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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理事長違法發放貸款罪

發布時間:2022-10-07 10:32:33

⑴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⑵ 農村信用社違法發放貸款罪監察機關可以管轄嗎

只要是違法發放貸款監察機關應該是可以管轄的

⑶ 哪些情況屬於違規貸款

法律分析:違法發放貸款罪表現有哪些 :

(一)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註: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九)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十)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十一)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十三)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十四)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根據這類案件的不同情況,對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員進行處罰。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遞交到我國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證據不清晰的,還可以要求這類辦案單位,對這類案件重新進行調查,確保金融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⑷ 信用社主任違規發放貸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會對其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違法發放貸款罪簡單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⑸ 信用社主任用別人的身份證為自己親戚發放貸款是否構罪

信用社主任用別人的身份證為自己親戚發放貸款構罪。

  1. 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 違反《居民身份證法 》

    依照《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規定對你依法處罰。

⑹ 慶陽市華池縣農村信用社理事長齊建國有違法記錄嗎

沒有
有違法記錄是有案底的,有案底農村信用社不會讓齊建國任職董事長。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⑺ 安徽農商行系統13名高管被查 嚴懲靠行吃行利益輸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陳多潤

圖為安徽省紀委監委專案組工作人員在一起省農商行系統案件移送審理前,討論完善審查調查報告。許怡然 攝

近日,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蚌埠農商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紹新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件。目前,安徽省農商行系統已有11名高管被移送檢察機關,另有2名高管正在接受審查調查。

農村商業銀行不同於其他商業銀行,其定位於「三農」,是鄉村地區金融服務的主要供給者,為農戶以及涉農企業提供普惠金融服務,以解決這些主體資金不足的困境。

以「支農支小、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安徽農商行系統存貸款規模等10多項主要經營指標,已連續多年位居全省銀行業第一位。那麼,近年來農商行系統腐敗案為何頻頻發生?背後暴露出哪些問題症結?

涉案金額巨大、作案手段隱蔽復雜、「抱團腐敗」特點突出

去年4月2日,安徽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下稱省聯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陳鵬接受審查調查,隨後半年多時間里,包括省聯社原黨委委員、副主任孫斌,原黨委委員、阜陽審計中心副主任汪俠以及蚌埠、鳳台、安慶等多地農商行高管被查。

同年12月21日,陳鵬涉嫌受賄一案開庭審理。其被指控多次直接或與他人共同收受財物7800多萬元,其中僅收受某保險公司總經理一人的賄賂就超過6000萬元,成為該省近年來查處的省管幹部案件中涉嫌受賄金額最高的一例。

「這些案件的一大特點,就是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省紀委監委辦案人員錢碩告訴記者,根據已查明的情況,被查處的13名高管中,有7人涉嫌貪腐金額超過了1500萬元,其他被查高管也都達數百萬元。

「我們對孫斌採取留置措施時得知,他當天凌晨剛結束賭場上連續50多個小時的『奮戰』。」錢碩介紹,調查發現,孫斌喜歡賭博,動輒輸贏十幾萬,還酷愛打高爾夫球,足跡遍布全國。

金融領域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為一些腐敗分子以權謀私提供了心理安全屏障。錢碩介紹,在省農商行系統腐敗案件中,一些被審查調查對象上下合謀、共同作案,把業務鏈變成「腐敗鏈」,「抱團腐敗」利益均沾,作案手段隱蔽復雜且事先精心策劃,反調查能力強,具備高智商犯罪特點。

調查發現,2015年至2017年,時任阜陽潁東農商行董事長汪俠夥同幾名下屬,在潁東行增資擴股時,3次借用企業資質從潁東行貸款1億多元,轉過頭來再購買潁東行的股權,靠行吃行,空手套白狼,僅其一人就涉嫌非法獲利上千萬元。

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

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省農商行系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體制機制不健全、監管薄弱等問題也暴露出來。

在一些發案單位,從分管領導到具辦人在盡職調查、關聯性審查和風險評估事項上不盡職、不負責,甚至以「這是董事長介紹來的」暗示他人,以至於同筆業務在多個關鍵環節都存在違規問題。

「省農商行系統普遍對黨的建設抓得不緊,一些高管片面強調經濟屬性而忽略政治屬性,認為農商行是民營資本控股,股東說了算,甚至以公司法為由排斥黨的領導。」省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徐光華分析。

據了解,安徽省絕大多數農商行由民間資本控股,一些民間資本入股動機就是「要錢要權」,謀求高分紅、巨額貸款,甚至隱形控股或結成一致行動人謀求控制權,少數農商行高管還與大股東內外勾結,造成了風險隱患。

蘇紹雲在擔任桐城農商行一把手期間,一名大股東支持蘇紹雲領高薪、盲目擴張,蘇紹雲則為其獲取大額信貸資金大開方便之門。

據介紹,在對農商行的監管中,監督制約缺失、壓力傳導不到位等問題較為突出。銀保監部門雖有監管權但不是主管部門,市縣黨委政府沒有具體管理職能,國有資本在農商行股本中的佔比也明顯偏低,部分農商行甚至沒有國有資本。省聯社雖然行使行業管理職責,但管理手段有限,各農商行都是獨立法人,具有總行級權力,大額貸款、大額投資不需要向省聯社報批,甚至不用報備。

「看不到,看不全,看不準,管不了。」駐省聯社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李明和認為,省聯社扁平化管理83家農商行,管理半徑過長,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監管薄弱、壓力傳導不到位問題。

查病灶促整改,強化系統監管和內部治理

在查處陳鵬等腐敗案件後,省聯社黨委及時開展了「黨建融合發展年」「強基固本正風肅紀年」兩個專項活動,力求破解黨建與業務「兩張皮」、管黨治黨「寬松軟」等問題。

在處置省農商行系統腐敗案件時,省紀委監委同步做好查辦案件和處置金融風險統籌銜接,強化系統監管和內部治理。省紀委監委專案組直查直辦省聯社高管案件,領辦、督辦縣級農商行高管案件並指定管轄、異地查處,統一指揮調度,嚴防系統風險。

針對案件暴露的問題,省聯社黨委一一整頓。一方面,督促相關農商行對大股東不當關聯交易等行為進行重點整改、整治,規范股權管理和股東貸款。另一方面,聚焦「三重一大」、信貸投放、財務管理等重點領域制定48項負面清單,並及時修訂了員工招聘、交流輪崗等關鍵制度,增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壓縮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省聯社黨委還從選人用人風氣入手,開展專項整治。去年累計調整農商行一把手25人,推動紀委書記異地交流任職16人,1名農商行董事長和1名行長因缺乏責任擔當、群眾意見較大被免去職務。

隨著各項整頓、整治工作的推進,省農商行系統主要發展指標均得到優化,服務實體能力顯著增強。據統計,去年底,全系統發放涉農貸款、小微貸款分別較年初增加500億元、700億元,其中扶貧貸款總額佔全省85%以上,進一步回歸支農支小、服務實體的本源。

「查處腐敗案件,不僅沒有影響全省農商行的發展,還讓全系統幹部員工看到了高壓懲治腐敗、嚴格管理幹部的堅定決心,提振了幹事創業信心,激發了推動改革發展的正能量。」安徽省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鍾園說。

⑻ 違法發放貸款罪追訴

目前,對於 違法發放貸款罪 ,無論司法實踐還是配套規定,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觀念上需澄清或規定需完善的諸問題,並且由於規定的不完善,導致了對此類犯罪打擊不力,違法放貸行為猖獗。此文從對違法發放貸款罪追訴和定罪方面的幾個要點作簡要說明。 一、目前,無論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還是違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 罪名 統一為「違法發放貸款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罪名,統一適用「違法發放貸款罪」罪名。所以,無論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還是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只要違反國家規定並構成犯罪均以「違法發放貸款罪」來定罪。 二、司法機關判斷發放貸款行為是否違法,應以國家規定為准,不以金融機構內部規定為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從重處罰。上述「國家規定」,應是指國家法律、 法規 和規章,具體為《 商業銀行法 》、《貸款通則》和銀行業監管機構關於信貸管理的規定等。 三、根據違法發放數額判斷發放貸款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看06年6月29日以後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86條、《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規定,對於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追究採用兩個可選擇的標准:即發放數額標准,或發放貸款的損失標准。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的數額標准。目前尚未見統一的明文規定,只能看各省司法機關目前掌握何種標准。 以違法發放貸款數額作為標準定罪,是根據06年6月29日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在此之前,只以損失標準定罪。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此前的違法放貸不能以數額標準定罪。所以,對行為人以違法放貸數額來定罪,只能看06年6月29日以後違法放貸數額。 四、以造成損失的數額定罪,應確定統一的偵、檢、審標准;並明確規定損失的確定時間為 貸款逾期 日 依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檢、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 經濟犯罪 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 立案 追訴。同時,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規定:個人實施違法發放貸款行為,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於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上述檢察機關、偵查機關的標准和審判機關的標准各自製定,導致了規定上的不統一性問題。 上述損失的界定又是司法實踐的難點。關於損失界定時間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只 要約 定的貸款還款日期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貸款,就應認定違法行為造成了貸款損失;第二種觀點認為,違法發放貸款案判決前,貸款沒歸還的就應認定造成了損失;第三種觀點認為,對逾期貸款窮盡了法律手段後仍未收回才算損失。同時,《中華人民銀行文件》(銀發〔1998〕151號)第二章第四條也對「損失貸款」進行了界定:「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的,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為損失貸款。鑒於對於損失的界定時間沒有定論,所以給司法機關是否立案追訴帶來判斷的難點,司法機關也常以沒有造成損失的 證據 為由不予立案。 上述情況,導致目前對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打擊不利,犯罪猖獗。偵、檢、審機關除應統一追訴和審判標准外,還應對損失的界定時間作出明確規定。畢竟違法發放貸款性質和造成的損害嚴重,為增強打擊力度,建議以貸款逾期為標准。對於逾期後追回的或行為人主動賠償的,作為從輕情節考慮。 五、宜把握好個人犯罪和 單位犯罪 界限 違法發放貸款罪,往往是個人利用職權之便,違反單位意志或不按單位規定發放貸款或干預貸款的發放,如不經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核等而指令相關人員發放等。因發放貸款行為形式上是單位行為,容易理解為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所以,在追訴和定罪時,應注意把握相應界限。除按規定履行了正常審批程序的可以以單位犯罪追訴外,其他情況應以個人犯罪追究為宜。因為個人犯罪一旦作為單位犯罪追訴,單位除承擔個人犯罪造成的損失外,還會雪上加霜,承擔罰金等其他法律責任。尤其對於地方集體制金融機構的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正在試點的村鎮銀行,單位被追訴的結果,會導致極大損失或其他更嚴重的後果。

⑼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
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這里所說的「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經濟擔保,只憑借款單位的信用發放的貸款。通常信用貸款是要有可靠的條件才能發放的,如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質基礎,如相當的設備、自有資金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資金;以往的信用好,能及時、足額地歸還以往的貸款,並能保證按期還本付息。「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向銀行提供具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擔保,或者向銀行提供物資、銀行票據、股票等實物抵押、質押,以取得銀行貸款。本條規定的「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向關系人提供擔保貸款時採用了比普通貸款人更為優惠的條件,如對關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擔保的數額低於對其他人要求的數額,或者對關系人提供的擔保貸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較低,期限比較長等優惠條件。由於關系人的特殊地位使他們更容易得到在貸款上的優惠,這種「優惠」不僅加大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風險,同時侵犯了其他貸款人的利益,對其他貸款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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