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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1-06 05:06:20

A. 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一、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設立;
2、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4、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2、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B. 農業貸款需要哪些流程

農業銀行貸款的基本操作程序是:申請和受理→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發放→貸後管理→貸款收回。
一、申請和受理
借款人向農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向經營行提交書面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填明借款金額、幣種、期限、用途、貸款方式、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
經營行接到借款人申請後,組織人員對借款人基本生產經營情況和信用狀況進行初步調查,結合本行的信貸規模和資金現狀,由負責人簽署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接受借款人的申請。
對同意接受的,經營行客戶部門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寫統一制式的申請書,並向經營行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借款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復印件,經客戶部門核對無誤後原件退回,復印件留存;如申請由保證人擔保貸款的還需提供保證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復印件,經客戶部門核對無誤後原件退回,復印件留存。
2、借款人、保證人上年度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原件,有條件的還應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
3、有權部門批準的企(事)業章程或合資、合作的合同或協議,驗資證明。
4、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辦理信貸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同意的決議或授權書。
5、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
6、購銷合同、進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匯等與申請該筆流動資金貸款用途密切相關的有效文件。
7、特殊行業的企業還必須提供有權批准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書及復印件,經客戶部門核對後歸還原件,留存復印件。
8、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卡)。
9、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10、新客戶還需提供印鑒卡、法定代表人簽字式樣。
二、貸款調查
經營行客戶部門對材料齊全的申請受理後,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最後形成調查報告。
主要調查以下內容:
1、客戶部門對客戶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進行調查核實,對提供的復印件與原件核對相符,並在復印件上簽署「與原件核對相符」字樣。
(1)查驗客戶提供的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有效身份證明是否真實、有效,法人營業執照是否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查詢法人營業執照是否被吊銷、注銷、聲明作廢,內容是否發生變更等。
(2) 查驗客戶法定代表人和授權委託人的簽章是否真實、有效。
(3) 查驗客戶填制的貸款申請書的內容是否齊全、完整,客戶的住所和聯系電話是否詳細真實。
2、調查客戶信用及有關人員品行狀況。
(1) 查詢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了解客戶目前借款、其他負債和提供擔保情況,查驗貸款證(卡)反映的信貸金額與財務報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對外提供的擔保是否超出客戶的承受能力等。
(2) 調查了解客戶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部、銷售部等主要部門負責人的品行、經營管理能力和業績,是否有個人不良紀錄等。有條件的地方,應查詢個人信息徵信系統。
3、客戶部門對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擔保人的資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市場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信貸需求和還款方案。
(1) 客戶部門深入客戶及其擔保人單位,查閱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賬表,對客戶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利潤等情況進行分析,並進行「賬賬、賬表、賬實」等核對。
(2) 調查客戶及其擔保人生產經營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規定的經營范圍;重點調查分析生產經營的主要產品的技術含量、市場佔有率及市場趨勢等情況。
(3) 調查分析信貸需求的原因及信貸用途的合法性。
(4) 查驗商品交易的真實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5) 調查分析還款來源和還款時間。
客戶部門在調查的基礎上,還需根據客戶信用等級評定辦法測定或復測客戶信用等級;或將調查核實的相關信息資料輸入信貸管理系統,進行客戶信用等級測評或復測,填制或列印客戶信用等級測評表。
根據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及其他要素,依據客戶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測算或復測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填制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測算表。同時判斷客戶本次短期借款申請額是否超過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客戶部門還要依據擔保管理辦法,對客戶提供的擔保資料進行分析,判斷客戶提供的擔保是否符合擔保條件,並確定其擔保能力。
客戶部門調查分析結束後,將調查分析的數據信息資料輸入信貸管理系統,撰寫調查報告,填制制式客戶調查表。
三、貸款審查
客戶部門調查完成後,經營行信貸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對客戶部門移交的客戶資料和信貸調查資料進行審查,最終形成審查報告。
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1、基本要素審查:客戶及擔保人有關資料是否齊備;信貸業務內部運作資料是否齊備。
2、主體資格審查:客戶及擔保人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有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客戶及擔保人組織機構是否合理,產權關系是否明晰;客戶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門負責人有無不良記錄。
3、信貸政策審查:信貸用途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信貸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費率等是否符合農行信貸政策。
4、信貸風險審查:審查核定客戶部門測定的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授信額度;分析、揭示客戶的財務風險、經營管理風險、市場風險等;提出風險防範措施。
5、提出審查結論和有關限制性條款。
審查結束後,信貸管理部門應將信貸審查信息資料及時輸入信貸管理系統,撰寫審查報告,填制信貸業務審查表。按程序報貸審會審議後,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四、貸款審批、發放。
信貸管理部門審查完成後,交同級貸審會審議,有權審批人審批。如需報備的,還需按程序進行報備。
經有權審批人同意發放和報備同意的流動資金貸款,由經營行客戶部門與借款申請人按有關規定辦理擔保手續,簽訂農行統一印製的制式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對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報法律部門審定。合同簽訂後由有權簽字人簽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後,經營行按借款合同生效時間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五、貸後管理
經營行客戶部門為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部門,負責客戶信貸資料的保管和貸款業務發生後的日常管理。貸款發放的當日,按照信貸管理系統要求適時錄入信貸信息和擔保信息的數據資料,同時傳輸上報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取得的他項權利證明、質押物、保單及其他有價證券,客戶部門應按有關要求入庫保管。
客戶部門還要按有關要求對貸款進行日常的跟蹤管理。
六、貸款收回
經營行客戶部門於貸款到期前7天,按規定通知客戶。到期客戶歸還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流動資金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15天,向經營行申請貸款展期,同時還須提供擔保人出具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對審查同意展期的,簽訂展期協議。流動資金貸款只能展期一次,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展期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展期最長為1年。若審查不同意展期的,從到期日次日起,將該筆貸款轉入逾期貸款賬戶,並按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C.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指導原則

法律分析: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D.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2020

法律分析: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E. 貸款是否可以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有什麼文件明文規定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但是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往往沒有貸款利率高,如果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高過貸款利率,往往隱含著較大的風險,否則銀行為什麼自己不去購買?而要把錢貸給你?

F.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G. 貸款資金用途監管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第十條還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H.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

法律分析: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I. 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一、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依法設立;
2、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4、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1、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2、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3、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J.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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