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銀行貸款 >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存在問題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22-11-22 07:34:02

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⑵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⑶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土地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現在很多的人們在生活中會遇到貸款的事情,辦理貸款的話,有抵押的貸款一般相對容易辦理,在進行抵押貸款的時候要注意選擇個人的固定資產,比如房產、土地經營權等。那麼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土地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大家來了解下吧。

現在很多的人們在生活中會遇到貸款的事情,辦理貸款的話,有抵押的貸款一般相對容易辦理,在進行抵押貸款的時候要注意選擇個人的固定資產,比如 房產 、土地經營權等。那麼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 土地抵押貸款 條件是什麼?大家來了解下吧。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在抵押貸款時,需要注意的是,經發包方同意,通過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沒有明確可以抵押。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

土地承包經營權 產權 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 土地流轉 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三、價值認定要合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 中介 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

四、抵押登記要合規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土地抵押 貸款條件 是什麼?

1. 土地使用權抵押 應要以初始 土地登記 作為前提,同時領取 土地使用證 ;

2.以劃撥、租賃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連同土地上的建築物一同抵押,一般是 房地產 公司,經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針對農民),但必需交清 土地出讓金 ;

3.土地使用權抵押要先進行相關的地價評估;

只有評估後才能讓抵押人和 抵押權人 簽定抵押合同。

4. 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

土地經營權的抵押要注意具體的辦理流程和條件,只有滿足了條件後才能進行抵押貸款。以上就是關於“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要注意什麼?土地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的相關介紹,大家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候可以詳細了解下。

⑷ 我想問問關於農地抵押貸款的問題

不容易呃
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分行對重慶江津市仁偉果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試點,嘗試以農民的土地經營權為抵押,向公司提供貸款。這種模式實行的是「四位一體」的運作機制,即在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分行、政府、社會中介和企業四方中,由各區縣政府組織專管機構、擔保機構,以及代理經辦行等機構搭建融資平台。有專家認為,國開行的這項改革,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專業化程度,對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體制是一次突破和有益實驗。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一直爭議很大。有關專家認為,農地使用權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礎條件,如果允許抵押,難以防範農村兩極分化,出現大批無地、少地農民的社會問題。對此,2005年3月,農業部出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特別對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作出明確規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顯然,這個《管理辦法》鼓勵農民可以將承包土地作股進行合作生產,並沒有作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的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允許以股權抵押貸款,是對農民合作組織的一項具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操作要充分考慮政策配套,尤其是要考慮這種「四位一體」模式中政府的參與,防止風險有可能轉嫁給政府。

山東允許農地抵押貸款 專家稱不合法

5月19日山東省政府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中,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但人們擔心,連在哪裡登記都沒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會變成一紙空文。而學者認為,這一舉措,合理不合法。

農地抵押貸款山東破局?

「了不得!這能突破嗎?怎麼可能這么開口子?法律在那裡,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山東省農業廳經管處副處長王桂芹態度堅決。

其實,王桂芹已經納悶了好些天。如果不是在網上看到消息,她還不知道山東省已經明確提出「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而王桂芹所在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處,其職責之一就是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流轉。

這份5月19日山東省政府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涉及「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的其實只有一句話:「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拓寬農戶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抵(質)押標准,創業人員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

據《瞭望東方周刊》記者了解,上述《通知》是由山東省勞動保障廳就業辦牽頭制定,山東省發改委、財政廳、農業廳等20多個部門參與了調研和協商。同時,山東省政府也就「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這一條款徵求了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的意見。到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綜合發文時,「幾乎沒有什麼分歧」。

「幾乎沒有分歧」的分歧

「你不通過,這個通知怎麼往外簽?」6月19日,王桂芹再次詢問山東省農業廳辦公室的同事,但仍未得到答案。王桂芹認為,很明顯,「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這句話,出口應在經管處。但自看到這一消息,她已詢問了本處室的三位辦事人員,無一聽說過。

從《通知》內容來看,山東省政府出台的這份文件,主要是為了響應國務院2月3日下發的5號文件,促進就業,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

據牽頭制定該文件的山東省勞動保障廳就業辦副主任衣軍強介紹,5號文件下發後,要求各省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就業辦為此代省政府起草了《通知》。擬定過程中有20多個部門參與調研協商,其中就包括農業廳。

而農業廳政策法規處調研員肖培強對《瞭望東方周刊》說,由於《通知》涉及就業和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當時分別征詢了科教處與經管處,未有異議。

「除非國家允許搞『試點』,否則不可能開這個口子。」王桂芹的堅持有自己的理由---「如果土地可以抵押,就會很容易被收走,農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她找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裡面清楚地寫著:「下列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只有私有財產才能抵押,土地所有權不是農民自己的,是國家和集體擁有的,怎麼能抵押呢?這應該依法執行,不能突破。」王桂芹表達了自己的立場。

不過,與王桂芹立場不同的也有人在。山東省農業廳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農地承包權抵押只是一種新型的土地流轉形式,並未改變農地的集體所有權,也沒有改變農用地的性質。

肖培強告訴本刊記者:「一級政府制定一個文件,除了徵求部門意見之外,省政府辦公廳肯定會全盤考慮。詳細的細則問題,我相信會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制定。」

他認為,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會促進發展,也可能與一些法律法規不協調。「操作細則和配套文件要在7月底出台,不妨等等看。」

制度突破,還是一紙空文

在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中,農地承包權抵押一直是「禁區」。山東省明確規定,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其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均可作為抵(質)押品,不能不說是一次制度突破。

據衣軍強介紹,《通知》中的「土地使用權」,其實就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權。而所謂「房屋產權」,也主要是指農民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至於這里的「農村土地」是否包括耕地,衣軍強表示還在協商。

「農民工戶籍在農村,允許以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其實抵押的只能是農地承包權。」衣軍強對本刊記者說。這也就意味著,山東省的農民如果被認定為實屬「返鄉創業」,就有望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從而獲得資金支持。

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和《農地承包法》,我國的農地承包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於集體所有,不能抵押。農村宅基地同樣不能抵押。如果山東省農民能以房屋做抵押貸款,一旦實現了抵押權,房屋的所有權就會轉移。而在現行政策下,農村房屋所有權易主,宅基地使用權也相應轉移,這基本等同於「宅基地使用權抵押」。

山東省的上述規定無疑在實際上突破了相關法律的限制,具有地方制度性創新的價值。

《通知》的牽頭制定者衣軍強似乎對這個價值並無明確意識,他只是在擬定文件時借鑒了河南省的相關政策,適當放寬農村抵押和融資條件而已。同樣,他也沒有意識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好像《物權法》也沒有明確說這樣做不行吧。」

其實,農地承包權能否抵押的爭論,貫穿了《物權法》制定的全過程。

在2005年10月「《物權法》草案四審稿」和2006年8月「草案五審稿」中,農地承包經營權均可「有條件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抵押權的,不得改變承包地的用途。」這一表述當時被諸多專家認為是中國農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但 「草案六審稿」刪除了此項條款,理由是《物權法(草案)》應該與《農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一致。

《物權法》實際上堵住了農村土地抵押的「口子」,使得農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物權變得「更加不完整」。對此,一些學者頗有異議。在此背景下,山東省明確提出「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其制度突破價值顯而易見。

但「突破」能否真正實現?長期從事農村信貸工作的黃新社(化名)更希望看到操作細則。「農地有幾十種分類,部分農地使用權已經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現在耕地能不能抵押?連在哪裡登記都沒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會變成一紙空文。」

黃新社的擔心並非多餘。《通知》內容在現實中能否真正執行,還要取決於農村金融機構是否接受農民把土地承包權作為抵押品。但參與政策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至今對本刊采訪未有任何回復,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辦公室負責人張稱尚未接到這份通知。

「貸款是兩廂情願的事情,銀行需要考慮實際情況,能不能實現抵押,目前還沒有譜。」衣軍強也在考慮後續問題。

產權不改革,就還是小農

「山東的做法是合理不合法。」農村發展問題專家黨國英對《瞭望東方周刊》說,「這種做法對農民創業有好處。有抵押,農民可能獲得成本較低的貸款。這個做法會不會使大批農民喪失房屋和承包地?我看不大可能,農民和銀行都會很慎重。至於少數農民因不能歸還貸款而喪失房屋和耕地承包權,肯定難以避免,但我們不能因噎廢食。」

其實,隨著中國改革的深入,東部發達地區農村和城市近郊區農民中,很多人都有抵押農地承包權發展生產或遷入城市的需求,而很多地方農村宅基地轉讓普遍存在。

不少土地專家認為,當前農村的一些矛盾與農地制度改革的不徹底密切相關。

「農村生產要素不能流動,導致農宅地一文不值,而農業規模化始終無法實現。」多年的農村信貸工作經驗告訴黃新社,只有產權清晰,才能擺脫小農,向現代化農業轉變。

農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限制其轉讓和抵押,農民的生產與發展深受約束。據了解,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到2008年4月底存款額達4600億元,同比增長了660多億元,而其貸款額卻只增加了400億元。農業小規模生產基本不需要金融機構介入,而大規模生產又受到產權不清的限制。

據了解,為落實《通知》的相關政策,山東省政府正在研究起草農地使用權和房屋抵押的操作細則。黨國英建議,要突破現有的農地制度,可能要引出配套改革措施:如承包權要長期不變,甚至是永久不變,否則銀行也不願意接受抵押。要有農戶破產規定,讓銀行也承擔必要的風險。農戶破產後如何生活,是否要有辦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都需要有制度上的考慮。明確土地利用規劃。比如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因為收走土地再拍賣,就變成了建設用地。不同性質的土地,抵押價格很不相同,如果規劃不明確,很可能是農民吃虧。創新保險制度,分散農戶和農村銀行的風險,以利於經濟和社會穩定。

⑸ 農村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是國有土地和農村的集體土地在抵押貸款上有差異。只要是該房屋有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即可進行貸款。貸款之後該土地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轉讓。如果需要進行轉讓,需要提前將該土地進行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認定價值的百分之50到百分之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農民在獲得土地的承包權之後,若是想要利用土地向當地的銀行借款,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既定的條件。借貸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不同的方式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存在差異的,農民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查看自己具體滿足哪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什麼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1、是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2、是地上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3、是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5、是貸款銀行要求的其餘材料。

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何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這個貸款品種的意義在於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戶申請貸款困難的問題。
目前農戶信貸面臨幾個問題:
1、農戶信用體系不健全;
2、農戶申請貸款,但是抵押物不充足;
3、信貸中,農戶其它有效擔保措施不足。
補充:深遠點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會得到提升。

⑺ 「兩權」抵押貸款的法律困境(干貨)

2016年3月24日,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試點地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

「兩權」抵押貸款無疑能充分激發三農的活力,盤活農村信貸市場,助推農村經濟發展,但「兩權」抵押貸款在制度上也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難題,導致這項「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政策進展較為緩慢。

筆者梳理了一下我國的法律體系,試著向大家闡明「兩權」抵押貸款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沖突的部分。

所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困境,與現行法律存在沖突。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擔保法》和《物權法》對其抵押問題是明令禁止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這類土地屬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與「兩權」抵押貸款中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不一致。


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的法理分析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規定農戶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可以以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其中第四條規定: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了借款人除抵押的住房外,還需要有其他長期穩定的居住場所。之所以規定借款人不能以唯一住房做抵押,是因為一旦發生貸款違約,日後會遇到抵押物執行的難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十二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雖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這樣規定有一定的法律正當性,但是這與我國農村「一戶一宅」、「房地一體」的政策相沖突。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樣普通農民就很難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另外,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處分農村住房,必然涉及到該住房所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兩者不能獨立存在,而根據《物權法》、《擔保法》等相關規定,宅基地不為法律明令禁止的抵押物。可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還有很多的限制。


三、試點地區法律授權法理分析


針對「兩權」抵押貸款與現實法律制度存在沖突的現狀,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進行了法律授權。基於此,試點地區在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是不是已經不存在法律障礙了?這種觀點還有待商榷。


我國《立法法》(2015)第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立法法》中增設該條的目的是:「按照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的要求,在立法宗旨中增加規定,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並結合近年來的做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作出決定,就特定事項在部分地方暫停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但《立法法》的該條規定在憲法學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憲法》第六十二條詳細列舉了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包括(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從這條規定可看出我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可以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適用法律。



「兩權」抵押貸款作為解決農村金融難題的措施之一,從推出至今已獲得不少試點的經驗,但要想全面鋪開這些制度,從而真正惠及三農經濟,立法工作仍有很常的路需要走。

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一、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能貸款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 抵押 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的內容 (一)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 土地流轉 原則,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政策; (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 抵押登記要合規 (一)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承包合同 、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 抵押合同 ;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 抵押權 人 身份證 明要件(包括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人代表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後,根據 借款合同 才能發放貸款。 現實生活當中,需要資金的話,無論是向個人還是向銀行進行貸款,為了保證能夠及時的還款,都會進行一些物品方面的抵押,普通老百姓會比較困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否進行抵押,實際上有的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具備一些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條件。

閱讀全文

與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存在問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農村貸的八萬貸款買的什麼保險 瀏覽:630
全款房去銀行抵押貸款需要哪些資料 瀏覽:348
信用貸款和房產抵押貸款利率 瀏覽:274
2021年農行公積金貸款放款 瀏覽:686
有貸款的怎麼過戶 瀏覽:76
現在還有多少貸款公司 瀏覽:244
首套房貸款利率會降嗎 瀏覽:574
一個人名下不能有兩套房子貸款嗎 瀏覽:997
手機綁定過貸款有什麼影響 瀏覽:997
銀行調整貸款利率的通知 瀏覽:60
給員工的福利無息貸款 瀏覽:182
長春身份證小額貸款 瀏覽:284
銀行關於支持扶貧貸款工作報告 瀏覽:495
手機貸款最多能貸款多少 瀏覽:216
公司名義買房貸款多少 瀏覽:719
貧困戶小額貸款還過幾天才能在借 瀏覽:365
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信用貸款 瀏覽:322
公司貸款按多少天計息 瀏覽:974
貸款公司說當壞賬處理 瀏覽:325
自己開公司如買住房怎麼貸款 瀏覽: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