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合同》上載明的利率就是你承擔的實際利率借款人要注意了
現代 社會 ,向金融機構借款對很多人而言,已經是普遍性操作了。
買個房子,買個車,甚至於在某天想為自己買個名牌包包,大家可能都會想到向金融機構借筆錢支付,後面再通過等額本息等方式逐月還款。
既然要貸款,那肯定要關心利率是多少了。對於我們大部分人來說,如果利率太高,自己盤算資金成本超出預算,那就大不了不貸了或者貨比三家。
於是,各個金融機構都會很貼心地告訴你,它們的貸款利率是多少?每月的還款金額是多少?把貸款期內的整個還款計劃表都快速地呈現給你。
你看這個利率不高呢,每月的還款金額也在承受范圍內,於是就果斷地按了提款鍵,安心地做起了房奴、車奴或者包奴。
你每月按照還款計劃表足額歸還了相應款項,金融機構也不會聯系你騷擾你,大家相處愉快,一切安好。
只是,只是,有沒有那麼一個時刻,你對著那個還款計劃表,會問自己一個問題,這個還款計劃表上載明的還款金額倒算出來的利率是多少呢?是不是就是金融機構當初告訴自己的那個利率呢。
別說,還真有借款人某天突然仔細琢磨了一下這個事情,而且是在貸款本息提前全部歸還後才想起來的。但是,雖晚不遲,不算不知道,一算嚇一跳。她把還款計劃表上的每月還款金額按自己印象中金融機構通用的演算法倒算出來,竟然比當初金融機構告訴自己的利率高了接近9個百分點。
聯合借款人田某、周某在2017年9月向某信託公司借款600萬,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准,平均年利率11.88%。合同附有《還款計劃表》,載明:如貸款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方式與還款計劃表有沖突,以本還款計劃表為准,計劃表明細共分96期,每期還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還款金額(本息之和)一致,每12個月遞減一次還款金額(本息之和仍然一致)。
田某、周某在2018年12月就提前歸還了全部本息。然而,他們在後續隔了一段日子後才意識到,某信託公司收取的實際利息比當初說的11.88%高了不是一點點。
這倆個聯合借款人不爽了,於是告到了法院。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終審時的專業測算,按某信託公司該《還款計劃表》,其實際年利率約為20.94%,而在合同里載明的平均年利率11.88%為表面利率。本案實質上是分次還本付息貸款產品因表面利率與實際利率存在差異而引起的糾紛。
該案法院最後判決某信託公司向田某、周某返還多收的84萬元利息。
那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
在上海金融法院(2020)滬74民終1034號民事判決書上,法院認為,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確告知實際利率,或者明確告知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式。如果貸款人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利率,還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借款人注意該條款,並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根據這一規定,貸款人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若因貸款人對利率格式條款未予披露和詳細說明的原因,致使借款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應當認為雙方就「按照該實際利率計算利息」未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據此收取利息。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還款計劃表》僅載明了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未載明實際利率或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式,甚至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公式。一般人若不具備會計或金融專業知識,難以通過短時閱看而自行發現實際利率與合同首部載明利率存在差別,亦難以自行驗算實際利率。因此,系爭《還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某信託公司未盡到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
看到這里,如果身上還有金融機構負債的你,是不是立即想翻出貸款合同來好好算算這個貸款的實際利率呢?
把這個算明白了,對自己肯定是有利的,但大家也不用太擔心金融機構都是亂來的。
根據目前的實際操作,銀行對按揭貸款按等額本息方法等收取的利息倒算出來的實際利率和當初告訴你的利率是一致的,因為每月的利息是按照剩餘的貸款本金計算的,所以實際利率和名義利率一致。
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前幾年許多小貸公司或者信託公司發放的消費貸款,甚至一些銀行發放的信用卡分期還款貸款。這些貸款機構往往在貸款期限內固定以當初發放的貸款本金為基數計算利息,再把本金和利息總額合計,按約定的期數進行分攤。雖然每月也是等額本息,但由於分期還款後實際上貸款本金應該逐月減少的,所以貸款機構固定以當初發放的貸款本金來計算利息,會令借款人承擔的實際利率比名義利率要高不少。
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也意識到了這個實際利率和名義利率不一致時對金融消費者的潛在危害,所以近兩年已經明確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能僅提供還款計劃表,還要把實際年利率清晰地呈現給借款人,以讓借款人得到更准確更透明的利率信息,作出理性的借款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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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貸款利率是按簽貸款合同時算還是按放款時候的
一般簽合同和放款時的利率是一樣的。特殊情況下,比如基本利率調整、市場利率突然升高,放款利率和合同利率會不同,利率計算以放款時的利率為准。
『叄』 房貸利率是以合同為准嗎,會不會根據銀行的浮動而變動
貸款利息計算是浮動利率計算的,利息隨著利率調整而調整.當然無論如何計算,對已支付的利息沒有影響。對調整後的利息會有影響。一般銀行利率調整後,所貸款項還沒有償還部分的利率也隨之調整,有三種形式:一是銀行利率調整後,所貸款利率在次年的年初執行新調整的利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房貸是這樣的);二是滿年度調整,即每還款滿一年調整執行新的利率(中國銀行房貸是這樣的);三是雙方約定,一般在銀行利率調整後的次月執行新的利率水平。
『肆』 貸款利率是按簽貸款合同時算還是按放款時候的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通常是按貸款合同中的有關約定計算。
現行銀行貸款合同中對利率的規定一般是LPR加點。LPR即每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點」是各銀行根據市場及各自具體情況對LPR作一些微調。例如昨天某客戶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中對利率的約定是「LPR+93」,即4.65%+0.93%=5.58%。如果今後的LPR的報價不變,則利率不變;若LPR有變化,則根據新的變化調整,但所加的點數(+0.93%)不變。
『伍』 銀行貸款利率
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我國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銀行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實際合同利率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
2004年,央行放開了銀行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為0.9倍基準利率。不過對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高於2.3倍基準利率。[3]
2013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其中涉及到的貸款利率下限、票據貼現利率限制、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等限制一律取消。[4]
2015年,銀行已經利率更改為一年期基準利率4.35%。
『陸』 貸款的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有什麼不同
合同利率一般是名義利率。
實際利率是從表面的利率減去通貨膨脹率的數字,即公式為:名義利率 - 通脹率(可用CPI增長率來代替)。
一般銀行存款及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的利率都是按名義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在通貨膨脹環境下,儲戶或投資者收到的利息回報就會被通脹侵蝕。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存在著下述關系:
1、當計息周期為一年時,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相等,計息周期短於一年時,實際利率大於名義利率。
2、名義利率不能是完全反映資金時間價值,實際利率才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3、以i表示實際利率,r表示名義利率,p表示價格指數,那麼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之間的關系為,當通貨膨脹率較低時,可以簡化為。
4、名義利率越大,周期越短,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的差值就越大。
例如,假設一年期存款的名義利率為3%,而CPI通脹率為2%,則儲戶實際拿到的利息回報率只有1%。由於中國經濟處於高速增長階段,很容易引發較高的通脹,而名義利率的提升在多數時間都慢於通脹率的增長,因此時常處於實際利率為負的狀態。也就是說,如果考慮通脹因素,儲戶將錢存入銀行最終得到的負回報-虧損,既負利率。負利率環境將誘使儲蓄從銀行體系流出,刺激投資和消費,很容易引起資產價格的泡沫並有可能進一步推升通脹,央行一般都會通過持續加息的方式來改變經濟體的負利率運行狀態,抑制通脹,資產市場的泡沫也會逐步消退。所以,股票投資者在實際利率為負的初期還可以繼續加碼,但如果負利率持續時間過長,有宏觀調控引發的風險就會加大,需要隨時考慮退場。
『柒』 銀行貸款利息一般幾厘
『捌』 房貸利率下調,已貸的怎麼辦 一切按照合同辦理
綜上
10.8號之前簽貸款合同的,未來利率的調整要看央行是臉色,基準利率變化,還貸才會發生變化
10.8號以後的,要看重定周期到期後,重新簽的LPR,這是一種主動的選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