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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財團貸款

發布時間:2022-11-16 06:58:36

⑴ 上海三北輪船 荷蘭 訴訟 虞洽卿孫子

虞洽卿可以充分利用荷蘭銀行買辦身份,在銀行業借到更多錢,發展三北輪船公司。最初購「慈北」、「姚北」、「鎮北」三艘輪船,航線上海至寧波、沈家門,...
虞洽卿(1867—1945年)名和德,字洽卿,出生在浙江鎮海縣慈溪鎮伏龍山下一戶貧苦的裁縫家裡。7歲父親病故,他與母親方氏和3歲弟弟相依為命。家境貧寒,失去了讀書的機會,村內同族的私塾老師虞世民,見虞洽卿聰明睿智,待人平和,認為此小孩將來必成大器,就免費收為學生,授傳誦書習字,為虞洽卿後來在上海叱吒風雲打下基礎。虞洽卿發跡後,知恩圖報,敬虞世民老師為上賓,使之安度晚年。
1881年,15歲的虞洽卿經祖叔虞慶堯的幫助,告別家鄉,坐船來到上海學「生意」(當學徒)。他去報到的那天,走在半路上,天上突然下起了大雨,虞洽卿馬上脫下母親縫制的新布鞋,手捧兩只鞋子赤著腳走進瑞康染料商店。店主奚老闆見了哈哈大笑,雙手拉住了虞洽卿的手,連聲說:「好!好!」說起來也奇怪,奚老闆昨夜做了一個夢,夢見財神爺手捧兩只元寶走進家裡來。今日見到虞洽卿的模樣,正好與夢兆印證,樂得奚老闆哈哈大笑。虞洽卿「赤腳財神」的故事,廣傳為佳話。
瑞康顏料商店的奚老闆經過多次觀察和考核,見虞洽卿頭腦靈活,做事精明,決定加以重用,讓他跟大夥計外出「跑街」(接洽業務)長長見識。有一次,虞洽卿來到一家洋行,看到一批生銹的顏料箱正要低價拋售,他細心地察看箱子,發現鐵箱是海運中碰到水而生銹的,顏料質量沒有受影響,他向奚老闆匯報後,全部低價「吃進」,使瑞康顏料商店發了大財。虞洽卿做學徒,年底按慣例發給鞋襪費12元,可奚老闆另外追加40元,破格提升他為「跑街」先生。
虞洽卿經常跑洋行,見洋人,雖然在工作生活中學會幾句「洋涇浜」英語,但他看不懂英文,更不會書寫英文。他利用晚上去英國人在青年會開設的夜校學習英文,在夜校里交結了許多外國朋友。通過刻苦認真的學習,虞洽卿能講一口流利的倫敦口音的英語,並能讀寫英文,同時又學會了德語、俄語、法語,虞洽卿學習外語可說是天賦奇才。虞洽卿在瑞康顏料商店工作12年,為瑞康店盡心盡力,使顏料店在劇烈競爭中站穩了地位。商店事業有了進展,奚老闆為拉攏虞洽卿,送他股份成為股東,虞洽卿承蒙老闆栽培,出資200兩銀子,做了瑞康店的股東。
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清政府戰敗,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寶島台灣被日本割占。那時候的上海,洋人氣焰十分囂張,越界擴展租界,清政府對洋人屈膝妥協,對百姓加重欺壓。虞洽卿要想出人頭地做一番大事業,還是要藉助洋人,他跳出「瑞康」,請人推薦進入德商魯麟洋行做「跑樓」(副買辦)。虞洽卿在上海灘「人頭熟」、「吃得開」,工作非常出色,深得洋行總裁的賞識。不久,被提拔為買辦。中國人做買辦除了高薪之外,最主要的收入是在為洋行買入賣出貨物中收取Commission(傭金)。傭金是外國洋行對中國人做買辦的一種獎勵。虞洽卿在德商魯麟洋行做了九年買辦,集聚一大筆財富,開始投資閘北房地產業。虞洽卿牢記阿姆(母親)的話:「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在寧波同鄉中,他樂於助人,幫人排愁解難,尤其寧波籍的店主,經常在貿易中受到洋人欺詐,自己不懂英文,有理亦說不清楚。他們請「阿德哥幫忙」,阿德哥樂於幫助店主與外國人交涉,爭取權利。虞洽卿名和德,寧波人叫他「阿德哥」。「阿德哥」名聲大揚。1897年法租界公董局借口拓展馬路,強制寧波同鄉會設在上海法租界四明公所的殯儀館和義冢墓地拆遷。法租界當局的做法使亡靈不得安寧,觸怒了寧波人的憤怒。在中國土地上,中國人有權利保護自己的祖先,中國人,尤其大批在上海的寧波人,團結起來抗議法租界當局的拆遷決定。具有民族正義感的阿德哥虞洽卿當仁不讓,協同四明公所,發動抗議示威,組織中國勞工,進行罷工斗爭。在強大的人民群眾堅決的抵制和斗爭下,法國租界當局收回拆遷決定,法國領事館立下石碑劃定地產,保證不再侵犯,四明公所取得勝利。虞洽卿的大名在上海家喻戶曉,成為商界的大亨。
1903年華俄道勝銀行聘虞洽卿出任中國買辦,首次進入金融業銀行界,與高層洋人社會交往。在與外國駐華銀行金融業務的交易中,虞洽卿精明干練,辦事效率高,這使得銀行界高級洋人對他有很好評語。1905年荷蘭銀行急需聘用熟悉中國社會情況的買辦,在洋人的推薦下,荷蘭銀行重金聘任虞洽卿為中國買辦,管理銀行業務。虞洽卿盡心盡職為銀行拓展業務,獲得豐厚的利潤,深受荷蘭總行的信任,虞洽卿在荷蘭銀行任職22年,直至60多歲退休。
虞洽卿任銀行買辦時期,1900年中國北方爆發了義和團反帝愛國運動,英、法、日等組成了八國聯軍侵犯中國,攻入北京城,簽訂《辛丑條約》,1901年簽約庚子賠款條約,賠款總額四億五千萬兩銀子。清政府急於支付各國賠款,籌措賠款,不得已向各國組成的銀行團借款。華俄道勝銀行、荷蘭銀行都參加籌款銀行團,虞洽卿有機會參予借款的工作,與清王朝的皇親大臣攀龍附鳳,並進言建議如何談判,受到清政府的重視。1906年慈禧太後頒布「預備立憲」,派端方、載澤等五大臣赴日本考察,虞洽卿被欽點隨團出訪。這使他對國外工商業有了進一步了解。回國後,他上疏慈禧太後,提出「列強利用銀行來盤剝中國,制約中國工商的發展,為了振興實業,挽回權利,必須創辦中國人自己的銀行」。這個建議被清政府採納。虞洽卿邀集寧波籍的大資本家周金箴、朱葆三等人發起創辦四明銀行,資本150萬兩白銀,清政府農工商部注冊,中國第一家私人銀行在1908年9月11日,英租界江西路上正式開始營業,虞洽卿被推為理事。
20世紀初,上海至寧波的水上運輸被洋人太古輪船公司、東方輪船公司以及官僚經營的招商局輪船公司所控制,船票價高使寧波人非常不滿意。虞洽卿見是一個很好的商機,他邀集嚴筱舫等人籌建一個股份制公司,每股5元,許多寧波人購買股票入股,共集資40萬元,於1909年成立寧紹輪船公司,虞洽卿擔任總經理。為了與外國輪船競爭,寧紹輪票價比其他三家輪船公司便宜,船員服務好,所以客運貨運都很興旺。英國太古輪船公司為打垮寧紹公司,把統艙票從一元降到三角,並送毛巾、肥皂,進行「虧本競爭」,使寧紹輪業務直線下降,無法維持。在危機時刻寧波同鄉會組織船票維持會,籌集資金貼補支持,寧紹公司以低價票價和外商競爭,這種競爭「兩敗俱傷」。最後外國輪船公司與寧紹公司協議平衡船票價格,競爭中寧紹公司在航運業站穩腳跟。
三年後,虞洽卿與公司大股東因購買「甬興輪」產生矛盾,退出寧紹公司。1913年他獨資創辦了三北輪船公司,資本20萬元,總部遷到上海。虞洽卿的理財投資有獨到之處,買船隻要首付30%,航行後逐年付清船款,以船養船。買船以船作抵押,可以向銀行貸款70%船款價,只要首付30%買船的現金,40%的錢可以作為公司的流動資金周轉,買船越多,公司越有錢。虞洽卿可以充分利用荷蘭銀行買辦身份,在銀行業借到更多錢,發展三北輪船公司。最初購「慈北」、「姚北」、「鎮北」三艘輪船,航線上海至寧波、沈家門,以及上海至鎮江,所以稱「三北輪船公司」。不久又以100萬元買進荷蘭造1320噸的鋼殼輪船,航行於南北沿海大城市天津、大連、青島、寧波、福州、廣州和南洋各島。1917年又創辦寧興輪船公司,購買了3439噸的「寧興」輪,專營天津、大連至上海的航營業務。1918年12月虞洽卿出資盤進英商注冊的華英合資鴻安商輪公司,購回英人的股份。盤進了「長安」「德興」二艘船舶,以及倉庫、碼頭,總資金45萬元,改組為華商輪船公司。增加資本為100萬元,新購「武林」、「之江」、「華威」三艘輪船,共計5604噸,繼續營運長江、沿海及遠洋航行。
虞洽卿認識到「航業之興替,碼頭棧房為重要」。在1916年就建造鴻升碼頭堆棧公司。為了修理本集團公司的船舶,又建立了三北輪船公司機器廠,設有修船的船塢,還能製造小型輪駁、躉船及其附屬設備。
從1914到1921年,三北集團已形成了三北、寧興、鴻安輪船公司,成為擁有18艘大輪船和行駛浙江沿海的45艘小輪船,以及碼頭棧房、船舶修造的聯合企業,資本320萬元,輪船碼頭堆棧、工廠資產700萬元。三北集團成為中國最大的華商航行集團。
20世紀初,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動盪不安,政局變幻莫測。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的清王朝,袁世凱篡奪革命成果,孫中山領導第二次革命,護國運動反對袁世凱稱帝,袁世凱死了,北京出現北洋軍閥政府。北洋軍閥直系、皖系、奉系三派為了爭奪北京政府權力和地方割據勢力,長期混戰,永無寧日,人民朝不保夕,國土四分五裂。在這樣的政局動亂時期,中國民族資本家為了保護自己創立的工商業,為了應付軍閥、官僚和地方黑勢力,心態非常復雜,他們具有基本的愛國、愛民族的精神,要求國家統一、富強。另一方面為了生存,保護自己的工商業,借洋人勢力,與軍閥、官僚拉關系。他們知道「官怕洋人,洋人怕百姓」的道理,又要借洋人勢力壓軍閥,借老百姓的力量壓制洋人侵略擴張。虞洽卿從小接受傳統的愛國主義教育,在十里洋場租界里成長,受到西方民主思想的熏陶,經歷過戊戌變法思潮,接受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洗禮。在與洋人長期交往過程中,他了解了洋人租界當局如何統治租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所以說虞洽卿有了自己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處世的人生哲學。1911年虞洽卿支持辛亥革命,提供房屋供同盟會秘密活動,派人保護同盟會上海負責人陳其美的安全,提供活動經費8000銀元,動員商團武裝參加上海起義。辛亥革命勝利,成立南京臨時政府,虞洽卿以上海總商會的名義募捐百萬多元以資解決臨時政府的財政困難。孫中山先生非常感謝上海財團虞洽卿等人的支持。
辛亥革命失敗後,虞洽卿捲入軍閥斗爭的旋渦,支持直系軍閥段祺瑞北洋政府。段祺瑞北京政府1924年聘他出任上海總商會會長和全國商會副會長。1925年5月,日本內外棉七廠資本家開槍打死共產黨員顧正紅,打傷10多位工人,這一暴行激起上海人民的無比憤怒,中共中央決定把工人運動和市民反對租界當局的斗爭結合起來,舉行反帝示威斗爭,5月30日,上海各校學生2000多人,在南京路老閘捕房門前示威,提出「抵制日貨,愛用國貨」「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口號。英國巡捕向群眾開槍射擊,當場死傷數十人,造成了震驚中外的「五卅慘案」。
中共中央決定組織反帝統一戰線,發動「三罷」斗爭。上海20萬工人實行總罷工,5萬學生罷課,大多數商人罷市。上海成立反帝運動領導機關工商學聯合會。上海總商會會長虞洽卿激於義憤,尤其認為抵制日貨,愛用國貨是「有利」民族工業發展的愛國運動,於是他率領商會參加反帝斗爭。20萬工人罷工,重要的是解決工人和家屬100萬人的生活問題。總工會李立三與總商會虞洽卿協商,做到「有力出力,有錢出錢,相互支持,堅決進行反帝斗爭」。以總商會名義公開登報,致電各大城市的商會、愛國人士、僑商僑胞,呼籲募捐支持上海反帝斗爭。虞洽卿領頭捐出巨款,上海各界紛紛捐款,各地工商界人士、華僑以及國際工人組織的捐款源源而來。僅10多天,匯集到上海總商會的捐款達237萬多元,有力地支持了「五卅」反帝運動。
帝國主義和北洋軍閥政府威逼利誘民族資產階層,對虞洽卿施壓。虞洽卿表示「決向各商勸導早日開市」、「設法改善局勢」,商會專門成立了「五卅委員會」,提出的13條與工商學聯合會提出的17條分庭抗禮。修改後的13條刪去了永遠撤退駐滬之英日陸軍等4條,這是帝國主義難以接受的條款,商會作出暫時妥協,但保留了維護中國人的民權,撫恤死傷工友;懲辦肇事的英國警官與槍殺中國工人的日本資本家;改善工人的工作條件;增加工人工資,罷工工人給予生活費補助等。條款送租界交涉署,轉交各國駐滬領事團。帝國主義各國一致認為為了保證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特權,可以在民權上經濟上作出重大讓步,同意上海總商會的條件。為了保存力量,滿足工人提出的經濟要求,中共中央決定逐步復工。五卅運動形成了反帝斗爭的新高潮。
1924年,中國國民黨在廣州舉行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孫中山確定了「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重新解釋三民主義,使之成為國共合作的基礎。革命統一戰線建立,建立了國民革命軍,鞏固了廣東革命根據地。1925年3月,偉大的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逝世後,廣東國民政府成立。1926年,國民革命軍出師北伐,蔣介石任北伐軍總司令,兩湖戰場殲滅吳佩孚軍隊主力,攻克武漢。江西戰場殲滅孫傳芳軍隊主力,攻佔南昌。東路北伐軍攻克福建,佔領杭州,前鋒直逼上海。北伐戰爭勝利進軍,促使了上海商界頭面人物虞洽卿與國民黨軍事特派員鈕永建的見面,商議推翻孫傳芳在上海的統治,奪取政權。虞洽卿主要為了報復孫傳芳取消了他的上海商埠幫辦和上海總商會會長職務,所以極力聯絡共產黨,發動民眾暴動,奪取上海政權。中共上海區委書記羅亦農和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主張建立從資產階級到工人的聯合戰線,發動工人武裝起義。陳獨秀講:「無產階級避免領袖地位。」「即使起義成功,工人可不參加政權,」「我們只求得民眾自由。」陳獨秀主張:「我們現在可以有兩個領袖,鈕永建是軍事的、虞洽卿是民眾的領袖。」虞洽卿等籌集起義的經費,支持上海工人三次武裝起義。1927年3月22日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經過28小時戰斗,取得了勝利。陳獨秀在活動分子大會上發表演講:「我們看清楚了無產階級的力量。大資產階級是不革命的,小資產階級對革命是贊成的,但自己是不幹的,所以中國革命只有無產階級出來擔任。」大會產生了上海特別市臨時政府執行委員會19人,共產黨人有9人,佔多數,無產階級掌握了上海市政權。鈕永建、虞洽卿是執行委員。不久,資產階級代表6人聲明辭去市政府委員,與無產階級分道。
上海工人武裝起義勝利後不久,蔣介石以北伐軍總司令身份到達上海。上海財團虞洽卿、錢新之等十分擔心上海被共產黨和工人掌握,他們把自己的命運掛到蔣介石的戰車上。虞洽卿於1920年2月1日創辦了中國以股票為龍頭的第一家綜合交易所——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任理事長。一般交易所的買賣是由經紀人經手代辦的。此時,蔣介石、陳果夫、戴季陶等組成的「恆泰號」,是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的經紀機構之一。蔣介石等成為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的經紀人,進行各種證券及棉紗的投機買賣。蔣介石賺到了大錢。1921年夏秋時,交易所突然崩盤,股票大跌,1922年2月蔣介石變成窮光蛋並負債累累。當時蔣介石參與策劃大鬧上海證券交易所,妄想侵吞日商100萬元匯款。虞洽卿為此請「大亨」李征五幫忙,最後由金融界大亨葉琢堂出面調停,虞洽卿由交易所拿出6萬元給蔣了事。蔣介石拿著自己分到的錢,結束了在上海的經濟投機,赴廣東投奔孫中山。
蔣介石衣錦榮歸上海,深知上海的實際控制者不是官府,而是大商人和黑道青洪兩幫的老大。蔣介石的勢力要在上海和全國站住腳跟,就必須得到上海大財團的支持,得到龐大軍費和政治活動資金。蔣介石到達上海即向歐美各國表示:「國民革命軍是列強各國的好朋友,決不用武力來改變租界的現狀。」3月26日晚,蔣介石接見了上海商會聯合會主席虞洽卿,蔣表示:「直魯聯軍完全撤至長江以北,北伐軍攻佔南京。」「我對收回租界問題,決不訴諸武力,希商界放心。」虞洽卿得到蔣介石保護有產者的保證,以商會聯合會主席的名義,向銀行、錢庄業攤派300萬元交給蔣介石,商業聯合會「自動捐助」500萬元,支持蔣介石「4·12」政變。
「阿德哥」虞洽卿身兼全國工商協會會長、上海總商會會長、上海航業公會主席、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理事長、公共租界納稅華人會主席、工部局華董、萬國商團中華隊公會會長。「在商言商」,不涉及政界,作為一個近代民族工商業家,他所代表的民族資本家利益,勢必同外國資本有經濟上的矛盾。他處於舊中國的社會里,擔任多年買辦,「則因職務關系,與外人日益接近,對於外人性情習慣,莫不瞭然於胸,由是,有事交涉,輒能不卑不亢,洞中窺要,以自維其大國人民之氣概。」社會是培育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的學校,在民族、國家的問題上,能表現出一個人的良知與氣質。民族資本家有軟弱妥協的一面,虞洽卿在五卅運動中能參加斗爭,積極募捐支持工人罷工斗爭,但在關鍵時刻考慮有資者的利益,與帝國主義妥協,平息斗爭。上海工人武裝起義,虞洽卿從資本家立場出發,為了推翻直魯軍閥孫傳芳與中共謀劃上海民眾暴動。武裝起義勝利後,建立了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上海特別市臨時政府,他就辭去市政府委員,投靠蔣介石,謀求在國民黨政權的扶助下發展企業。
1927年以後虞洽卿從荷蘭銀行買辦退休,集中精力經營航行事業,成為上海的大聞人。1936年虞洽卿的70大壽,由上海市第一特區(公共租界)市民聯合會主動發起。經過工部局董事會開會討論,虞洽卿為「維系和推動中外關系」做出貢獻,會議一致通過以虞洽卿之名來重新命名「西藏路」的決議,改西藏路為虞洽卿路。
抗日戰爭爆發後,虞洽卿斷然拒絕出任上海偽政府市長,頂住日本特務機關和汪偽政府的威脅。抗戰時期,租界人口激增,糧食短缺發生恐慌,為了平穩糧價,穩定社會,工部局決定讓虞洽卿籌措糧食。虞與義大利商人泰米那齊合夥組織了中意輪船公司,輪船掛義大利國旗,義大利是日本的同盟國,所以往西貢、仰光等地運米到上海的輪船,不受日本海軍干涉。解決了租界缺糧的危機。實際上虞洽卿每次運糧都私留出一定噸位給自己裝米,返滬後米高價流入黑市,他從中賺了500萬元。
1941年春,戰爭局勢緊迫,虞洽卿告別上海乘船赴香港,1942年轉到重慶。76歲的虞洽卿,在重慶與王曉籟等組織了三民運輸公司,購買了300輛道奇卡車,從緬甸、仰光等運送五金配件和機器,供抗日戰爭軍需民用。
1945年4月26日,虞洽卿因患急性淋巴腺在重慶逝世,享年79歲。

⑵ 貸款合同詐騙罪怎麼樣能立案

貸款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 抵押 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合同詐騙 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日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貸款合同詐騙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 上海 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 出口合同 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 銀行貸款 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 房產證 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合同詐騙的,當事人是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行為被認定後 合同的效力 狀態如何眾所周知,合同詐騙行為所侵害的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因為合同詐騙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故為《 刑法 》所禁止。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 的手段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當詐騙行為表現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列的五種形式之一,且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後,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均可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一種 刑事犯罪 ,理應由《刑法》規范來調整。但自然人或單位被法院認定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後,對其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狀態該如何認定,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該合同有效。理由為: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依據刑法確定合同行為系合同詐騙行為是對合同行為而非合同內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評價。而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合同內容沒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情形,則其合同應為有效。 二、認為該 合同無效 。理由為: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范,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會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看,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合同應為無效。 三、該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理由是:合同詐騙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對方受到對方的欺詐而與對方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給付了對方財物。合同的相對方本身並無過錯。此種情形應屬《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提到的民事「欺詐」,是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種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為合同無效,而《合同法》則規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規定更能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其實詐騙簽定的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民事合同,如果發生什麼糾紛是不會有法律介入的。所以貸款合同詐騙必須是法律上認可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在其法律之上如果有哪些犯罪事實,這樣的合同才能進行立案審查。

⑶ 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如何認定

貸款詐騙罪數額巨大是指達到20萬以上,較大是在1萬元至20萬以內。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編輯本段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司法實踐中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 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准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編輯本段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編輯本段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編輯本段法律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這對於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不僅會對國家、公眾貸款的所有權造成侵害,同時亦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其屬於復雜客體;而詐騙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完全相同。兩者行為的本質特徵雖然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卻是圍繞騙取貸款進行的,所使用的具體方法都是與貸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關,如虛構引進資金、項目;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更多樣化,有時僅憑其三寸不爛之舌便可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點額不同。本罪的認定為犯罪的起點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而詐騙罪的起點數額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一罪與數罪的區分 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實施貸款詐騙罪過程中分別又觸犯其他罪名,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如行為人採用偽造公文、證件、印章詐騙貸款,其行為又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論處,定貸款詐騙罪。如行為人在詐騙貸款的過程中,採用收買、行賄等手段騙取貸款,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應對詐騙貸款行為和行賄行為分別定罪,按 數罪並罰原則 處理。 (四)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為貸款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一般是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如果銀行或者其他 金融工作人員 與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犯罪分子沒有事前通謀,也就是沒有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是單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雖然在客觀上致使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行為得逞,對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不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而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186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違法發放貸款罪 定罪處罰。如果詐騙貸款行為是在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策劃下,與外部人員共同實施的,外部人員只起了輔助作用,則犯罪的性質就變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而不能認定為詐騙貸款罪。 (五)銀行工作人員實施詐騙貸款行為的性質 這是關於特殊主體犯罪的定性問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一般主體,但是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冒用他人名義 或者虛構假名騙取貸款的,則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冒名貸款主要有「頂名貸款」、「搭名貸款」、「盜名貸款」和「假名貸款」幾種。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用了上述欺騙手段取得貸款,並將貸款非法佔有或者挪作他用,則應當分別根據刑法關於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時對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界限認定往往比較困難。例如,借貸人獲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對此,有人認為只要到期不還所借款,就可認定為貸款詐騙,以貸款詐騙罪論處。還有人認為,只要借款人到時候承認欠賬,就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應以民事借貸糾紛處理。應當承認,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夠還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其中既有主觀上的因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因此,罪與非罪的區分,應該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能夠說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編輯本段法律處罰 一般處罰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編輯本段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⑷ 房產做高評高貸是違法行為嗎

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

⑸ 幫助客戶偽造銷售合同騙取銀行貸款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可能需要,你去一個叫 中國訴求網 的網站上看看,上面好像有很多相關案例,你可以參考下哈,網路上搜索一下就行

⑹ 廣匯信貸融資有限公司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子公司

識別貸款騙子

一、在現代社會,不能提供抵押物、沒有自己的公司,甚至沒有固定的工作,除了親

戚朋友可能借給你錢外,正規放貸機構是不可能為您提供資金的,所以這種情況的朋

友不必費心去尋找貸款了,聲稱能提供這種貸款的公司,都是騙子公司!
二、手續簡單、速度快是急需資金客戶的要求,但是手續簡單到不需要見面審查,速

度快到只要你把利息打過去就可以把本金拿到手上,那就是不折不扣的陷阱。
三、現在最低的利率應該是銀行利率,如果有任何貸款品種低於銀行利率,那基本上

可以肯定是騙子。
四、所有正規的貸款,都是在貸款機構正規辦公地點簽訂正式合同後,再支付定金的

,手續費等費用一般都是獲貸成功後再支付的。簽訂合同前,在電話里或者非辦公地

點要求先交錢的,不管是評估費、手續費還是其它費用,都是騙人的。
五、聲稱自己是某某財團、某某貸款集團、金融集團,把自己實力說得非常龐大,全

國任何地方均可放貸,並只需要身份證的,但都只有一個手機聯系方式,甚至有400、

800電話的大都是騙子。目前沒有一家公司能做到全國放貸。

⑺ 現在北京,深圳,上海的地鐵都是什麼運營模式

國內外地鐵運營模式及其運作 國內外地鐵體制改革的趨勢是採取混合主導或民營主導(國有民營)模式, 並逐漸成為國內外 地鐵建設、運營和管理的主導模式與營利機制。 比較典型的混合主導模式是香港地鐵模式。 香港地鐵由地鐵公司運營。 地鐵公司是香港政府 全資擁有的一家公用事業企業, 但並不由政府直接經營, 由港府委任有關人員組成董事局, 「商 按 業原則」進行地鐵的修建、運營和管理。在投資、籌資體制方面,香港政府對官辦企業的投資力 求「花小錢、辦大事」。地鐵公司建立 20 多年來,港府只是在建地鐵之初,通過認購地下鐵路 公司的發行股權的方式給予部分財政支持,其建設費用,政府的投資不足 1/3,主要資金由各 項融資籌集,包括債券、財團貸款和浮息票據等。如,地下鐵路公司在招標地鐵工程時,將承建 商能否組織到信貸作為考慮的主要條件之一; 在香港或國際資金市場籌組集團貸款, 在地鐵建設 高潮的 198.3 年,公司就獲得 150 億港元的集團貸款;發行成本較低的短期債券(還本期為 3 年),籌集資金提早償還一些成本較高的中期及長期債項,地鐵興建期間共發行了 5 億港元的債 券。 在經營管理體制方面,採取兩權分離、自主經營模式。在香港,地鐵公司是一家「官辦民營」 的企業,既接受政府和市民多方面監管,又在不受行政干預的環境下運行。公司除了名義上屬政 府興辦之外,營運方面與別的企業沒有什麼差別,均按市場規律運作。地鐵公司充分運用沿線地 產升值這一優勢,把發展地鐵與發展房地產業結合起來。做法是將地下車站大廳與上層物業(事 先規劃)同時發展。公司首先向政府取得發展車站上層空間的權利,之後尋求合作夥伴,利用發 展商的資金,繳付土地費用,建造大型住宅、寫字樓和商場。出售物業所得利潤,則由地鐵公司 與發展商共享。地鐵公司將這些利潤,全部用於地鐵建設,成為香港地鐵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之 一。同時,近年來為了適應通訊網路技術的發展,政府將地下鐵路內的通訊設備,交由地鐵公司 經營, 這為地鐵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開辟了新的利潤增長點。 良好的經營業績保證了香港地鐵的健 康發展。 在資本運作方面,隨著地鐵公司的日益發展和壯大,2000 年香港政府對地鐵公司進行股份 制改造,讓高層主管及員工持股,該公司 23%的股份通過上市私有化,套現 120 億港元。這一 資本運作,一方面進一步優化了地鐵公司的產權結構、規范了企業制度,在國際上、市場上樹立 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政府也通過出售少量股權,回收了可觀的增值資金。 香港以及眾多國內外地鐵發展的案例表明, 地鐵與政府採取的合約關系模式、 規范的商業化 操作、長遠的財政計劃是值得借鑒的。因此,根據國內外運營體制和經營模式分析,總體說來, 國外地鐵運作一般採取混合主導模式較多, 主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進行籌資和經營。 而我國內地 地鐵的運作,無論是在建設、投融資還是經營上大多數採取政府主導模式。因此,亟待通過借鑒 國外成功的經驗,加快經營模式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轉變,推動地鐵建設、運營和管理 體制的全面改革。 目前,我國城市地鐵運營體制及其運作方式正處於改革時期,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改 擴建或新建地鐵的城市都在實踐中積極探索, 努力建立一套適合城市實際情況、 有益城市長遠發 展的地鐵投融資體制及其運作方式(見表 2)。 表2 城市 國內若干城市地鐵現狀、投融資體制及模式 地鐵現狀 除了地鐵 13 號線,目前正在建設的有 地鐵 5 號線、 地鐵 1 號線的四惠到通州 北京 段,到 2008 年北京還要建成 4 號線、 奧運線和機場專線等, 城市軌道交通總 里程達到 420 公里, 即未來 7 年每年平 均建設 50 公里左右地鐵線。 投融資體制改革及模式 通過投融資體制改革,打破以往投資單一 和經營壟斷局面,加速地鐵建設和運營市 場化改革,建立由社會法人發起、實行項 目業主制、開放和吸引外資參與的運營體 制。 上海 積極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將社會資金引 目前已經有 3 條地鐵投入運營, 「十五」 入城市建設領域,以資產運作為重點,擴 期間建設包括磁懸浮、輕軌、地鐵在內 大社會融資,實行投資、建設、運營、監 的 10 條軌道交通線路,全長超過 200 管「四分開」體制,改變過去建設運營一 公里;新一輪城市規劃中,上海將建設 體的傳統模式,通過借「殼」上市,籌措 地鐵線 11 條,總長 384 公里。 資金。 1999 年全長 18.48 公里的地鐵通車, 目前 23 公里的 2 號線將於 2003 年底通 積極借鑒香港經驗,推進投融資管理的事 車,3 號線已獲國務院批准,預期 2005 業部制,面向社會籌資,引進外資,有償 年建成;4 號、5 號線在規劃中,將於 出讓土地及開展多種經營,並擬在香港上 2010 年建成總長 130 公里的 5 條線構 成的軌道交通網路。 2000 年開始建設,全長 21.7 公里,投 市。 廣州 南京 資概算 85 億元,總工期 4 年 9 個月, 2005 年 9 月建成。 投融資體制和運營管理體制擬借鑒廣州 模式。 三、地鐵經濟的間接效益分析 城市地鐵交通的改善給城市帶來的間接效益之一是地鐵交通減少了土地供需矛盾和交通成 本,緩和了交通堵塞壓力。隨著城市在更大時空范圍得到發展,交通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不斷 增加。 汽車等交通工具大量佔用中心市區稀有的空間, 增大了就業地點和購物地點相互之間的距 離,加劇了土地供需的矛盾。有關研究表明:城市主幹道每條機動車道可容納 8000 名乘客,而 一條軌道系統則可容納 1. 萬名乘客; 7 每個乘客乘小汽車所需面積為 22. m 、 1 自行車為 9. m 、 7 城市公共交通為 2.1m 、軌道交通為 1.2m ,與汽車佔用土地相比,軌道交通僅需汽車用地的 5.4%。從我國的現實來看,未來私家車年均遞增率將達到 10%—15%,預計到 2006 年之後將 會呈現購車高峰(全球汽車工業報告指出, 2006 年, 到 中國汽車市場的總產預計會達到 690 萬輛)。 隨著私家車數量的遞增, 有可能很快形成新的城市交通堵塞; 而地鐵交通將對減緩交通堵塞壓力 產生越來越重要的有益影響。 2 2 2 2 由於地鐵間接收益主要體現在地鐵建設對城市布局結構以及土地增值等方面的影響。因此, 政府在城市發展布局和策略上要充分考慮到這一巨大增值帶來的收益, 在計算地鐵的經濟效益中 應將地鐵沿線土地增值納入到地鐵的收益中。 這意味著地鐵的建設和開通運營, 不僅會給市民出 行帶來方便、快捷與舒適,也由此帶來了一種「水漲船高」的地鐵經濟。隨著地鐵的不斷延伸, 直接帶動了沿線房地產的開發和樓市的旺銷, 地鐵資源性開發以及間接效益會越來越被人們所重 視。對北京、上海等地的「地鐵概念」樓市的增值統計見表 3。 表3 地區 北京通州 上海莘庄 地鐵線路 八通線 1 號線 北京、上海部分「地鐵概念」房地產統計表 距中心城區車 原平均房價(元/ 現平均房價 程(分鍾) 45 20 增值率(%) 81 125 m2) 1600 2000(1995 年) (元/m ) 2900 4500 2 數據來源:北京、上海地鐵公司 地鐵的社會間接經濟成本效益也十分明顯。 地鐵交通是解決城市交通的一種運輸方式, 因此, 在經濟上把它單純理解為一般交通是不全面的。 地鐵是因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需要而產生和存在 的, 它的社會經濟效益遠大於地鐵運營本身的微觀效益。 交通的間接經濟成本是由運行而產生的, 而通常的使用者付費和稅收不支付這些成本(斯坦·漢森,《交通的間接經濟成本》)。交通經濟 間接成本產生的原因有交通阻塞、環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共設施佔用等。研究表明,交通經濟 間接成本遠高於地鐵造價成本。「經合組織」預測證實:這種間接成本占「經合組織」國家 GDP 的 7%,而堵塞作為間接成本的一部分佔 GDP 的 2%—3%;在歐盟國家,交通擁擠的成本占 GDP 的 2%、交通事故費用開銷占 GDP 的 1.5%、對環境破壞(污染和噪音)的費用占 GDP 的 0.6%。 美國德克薩斯州運輸研究所對美國 39 個主要城市的研究,估算美國每年因交通擁擠造成的經濟 損失約 410 億美元,12 個最大城市每年損失各超過 10 億美元。日本東京每年因交通擁擠造成的 交通參與者的時間損失相當於 123000 億日元。廣州每年因交通擁擠損失的產值達 117 億元。 從城市經濟的社會效益角度,地鐵的間接社會效益可以引入邊際外溢成本(MEC)的理論進行 定量計算。 城市交通的邊際外溢成本是指城市交通的參與者生產(或消費)1 公里運輸產品而轉嫁 給他人的成本(包括對環境資源的破壞), 其中包括時間價值、 交通事故損失、 地面設施佔有成本、 環境污染成本等。 通過地面公共交通與地鐵交通的經濟成本差額的計算, 就可以得到由於地鐵項 目的實施給社會所帶來的間接效益(見表 4)。 表4 MEC 道路佔用成本 停車場成本 交通事故損失 環境成本 時間價值 合計 公共交通與地鐵的社會成本對比表(元/人 KM) 公共汽電車 0.01 0.00736 0.0012 0.121 0.867 1.00656 地鐵 0 0 0 0.00966 0.325 0.33466 成本差額 0.01 0.00736 0.0012 0.11134 0.542 0.6719 資源來源:《鐵道運輸與經濟》2001 年第 1 期 四、實現地鐵經濟效益的思路 減少地鐵財政補貼,實現地鐵經濟效益,基本思路有 4 個方面:降低成本,「牆內損失牆外 補」,不斷擴大銷售量(客流量),股權多元降低風險。 第一, 應明確地鐵的基本屬性以及地鐵贏利的階段性, 以及地鐵直接或間接效益對城市經濟 的重大影響,確認政府在地鐵建設、管理和運營中的地位。政府應依據這一基本屬性確定我國地 鐵公司的基本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允許地鐵公司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商業化原則從事經營活 動。同時,在一定階段,特別是建設開發階段對公益性項目和服務給予投資支持和收入補償。根 據國內外城市地鐵贏利的經驗,應確認政府在地鐵建設、管理和運營中的不同作用,如國家政策 性金融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長期低息貸款; 減免地鐵交通設施營運收益的稅收; 給予投資者在定 價方面更大自主權,等等。 第二,應加快地鐵體制改革,實行「上下分離」的管理方式,按照「上下分離」的改革思路, 進行地鐵運營體制改革的准備。可參考兩種運營體制:一種是上海「融資、建設、運營、監督」 的四分開體制,組建運營公司,以企業化、市場化運作,集中力量提高運營服務水平,增強贏利 能力,不斷開拓地鐵經濟的利潤區;另一種是廣州地鐵運營模式,主要學習借鑒香港地鐵運營體 制,建立商業化的事業部制管理模式。在運營管理體制方面避免「融資、建設、運營、監督」內 部體制的摩擦和矛盾。前者政府的作用比較突出,後者市場的作用比較突出。 第三,應對地鐵實行股份制或國有民營,並出售股份、引進國內外資金,形成地鐵產權多元 化模式。可運用市場機制籌集發展資金,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產權結構多元化,積極面向國內 外資本市場,採取合資、合作,以及發行股票、基金、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方式,支持有條件的 地鐵企業或項目的股票上市,加快地鐵企業資產重組。政府要鼓勵各種經濟成分進入,可投入少 部分起導向作用的資金,其餘讓企業按商業原則自籌,即實現投融資的多元化。可考慮政府以其 地方財政為抵押,發行城市地鐵建設專項債券,為城市地鐵交通系統提供專項基金。必要時政府 可以充分運用相關的公有或國有資產,對其進行支持,保證其資產的保值增值,並在企業發展比 較成熟時,通過股份制改造將其上市,套現收回部分投資,用於發展其他公有事業。通過產權多 元化,或轉讓特許經營權,實現投資回收、分散投入風險、減輕地鐵債務負擔的目的。 第四,應對票價進行動態調整,增加運營收入。應參考國內外經驗,通過調整票價體系,研 制出一套更具吸引力的折扣優惠政策,以提高客流量,達到增加運營收入的目標。例如:包月通 票——類似於目前的公交月票, 前提是要解決該票只有本人專用的問題; 獎勵折扣——類似於航 空公司的經常旅客獎勵計劃,鼓勵市民將地鐵作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一天之內乘坐次數越多, 累積折扣越大。一旦地鐵軌道交通形成規模經營、效益進入良性循環,市民出行的交通成本將大 大降低,市民將大舉遷離擁擠的老城區、落戶市郊;建立分段計價體系,即按照特定路線、節假 日以及非高峰時段引入特價票, 同時可考慮將乘車距離、 時間以及乘客年齡等因素納入分段計價 體系。 第五, 應以廣告、 商貿、 通訊和房地產等方面的地鐵資源性開發收益, 彌補運營成本的虧損。 國內外地鐵虧損大多數是採取「牆內損失牆外補」的方式,如國外一些地鐵企業通過多種經營支 持地鐵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不僅主營地鐵自身業務,還經營廣告、商貿、通訊、運輸業務,出 租房地產,經營飯店、旅館,開辦汽車運輸,經營站點泊位業務等。參照國外的經營經驗,可因 地制宜地開辟一些展示空間, 以豐富地鐵商鋪的業態組合。 由於目前國內地鐵資源性開發仍然處 在初期階段, 地鐵經營領域仍然比較窄, 應對我國地鐵經營結構以及資源性開發領域進行專題性 研究,設置專業性機構進行經營,逐漸增加地鐵經營開發領域。應以地鐵站點商鋪或沿線物業為 龍頭,全面啟動地鐵物業項目,形成房地產、廣告、通訊、商貿等為核心的業務組合,實現最大 的經濟效益。沿線廣告、商貿業可採取自己投資建設、實行自主經營代理制,使地鐵的資源開發 特許經營形成特色並獲取巨大的回報。 第六, 應建立以合理的投資政策、 體制和價格機制為主的補償機制。 通過改革交通稅費體制, 形成合理而穩定的城市地鐵建設投資渠道。 在建立專營權制度的基礎上, 鼓勵社會資本和私營部 門參與地鐵專營服務,同時逐步由市府全部負擔地鐵補貼的方式改為市政府、沿途地方政府、鐵 路部門共同參與、 聯合均擔的方式。 地方政府主要資金來源是向道路沿線的間接收益者徵收的工 程收益費,如:可以向因地鐵系統而獲益的地方公司和企業徵收一定的開業費;將距離車站 350 —720 米的范圍確定為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收益區, 對區域內的佔地業主和土地租用者按照佔地 面積和距車站的距離累進收稅; 對地鐵沿線尤其是車站附近的土地經營開發權進行拍賣, 或低價 將沿線土地劃撥給聯合開發的投資者進行商業性開發,等等。 第七, 積極採用實現地鐵贏利的新經營模式。 首先, 應建立我國地鐵獨有、 統一的服務品牌, 在統一品牌下,進入以不同方式包裝的載體,如影視、書籍、服裝、手錶、主題公園等,同時, 形成包括線路品牌(如上海地鐵明珠線)、 出口品牌(可以將冠名權結合起來)、 產品品牌等在內的 品牌體系。二是進入銷售領域,不斷延伸商品價值鏈,控制更多的商品流通渠道或環節,利用品 牌知名度和服務文化,為消費者創造良好的購物或服務環境,如建立遍布全市的地鐵零售店、專 賣店、餐飲店、書店;建立具有先進視聽效果的地鐵廣告體系,等等。三是發展多種經營、擴大 服務品種、延伸服務范圍,如除了參與廣告、信息咨詢、商業、房地產等,還可以延伸到船舶運 輸業務、旅館、停車泊位、自動售貨機、汽車運輸與租賃業務等。

⑻ 貸款詐騙罪主觀表現是什麼貸款詐騙罪怎麼認定

(一) 貸款詐騙罪 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日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二)貸款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 上海 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2、使用虛假的經濟 合同詐騙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 出口合同 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 銀行貸款 幾百萬元。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 抵押 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 房產證 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貸款詐騙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 共同犯罪 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 貪污 ,就應依 貪污罪 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 職務侵佔罪 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貸款詐騙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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