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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

發布時間:2022-12-08 12:03:34

⑴ 金融市場的調研報告

金融市場的調研報告範文

我們眼下的社會,報告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那麼什麼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金融市場的調研報告範文,歡迎大家分享。

金融市場的調研報告1

一、農村金融體系現狀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上,金融資源的實際總供給小於實際總需求,農村金融缺口率比1998年的57.8%來說有所下降,但至2002年末農村金融缺口仍高達4931.8億元,供求未能實現均衡。

(一)金融機構大撤並導致農村金融體系空洞

自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為迎接內外資銀行的挑戰,商業性銀行尤其是農業銀行顯著加快了建設現代商業銀行的步伐。經營明確地向商業化方向轉變,開始大量撤並設在鄉鎮的機構網點,貸款向大客戶傾斜。不僅使其在農村的金融服務出現斷層,而且還使大量的農村資金被轉向了城市,使得商業性金融對農村經濟的支持作用日漸減弱。事實上,農村金融領域也是一片大有可為的天地,農村金融市場不應該成為商業性金融的拋荒之地。

(二)農村的金融服務功能弱化,金融產品與服務單一

首先,我國雖然已有運作十多年的農業政策性銀行,但現階段的農發行卻背上了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不良資產負擔沉重的包袱,數據顯示農發行的不良貸款比率高於同期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的水平。現階段我國農村領域,最需要貸款的需求者有,貧困戶、微型和小型企業及龍頭企業。改善基礎設施、促進農技推廣以及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而產生的金融需求很迫切。

其次,農村信用社體制上存在重大的缺陷。近幾年來,農信社的存貸比總低於全國金融機構的平均存貸比(見表1)。而且,農信社的不良貸款率在同期也高於其他農村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咸寧市中心支行的統計,咸寧農村信用社20xx年三季度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之前,其不良貸款達到36283萬元,不良率17.81%,票據置換後,不良貸款余額仍達到10457萬元,不良率5.88%。截止20xx年二季度末,不良貸款又升至20129萬元,較置換時增加9672萬元,不良率9.28%,較置換時增加3.4個百分點。

農村信貸資金配置上的偏差,造成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不降反升。盡管農村合作金融經過近年來的改革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很多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大大改善。但要在將來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領域爭取更大的優勢,農村合作金融的改革還必須深入。

4、農村金融監督管理過度和不足並存。借款在融資者融資總額中所佔比例過大,達到了70%以上,貸款品種過於單一。

再次,近幾年趨勢來看,農村存款較其他資源在總的金融資源中所佔的比例最大。證券期貨和外匯等資本市場的觸角根本沒有延伸到農村。農業類股票債券占金融資源總量僅有0.7%左右,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不能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見表2)。

總之,農村金融體系萎縮,農村金融對三農的支持乏力,都不利於城鄉經濟的和諧發展,這些都將成為未來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的嚴重阻礙。

二、針對農村金融業的發展,提出幾點建議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村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的整體均衡

經濟決定金融,沒有一個活躍的市場,金融的核心作用就難以完全釋放。農村經濟主體的交易需求不足和供給型金融抑制的共同作用,最終導致了農村金融服務滯後現象的產生。農村金融服務滯後的問題,只有通過在供給中創造更多的需求、在需求中提供更多的供給,才能得以從根本上解決。

(二)發展小額貸款業務,彌補農村金融漏洞

農村有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土壤,無論是農民和農村的經濟組織,都離不開民間借貸,隨著這幾年經濟穩定持續的發展,民間私下的融資規模在8000—10000億,完全處於不可控狀態,它加大了金融風險發生的概率,只有把民間金融行為納入規范化的軌道,才能夠促進其健康發展。我國農村的民間金融是完全紮根於農村土壤的,因此對農村民間金融不應簡單採取打壓做法,這會使得民間資金轉向低生產率的自我融資方式。

提到農村金融,就不能不提到去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孟加拉國銀行家尤努斯。他創立的格拉明鄉村銀行,專門向貧困農戶提供無需抵押的小額信貸,這一模式為全球農村金融的發展做出了傑出貢獻。我國的農村小額貸款業務,可以借鑒「尤努斯」這個被國際金融市場認可的模式。發展農村民間金融,一方面,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發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的金融機構。紐約聯邦銀行對美國銀行業務狀況進行的研究也表明:銀行規模越小,其小額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重越大,目前已經有不少海外資金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這是發展農村金融的一大創新,它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現有的金融服務競爭,一改農村信用社的獨家壟斷。另一方面,有必要對目前各種民間金融分門別類、分別指導,限制和取締不正常的民間金融活動。這樣才能使民間金融真正成為制度性金融的有益補充。

(三)讓農業政策性銀行更好的為農村服務

1、將農發行從單純的糧食銀行轉變為真正意義上的綜合型農業政策性銀行。有資料顯示20世紀90年代以後,韓國產業銀行重點擴展投行業務,開展承銷債券,資產證券化和風險投資業務,組建基金在企業的重組及參與民營化的改造中扮演了關鍵性角色,成為政策性銀行市場化經營的成功範例。

2、允許農發行逐步開展信貸以外的咨詢、項目融資、企業並購等中間和表外金融業務。以增強其盈利水平,培養其可持續發展能力。

3、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管理機制,遵循信貸資產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

4、開發適合農村的金融投資品種,使農村金融資源總量平衡。

(1)開展實物和房產為基礎的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業務。目前各地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體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農業保險尚未推開,農民生產生活所需貸款比較困難,農業和農村擴大再生產的資金來源難以保證。雖然農業銀行及農村信用社大力開辦了農業生產資料小額信貸業務,但是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府可以開辦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通過建立和健全農村房屋的評估、抵押機制,使廣大農民在依法、自願的原則下,為金融機構加大農業信貸扶植創造條件。建立農村抵押貸款制度就要求:首先,國家要制定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對廣大農民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其次,央行要制定農村房屋抵押貸款的原則、政策和措施。

(2)要鼓勵引進國外農村金融中的專門為農業設計的金融品種,建立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創造有效的擔保形式和途徑;促進各類金融機構大力發展大宗農產品期貨市場,培育一定數量的機構投資者,擴大農產品期貨市場的交易規模和流動性,促進訂單農業健康發展;鼓勵農業保險產品創新,與發展訂單農業相結合,有效分散訂單農業可能出現的風險;積極鼓勵保險公司開拓農村市場,大力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三、展望

總理在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六項任務中敘述一共有476個字,而農村金融就佔了193個字,可見農村金融在未來的金融行業發展中將成為新的亮點。新型的農村金融體系與傳統體系有根本的區別,這是由農業發展的趨勢決定的。現代農村經濟主體對資金的需求是時間急,頻率高,資金規模相對少。大的金融機構現有業務流程根本不能夠滿足這種需要。

3月2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正式揭牌,以農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郵儲小額業務「好借好還」亦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開;3月16日,隨著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首家專營「三農」貸款業務公司的開業,目前,我國已有10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核准開業。這是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一項創新,意味著農村金融市場正式向各類資本開放。他們將為我國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競爭不充分的廣大農村地區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滿足我國「三農」持續增長的資金需求。

伴隨著郵政儲蓄銀行的組建,農業銀行和農發行也開始對農村金融市場重新重視;按照銀監會的思路,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以縣級法人為單位,保持長期穩定的發展速度;特別是村鎮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xx年初建立了試點,整個農村金融市場從機構上開始進入春秋時代。

總之,在農村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相關金融機構應從更深的層次去思考問題。農村金融業改革的過程和它的內在發展規律對於我國現代的監管者和實踐者來說都是一個全新的挑戰。

金融市場的調研報告2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4月份我委抽調專人成立調研組對中小微企業發展情況暨小微企業融資情況赴各市(區)、重點鄉鎮、園區以及重點企業進行調查走訪。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全市小微企業融資總體情況

1、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有所下降,與企業發展需求比差距甚遠。20xx年一季度末,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079.02億元,比年初下降4.63億元,同比少增52.03億元,降幅0.43%,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幅4.91個百分點,總體未完成小微企業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增幅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幅」的目標。

2、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旺盛,民間融資異常活躍。據統計,在我市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中,企業自有和民間資金等內源性融資佔比約為60%。在求貸無門的情況下,許多中小企業紛紛轉向民間融資,想方設法從、理財公司、典當行等機構融通資金,甚至不惜借「高利、貸」。許多中小企業由於成本上漲、缺乏品牌、創新不足等原因,企業的利潤越來越薄,實業無利可圖,便脫離實業,加入到民間投資行業中。

二、當前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小微企業貸款需求滿足度較低,融資渠道狹窄,模式單一。調查顯示,泰州只有2.8%左右的工業小企業和銀行發生信貸關系,意味著100戶小型企業中只有不到3戶成功從銀行貸款,97%的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均通過自籌和民間貸款的方式獲得。目前,小企業發展除自身內部積累外,外部融資主要依賴於金融機構的貸款。銀行提供給小企業的貸款基本集中在流動資金貸款,很少提供中長期信貸,小企業中長期發展多依靠親朋借款或者民間融資。除上述渠道外,被調查企業中幾乎沒有其他成熟的融資渠道獲得急需的發展資金。

2、融資成本居高不下。根據調查,「融資貴」問題具有普遍性。從民間融資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一般放貸利率基本為銀行貸款利率2-3倍,有的更高,企業實際要按年息15-18%支付。通常,互聯網金融產品年息多在20%以上,非法民間融資機構的「高利、貸」年息都在30%甚至50%以上。從信貸融資來看,雖然我市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創新小企業金融產品,但是小企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的資金的'成本依然很高,綜合資金成本率一般都在8-13%之間。另外調查發現,一些銀行還強行附加了承兌匯票、基金、保險等額外業務,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部分企業的貸款綜合成本測算下來達到15-20%。我們選取了四家代表銀行對企業融資成本進行了測算。測算按企業貸款100萬元一年期間抵押(房產和土地)貸款。(基準年利率6%)

3、融資缺口大,三類小企業融資較困難,部分產業受信貸政策影響較大。目前,我市大型企業融資供過於求,中型企業融資規模也超過一般企業,真正貸款難、缺口大的是小企業。根據銷售比例法估算(外部融資需求=資產增加-負債自然增加-留存收益增加),我市小微企業外部融資需求量為1200億元,缺口還有很大。根據調查,不能從銀行貸款的企業主要集中在三類企業:第一類,初創企業,缺少抵押物。第二類,企業運行質態不好。沒有核心技術、沒有訂單、企業下行趨勢明顯。第三類,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如高耗能高污染。我市傳統的化工、紡織、不銹鋼產業,由於能耗高和排放高,成為國家控制信貸的產業。在興化戴南鎮抽樣調查中的63家企業中有51家企業急需貸款,占企業總數的81%,平均每個企業融資需求3200萬元。

4、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不暢,銀行抽貸壓貸現象突出。去年以來,部分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提高了合作擔保公司的准入門檻。有的只與市級以上國有擔保公司合作,有的甚至全部中止了與擔保公司的合作。有的銀行在擔保公司沒有違約的情況下,隨意停止擔保業務,有的銀行在銀擔合作中不認可人民銀行和經信部門推薦的評級等級。有的不與擔保公司協商,單方調減協議放大倍數,造成了擔保機構特別是民營擔保機構與銀行合作的不暢。有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為了讓企業及時還款承諾續貸,待企業還款後就不再貸款,導致許多企業資金緊張,隨時有斷鏈的可能。

綜上,近年來,我市的小企業融資環境總體上不斷改善,各類金融業機構的小企業產品也不斷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數量、質量也有了提升,但是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破解小企業融資難題是經濟金融理論界探索的永恆課題,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任務,我市小企業融資工作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議

按照市區聯動、暢通主道、完善平台、多管齊下的思路,我們建議在以下十個方面開展工作,緩解市區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一是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市銀監局牽頭組織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七不準」的專項督查,禁止存貸掛鉤,禁止不合理收費,禁止搭售金融產品,嚴防貸款資金挪用或外流。市金融辦、經信委、商務局分別對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等行業的業務規范經營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降低融資成本,切實防範民間資本可能引發的風險,積極發揮其在解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是提高小微企業信貸總量。市人行、銀監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辦支小再貸款,支持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和銀監會《關於20xx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大考核、引導力度,督促商業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兩個不低於」,扭轉小微企業貸款余額下降趨勢,暢通小微企業融資主渠道。

三是設立市區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各區財政出資,市財政給予適當資助,在各區設立市區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中小企業融資周轉金按照政府監管、封閉運作、獨立核算的原則,為市區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應急過橋服務。

四是組織開展銀企對接活動。開展系列「融資服務進園區、進鄉鎮、進企業」活動,以新進入泰州的商業銀行為主體,充分利用新建商業銀行拓展市場的積極性和貸款指標,深入企業開展服務,實現融資服務由注重面向重視點、由共性授信向個性服務的轉變。

五是籌辦泰州「金融超市」。市金融辦、市人行、市經信委、市銀監局等部門,共同設立市區中小企業融資超市,邀請工、農、中、建、交等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小貸公司、中介機構入駐超市,每雙月開市一次,為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對接服務。

六是加強擔保體系建設。推動銀擔加強合作,組織銀行和擔保公司開展專題合作交流活動,引導銀行將優惠政策向信用等級高、風險控制能力強的擔保公司傾斜,降低民營擔保公司的准入門檻。積極做大國有擔保公司單體注冊資本、提高擔保資金使用效率、增加擔保放大倍數。積極引導財政和知名企業資金投入擔保行業,增加國有骨幹擔保公司的實力。出台稅收減免政策,對全市重點骨幹擔保公司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返還。

七是加大企業上市、境外融資工作力度。加強企業上市、境外融資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企業轉變思想觀念。做好擬上市資源的挖掘和培育工作,不斷充實調整擬上市企業資源庫,對基礎好、效益高、發展前景好的企業按照上市的要求進行篩選,為企業上市做好准備。加大企業上市培訓力度。組織擬上市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到外地上市公司實地考察學習,學習先進地區的經驗做法和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積極邀請券商等中介機構介入,幫助擬上市企業解決上市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八是搭建統貸融資平台。市經信委牽頭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提出申請,在海陵、高港、姜堰區設立統貸平台,市區財政共同出資按照1:10的比例獲得省進出口銀行中小企業授信。各區分別選擇1家國有公司和代理銀行作為統貸業務操作平台,將統貸資金以較低的貸款成本發放給市區中小微企業。

九是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探索開展企業技術專利權、工業產權等非實物資產抵押貸款。幫助企業通過典當、設備租賃等渠道進行融資。引導企業通過資產重組、資本運作等多種途徑,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並聯合,促進資本流動和資本集聚。

十是開展金融服務宣傳活動。市經信委聯合銀監、稅務等部門,組織市各商業銀行、擔保公司,深入特色園區、工業集中區開展「送政策進園區」活動,宣傳、推介中小微企業特色金融產品、產業政策和扶持政策,幫助企業提高政策水平、拓寬融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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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如何建設信用村

建設信用村的做法:

  1. 加強組織領導。一是領導親自抓。衡陽辦事處對「信用村」建設工作高度重視,把長江信用社作為工作聯系點,多次深入信用社和柘塘村現場辦公,親自指導、督促試點工作開展,並對「信用村」創建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成立專門班子。衡山縣聯社、長江信用社分別成立了「信用村」創建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並把柘塘村村組幹部也增加為長江信用社「信用村」創建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通過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組織指導、統籌協調。

  2. 細致調查分析。一是全面了解情況。通過與村組幹部座談、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調查走訪等形式,掌握了柘塘村的人口、面積、經濟狀況、產業結構、風土人情等第一手資料,為決策提供准備依據。二是做好不良貸款分析。對柘塘村59筆、金額153.29萬元的不良貸款,逐筆分析不良貸款形成原因,確認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的6戶,31筆,金額88萬元;因病致貧無法償還的3戶,3筆,金額6.34萬元;常年在外,找不到人的8戶,25筆,金額58.95萬元。根據不良形成原因,制定了分類清收措施。

  3. 明確目標方案。 一是明確工作目標。確定用1年時間,通過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的推進,使柘塘村「信用戶」佔全村總戶數的80%以上,不良貸款率控制在3%以內,符合貸款條件的村民合理資金需求基本得到滿足,農民「貸款難」問題基本解決的工作目標。二是制定工作方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台了《「信用村」創建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客戶資源調查及評級授信工作方案》、《農戶評級授信管理辦法》等工作方案和操作細則,明確了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評選程序和激勵措施等,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4. 廣泛宣傳發動。一是進行信用觀念宣傳。通過當地農信社營業網點LED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增強公民信用意識」、「珍愛信用記錄,享受幸福人生」、「有信走遍天下,無信寸步難行」等內容,引導群眾樹立誠信意識。二是進行「信用村」知識宣傳。在柘塘村裡布置了「信用村」創建宣傳欄。公開了「信用村」的評選條件、申報流程和優惠政策,擴大了「信用村」創建工作的知曉面和透明度。三是做好動員引導。組織柘塘村村支兩委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代表召開專題會議,向他們宣講農村信用社貸款相關政策和徵信知識,宣傳創建「信用村」的意義和作用、優惠政策。同時,信貸客戶經理利用逐戶上門評級授信的機會,宣傳創建「信用村」所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好處,有效激發了村組幹部和廣大村民參與創建的熱情。

  5. 多措清收不良。 一是分級責任清收。將該村不良貸款從易到難按系數「1」至「5」進行清收難度分級,以就近、就親、就熟等原則分配給信用社員工,進行責任包收,收回的貸款本金和利息,按清收難易程度給予不同比例的獎勵。二是逐戶上門清收。深入貸款戶家中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反復宣講不良記錄產生的危害、創建「信用村」的優惠政策等,使很多逾期貸款戶轉變了觀念,歸還了欠款。三是藉助第三方力量清收。注重藉助村組幹部、黨員和地方知名人士的力量,幫助農信社清收不良貸款。柘塘村支部書記曹海清不僅自己墊錢幫助身邊親人歸還了逾期貸款,而且協助信用社工作人員收回不良貸款近50萬元。四是抓住節假日機遇清收。利用春節、清明、五一等節假日等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返鄉高峰期,開展不良催收,收回了多筆老欠貸款。五是鼓勵代為清償。鼓勵柘塘村的借款大戶對常年外出無著落、死亡或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村民借款進行代償,代償本息達40多萬元。

  6. 全面評級授信。一是逐戶評級。從家庭人口、收入狀況、信用履約等方面對農戶進行百分制評價,其中90分(含)以上的為一級信用戶,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為二級信用戶,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為三級信用戶,60分以下的為四級信用戶。在信用戶評定過程中,主動接受公眾監督,並對符合評選條件的農戶統一頒發「信用戶」牌匾,由村組幹部逐戶上門安裝懸掛在農戶住宅大門上,目前已掛牌「信用戶」243戶,佔全村總戶數的87.41%。二是嚴格授信。對一、二、三級信用戶,按照「農戶公開授信額度≤家庭財產總值×信用等級系數+入股金額」的公式測算授信額度,其中一級信用戶的系數為0.9,二級信用戶為0.7,三級信用戶為0.5。四級信用戶不予授信。三是發放信用證。按照評級授信情況,向農戶發放《客戶信用等級證 》 243 個,發放便民卡32張,農戶可在信用額度內在信用社櫃台辦理貸款,貸款隨用隨借,隨借隨還。

  7. 兌現優惠政策 。信用村」創建指標達標後,及時向村民兌現優惠承諾,對「信用村」轄內村民貸款申請優先辦理,實行貸款限時辦結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原則上在1天內辦結,其他貸款原則上在5天內辦結。貸款利率在當地信用社原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村內不良率在3%以下的,每下降1個百分點,再下浮貸款利率5%。

⑶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⑷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⑸ 農商銀行是屬於什麼銀行

農商銀行是屬商業銀行。

農商銀行全稱是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本規定所稱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5)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擴展閱讀:

農商銀行活動農商銀行(即原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目前主要的合作金融組織形式。中國農商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著力推進農村信用社向現代企業轉軌,發揮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是中國金融工作會議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的重中之重。

⑹ 目前鄉村金融的規模如何

對於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分布和作用,學者們進行了一些調研和評估。在總量規模估計上,學者們的估計差異仍然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學術界的分歧較小。總體看法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與活動的規模大、分布廣、作用重要。

3.1 規模
我國農村都普遍存在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不同學者對其規模作了不同的估計。由於農村民間金融調查存在樣本小、總體大的問題,學者迄今為止所作的統計推斷並不一定可靠。有關農村民間金融的總量估算數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據第三方調查數據計算了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在2002年為2001億元-2750億元之間。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年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實地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05億元——8164億元之間(李建軍等,2004)。兩者的推算在方法論上均有明顯缺陷,但無疑是可貴的嘗試。[10] 根據一些學者的不完全統計,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到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唐仁健,2003;張宇哲,2004)。但這種計算依據並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相對規模。IFAD(2001)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占來自正規金融市場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貸市場對農民的重要性遠勝於正式信貸市場。

上述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的調查結果為,全國20個被調查省、區、市的地下金融規模平均指數為28.7,即全國「地下金融」的業務規模占正規金融機構業務規模的比重近三成。從不同區域角度看,西部7省區、東部8省區和中部5省區的地下金融規模指數分別為28.98、28.66和25.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調查結果雖然不能推算到全國或者東中西部地區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但從中至少可以看到這些調查樣本中的民間金融相對規模。

3.2 分布
我國全國農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間借貸。溫鐵軍(2001a)組織調查了分布在東、中、西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41個村。[11]調查到借貸案例57起;放貸案例27起。對調查資料作統計處理後的發現是:除了有兩個地方存在不計利息的民間借貸外,其餘地區均有高利息民間借貸存在。如果按照調查地點計算,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12]

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別。比如江浙、福建、廣東存在各種合會,東北存在「對縫」業務,陝西、山西存在各種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謂「對縫」業務,是指利用銀行借貸「轉貸」出去謀取利差(楊愛新等,2004)。寧夏吳忠市利通區截至2001年存在眾多典當行、寄賣行採用「利滾利」方式高息放貸現象(周崇華,2001)。普遍根據江蘇省鹽城市金融學會課題組的最新調查(王大龍,2004),鹽城市各縣民間金融形式主要為四種: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貸」,企業內部集資,村級經濟組織成為民間放貸的新主體。根據中國社科院《鄉鎮企業融資與內生金融創新研究》課題的研究,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的民間金融種類比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不計息或者低息),親友熟人之間、個人和單位(政府、學校、企業等)之間、單位之間的「高利借貸」,專門民間放貸人的借貸,銀背,合會(標會等),地下錢庄,企業集資等。廣東地區的民間借貸的組織形式,一種是無組織的零散的民間借貸,包括私人間借貸、企業間借貸及集資;另一種是有組織的民營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會、標會和當鋪等。但廣東有組織的民間借貸較少,基本上是屬於圈子內借貸,借貸雙方信息很對稱(巫燕玲,2004)。

3.3 作用
無論是民間金融還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給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視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滿足需求而定。農村民間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夠、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眾的偏好、滿足民眾的金融需求。農戶的有效信貸需求有以下幾個特點(唐仁健,2003):(1)小規模、分散化;(2)多樣性、復雜性; (3) 缺乏或較少抵押擔保; (4)方便、及時;(5) 由於貸款量不大、季節性強,農戶、小額貸款、對利率事實上並不太敏感。與此對應,金融供給者越是貼近農戶,其與農戶之間的信息對稱性就越高,信息優勢和成本優勢就越大。可以說,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在對分散農戶提供金融服務方面有著天然的優勢。

從當前比較有權威性的調研看,隨著農信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開展,正式金融對農戶和農村企業的信貸服務涵蓋廣度雖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務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調查數據顯示,迄今為止,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對民間金融組織信貸的依賴度較高,對農戶和農村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的滿足程度較高,作用較為突出。根據何廣文(1999)對浙江、江蘇、河北、河南、陝西的21個縣的365個農村家庭的問卷調查,這些農村家庭借款行為的60.96%是與民間放貸主體之間發生的。根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對農戶固定調查點進行的抽樣調查,多數農戶從銀行和信用社得到貸款難度較大。2000年至2003年,農民每人每年從銀行和信用社借入資金65元,通過民間借貸借入190 元,分別占借入資金總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間金融的重要性為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系統對31個省市自治區2萬多農戶的跟蹤調查數據所證實(見表格2)。從1995-1999年,這些農戶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農戶借貸資金來源構成

(單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銀行、信用社貸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會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資料來源:溫鐵軍,2001a。

每年均占信貸資金來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統的調查結果表明,1999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數的69.41%,平均每戶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佔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個農戶累計借入款1020元,其中約700元來自民間借貸,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貸的比重高達47.7%,其中大部分為高息借貸(曹力群,2001b)。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1995年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24.1%,農村合作基金會借款佔5.5%,私人借款佔67.9%,其他佔2.5%(張信哲,2004)。

據江西省農調隊對全省2450戶農戶的抽樣調查,2003年有574戶有借貸行為,佔23.4%,其中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貸款的有120戶, 占被調查農戶的4.9%;從2001年至2003年,從銀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貸款僅占農戶總借貸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間貸款所佔比重為76—86%(傅志寰,2004)。據安徽省農委從農村調查點了解的情況,2003年農民戶均借款中,來自銀行、信用社的佔12.6%,來自民間借貸的佔83.5%(傅志寰,2004)。根據人民銀行濟南分行2004年的調查,山東省50%的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滿足依賴於民間借貸,在流通領域這一比例則高達80%,而且民間借貸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蔣飛,2004)。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的中德農戶金融需求研究課題組1999年的典型調查也同樣印證了民間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廣東省東莞市雁田管理區(原雁田村)最初發展農村工業,其資本依靠其強大的宗族私人親屬關系借貸和引進資金。5個典型調查村,非正規金融活動均佔有超過65%的比重,無論它們在何種經濟發展水平(見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莊農戶借貸款來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數據,%)

王澗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項東村

雁田

個人和民間借貸
65.2
65.6
80
81.3
73.33

國有商業銀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會
2.5
0
12.4

0

資料來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編,2000。

從總體上看,當前正式金融由於存在壟斷化、商業化等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農村金融服務供給,更難以滿足日益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在這一情況下,民間金融在現階段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⑺ 銀行在推進普惠金融發展方面面臨哪些問題,有何對策

2005年,世界銀行小額信貸年會首次提出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也稱「包容性金融」。 一般認為,普惠金融是指在金融機構成本可負擔的前提下,通過不斷競爭和創新,以保證金融服務排斥對象逐步獲得其需求的相關服務。

2015年12月, 我國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通知》 ,明確:到2020年,要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 社會 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特別是要讓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及時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

近年來,在政策引領和推動下,我國銀行業採取一系列措施發展普惠金融,如大型銀行紛紛成立普惠金融事業部,中小銀行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提升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強化薄弱緩解的金融服務供給,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

不過, 我國普惠金融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 。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不均衡,區域發展水平不一,全面推進普惠金融面臨著較大挑戰。近年來,打著「普惠金融」旗號而進行的偽創新在我國大行其道,侵害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了擾亂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普惠金融如何做到「成本可覆蓋」「風險可控制」仍有待進一步 探索 。

要改變普惠金融的不足和問題,除需要加大政府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做好基礎設施及信用環境建設外,重要的是藉助數字技術的深度應用和創新推動我國普惠金融進一步發展。2016年9月,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發布《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提出「數字普惠金融(Digital Inclusive Finance)」。毫無疑問,數字普惠金融引領是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出路。 從銀行層面看 ,關鍵是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依靠金融 科技 創新產品和服務, 探索 普惠金融發展新模式,走數字普惠金融發展之路,提升普惠金融服務能力和效率。

普惠金融的范圍很廣泛,普惠金融就是所有人都能有機會較便捷、較低成本獲得他們需要的金融服務,包括存取款、小額貸款等,甚至還包括零錢兌換。如要得到更准確的答案還應說具體點。這里說下在農村推小額貸款的問題,這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內容,最大困難是平時找不到人,都外出務工了,再就是放貸款後,到期收款難。如要進一步了解,可私聊。

問題一:普惠競爭激烈,產品同質化嚴重。

一方面,目前各行在普惠產品的營銷上並無行業較統一的利率定價,因此在營銷過程中,容易出現「利率戰」和搶挖現象,使企業融資結構不穩定,或出現盲目擴張的行為。

另一方面,為適應新舊動能轉換過程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有效增強客戶粘性,建立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的小微企業服務新模式,目前四行均已創新推出「互聯網+企業納稅貸產品」。比如目前市場上的四款企業納稅信用貸款產品,如下表所示:

總體上看,以上產品均通過大數據連接工商、稅務、財務等模型,實現大批量在線獲客,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信息不對稱和擔保難問題,同時極大提升了服務效率和便利程度。但從產品開發及客戶定位上看,如何進一步加強產品創新,打造有特色的小額化信貸產品體系,是普惠金融業務拓展中面臨的挑戰。

根據近日《銀保監會發布2020年一季度銀行業保險業主要監管指標數據情況》顯示,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率均有所上升,但信貸資產質量總體平穩,主要是由於結構性因素和疫情帶來的短期性沖擊造成了一季度銀行業不良貸款率的上升,不良的爆發還存在滯後性,這也給銀行拓展普惠業務帶來挑戰。

近年來,部分銀行已經組建普惠金融事業部,初步建立起能夠實現綠色金融、普惠金融與農村金融有機融合的組織架構和高效的運營機制。

但從普惠條線從業人員人數上看,兼職普惠業務的居多,尤其是在縣域等普惠業務十分重要的基層網點。

總體而言,銀行普惠條線呈現出專業化團隊建設發展滯後的問題。一方面是客戶經理隊伍人員不足。轄內部分支行客戶經理業務受理速度跟不上小微企業的發展速度和他行營銷速度;另一方面是從事小微企業業務的團隊專業化程度不高。目前為適應市場競爭和發展需要,小微金融產品更新迭代速度很快,但部分客戶經理習慣於傳統小微信貸業務的辦理流程,對新型小微企業產品的接受度不高,對產品開發設計、服務創新和風險管理方面的基礎都相對薄弱。


對策:

(一)強化理念更新,充分認識深抓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創新的戰略意義。

(二)強化服務內功,全面推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制機制的創新。

(三)強化戰略聯盟,著力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創新的生態環境。

(四)強化隊伍建設,培育一支能征善戰的優秀團隊。

2005年聯合國推出普惠金融概念後,國際 社會 開始對其廣泛關注。欠發達國家、地區大力推動 普惠金融發展 ,許多國家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近年來我國政府也不斷發文大力推動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旨 讓 社會 各階層和群體都能夠享受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從而建立有效、全方位為 社會 所有階層和群體提供服務的金融體系。

政府大力推動、 社會 各界共同努力下,中國的普惠金融服務取得了驚人的進步,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服務體系,服務覆蓋面達到一定水平,移動互聯網支付得到一定普及。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 發布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末,普惠金融貸款余額達到13.39萬億元人民幣。但相較於其龐大的服務對象和資金需求,普惠金融的發展與我國經濟 社會 發展的要求和 社會 的期望還是有非常大的差距。如何進一步推動 普惠金融發展 已經成為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議題。

1 我國 普惠金融發展 中暴露的 問題

1.1 普惠金融頂層設計不到位

近年來,我國的國家層面對普惠金融的發展高度重視,出台了很多相關的政策文件來推動其發展。這些文件 宏觀層面上對普惠金融的發展進行了規劃,但是沒有進行細化,對普惠金融沒有一個系統性的布局,從而導致金融機構 發展普惠金融時缺乏主觀能動性。

另外, 普惠金融基礎設施 方面 頂層設計也存 在問題 。首先,普惠金融相關的法律體系沒有健全,導致普惠金融的發展缺乏清晰的法律規范。其次,普惠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緩慢,由於普惠金融服務對象比較特殊,導致普惠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困難重重。最後,普惠金融的監管政策不健全,導致普惠金融監管的缺失。

1.2 對普惠金融認識不到位

無論是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還是消費者都存 對普惠金融認識不到位的情況。部分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對普惠金融存 誤解,把普惠金融等同於「扶貧」,要不就是忽視了風險 問題 ,降低信貸標准,盲目 推進普惠金融 的發展,要不就是感覺風險過大,不願提供普惠金融服務,使得普惠金融的發展受阻。

同時,由於普惠金融服務的消費者是弱勢群體,這類人群受教育程度比較低,對金融不甚了解。他們很容易 對普惠金融提供的產品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只看到了高額回報卻忽略了風險 問題 ,結果與服務提供者產生糾紛。還有一些不法機構利用消費者金融知識的貧乏,假借普惠金融的名義,做一些詐騙的違法行為,產生非常不好的 社會 影響,從而制約 普惠金融發展

1.3 普惠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以商業 銀行 為主、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多元化普惠金融服務體系。但是由於以商業 銀行 為代表的大型金融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是高端客戶,對 普惠金融發展 缺乏重視,導致普惠金融進展很慢。而以小額貸款公司、村鎮 銀行 為主的金融機構雖然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金融、小微金融,但是其自身實力不足、技術相對落後,導致其服務不夠深入、覆蓋面不廣。政策性金融機構則大多數是靠財政撥款,缺乏商業可持續性,無法保障普惠金融的持續發展。

1.4 普惠金融風險控制體系不健全

普惠金融由於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具有高風險的特性。普惠金融除了要 面臨 著信用風險、利率風險、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等傳統風險之外,還要 面臨普惠金融發展 過程中衍生出來的技術風險、法律風險、信息安全風險、資金挪用風險、洗錢和套現風險。[1]普惠金融更需要建立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

而目前我國的普惠金融沒有建立起安全有效的風險防範體系, 風險控制 方面 較大的 問題 。普惠金融消費者主要是長尾群體,信息收集難度大,導致其風險控制的難度非常大、調查成本非常高,傳統的風險控制方法根本不能適應普惠金融的風險控制。[2]因此許多金融機構罔顧風險,導致大量風險積聚。

1.5 普惠金融產品創新能力不足、融資成本高

目前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雖然推出許多普惠金融產品,但是大多數產品設計存 許多 問題 貸款金額、貸款期限、擔保方式等 方面 設計呆板,同質性強,缺乏創新,尤其是利率 方面 普遍較高。普惠金融消費者來源廣泛,需求也不一而足,這些產品往往根本不能滿足其需求。而且,大量普惠金融產品消費者缺乏對產品的鑒別能力,監管部門對產品的監管不到位,導致普惠金融產品的市場混亂,普惠金融的風險加大。再加上目前大多數普惠金融產品的融資成本都 15%~20%左右,雖然要比高利貸低,但是卻遠遠高於 銀行 的貸款利率。這無疑對普惠金融產品的推廣、普惠服務的提供都帶來不利影響。

2 促進我國 普惠金融發展 的對策建議

2.1 加強頂層設計,完善普惠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普惠金融的發展應該是以市場為主導,但是也離不開政府的規劃與引導。我國政府應該進一步細致規劃普惠金融的發展, 統籌規劃、均衡布局、組織協調、政策扶持等 方面 做出系統性的布局,建立更具包容性的普惠金融體系,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使得 社會 效益與經濟效益實現有機統一。

普惠金融基礎設施 方面 ,首先要加快普惠金融相關法律體系建設的步伐,積極出台普惠金融法律法規,對普惠金融的發展進行規范的同時為其保駕護航。其次,加快普惠金融信用體系和信用平台建設,積極結合金融 科技 ,擴大現有信用體系的覆蓋面,緩解 普惠金融發展 中遇到的信息不對稱的 問題 。最後,加強監管,完善普惠金融監管工具箱,及時打擊不法行為,糾正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2.2 提高認識,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和保護

方面 ,對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加強培訓、提高認識,使其清楚認識到普惠金融不是「扶貧」。普惠金融雖然是針對弱勢群體的一種金融模式,但業務面非常廣、資金需求非常大,是一片業務「藍海」,等待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大力開拓。同時發展普惠金融時不能罔顧風險,不能盲目推進,應遵循市場規則積極推進。

另一 方面 ,要完善消費者教育保護體系。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應藉助互聯網、微博、微信、宣傳冊、宣傳流動車等工具積極進行金融知識掃盲,普及金融知識,使普惠金融消費者能夠理性地運用金融工具來享受金融服務。同時,政府應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妥善處理,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如此,方能營造出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更好地推動普惠金融的發展。

2.3 健全完善普惠金融服務體系,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國家應加快現有傳統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改革轉型,積極引導以商業 銀行 為代表的大型金融機構繼續支持普惠金融的發展,擴大其 普惠金融市場的滲透率和覆蓋面,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國家應 現有小額貸款公司、村鎮 銀行 等金融機構的基礎上,學習格萊珉 銀行 的經驗,通過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引導各類資本進入普惠金融市場,成立專門的普惠金融機構,以此增強直接服務普惠金融消費者的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和能力也要進一步拓展和加強,全面扶持普惠金融的發展。

2.4 藉助金融 科技 ,健全普惠金融風險控制體系

隨著普惠金融的高速發展,潛 的金融風險也正 不斷積聚。目前大部分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對風險的防控仍然採用傳統的風險控制體系,這已完全不能滿足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需要。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套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現代化的 普惠金融發展 體系, 風險防控時我國也應該藉助金融 科技 的特徵將其合理地運用到普惠金融的風險防控中去,建立一套與我國普惠金融體系相匹配的普惠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應該積極主動將大數據等金融 科技 運用到普惠金融業務的貸前、貸中、貸後每個環節中,提高自身的金融風險分析和評估水平,完善風險控制模型,准確識別、預警、防控普惠金融風險。而各級政府也應出台相應的扶持政策,推動普惠金融數字化的進程。

2.5 降低融資成本,推出產品定製化服務

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應該根據消費者金融需求多樣性的特點,加大自主創新力度,結合金融 科技 ,為消費者提供定製化服務。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根據消費者不同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消費者自身的情況, 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 方面 進行合理設計,為其提供優質的普惠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產品創新時,尤其要注意擔保方式創新,不能僅僅局限於不動產抵押擔保,要積極嘗試保險基金擔保、互助聯保、再保險擔保等擔保方式。產品貸款利率設計時要走保本微利之路。普惠金融應該是以低成本、廣覆蓋、易獲得、可持續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普惠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應該 經濟利益和 社會 利益中找到平衡點,切實為普惠金融消費者提供「普惠」的金融服務。

⑻ 農信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有什麼區別和一樣的地方嗎

目前,浙江各地市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陸續招聘,許多有意報考農村信用社的畢業生在選擇地市招聘單位時總會遇到「xx農村信用社」、「xx農村商業銀行」、「xx農村合作銀行」的字眼而感到疑惑。對於三者之間的區別,小編用簡單易懂的非專業文字為您解釋一下!總結一下就是大同小異。
大同:
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三種形態,可以說是向銀行轉化的三個階段的形態。農村信用社為最初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適應於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農村商業銀行實現商業化經營,性質已接近於商業銀行。
小異:
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的農村金融合作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
在服務重點方面,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現今,農村信用社仍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機構,經過金融體制改革後,一些省份已經完全轉化(例江蘇、安徽)或部分轉化(例浙江、廣東等)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數量相對較少。
在招聘考試方面,基本都是由省聯社統一組織的,同一省內考試內容大致相同。

⑼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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