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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銀行假貸款責任認定

發布時間:2022-10-30 09:59:00

① 不良貸款清收措施

按照縣聯社清收千元以下不良貸款相關文件精神,為圓滿完成清收任務,我社成立了千元以下貸款清收領導組,社主任任組長,並制定了清收方案。
在對全社千元以下不良貸款摸底以後,領導組決定採取以下措施實施清收:
第一.社主任、副主任帶頭包戶清收;
第二.挨門逐戶,跟蹤催收。各社信貸員要把本片區不良貸款列出明細,逐戶簽發「催收通知書」,講清不按期還款的嚴重後果,使貸戶寢食不安,坐卧不寧,主動還款還息;
第三.要通過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對違規發放形成不良貸款的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四.對一些收回難度大的貸戶,動員其親屬和村上有威望的人進行協助清收;
第五.實行不良貸款獎勵機制,鼓勵廣大員工全體動員積極清收。
建議:在縣電視台黃金時段播放清收涉政不良貸款公告及拖欠貸款人員名單,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了社會知曉面,有效的促進了涉政貸款清收進度。

②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

③ 農村信用社貸款條件

貸款條件:
1、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有穩定的收入。
3、信譽良好,沒有違法行為。
4、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拓展資料:
一、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 一般來說信用社貸款利率是沒有具體金額的,利率的高低主要根據借貸人的資質、央行的利率以及擔保方式來確定。
1、根據規定,信用社有權根據借貸人情況對貸款利率進行上浮或下調,一般而言,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最大上浮系數為2.3%。
2、同等條件下,借款人的資質越好,貸款利率越低。
3、擔保方式常見的有四種,分別為質押擔保、抵押擔保、保證擔保、信用貸款,同等條件下,質押貸款的貸款利率最低,其次是抵押貸款和保證貸款,利率最高的是信用貸款。
二、對農村信用社的要求
1、信用社自身組織的資金在滿足支農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富餘資金用於發放此筆貸款。每5000萬元富餘資金最多隻能發放1000萬元企業貸款。不得用拆借資金或人民銀行再貸款發放企業貸款;
2、市州聯社、信合辦主要負責人必須對上報的全部貸款資料簽有「真實無誤」字樣。 6、貸款責任人(信用社、縣聯社、市聯社信貸員、分管信貸的領導、主要負責人等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申請農村信用社貸款條件為: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④ 農村信用社貸款,這樣的情況能不能認定借新還舊,我的擔保責任能不能免除

⑤ 農村信用社貸款不是本人簽字,但是農村信用社貸款認定書是本人簽字有責任嗎

材料上有本人簽字證明知情,所以即使是為別人貸款也一樣要承擔責任。

⑥ 信貸員發放的貸款收不回來怎麼辦

銀行客戶經理發放的貸款收不回來,是要承擔責任,但這是行政責任,最高、最嚴厲處罰是立即開除,是不需要賠償貸款損失的。貸款的責任終身制,也是指行政責任的追究。
其實銀行貸款也不是一客戶經理能啟到決策作用,客戶經理只是一名經辦員,負責調查、分析及報送材料。一筆貸款涉及人員會幾個的,如經辦人、主責任人、審批人、貸款管理人員等等。
一般一筆貸款責任人分為主責任人(一般是行長)和責任人(客戶經理),另外還涉及貸款審批人(也區分主責任人和責任人)
,所以一筆貸款不能回收,都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只要自己在崗位上沒有失職,最後認定的責任都是很輕的。 回答您的是 518貸款信息網

⑦ 爸爸在銀行欠的貸款,女兒有責任嘛

近年來,由於工作上的關系,筆者時常對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作些思考,並有所得,現予陳述,願能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
最近一段時間,我們組織人員對轄屬的4家聯社、4家合作銀行和自身營業部共9家單位進行了信貸大檢查。檢查結束之後,我們對查出的問題草擬了處理意見,在此過程中感到諸多困惑。按已公布的貸款責任認定辦法,貸款第一責任人很容易被確認,再按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章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號入座,處理意見很快形成。但對草擬的這個處理意見進行分析時發現,該被處理的處理了,不該被處理的也被處理得很重,感覺缺乏針對性。暫行辦法的規定很具體,自然不涉及針對性的問題,那麼問題只能出在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上。
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是否存在共性的問題呢?上網一搜,涉及「貸款第一責任人」的文章竟有1246條之多,而涉及「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的文章則有432篇。粗略地瀏覽了一下,可以將「貸款第一責任人」歸納為兩種情況。
一是以許可權確定責任,即按照貸款許可權確定第一責任人。職務低則作為第一責任人所承擔的貸款單筆金額的責任就小,職務高則承擔的貸款單筆金額的責任就大。
二是以崗位分配責任,即按照信貸員、信貸部門、信貸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的層次,設置調查崗、審查崗、審批崗和決策崗,按崗位順序分配責任,崗越前置,責任越小,形成了事實上的決策崗為第一責任崗的情況,其餘崗位則按順序從小到大分攤責任。
對以上兩種情況確定的貸款責任人,或者說對以上兩種情況構成的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可以作以下不同評論:
理念上是正確的。凡貸款就會有風險,有風險就涉及到責任,有責任就有責任大小之分,要確定責任的大小就要確定主要責任人,於是「貸款第一責任人」就出現了。只要認定「貸款第一責任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信貸風險,從而把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點;同時也能使違規違章違紀的第一責任人得到及時追究或制裁。因此說,確定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定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在理念上是與時俱進的,在思路上無疑是正確的。
概念上是模糊的。從我們目前所能查找到的資料來看,各家金融機構對貸款第一責任人的界定各不相同,沒有比較科學合理的定義。
操作執行上是粗糙的。貸款風險沒有顯現時,講「貸款第一責任人」言之鑿鑿,發揮威懾作用時信誓旦旦;當貸款形成風險後,追究責任時卻發現常常張冠李戴,沒有針對性,往往臨時研究決定處理意見,缺乏連貫性。結果是大家都管又都不管,人人負責又人人負不了責,只能不了了之。
一個原本很好的思路,在付諸實施後卻出現了兩種不該出現的後果。
導致內部信貸人員惜貸、慎貸、恐貸。營銷貸款就會面臨風險,而風險則來自不同層面,有市場層面的風險、宏觀政策層面的風險、道德層面的風險等等。由於當每筆貸款放出後,第一責任人已預先確定,不管你是否有過錯,只要貸款出了問題,你就必須承擔第一責任。於是,規避個人風險的最簡單辦法就是不放貸或者少放貸。
導致責任追究流於形式。從我們自身的情況看,整個青島市系統內可用資金常常徘徊在20億元左右,「三農」貸款需求趨於緩解,其他領域的貸款營銷競爭日趨激烈,眾多的金融機構爭搶高端客戶,各家聯社及合作銀行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同時,為了達到人民銀行票據兌付規定的標准,各聯社和合作銀行還要靠新增貸款來稀釋不良資產。上述兩個方面的原因使得各家聯社及合作銀行的決策層從經營和票據兌換兩個角度出發,都不得不加大貸款營銷力度。因此,不管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實施與否,不管是否追究決策者的第一責任,貸款營銷總得進行。這是個共性的現象。如果出現失誤,責任如何追究?不追究難以自圓其說,追究似乎又不近情理,因為他們作為第一責任人在許多情況下承擔的僅僅是領導責任。最終,要麼不了了之,要麼各打五十大板,第一責任追究只能流於形式。
貸款有風險才有責任,沒有風險也就沒有責任,更沒有所謂的第一責任和第一責任人。或者說,貸款的責任有隱性責任和顯性責任之分,不出風險的貸款,就沒有顯性的責任。
在貸款出現風險之前,每個崗位的責任都是隱性責任,且每個崗位都有隱性的第一責任人。當一筆貸款或一個借款人的多筆貸款形成風險後,就應該確定這個風險出在哪個環節或者說哪個崗位,這個崗位的人員就成為這筆風險貸款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崗位的人員如果有過失,就應承擔次要責任,沒過失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筆貸款的完整流程一般是:貸款受理—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審委(咨審委)審批(咨詢)—決策人決策—貸款發放—貸後檢查—市場退出,等等。這些環節職能不同,其崗位責任也就不同。
貸款受理:受理崗責任人應審查借款人的原始資料、申請內容等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此崗位最易出現的風險在於受理人授意借款人編造虛假資料、提供表面上符合貸款條件的假情況、假報表等。
貸款調查:調查崗責任人應深入借款人(企業或個人)實地考察借款用途的真實性、可行性;擔保人的真實性或抵押物的真實性;同時還要判斷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等等。此崗易出現的風險在於不能認真地考察貸款用途、貸款擔保的真實性。比如說,在落實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抵押土地時,只看了土地證,而未審查政府批準的此塊土地的規劃圖,就容易出現真實的土地及土地證,而土地的規劃用途卻是小區廣場或綠地等問題。一旦不能還款,就必然會出現風險。
貸審委(咨審委)審批(咨詢):貸審委(咨審委)原則上應由專家或專業人員組成,主要從法規、政策、專業角度提出貸與不貸的意見。這個審查意見是審批的前提,但它並不是貸款的最終決定。貸審委(咨審委)最易出現的問題是不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決策,而是由主持人說了算,走民主形式,行專斷之實!導致許多在貸審委(咨審委)層面上能夠批准或否決的正確意見不能形成。
決策人決策:從形式上說這是控制信貸風險最關鍵的崗位。在順利通過了前4關之後,是否發放此筆貸款,就由此崗最後決定。此崗最易發生的問題:一是對前4崗有疑義或可能有疑義的貸款授意通過,或是對初次未通過的貸款安排再次申報審批。二是逆程序操作,先安排發放貸款,再走程序申報審批。
貸款發放:此崗實際是一線的信貸人員。易出現的問題往往是操作風險,常常取決於信貸員工作的熟練程度和工作態度的認真程度。此崗的工作是剛性的,不能有任何彈性。比如,一筆貸款從申請到審批都是房產和出讓土地抵押,信貸員在辦貸時看到僅房產就有足夠的抵押值,或嫌麻煩或不懂利害而只對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此筆貸款就會出現抵押無效的風險。
貸後檢查:分為信貸員的貸後檢查或上級組織的信貸檢查兩種情況。許多在審批發放過程中未發現的問題,通過貸後檢查最易發現。貸款檢查最易出現的問題是查而不糾,文過飾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終錯過時機導致風險。
市場退出:貸款出現問題或出現問題前,決策人或者貸審委(咨審委)應適時做出正確判斷並正確決策,及時決定貸款的市場退出。該起訴的起訴,該查封的查封,該變現的變現。此環節易出現的問題是信息不靈、優柔寡斷、決策失誤、喪失良機。
以上環節有些是一個人完成工作,有些是多人承擔任務,這就有了主辦和協辦之分。主辦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隱性第一責任人,當上述某一環節因過失導致貸款出現問題時,這一環節的主辦人或者說隱性第一責任人就成為這筆風險貸款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環節的主辦人如有過失,則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無過失則不承擔責任。

⑧ 農村信用社放貸時,擔保人是假的,現在貸款人無力償還,請問在當時辦理銀行放貸的人員需要擔負怎樣的責任

應該是賠付百分之多少的貸款額

⑨ 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貸款未還,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的實際作用,就是保證到期按時還款,舉債人換不上,那就由擔保人來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先替被擔保人還清貸款,然後再向被擔保人索要你替他換的錢。

⑩ 農村信用社貸款信貸員與借款人房屋拍照造假要負什麼責任現在貸款到期已過半年了。我是擔保人我如何免責

你免不了責
房屋抵押 和你擔保完全是並行的
他們造假追究他們法律責任
借款人還不上 擔保人清償
現在你知反訴他們 沒別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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