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民安家交易是什麼意思
貸款產品。
農民安家貸是農行與一些省市住建廳聯合發布的專項購房貸款產品,由中國農業銀行安徽分行發行。目前湖南省、安徽省正在試推行。借款對象為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權益或為新入城鎮戶籍未滿1年的農民,其首套房按借款人首付比例進行相應的預期年化利率折扣。
農民安家貸是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出的一款針對於進城務工農民購房安家自有資金不足的信貸產品,是解決進城務工農民住有所居,補齊民生短板的有效舉措,推出後備受農民朋友歡迎,一時市場火爆、熱度高漲。
⑵ 我國銀行體制的基本構成
原載《2000中國金融發展報告》,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興起了我國經濟的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波瀾壯闊的大潮。在這個過程中,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的對外開放則是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對這一支流的剖析,不僅有助於我們加強對我國經濟改革開放潮流的認識,更是我們籍以判斷其未來走向的必要依據。
所謂金融體制實際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動的運作方式、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總和。具體而言,金融體制由金融機構體制、金融調控監管體制和金融市場體制組成。本文對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分析將分別從這3個方面進行展開。
一、我國的金融機構改革
(一)我國中央銀行的形成及其發展
從建國初期到1978年間,我國的金融體制在本質上表現為「大一統」的銀行體制。在這一時期,中國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一家銀行既承擔了「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資金,又從事「商業銀行」活動,辦理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業務,集現金中心、結算中心和信貸中心於一體。[1]這種「大一統」的銀行體制顯然與改革開放的市場化目標相抵牾。因此,金融體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銀行制度為發端。
1979年,先是中國農業銀行,繼而是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這兩家被中國人民銀行長期兼並的銀行終於又恢復了獨立地位。隨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後改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也從財政部獨立出來,納入銀行體系。1982年9月,國務院下達的文件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各專業銀行按照指定的5個方面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83年9月,國務院再次下達文件,決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行成立中國工商銀行,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84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成為承接原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城鎮工商企業存貸款及城鎮居民儲蓄業務的專業銀行。同年我國又批准設立了眾多的城市信用社,並在全國普遍發展了農村信用社。至此一個完整的專業銀行體系最終在我國確立。所謂專業銀行體系是指業務劃塊作嚴格的分割,專門從事某一方面業務的銀行分工格局。如中國農業銀行主要辦理農村地區的業務;中國銀行作為外匯專業銀行則限於外匯業務及與此相關的人民幣業務;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基本建設貸款為主要業務。
隨著專業銀行體系的建立,中國人民銀行方得以從一般的銀行業務中擺脫出來,成為以金融管理為職責的中央銀行。國家外管局也劃歸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與專業銀行在職能及其相互關繫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國中國人民銀行單獨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標志著我國的金融體制向市場化方向的根本轉變。但是,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的分設僅僅是一個開端,由於我國傳統體制的積弊相當深厚,金融體制市場化的最終完成必然是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
1986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中央銀行的職能的規定仍然帶有濃重的傳統體制色彩。例如,只規定中國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權力,缺少相應的約束條款;賦予中國人民銀行以發展經濟、穩定貨幣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等相互沖突的多重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盡管在理論上成為中央銀行,但在實際上仍然辦理某些經營性業務,如以「支持地方經濟」的名義對非金融部門發放貸款,但貸款質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較低,損害了其中央銀行的形象;中國人民銀行還自辦證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資中心和咨詢公司等盈利性機構,既造成不小的損失,又與其宏觀管理的職責相沖突,削弱了中央銀行的威信;同時,由於當時實行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利潤分成的預算制度,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利潤動機,扭曲了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此外,專業銀行繼續承擔著某些政府功能,如辦理政策性貸款等。
為了扭轉這種狀況,1993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把中國中國人民銀行辦成真正的中央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性質和職能得到了更為明確、詳盡的法律規定,廓清了以前的許多模糊認識,並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行為制定了限制性條款,如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等。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票據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涉及機構管理、風險監管方面的規章近百件。這些都顯示了我國中央銀行制度的市場化特徵的日趨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使中央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黨的領導實現垂直領導體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擺脫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的干預,徹底消除中央銀行的盈利行為,使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也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按行政區劃建制,依省、市、地(市)、縣設立對等的分支機構,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層次多、運轉慢,為地方政府幹預金融洞開方便之門,不能適應不同地區人均收入水平、金融業務規模、金融機構數量、監管任務不同的要求,也有悖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則;(2)職能分工不明確,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縣支行的職能相似,不利於搞好金融監管工作;(3)機構重疊,人浮於事,經常存在利益沖突,省(市)、地(市)重疊設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競爭,在無利可圖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為了獨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開始調整組織體系,跨行政區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11月撤消了31個省級分行,組建了9個跨省分行,同時與所辦的證券公司、融資中心和各種經濟實體徹底脫鉤。至此,我國的中央銀行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國人民銀行九大分行及其轄區
分行名稱
管轄地區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
沈陽分行
遼寧、吉林、黑龍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蘇、安徽
濟南分行
山東、河南
武漢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廣州分行
廣東、廣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中國人民銀行撤消省級分行以後,9個跨省分行的工作與我國現行省級政府強大的行政權力結構之間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別是在金融監管方面。除國有商業銀行外,許多地方金融機構是省級政府控股的,中國人民銀行對這些機構的監管和處罰仍然有很大阻力,因為法院和司法部門是隸屬於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機構的關閉、債務償還、企業逃債違約、存款糾紛、對金融機構的亂收費等方面很難得到公正的司法執行。這些問題有待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予以解決。
(二)銀行的商業化進程
80年代初的專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僅僅是在理順我國的銀行機構體制邁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尚未完全從一般的業務經營中擺脫出來,另一方面,專業銀行也仍在辦理某些政策性業務,且其經營的商業化仍然步履艱難,機關化的運作方式嚴重阻礙了專業銀行的發展。為了促進專業銀行的商業化經營,我國於1980年開始對這些銀行實行經濟核算,試圖改變傳統的「大鍋飯」現象。1983年,銀行系統開始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制度」,把各項指標考核與利潤留成掛鉤,使專業銀行初步確立了利潤、風險和成本等一系列經營范疇。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綜合費用率、利潤留成與增補信貸基金或保險周轉金的比率,下放「六權」,即業務經營自主權、信貸資金調配權、利率費率浮動權、內部機構設置權、留成利潤支配權、中層幹部任免及職工招聘與獎懲權,突破了傳統的高度壟斷集中的管理體制,使專業銀行的經營機制逐步向商業化轉變。
接著,我國又開始探索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的途徑,允許專業銀行向綜合化經營的方向發展,出現了「農行進城,中行上岸,工行下鄉」的現象。這種業務的相互交叉和競爭,為專業銀行深化改革和商業化經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隨著專業銀行之間的業務交叉,「專業銀行」的稱謂也逐漸消亡,轉而由「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取代。從目前情況看,各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仍以自己所專長的專業分工為主,交叉業務為輔。
與此同時,我國從1986年起陸續建立了一批新興商業銀行,如4家全國性商業銀行,即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和一些區域性商業銀行,如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已關閉)、煙台住房儲蓄銀行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等,藉以推動我國銀行體系的市場化建設。尤其是打破了專業分工和地域格局,從一開始就擺脫了政策性業務的桎梏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交通銀行的重新組建,標志著新中國第一家商業銀行的誕生。在此期間,在我國的許多中心城市還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機構的改革在農村也在向縱深推進。1980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討論銀行工作時指出,要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把農村信用社納入了中國農業銀行的領導。這與我國當時仍實行傳統的集中管理的金融體制有關。隨著金融體制的逐步市場化,金融風險也日益增加。為了避免政府承擔過多的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我國從1996年9月開始進行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的脫鉤工作,全國5萬多個農村信用社和2 400多個縣聯社與中國農業銀行順利脫鉤,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和金融監管分別由縣聯社和中國人民銀行擔任。
1993年12月,我國決定加大對4大專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造的力度。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組織體系建設的里程碑。《決定》提出了「把國家專業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口號。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設,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離,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目標。為此,我國在1994年先後成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3家政策性銀行。專業銀行的政策性業務逐步劃轉到政策性銀行,經營機制進一步向市場化靠攏。1995年,我國發布的《商業銀行法》又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並且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於是,各銀行紛紛建立了單一法人制度,陸續取消了分支機構的法人地位。4大國有專業銀行逐步完成了改組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過程,專業銀行商業化也進入了實質性的實施階段。這一時期我國還成立了中國民生銀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於1996年分別合並組成了城市合作銀行,並在1998年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我國的商業銀行體系由此得到了進一步壯大。
我國的4大國有商業銀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機構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機構),員工人數最多(各有15-60萬人)的銀行,但由於長期的機關化運作使其費用開支十分龐大,經營效率卻相當低下。為了促進其商業化的進程,自1998年起,國有商業銀行的省分行和省會城市分行陸續合並,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縣級支行。同時,在財務、住房、工資、養老金、醫療等方面也實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業化經營的方向發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其他內容還包括:改革和完善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補充機制以及呆壞帳准備金提取和核銷制度;擴大貸款質量5級分類法的改革試點;全面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加強中央財政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支持,通過發行2 700億元特種國債籌措資金,以增加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對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貸款實際用於財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補救或改變;將現行金融會計制度中不符合金融業謹慎原則的內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國組建了第一家以經營並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為主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金100億元,由財政部全額撥付,負責購買或託管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貸款。其後,我國又先後成立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購買或託管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貸款。這些公司均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接收、管理、處置對口銀行劃轉的不良貸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其主要運作方式為: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的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和股權。這些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的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貸款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除外)。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崛起
為了推動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滿足我國經濟增長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我國於1979年開始著手發展信託業。1979年10月,中國銀行重建信託咨詢部(後改建為信託咨詢公司),該年10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為標志,我國的信託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復和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開始籌建不同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為了促進信託業的發展,國務院於1980年作出了銀行試辦各種信託業務的決定,鼓勵銀行支持經濟橫向聯合。當時的主要考慮是:(1)銀行是金融機構,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辦法和擁有熟悉金融業務的人才,把信託業務納入銀行軌道較為穩妥;(2)銀行機構多,信息快,調控機制靈敏,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得力;(3)銀行資金雄厚,信譽卓著,與工商企業和人民群眾聯系密切,開展新的業務容易為社會所接受。
根據這種情況,中國人民銀行於1980年8月召開了全國分行行長座談會,並作出決定:企業及企業主管部門的多餘資金,可以委託銀行對指定地區和企業投資或貸款,也可以委託銀行代選對象進行投資或貸款。同時,為保證信託業務能夠規范有序地開展,同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積極開辦信託業務的通知》,對發展信託業務的步驟、業務人員素質等有了明文規定。1981年7月,在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的13省、市信託工作座談會和8月的會議上,銀行辦理信託業務被視為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在兩次會議精神的推動下,我國的信託投資機構迅速發展,觸角幾乎覆蓋了全國各個地區和國民經濟的所有領域。到1981年末,全國共有各種信託投資機構600多家。
我國的信託公司主要有4個大類:(1)全國性信託公司,即中央一級直屬國務院。經過清理整頓,目前僅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辦的信託公司。一般由地方財政、計經委等政府主管部門出資籌辦。(3)銀行系統的信託公司。主要指原4大專業銀行所屬的信託公司。這類公司資產雄厚,分布極廣,得益於銀行原有的業務聯系和活動空間,具有其他信託公司所無可比擬的天然優勢,是信託公司的主體。隨著我國實現金融業的分業經營,這些信託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間出資的信託公司,如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
1979年4月9日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紀要》決定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設立保險公司。2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辦理國內業務。1991年初,交通銀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險公司。1993年以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完成了財產險、人壽險和再保險業務的分離,改組設立了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公司和中保再保險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與交通銀行脫鉤,改制為獨立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將6家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取消,將其改組為直屬分公司。與此同時,中國人民銀行還陸續批准設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大眾、天安、華泰、永安、華安、泰康、新華等保險公司,保險業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攬轉向「百家爭鳴」。
我國在對外開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一方面亟需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另一方面,國內的外匯資金又極度匱乏。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就需要通過國際租賃業務,開辟利用外資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組織了一個考察團赴日本考察現代租賃業務,開始了我國租賃業務最初的嘗試。由此,租賃業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技術」被傳入我國。1981年,為了更好地開展租賃業務,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先與北京機電設備公司、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共同創建了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後又與國家物資局等單位合建了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幾家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現代租賃業務在我國的誕生,以及現代租賃體制在我國的建立。
80年代初,為了適應企業更新改造設備的需要,一些地區,如上海也出現了專門從事設備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成立了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聯合租賃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資的商業租賃公司和由國內幾家銀行合資的上海國際租賃公司。到1993年,我國的金融租賃公司已多達13家。
此外,我國的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典當行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在改革的進程中得到了全面的發展。1987年,我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專業證券公司已達91家。1987年我國成立了首家財務公司,到1993年底達到39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體經濟的發展,融資領域的擴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興的典當業開始復甦,並有日趨活躍的趨勢。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當行——恆源當鋪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當鋪。
(四)逐步放寬外資銀行的進入
我國從1978年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開放就成為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在1979-82年間,以日本東京銀行北京代表處設立為開端,陸續有31家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代表處。在1982-85年間,我國開始批准外資金融機構在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試點,允許它們從事各項外匯金融業務。第一家被批準的是香港的南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國政府頒布了《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確立了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標志著我國金融業開放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1990年9月,為配合中央關於開發開放浦東的戰略決策,國務院批准上海成為中國除經濟特區以外率先引進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的沿海開放城市。此後,引進外資金融機構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長,質量不斷提高,地域不斷擴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國務院又相繼批准開放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和廣州等7個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陽、石家莊、西安、成都、重慶、武漢、合肥、杭州、蘇州及昆明等11個內陸中心城市,允許在這些城市設立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2年起,在上海進行開放保險市場的試點,陸續批准了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日本東京海上保險公司、瑞士豐泰保險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上海開設了營業性分公司。1998年,國務院又同意批准英國和澳大利亞的2家保險公司來華展業。
在資本市場方面,1995年,我國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資投資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合資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開始探索規范化開放我國資本市場的途徑。
1996年底,經國務院批准,本著「先試點、後全面開放,開始從嚴、以後逐步放開」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並開始審批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了9家外資銀行在浦東試辦人民幣業務。1997年3月27日,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和日本興業銀行上海分行正式舉行了首筆人民幣貸款(協議)的簽字儀式,從而標志著上海外資銀行在浦東進行人民幣業務試點的正式開始,揭開了我國銀行業本外幣業務全面對外開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國又決定增加8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至此,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達17家。隨後又批准深圳為第2個允許外資銀行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區。
二、金融調控監管體制改革
(一)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的集中表現是銀行的資金管理體制,尤其是信貸管理體制,即通過信貸規模的控制實現宏觀經濟管理的目標。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體制改革主要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統存統貸」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國的銀行資金管理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統存統貸」管理體制,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下屬各級銀行層層下達年度各項存款、貸款和現金投放、回籠的額度指標,各級銀行必須保證計劃的實現。在這一階段,資金供應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完全掌握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手裡。
這種貸款規模控制方法存在嚴重的缺陷:(1)貸款規模的操作缺乏嚴肅性,專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採取自上而下的縱向分配方式,基層中國人民銀行無法對當地的專業銀行實施有效的規模控制和監管。(2)貸款規模呈剛性增長,形成資金供應倒逼機制。(3)貸款規模缺乏可調性,難以根據實際需要的變化增減。(4)貸款規模控制不利於資金餘缺的調劑,有些銀行可能規模過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額控制」階段。黨的11屆3中全會以後,為了搞活經濟,我國開始實行產品經濟向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轉換,逐步放棄了把實物量作為經濟管理主要內容的方式,轉而把控制價值形態作為經濟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原來對銀行資金管理所採用的統收統支方式已無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從197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調整信貸政策和管理辦法,先是在廣東、福建試點,1981年起在全國推廣。這種方法的主要內容是,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即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編制信貸差額包干計劃;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吸收的存款與發放的貸款相應掛鉤,對核定的信貸差額實行包干使用,在差額包干計劃內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貸款,可以按規定增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各項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相互調劑使用;未完成存款計劃和不能如期收回貸款,則只能少發放貸款。
這種「差額控制」方法,通過改變各級基層銀行的指令性計劃單純執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貸差額計劃的條件下發放貸款的自主權,將各級銀行管理資金的權、責、利結合起來,擴大了各級銀行相對獨立經營的自主權,也相應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資金的責任,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統存統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基層銀行信貸業務干預過多、統得過死的弊端以及各級銀行使用資金、總行一家搞資金平衡的狀況,有助於調動基層銀行吸收存款、放好貸款的積極性,促進信貸資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額控制」是我國金融體制方面試圖沖破傳統的集中分配資金體制的嘗試,其核心是存貸掛鉤、差額包干。實踐證明,「差額包干」雖然比過去的管理辦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於這一管理體制會形成存款派生機制,而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手段還很不充分,僅僅依靠存貸差額這一手段,並不具有足夠的宏觀調控能力。另一方面,雖然專業銀行開始漸次設立,但由於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聯行資金清算沒有分開,仍然吃中國人民銀行資金「大鍋飯」,使得中國人民銀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容易引發信用膨脹。因此,這種體制在本質上還是沒有突破以指令性計劃指標管理為主的框框。為此,我國的信貸管理體制便由「差額控制」轉向了「實存實貸」。
3、「實存實貸」階段。1983年,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從農村發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國務院決定實行銀行統一供應和管理流動資金的體制,財政不再供應和管理企業流動資金,此即所謂「撥改貸」。該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於是,中國人民銀行從1984年起,要求各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專戶,試行「存貸分戶,按實貸放」的資金管理辦法。1984年10月,在石家莊召開的全國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革會議,對新時期銀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討論,確定的管理原則是「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存實貸,相互融通」,並明確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實存實貸」方法的特點是:各家銀行的信貸計劃統一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與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由計劃指標分配關系改為借貸關系;專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戶和貸款戶,存款戶上無錢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專業銀行之間、地區之間可以根據資金餘缺進行拆借。這一辦法的進步意義在於:(1)將信貸計劃與資金分開,改變了過去有計劃就有資金的做法,各家銀
⑶ 農業銀行推行「農民安家貸」 貸款利率8.5折
農民工買房難,遇到難以解決資金問題的時候,可以選擇農業銀行的「農民安家貸」產品,現在有不少活動優惠,具體可以了解一下:
作為國內專門針對農民群體進城購房的個人住房貸款產品,「農民安家貸」具有以下優惠:一是通過制定符合農民特點的評分准入標准,降低准入門檻;二是通過簡化收入證明,破解農民收入證明難問題;三是針對農民收入的季節性特點,提供靈活的還款方式。此外,提前還款免收違約金,以及對首付款達到30%以上的貸款,享受優惠預期年化利率。
,春交會期間,凡購買與工、農、中、建、交、中信、重慶銀行、重慶農商行、重慶三峽銀行9家銀行合作企業參展樓盤項目商品住房,申請辦理首套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購房者,貸款預期年化利率一律按基準預期年化利率折執行。
重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稱,2016年重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供應計劃額度達到230億元,較2015年增加50%,進一步擴大了公積金貸款覆蓋面。
急需資金可申請【】,無需擔保,申請門檻低,預期年化利率低,放貸速度快,最快當天放款。
⑷ 農業耕地能辦貸款嗎
可以抵押貸款。
土地流轉新政策
1、加快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登記意義深遠,確權以後有利於土地流轉。明晰集體土地財產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任務十分緊迫繁重,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維護農民和土地流轉者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化解農村社會矛盾,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特別是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
2、規范土地流轉
但目前土地流轉存在農民自行流轉多、報村和鄉鎮批准備案少,口頭協議流轉多、簽訂書面合同少等諸多問題,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政策,規范土地流轉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應逐漸嚴格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流轉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轉合同標准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年限。一旦土地流轉發生糾紛處理難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近幾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轉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中央經濟工作的主要任務,第一條就是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這就意味著耕地紅線要嚴防死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仍然必須堅守,同時現有耕地面積必須保持基本穩定。在農地流轉不斷擴大及建設新型現代農業的新形勢下,國土資源部將會繼續執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同時探索新形勢下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創新,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堅持數量質量並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隨著土地流轉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繼實施農地流轉試點,就直接促進農村產權交易所的成立,為農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搭建縣鄉村三級寬頻網路信息平台,及時准確公開土地流轉信息,加強對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及時為廣大農戶提供土地流轉政策咨詢、土地登記、信息發布、合同制定、糾紛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務。
5、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
2014年號文件已經開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流轉將是盤活農村資源的契機。一旦土地能實行規范化流轉,那麼抵押貸款就成為可能,土地就能產生增值。同時讓農地在生產、生活中可創造更寬松的經營渠道,激發一批承包大戶的積極性。開展農村耕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解決了種植大戶因資金短缺不能滿足規模種植需要的問題,有效破解了種田大戶發展的資金"瓶頸"難題,促進了農業產業集約化經營。而且有助於涉農金融機構探索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加快建立農村現代金融制度,促進了農村地區加快對耕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進度、完善農村耕地流轉市場及健全農業風險保障機制建設等方面的農村體制機制創新,並不斷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
6、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農地入市有兩個前提,第一它必須是經營型的建設用地,第二必須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針對已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政府要在夯實土地權能的同時改革征地制度,規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學的、多元的征地補償制度、保障和就業制度。農業創富者們也希望通過轉變政府職能,能為城鄉土地的流轉建立一個統一的交易服務平台。
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並表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應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7、推進城鎮化建設
在城鎮化加速推進的背景下,作為農民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為農民進城提供第一筆資金,但在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轉仍受到諸多限制。允許流轉戶農民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並獲得財產收益。這將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雖然城鎮化將成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主線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鄉二元結構的思維框架內。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體既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城鎮居民。從物權平等的角度看,限制農村宅基地流轉的主體范圍缺乏正當依據。
結語: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導和規范建設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2014年兩會,農業創富者們期待,土地流轉有利於更加高效、經濟地利用土地資源。土地流轉將促進傳統小農經濟向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的現代大農業轉型,在這個過程中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其上游的種業、飼料等行業的規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個行業的市場規模和大企業市場份額都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相關知識: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伴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有利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應從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為引導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理解、准確把握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穩,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典型示範引導,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使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彎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二、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方便群眾查詢,利於服務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四)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以現有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依靠村民民主協商,自主解決矛盾糾紛;從實際出發,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採用符合標准規范、農民群眾認可的技術方法;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工作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議和具體工作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三、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五)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六)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七)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並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範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後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八)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准。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九)扶持糧食規模化生產。加大糧食生產支持力度,原有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歸屬由承包農戶與流入方協商確定,新增部分應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照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探索選擇運行規范的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抓緊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允許用糧食作物、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押融資。糧食品種保險要逐步實現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並適當提高對產糧大縣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配套辦法,更好地為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服務。
(十)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合理引導糧田流轉價格,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四、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十一)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佔大多數,要繼續重視和扶持其發展農業生產。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分級建立示範家庭農場名錄,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示範引導。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准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十二)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和豐富集體經營的實現形式。
(十三)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探索建立農戶入股土地生產性能評價制度,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參照當地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計價折股。
(十四)鼓勵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支持農業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支持經濟發達地區通過農業示範園區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
(十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可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並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綜合運用貨幣和財稅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分散規模經營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准入門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要求的可給予政策扶持。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並加強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鞏固鄉鎮涉農公共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建設成果。鼓勵農技推廣、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展服務范圍。大力培育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積極發展良種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糞污集中處理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服務業,支持建設糧食烘乾、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鼓勵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創建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准合同、規范程序和監督機制。積極推廣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託管服務模式,鼓勵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和農機合作社開展全程託管或主要生產環節託管,實現統一耕作,規模化生產。
(十八)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制定專門規劃和政策,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改善農業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涉農專業辦學條件,加快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圍繞主導產業開展農業技能和經營能力培養培訓,擴大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範培養培訓規模,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培養培訓力度,把青年農民納入國家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度。
(十九)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和作用。扎實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利用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渠道,深化行業合作,推進技物結合,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推動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企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網路終端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鼓勵基層供銷合作社針對農業生產重要環節,與農民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合作式、訂單式服務,提高服務規模化水平。
土地問題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事關全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搞好分類指導,充分利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開展試點試驗,認真總結基層和農民群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政策觀念,准確把握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發展環境。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村經管工作職責,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⑸ 農業銀行「農民安家貸」 貸款利率8.5折
農民工買房難,遇到難以解決資金問題的時候,可以選擇農業銀行的「農民安家貸」產品,現在有不少活動優惠,具體可以了解一下:
作為國內專門針對農民群體進城購房的個人住房貸款產品,「農民安家貸」具有以下優惠:一是通過制定符合農民特點的評分准入標准,降低准入門檻;二是通過簡化收入證明,破解農民收入證明難問題;三是針對農民收入的季節性特點,提供靈活的還款方式。此外,提前還款免收違約金,以及對首付款達到30%以上的貸款,享受優惠預期年化利率。
,春交會期間,凡購買與工、農、中、建、交、中信、重慶銀行、重慶農商行、重慶三峽銀行9家銀行合作企業參展樓盤項目商品住房,申請辦理首套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購房者,貸款預期年化利率一律按基準預期年化利率折執行。
重慶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息稱,2016年重慶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供應計劃額度達到230億元,較2015年增加50%,進一步擴大了公積金貸款覆蓋面。
急需資金可申請【】,無需擔保,申請門檻低,預期年化利率低,放貸速度快,最快當天放款。
⑹ 農業銀行房貸利息要多少
農行積極貫徹人行房貸新政,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調整如下:
(一)在不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對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25%調整為20%。
(二)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或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40%調整為30%。
(四)在已取消或未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或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家庭,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五)對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有1筆(含)以上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繼續暫停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六)各行可根據當地城鎮化發展規劃,向符合政策條件的非本地居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七)農民進城購房貸款參照上述政策規定執行。
對於不符合以上情形及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按原規定執行。
註:本貸款政策專指農行自營性住房貸款政策,不包括公積金貸款。
⑺ 農民安家貸還款頻率
在還款方式上,針對農民收入的季節性特點,可採取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的還款頻率;在資金上優先保障「農民安家貸」用款需求,確保農民購房貸款不受貸款規模的影響。
農行天等縣支行農民安家貸對農民購房貸款實行優先辦理的信貸服務模式,並強化限時辦結制度。在借款人收入證明上採用多種靈活方式,可由僱主提供收入證明,也可自主提供收入聲明,並以近期銀行賬戶流水佐證,或以融資擔保機構提供增信證明作為依據。
農民安家貸:
投放農民安家貸作為服務三農的重要舉措之一,提出了至2017年底累計發放8000萬元的工作目標。通過精心舉辦「農民安家貸」專項營銷推進會,對推廣應用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營造業務發展的濃厚氛圍。同時出台專項營銷活動方案,從機制入手推進「農民安家貸」業務快速拓展。
針對天等縣是勞務輸出縣份的具體情況,該行將外出務工人員作為農民安家貸的重要消費群體,從中篩選出有勞動能力,正進城務工且有較穩定收入的作為扶持對象。並指定其配偶為共同還款人,必要時還將其已成年子女追加為共同還款人,有效解決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問題。
⑻ 農行辦理貸款服務的優勢
特點,四個特色服務:
一、是服務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重點扶持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發展前景好的龍頭企業發展,推動千家萬戶的農戶小生產與國際國內大市場對接。積極介入特色農業和特色資源開發領域,培育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加大對農村商品流通體系建設的信貸投入,暢通城鄉商品雙向流動渠道。配合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為農產品(18.88,-0.20,-1.05%)貿易和境外農業資源綜合開發提供全球化金融服務。
二、是服務城鄉一體化,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創新型、特色型縣域中小企業和小企業集群發展,培育縣域經濟支柱產業。抓住城鄉產業依存度和相融度提高的機遇,制定實施對城市周邊的工業園區和大型企業上下游產業鏈的整體服務方案,促進城鄉產業融合。為農村城鎮化中的水電路氣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科教文衛、通信傳媒等公共事業項目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利用覆蓋全國所有縣域的骨幹金融服務網路,為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和中央政府調控農村經濟提供網路平台。
三、是服務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在東部發達地區,積極為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拓展市場提供創新服務,推動產業梯次轉移和資本流動。在中西部地區,加大對重點縣支行的指導和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著力培植一批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和支柱企業。在西藏、青海、新疆兵團和其他經濟金融欠發達地區,履行好公共金融服務職能,促進公共金融服務均等化。
四、是服務農民生產生活,促進農民增收。以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基地內配套農戶為重點,穩步增加農戶貸款規模,發展農村消費信貸業務,幫助農民發展生產和提升消費結構。積極參加政策性貸款招標,努力提高扶貧信貸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貧困農戶脫貧致富。依託電子化服務網路和特色銀行卡產品,為進城務工農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代發工資和匯兌服務。大力推廣電子銀行、銀行卡、保險、基金以及個人 理財等金融新產品,為相當一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提供更高層次的金融服務。發展對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批發性融資業務,增強其發放農戶貸款的資金實力。
優勢:
一、是有利於新農村建設戰略的順利實施。當前,農村金融仍是整個金融體系的薄弱環節,與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少,產品和服務單一,農村資金外流嚴重,「三農」貸款難問題突出,「三農」金融服務不足的矛盾亟待解決。作為惟一一家在全國所有縣域都有分支機構的大型商業銀行,農行擁有全國最多的物理網點,最大的從業人員隊伍,覆蓋面最廣的電子化網路,最廣泛的客戶群體,功能全面的業務產品體系和先進的科技支持系統,在服務縣域經濟方面具有資金、網路和專業等方面的獨特優勢。農業銀行堅持面向「三農」,為廣大縣域客戶提供優質金融服務,成為縣域先進金融產品的推廣者和農村金融層次提升的引導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二、是有利於優化國家金融戰略布局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從國家金融戰略布局來看,除農行外,其他大型商業銀行逐步退出了相當部分縣域市場,主要為大城市、大客戶和大項目服務;合作金融機構單個經營規模較小、市場較分散,系統服務能力相對較弱;政策性銀行受服務功能限制,只能在特定領域開展業務。而農行擁有1萬多個大中城市網點、1.4萬多個縣域網點和多家海外分支機構,建成了國內最大的金融服務網路,在國家金融戰略布局中發揮著連接城鄉金融橋梁和紐帶的重要作用。同時,農行能提供對公、對私、銀行卡和電子銀行四大系列230多種產品,代理 證券、保險、基金、黃金等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並不斷推出綜合化、集成化、精細化和套餐化的新型金融產品。在「以工補農、以城帶鄉」的新階段,農業銀行面向「三農」,以縣域為基礎,發揮農村金融的骨乾和支柱作用,城鄉聯動,農工商綜合經營,既可以促進城鄉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又有助於建立適應「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銀行業同質化競爭的問題。
三、是有利於發揮農行自身優勢,實現可持續發展。長期以來,農行以服務「三農」 為己任,形成了獨特的市場布局和鮮明的經營特色。2006年年底縣域貸款和城市行管理的涉農貸款共計1.7萬億元,佔全部貸款的55%;農行60%的網點、51%的員工和42% 的存款也都分布在縣域。在 國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新農村建設實際上已全面涵蓋各種經濟成分和越來越多的產業,農村金融需求正在呈現出綜合化、多樣性的特徵,客戶價值鏈不斷延長,農行在縣域的有效發展空間也在日益拓寬。著眼於充分發揮在縣域的固有優勢,著眼於未來潛在的市場,農行都應繼續鞏固縣域商業金融主渠道地位,夯實業務發展基礎,增強核心競爭力,在積極服務新農村建設中實現可持續發展。
⑼ 農業銀行第一套房貸款利率是多少
農行積極貫徹人行房貸新政,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比例調整如下:
(一)在不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對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25%調整為20%。
(二)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或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40%調整為30%。
(四)在已取消或未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或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家庭,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五)對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有1筆(含)以上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繼續暫停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六)各行可根據當地城鎮化發展規劃,向符合政策條件的非本地居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七)農民進城購房貸款參照上述政策規定執行。
對於不符合以上情形及實施「限購」措施的城市,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按原規定執行。
註:本貸款政策專指農行自營性住房貸款政策,不包括公積金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