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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消費貸款政策建議

發布時間:2022-12-21 23:06:32

『壹』 農村信用社的信用卡可以貸款嗎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農村信用社個人小額貸款條件
1、申請人具有合法身份;
2、農戶系信用社轄區農戶;
3、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備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
5、申請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6、申請人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貳』 農戶貸款的當前農戶貸款難的原因與對策建議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比較復雜,存在諸多方面的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 (一)政策和市場因素
作為中部欠發達地區,傳統農業比重較大,農業內部結構不盡合理,隨著近幾年農村改革的逐步深入,適應市場經濟需要大力推進農業結構的調整,使農業結構漸趨優化,總體上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要求。由於受地域及局部環境的影響,地方有關配套政策相對滯後,政府短期目標行為比較突出,影響了當地農業支柱產業的形成和農業的深層次開發。表現為農業主導產業及特色不明顯,重點不突出,在結構調整中片面強調市場導向,而忽視發揮本地資源優勢,一些地方領導行政干預嚴重,不顧農民意願,一哄而起,農業結構的調整帶有較大的盲目性。如鄂東某縣前幾年為發展蠶桑,要求農民大面積種植蠶桑,當市場情況發生變化後,蠶桑賣不出去,又挖掉蠶桑,後來市場稍有好轉,又重新種植蠶桑,不行後又挖桑,形成「種桑、挖桑、再種桑、再挖桑」的怪事,結果不僅使農民利益受到損害,也使農業銀行和信用社貸款受到損失,挫傷了農民生產和結構調整的積極性。農業是投資大、周期長、收益小的行業,對農戶貸款幾乎沒有什麼盈利,從經營角度講,農村金融部門對這種低效農業不甚願意給予貸款,這在客觀上制約了對農戶貸款的發放。地方相關政策的不配套,缺乏長遠眼光和對市場的准確把握,以及不適當的行政干預,必然影響到信貸功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削弱了其支農的力度。
(二)資金因素
農戶貸款主要由農村信用社發放,而信用社由於多年積累下來的各種矛盾和大氣候的影響,經營中遇到很大困難,不良信貸資產佔比重高,資金實力普遍不足。制約了對農業生產和農戶所需的信貸投入。資金不足是欠發達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突出問題。盡管近幾年人民銀行對信用社支農再貸款力度加大,資金總的看有所松動,但仍有不少信用社存在資金緊張問題。不少縣市信用聯社經常動用存款准備金,還有的縣市為保付而不得不使用人民銀行緊急貸款。信用社資金不足表現為:一是信貸資產質量板結,釀成了流動性陷阱,大多數信用社不良信貸資產佔比達80%以上,大量不良信貸資產造成信用社支農能力下降;二是一些信用社虧損過大,佔用了大量資金,造成了信用社支付困難,虧損的壓力既削弱了信用社支農能力,又加劇了其支付矛盾,形成沉重的包袱;三是結算短腳,異地匯款幾度轉匯,又難於到帳,使農民客戶不能得到快捷、便利的服務,致使一些大戶和對公戶紛紛轉移他行,信用社的業務空間受到擠壓,籌資能力受到削弱,進一步導致信用社負債比例失調。
(三)農村信用環境因素
在農村,尤其是在欠發達的貧困山區,人們的信用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相對缺乏對信貸資金還本付息的主動性。農村金融業由於本身具有經營上的風險性,對法律機關的依賴性很強,但目前司法效率不高是不爭的事實,使農村金融部門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不少信用社出於無奈,對大量不良信貸資產只好採取消極態度,一般都不願意使用起訴方法來保護金融債權,使許多信貸資產處於自然流失狀態。農村行政干預貸款現象也十分嚴重,由於近幾年基層商業銀行信貸許可權上收,機構撤並,一些縣、鄉行政部門指令信用社發放本不應由信用社發放的非農貸款,這些貸款往往都是有借無還,使那些急需資金的農戶得不到貸款支持。
(四)農戶因素
對大部分農戶來說,貸款難主要是由於償還能力的問題。目前農戶聯保、抵押擔保還不健全,一些邊遠山區這一辦法尚未啟動,缺乏貸款保證條件是農戶得不到貸款支持的一個重要因素。就農戶抵押物來看,僅僅是陳舊的農機具和房屋,由於農村距城區較遠,這些抵押物多數未經過公證和過戶。對農戶的大額貸款的抵押實際是形同虛設,一旦貸款出現風險,抵押物難以受到法律保護。尤其是近年來農民收入普遍下降,稍有風險的項目不敢開發,農民單純依靠種養業,收入很低,對貸款缺乏承受能力。大額信用貸款放出後很少能夠歸還,因此信用社非本社的存單作質押,一般不放大額貸款,而單純從事種養業的農戶,很少有大額存單進行質押,這必然影響到大額貸款的發放。
(五)貸款機構因素
一是健全了內控機制,收貸收息力度加大,對貸款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只懲不獎,使信貸人員普遍產生「懼貸」的心理,多以不貸為上策。加上目前信用社正逐步推行「工效掛鉤」的人事工資制度改革,使信貸人員感到收貸收息與工效掛鉤的壓力和責任不斷加大,受個人利益驅動,造成信貸人員畏首畏尾,以規避風險、明哲保身為主。
二是信用社放款的額度、許可權也制約了農戶貸款的發放,按規定5000元以上的所有貸款都必須報縣聯社集體審批。基層信用社只能發放少量的5000元以下的小額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農戶的正常貸款。而且貸款手續繁瑣,環節多,時間長,即使發放一筆小額貸款,從申請到發放,少則一個月,多則2—3個月。
三是在執行貸款政策上存在偏差,如有的信用社在對農戶的等級評定中,要求申請貸款的農戶必須在信用社入股,有股金和其它條件的,可評為一、二等,沒有股金的則評為三、四等,而三、四等是不能獲得貸款的,使那些沒有人股但又需要貸款的農戶得不到信用社的支持。
四是一些信貸人員作風不扎實,沒有經常深入農戶,了解農戶的生產和資金需求情況,對信用社的支農政策宣傳不夠,服務不到位,只是被動地應付,甚至存在關系貸款、人情貸款的現象,使那些真正需要貸款而沒有「路子」的農戶實難獲得貸款。
(六)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的政策因素
自1999年人民銀行出台支農再貸款政策後,通過不斷增加支農再貸款投入,較好地解決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緊張狀況,擴大了農戶貸款面,有力地支持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其積極作用是很明顯的。但從支農再貸款的管理上看,支農再貸款期限較短,不能與農業生產的周期相適應。農業生產具有周期長、季節性強的特點,其資金周轉比較慢,一般地說,傳統的種植業生產周期大多在6個月以上,養殖業大多在9個月以上,有的經濟作物如林果特產品甚至達2—3年才能產生效益。而支農再貸款的期限最長為一年,與農業生產周期不同步,與農戶需求不一致,使得部分缺資信用社對支農再貸款的申請和使用採取極其謹慎態度。事實上,近兩年已有一部分支農資金不能按期收回,信用社只好以拆借資金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影響了信用社對農戶貸款的積極性,也影響了支農再貸款的效果。 從當前看,要把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作為農村金融部門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中心任務,要站在農民的立場上來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把是否符合農民利益、是否讓農民滿意作為信用社支農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為此,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建議之一:加大支農投入,增加支農信貸資金
朱鎔基總理在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農業是經濟的基礎,農業問題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首要問題,而解決其資金來源則應主要依靠農村信用社」。因此,農村信用社應充分發揮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作用,加大信貸支農力度,進一步拓展信貸支農范圍,擴大服務領域,把貸款重點放在支持農戶和農業生產上。信用社支農信貸投入總量不能低於上年水平,對農戶和農業貸款佔全部新增貸款比例應達70%左右。信用社要大力做好資金組織工作,認真清理外拆、外借、外貸資金,兩級聯社要做好轄內信用社的資金餘缺調劑工作,確保支農資金及時投放:信用社在資金不足時,可酌情向人民銀行申請支農再貸款,合理確定再貸款的期限和金額,保證用於信用社增加農戶貸款。
建議之二:明確支持重點,搞好結構調整
農村金融部門要適應農業結構調整需要,拓展信貸領域,把支持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著力點放到支持結構調整上來。集中資金優先發放農戶種養業貸款和為農業服務的農產品加工、運輸、小型農機具貸款,支持以公司加農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業生產貸款和農戶多種經營貸款。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專業大戶起著重要的帶動作用,它們為農金部門擴大信貸投放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要重點支持專業大戶從事農業結構調整的資金需要。為防止結構調整可能造成的信貸資金流失,政府可建立農業結構調節基金,增強農戶在農業結構調整過程中的抗風險能力。政府在農戶優勢項目的產出期,可按農產品銷售額提取千分之五的風險調節基金,作為農業發展項目專項扶持資金或新發展農業項目風險補償金,在農產品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政府從調節基金中適當拿出一部分,作為價格補差,以平衡農戶 心理,保護優勢項目的穩定發展,避免「跟著感覺走」的短期行為。
建議之三:優化農村信用環境,提高社會信用水平
在這方面要借鑒廣東高州市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大力推行農村信用鎮、信用村、信用戶的「三信」建設試點工作,由農信社、鄉(鎮)政府、村委會和農戶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共同建立一種「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具體通過評估農戶資信、劃分信用等級、確定授信額度、核發貸款證等,建立「一戶一檔」的貸款管理制度,提高整個農村社會信用水平:為解決那些急需貸款扶持而又缺乏相應保汪條件的大額農戶貸款問題,可由政府牽頭成立專門的中介擔保機構,為農民提供相應的擔保服務,培植更多的既符合貸款政策又具備貸款條件的農戶,以利於爭取信用社的進一步扶持,健全農聯保貸款網路組織體系,農戶小額貸款的聯保可在自然村、組中進行,農村專業大戶的聯保應由所在鄉、鎮種養專業協會成員聯保,無論那一類的聯保都應手續齊全,切實做到既聯保,又聯責。
建議之四:完善與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信貸管理機制
一是對大額農戶貸款亦可實行信用放款,在健全農戶經濟檔案、夯實農戶信息咨詢系統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農戶信用貸款的額度,針對不同的農戶,不同的農業項目准許發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信用貸款。
二是適當下放農戶貸款審批權,對20000元以下大額農戶貸款,只要資金充足,可由鄉鎮信用社自主發放,只報聯社備案。
三是在加強內控機制的同時,建立信貸激勵機制,推行信貸營銷責任制,把發放「三農」貸款、擴大農戶貸款面作為對信貸人員考核的內容之一。在進行人事工資制度改革的同時,要充分考慮地方實際,盡可能地制定一系列切實可行的相關配套措施,保證責、權、利的對等,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從機制上消除他們的「懼貸」心理。
四是對貸款的責任追究應區別對待,如對種養業大戶確因自然災害招致貸款損失,不應由信貸人員承擔全部責任,以減輕信貸人員的心理壓力。
建議之五:改進工作作風,完善金融服務
要在加強貸款管理的同時,按照靈活、方便、安全的原則,改進貸款方式,簡化貸款手續,方便農民貸款。推行貸款公開制度,實現貸款發放「四公開」,即計劃公開、對象公開、額度公開、利率公開,以接受農戶的監督,增加透明度。信用社要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信貸人員要經常深入農戶,搞好調查研究,及時了解農戶的生產、生活資金需求,想農戶所想,急農戶所急,為農民提供資金、信息、技術等多方面的服務,當好農民致富的好參謀。
從長遠看,為了解決信用社的歷史包袱問題,增強信用社的資金實力,有必要從政策上加大對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第一,是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農村信用社發放的糧棉油種養業貸款應免徵營業稅,對貧困地區信用社繼續免徵所得稅,對高風險信用社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免稅優惠,使之能休養生息,降低財務風險。
第二,是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對信用社因承擔政策性貸款業務造成的虧損包袱和信用社過去支付的保值儲蓄貼補息,國家財政應予以補貼。
第三,是合理消化歷史包袱。可考慮:A.對在行社脫鉤時農業銀行甩給信用社的不良資產劃回農業銀行;B.過去政策性的農業學大寨貸款、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的村組集體貸款、小水電貸款等大多已成呆帳,應由國家和地方政府用專項資金予以本息核消;C.對信用社近些年來承擔的在抗災、扶貧、扶持集體經濟、支持農業產業化建設等政策性支農業務中形成的不良資產,應由國家財政和人民銀行共同組建全國信用社不良資產管理機構,採取收購的形式予以剝離;D.加大農村信用社呆帳核消力度,對有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社,允許其提高呆帳核消比例。
第四,是實行低成本融資政策。各級政府可安排一定數量的財政資金,以低利率、長期限(三至五年)借給信用社周轉使用,人民銀行可對各地流動性較好、信用較好,但暫時資金不足的信用社實行低息短期融資,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支持力度。

『叄』 農民貸款最新政策

有農村信用社的專為農民辦理的小額貸款
一.貸款步驟:
1.農戶應首先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辦理《貸款證》
2.農村信用社接到申請後會對申請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根據評定的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並頒發《貸款證》。
3.農戶需要小額信用貸款時,可以持《貸款證》及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農村信用社申請辦理。
4.農村信用社在接到貸款申請時,要對貸款用途及額度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即可發放貸款。
二.貸款所需證件:
本人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和復印件.貸款證.。擔保人身份證和復印件.全家人和擔保人的照片.
三.貸款注意事項: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農機具貸款;圍繞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貸款及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才可以使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方式。

『肆』 農村創業貸款政策

農村創業貸款政策

中國的大部分地區還是農村,如果在農村有更好的發展,創業就需要大筆的資金。國家有農村扶貧貸款,能幫助更多的人走向富裕。以下是農村創業貸款政策,歡迎閱讀。

農村扶貧貸款的對象是,年齡在25周歲—55周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人品素質好、信用觀念強。信貸人員會進行摸底調查,確定貸款對象。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一次核定,兩年有效,周轉使用。

貸款利率: 扶貧貸款執行利率6.3‰

還款方式:本金按期歸還,利息利隨本清。

農村扶貧貸款條件

1、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信用良好,無不良嗜好。

2、上年人均收入在全市農民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農戶家庭。

農村扶貧貸款材料

1、借款申請書;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證明材料;

3、擔保人身份證等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

4、貸款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農村扶貧貸款流程

1、貸款申請,提交材料。

2、貸款審批,對信貸調查人員提供的貸前調查意見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由支行貸款審批小組批准後可發放貸款。

3、簽訂合同,辦妥擔保手續後,一次核定,兩年有效,分次發放,周轉使用。

4、貸後管理,信貸人員要經常性了解貸款戶生產、生活情況,為農戶提供信息。貸款方式、期限、利率。農村扶貧貸款採用保證貸款方式,貸款額度在1000元--2萬元。

申請精準扶貧貸款

精準扶貧: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一般來說,精準扶貧主要是就貧困居民而言的,誰貧困就扶持誰。

申請辦貸:村委會——鄉鎮——縣扶貧辦、財政局、承辦銀行

模式一:貧困戶申請、直接貸給貧困戶。

模式二:貧困戶申請、貸給貧困戶,貧困戶把錢交給大戶(企業),與大戶(企業)簽證分紅協議。

模式三:貧困戶申請、貸給大戶(企業),但大戶(企業)必須與貧困戶簽訂帶動發展、或分紅協議。

擔保問題:

大多數縣區要求提供擔保,幾戶聯保,工薪人員擔保,用自己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房屋抵押等。

注意事項:

1.申請貸款必須用於農業生產,不能借給別人、或賭博等,萬一沒有合適的生產項目,可以先存入銀行,待有項目時使用。

2.精準扶貧貸款是貸款,不是扶貧資金,國家給予貼息,支持貧困戶發展,必須到期歸還,必須珍惜這一惠民政策。

3.由大戶帶動的,不論是什麼方式,必須簽訂協議,明確責權,建議公證。

4.貧困戶申請貸款以後,要經常過問,直到貸款到手。一是不延誤貸款時機;二是防止貸款被他人截用。

農業銀行小額貸款

農業銀行小額貸款的方式靈活多樣,農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能採取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多種方式申請貸款。用款方式自由靈活。根據用款方式不同,農戶小額貸款分為自助可循環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環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隨借隨還,通過自助借款方式提款、還款;具體用款方式由借款人與農行協商決定。節省利息。自助可循環方式下,農戶小額貸款按照貸款的實際使用天數計息,可最大程度的減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農業銀行小額貸款流程:

1. 由借款者向開辦小額貸款的銀行網點提出申請。在申請時,借款者要攜帶身份證、住址證明、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等相關資料,如果是商戶還需要攜帶營業執照。

2. 銀行收到貸款者的申請後,對貸款者進行審核。銀行主要考查貸款者的個人信用情況以及個人收入狀況等相關內容,以確定是否予以放款。

3. 通過銀行的審核、審批通過後,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4. 銀行放款,貸款者成功拿到貸款。

農行個人經營貸款:

農行個人經營貸款是是一種需要抵押的個人經營貸款產品,最高可貸1000萬,貸款期限為1年。

1、貸款額度最高1000萬;

2、抵押成數最高7成;

3、貸款利率最低為基準利率上浮20%左右;

4、貸款期限為1年,授信期長達10年;

5、抵押物(房產)面積在50平米以上,房齡在20年以內;

貸款條件:

1、經營時間要2年以上;

2、房齡最長不超過20年,房產面積不能少於50平米;3、抵押物坐落區域應為貸款所在地,抵押物類型包括普通住宅、別墅、商鋪、辦公樓。

申請資料包括:

1、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收入證明;

2、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公司章程、驗資報告;

4、近3個月納稅證明、財務報表、購銷合同。

個人生產經營貸款 申請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的下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在當地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身份證件的個人;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權部門批准,依法登記注冊,並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生產經營許可證書;3、申請人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明確的生產經營計劃或可行的創業方案,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4、申請人要有穩定的`經營收入以及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第一還款來源充足;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在還款期內有足額的凈現金流入。

5、能提供受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擔保人、抵(質)押物,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

6、品行良好,無違約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願意接受貸款人信貸、結算監督。

7、在貸款行開立活期存款賬戶或賬戶。

8、個人信用綜合評分要在80分(含)以上。

9、願意接受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利息多少主要取決於各家貸款機構的貸款利率和還款方式。

1、貸款利率一般都是在央行的基準利率上下浮動的,今年的貸款基準利率是:0-6月(含6月)貸款年利率是4.35% ,6月-1年(含1年)是4.35%,1-3年(含3年)是4.75%,3-5年(含5年)是4.75%,5-30年(含30年)是4.90% 。

在實際辦理貸款的時間,利率存在一定的額差異,農行的貸款利率是個人消費抵押貸款15~20%;綜合授信貸款10~20%;卡捷貸0.65%(月);隨薪貸30%。

2、貸款利息計算方式:

當月貸款利息=上月剩餘本金*貸款月利率

當月已還本金=當月還款額-當月貸款利息

上月剩餘本金=貸款總額-累計已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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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陸』 請教:我國採取的消費政策、效果、原因和建議

擴大內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消費政策
所謂擴大內需政策,就是在生產相對過剩的情況下,調整經濟結構(包括生產結構和消費結構),拓寬國際市場.培育消費熱點,以拉動經濟的增長.簡言之,就是通過擴大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來拉動經濟增長.擴大內需必須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穩健的貨幣政策和正確的消費政策.

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採取了一系列擴大消費的政策,但效果並不十分明顯。
1、就業形勢依然嚴重,城鎮居民收入逐步提高
擴大就業是增加城鎮居民收入的根本性措施,是拉動城鎮居民消費的重要前提。2002年9月份,在北京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上,江總書記他指出,做好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2003年兩會期間,國家新一屆領導人為了緩解就業問題,提出了今年新增800萬就業崗位的目標,並且出台了支持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鼓勵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各地政府也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相關配套措施,來解決此問題。然而,
由於中國已經開始進入重化工業時代,城市化和第三產業的發展又相對滯後,經濟增長的就業彈性明顯下降,導致我國城鎮失業率急劇上升,今年上半年已經達到4.2%。據有關部門對59個大中城市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分析表明,目前每個求職者面臨的崗位是0.65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
相對促進就業而言,政府在增加城鎮居民收入方面所採取的其他措施效果更為明顯,除了連續兩次大幅度給公務員增加工資之外,有關部門還多次上調了城鎮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在企業經濟效益長時期沒有明顯提高、中央財政收入高速增長的情況下,這些措施的出台對增加城鎮居民收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統計表明,我國城鎮居民收入保持了較快增長,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95年的4283元上升至2002年7703元,增長了近八成。2003上半年,全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則達到了4301元,同比增長9.0%,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4%。
2、農民收入增勢緩慢
增加農民收入既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開拓農村市場的基礎。為了增加農民收入,上屆和本屆政府都作出了不懈努力。主要措施包括:實行糧食保護價政策穩定農民收入大頭,增大農田水利、改造農村電網等農村基礎設施投資力度,引導農民進行農業產業化經營,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切實保護農民務工合法權益,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和就業安置工作等。
應當說,這些措施起得了一些實效。以稅費改革試點為例,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 31 個省(區、市) 6.8 萬個農戶的抽樣調查, 2002
年農民的稅費負擔人均為 78.7 元,比上年減少 12.5 元,下降 13.7%,稅費負擔占當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為 3.2%
。由於稅費負擔下降,直接拉動農民收入增長 0.5 個百分點。
然而,與城鎮居民收入相比,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問題日益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的一項測算,如果將城鎮居民享受的各項福利考慮進去,農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大概只相當於城鎮居民的五分之一。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原因從表面上看是,當前農業的生產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然而,深層次的原因卻在於我國城市化發展的滯後。從國際經驗看,輕紡工業高速發展時期是吸納農村人口和城市化快速發展的時期。但當年,我國輕紡工業呈現蓬勃發展態勢之時,政府卻在「離土不離鄉」的錯誤思想指導下,大搞鄉鎮企業,錯過了城市發展的大好時機。由於農村始終保持了巨大的人口規模,使得我國工業反哺農業的機制無法形成,最終導致農村經濟發展與工業經濟發展之間出現了斷層,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3、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滯後
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減少低收入階層居民擴大消費的後顧之憂,是促進居民消費的一個重要手段。近幾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兩個確保工作高度重視,重點加大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中央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補貼由1998年的96億元上升至2002年的1362億元,年均增長了94.1%;我國全部城鎮和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由1998年的184.1萬人上升至2002年的2060萬人,平均每年新增469萬人。然而,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立時間較晚,歷史上欠帳較多。到去年年底,全國也還只有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內蒙古、遼寧、黑龍江、重慶、貴州、海南等14個省區市基本實現應保盡保,多數省區市的社保基金都還存在著資金缺口。與此同時,這些年來經濟發展中結構失衡現象明顯,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失業和貧困人口有增無減,也成為社保體系建立過程中的一個重大障礙。
從目前的情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任務非常艱巨。統計表明,2002年末,農村貧困人口高達2820萬人。要讓如此規模巨大的農村人口實現脫貧,我們就必須在農村建立相關的保障體系,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農村扶貧擔保基金和扶貧貼息基金等。
4、整頓市場秩序取得階段性成效
歷史上,我國部分地區經濟秩序較為混亂,假冒偽劣泛濫,坑蒙拐騙猖獗,商業欺詐橫行,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抑制人們的消費意願和企業的投資意願。2001年4月開始,國務院先後統一部署了聯合打假、整頓文化市場、嚴厲打擊傳銷、整頓建築市場、強化稅收征管、集貿市場專項整治、加油站專項整治、旅遊市場打假打非等8個專項斗爭。2002年,中央又部署開展了整治集貿市場和加油站經營秩序、旅遊市場打假打非等3個專項,並取得初步成效。2003年4月14日至15日,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在京召開。2003年會議具體部署了當年六項工作重點。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在各地區、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市場秩序有所改善。
但是,總體上看,目前已經取得的成果只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當前,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依然突出,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繼續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任務仍很艱巨。今後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還需始終堅持「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指導思想,一邊開展專項整治,一邊根據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建章立制,通過完善制度和機制、加強法制建設,著眼於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逐步消除以往工作中出現的「反復抓,抓反復」等現象。
5、消費信貸政策作用明顯
目前,城市居民消費已開始向住房、汽車等更高級的消費升級,而這次消費升級與80年代的老三大件、新三大件的升級相比,級差要大得多,因而積累期也要長得多,於是就出現了市場需求斷層的現象。從國際經驗看,解決這一矛盾的最好方法就是發展消費信貸。
我國的消費信貸起步較晚,但是發展速度很快。在1997年,我國消費信貸總規模還不到200億,到2001年年底則已達到6990億元,增長了約40倍。至2003年一季度末,我國消費信貸余額已經超過了1萬億。其中,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為8909億元,個人汽車貸款余額為1350億元,助學貸款余額為55.9億元。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費需求層次的提升,商業銀行也在不斷地推出個人消費貸款新品種,先後開辦了個人質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小額短期信用貸款、助學貸款等多個業務品種,滿足了客戶日益多樣化的消費需求。

毫無疑問,消費信貸對促進汽車和房地產業市場的活躍起了巨大推動作用,為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盡管如此,如果與美國、西歐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發現,我國消費信貸實際上仍然還存在著較大發展空間。目前,西方國家消費信貸在整個信貸額度中所佔的比重一般在20%~40%之間,個別甚至高達60%,而我國的比重大約只為10%。

不過,受一些因素影響,我國消費信貸發展過程中也開始醞釀著一些潛在風險,比如,房地產的發展就過分地依賴了銀行資金的支持。今後,我們在繼續大力推進消費信貸發展的同時,也需要對此加以適當防範。
從上述對各主要消費政策的評估結果看,
歷史上的政策失誤和不到位是消費低迷的重要成因。從目前情況看,在政策措施的持續作用下,我國居民消費需求已經開始出現啟動跡象,住房、汽車、旅遊、通訊等相關的消費熱點正在形成之中,但消費要形成一個全國性高潮還有待時日。要看到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將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城市家庭主要進入10000至100000元的購買階段,而農村家庭則要進入1000至10000元的購買階段。前者主要是從普通耐用消費品向住房、汽車和信息產品等大宗和高檔耐用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文化娛樂等個人發展型和享受型消費的檔次提升,而後者則是從生活必需品向中低檔耐用消費品的方向發展。從當前的情況看,城鎮居民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進入新的消費升級准備階段,還難以形成全局性的擴張。特別是隨著消費升級層次的提升,大宗耐用消費品的檔次也越來越高,購買力積累和消費等待的過程也就更長。如住房消費、私人汽車消費,都需要一定時間的收入積累。比較而言,農村居民消費結構的升級則需要一個相對較低的收入門檻。這就凸現了提高農民消費需求對GDP增長的貢獻率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現實意義。
二、當前在擴大消費方面存在的問題與體制障礙
1、在擴大消費方面現存的三大問題
(1)消費率偏低,消費需求拉動經濟的作用亟待增強。
據有關資料,與國外相比,我國最終消費率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一直偏低,「八五」、「九五」時期平均消費率分別為58.7%、59.4%,最近10年平均只有59%多一點,而世界平均消費率已超過78%。盡管各國具體情況不同,也存在一些統計差異,但總的看,我國消費率還是偏低,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2)消費需求增勢緩慢,與投資增長出現背離
回顧過去,在1998和1999兩年,投資和消費增速尚且基本持平,直到2000年,當時的投資和消費增幅之差也只有0.5個百分點。此後,兩者差距逐漸拉大,到2002年高達7.3個百分點。今年上半年,投資增長處於12年來的最高點,而消費增長則為3年來的最低點。從支出法角度看,當前中國經濟增長幾乎完全依靠投資「單輪驅動」了。
(3)在消費總量不足的同時,消費結構也存在失衡問題。
目前,我國城鄉、地區和不同收入者之間的消費水平差距還在不斷擴大。一方面是越來越少的人占據了越來越多的資產,卻沒有多少消費慾望;另一方面是農村、西部地區和城鄉低收入者狀況始終沒能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整個消費需求增長。據統計,農村居民消費額占社會消費總額的比例長期以來保持下降趨勢,「六五」,「七五」、「八五」和「九五」時期分別為64%、58.7%、50.6%和47.8%。近年來,城鄉消費差距仍然較大。2000年、2001年,農村人口分別為城鎮人口的1.76倍和1.65倍,但農村居民人均消費則只分別相當於城鎮居民人均消費的47.5%、32.8%。與東部地區相比,西部地區居民消費水平不僅比較低,而且呈相對下降趨勢。即使同為城鎮居民,不同收入層次的消費差距也在擴大。
2、在擴大消費方面現存三大體制障礙
除了前面提到經濟結構和政策方面的制約因素之外,影響當前我國消費增長的還有一些體制方面的障礙。
(1)收入分配體制不合理,消費呈現「以點帶面」的發展格局。
這些年來,盡管從增長速度看,我國的消費增長波動幅度不大。然而,從結構上看,卻出現了巨大的變化。與80年代由老三大件、新三大件帶起的全社會性消費熱潮相比,新世紀以來我國的消費熱潮只有由少數人所推動。在這種格局下,城鎮中低收入階層介入很少,而農民則幾乎與之絕緣。
上述消費格局之所以出現,原因在於收入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貧富日趨分化嚴重:一些私營企業主一方面獲得巨額利潤,另一方面卻又不承擔正常納稅義務,更不給員工交納各種社會保險;一些上市公司老總在企業長期虧損的情況下,自己給自己發高薪,成了「窮廟中的富方丈」;一些政府官員將權力與資本互連一體,通過各種方式獲得巨額收入;一些壟斷型企業,利用自己在賣方市場中所處的有利地位,隨意調價獲取暴利…。與此同時,農民利益和城鎮弱群體利益卻始終沒有得到實質性改善。相反,他們利益受到無端侵害的事件卻時有發生。有人因此戲稱,當前的消費是「精英階層的消費」。對大多數人而言,盡管有巨大的消費需求,但受收入制約,卻無法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2)短缺經濟時期,國家為防止需求膨脹而出台的一些抑制消費的政策措施至今沒有得到清理。
過去,在計劃經濟時期,由於社會總供給長期小於總需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限制消費需求尤其是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政策。現在,盡管消費的形勢已經發生了逆轉,商品供給遠遠大於需求,消費的主體已經從集團轉向了個人,但在各種因素尤其是有關部門利益的影響下,這些過時了的政策依然揮之不去。拿轎車來說,在短缺時代,轎車要花外匯進口,因而為控制集團購買,推出了占車價10%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和3%—8%的消費稅。如今轎車產量飆升,個人購車又占轎車銷售的半壁江山,這些老政策無疑在個人消費者面前築起了一道高高的門檻。再看住房,北京市房價平均每平方米高達6375元,這一「天價」直逼紐約、東京。其原因在於,房價構成中40%是政府的地價稅費,而且是將70年地價一次性打入。其他的(如超計劃用電增加收費、空調增容費等)直接限制個人消費需求的老政策也依然被保持下來。這一切對有關商品(尤其是商品房)的消費及其行業的健康發展都造成了相當不利的影響。
(3)由於經濟體制改革不到位,目前我國還存在部分行政壟斷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鉗制了消費。
從成因上看,市場壟斷分兩種:一是競爭式壟斷,二是行政式壟斷。前者主要是依靠競爭實力在市場中占據了較大份額之後才形成壟斷,在其形成過程中對消費的發展往往會起到較大推動作用。後者不是依靠市場競爭,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排斥其他行業進入者獲得的壟斷地位,不論是在其形成過程中,還是形成之後,給消費發展帶來的都是負面影響。目前,我國的壟斷主要是行政性壟斷,如電信業、自來水公司、熱力公司、煤氣公司、電力公司、民用航空、鐵路運輸、公共交通等,這些行業所取得的壟斷地位,一不依靠技術創新,二不依靠資本投入。他們往往既是生產經營者,又是該行業的行業管理者,提供給市場的是惡劣的服務、過高的價格、低下的效率,給消費者帶來的則是極大的傷害。比如,電信部門一直以3分鍾作為市話計次收費單位,這與按秒收費相比,每年在全國用戶頭上多收了一個不小的數字。然而,面對社會各界對這種不合理收費的抨擊,居於壟斷地位的電信部門卻可以始終按兵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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