是什麼
1、借款人到本人繳存公積金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管理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選擇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的,應提交包括擔保申請所需材料在內的全部個貸申請所需材料,包括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購房首付款證明資料,購房合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等。管理部對借款申請初審通過後,開具《擔保申請審核通知單》,列印《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將全部個貸資料交與擔保中心。
2、擔保中心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核,借款人符合擔保條件的,擔保中心開具《擔保申請審批意見書》;借款人委託中介機構代辦公積金貸款的,擔保申請手續由代辦機構負責代理並代收擔保服務費。
3、借款人依據審核通過的《擔保申請審批意見書》繳納擔保服務費。擔保中心開具擔保服務費發票,對審批通過的《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收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加蓋擔保中心公章。
4、審核後的個人貸款申請資料(包括蓋章後的合同),由擔保中心轉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委託中介機構代辦的,由中介機構負責上述資料的傳遞工作。
5、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監督指導借款申請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上簽字。

『柒』 上海公積金基數上限2022

法律分析:2022上海公積金基數:
(一)2022年度月繳存額上限:
【1】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3922元。
【2】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6%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3362元。
【3】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2802元。
(二)2022年度月繳存額下限:
【1】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348元。
【2】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6%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298元。
【3】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5%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248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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