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1)農行不良貸款重組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
㈡ 請問:農業銀行上市,不良貸款如何處理
財政部用債權按面值置換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農行剝離的不良資產進入財政部、農行的共管賬戶。表現在資產負債表上,農行剝離的不良資產被置換成財政部等額的應收債權。
㈢ 淺談農商行不良貸款清收方法及措施
第一篇:淺談農商行不良貸款清收方法及措施 淺談農商行不良貸款清收方法及措施
目前農商行的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是重中之重,各家農商行都高度重視,如何做好不良貸款清收工作,使不良貸款清收有效落實、有效推進,確保不良貸款清收取得實效,談談我的粗淺認識及應採取以下方法。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掀起清收熱潮。
清收不良貸款已進入「深水區」、「難攻段」全行上下要樹立打「持久戰」、「攻堡壘」的思想,大造宣傳聲勢,大抓司法清收,重點突破違規違法貸款和大額貸款的清收,高速推進清收進程,形成你追我趕,互相競賽的良好清收氛圍。紛紛實行、「白+黑」工作制,全員總動員,挨戶走、家家到,不放棄每筆不良貸款。要強化領導,創造顯效清收成果,強化組織保障、服務保障、制度保障,攻堅克難,奮力拚搏,
二、領導牽頭、組織嚴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總行及各支行行長要身先士卒,明確清收范圍、目標及清收對象,落實信貸外勤人員清收責任,下達清收計劃,使得人人頭上有任務、人人有壓力,人人有動力,充分挖掘信貸外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清收貸款的主觀能動性。
三、摸清情況、多措並舉、攻堅克難。
一是摸清每筆不良貸款具體情況,認真分析,一戶一策,,多措並舉,針對不同的貸戶制定不同的清收方案。
二是利用人脈,以「情」攻關。清收小組對清收對象逐一入戶,上門講政策、講感情,一次沒有看到人,就二次、三次繼續上門,白天碰不著,就晚上上門。 三是以「理」收貸。以理服人,輔之以法律宣傳,政策攻心,闡明「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信貸政策,進入失信黑名單給生活帶來的困擾等。培育、喚醒群眾誠實守信的良知,感化難纏戶,軟化釘子戶。
四是強化以「責」收貸和「依法」收貸。對不講信用、有意拖欠有錢不還的借款戶,清收小組「先禮後兵」,講明拖欠的後果及厲害關系,藉助政府清收平台,並爭取法律部門配合,大力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讓他們感到強大的清收攻勢,達到震懾效果。
五是「一戶一計「收貸。對長期外出務工人員、困難戶,制定不同的還款計劃,簽訂催收通知和還款計劃。
四:清收不良貸款給予獎勵及表彰
合理的制定獎勵標准,對清收的不良貸款人員給予獎勵,,嚴格執行「誰收回誰收益」的分配原則。對清收效果好的給予表彰,總行按階段進行總結.對完成階段任務好的支行及清收能手給予重獎,獎的讓人心動,對完成階段任務差支行及責任人給予處罰,罰的讓他心寒。
第二篇:農商行多措並舉清收不良貸款 **農商行多措並舉清收不良貸款自籌建農商行以來,**農商行高度重視不良貸款的清收和盤活,結合工作實際,內外兼修多措並舉清收和盤活不良貸款,收到了明顯成效。預防管理,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從源頭上預防不良貸款的形成。加強內控管理,從源頭上,從人員、從制度上、從機制上遏制不良貸款的形成,實行嚴格的小額貸款包包賠制,誰發放,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運用裂變率來主導信貸人員放款許可權的有無,只要超過裂變率,給予下崗懲處,嚴格責任追究,切實實行誰發放的誰買單;實行信貸員客戶經理級別制,明確責權利;加強信貸人員隊伍建設,由於歷史原因,**農商行信貸人員老齡化,文化水平偏低,近年來每年選派高學歷、高水平、本鄉本土的員工充實信貸隊伍,並根據歷史數據分析,男信貸員的不良率高於女信貸員的數據,選派女員工也成為趨勢,逐步改變信貸員的結構和提高信貸隊伍水平。自身清收,內部日常清收與建立專門的清收隊伍並存,內部清收常態化。**農商行每次開支行行長例會,都會對各支行的不良貸款清收情況進行通報,及時了解基層不良貸款的清收情況及新增不良及其原因,督促落後,激勵先進,加快清收,嚴防新增;落實誰經辦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一旦形成新增不良,由經辦人員加強清收,遵循誰介紹誰擔保誰使用誰還款的原則短時間內追回不良貸款,避免不良貸款進一步惡化呆賬化;總行成立專門的不良貸款清收小組,在全轄范圍內精心挑選責任心強、清收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清收小組,組織、協調、負責、指導全行不良貸款的清收工作,另外鼓勵本行內滿女滿45周歲,男滿55周歲的臨退信貸人員加入清收小組,責任細化,任務到人,確保不良貸款清收工作的有序進行,制定專門的不良貸款清收獎勵政策,向不良貸款要效益,解決了臨退人員的工資,減輕了總行負擔,同時又凈化了信用環境;實行內部認購不良貸款,全員參與清收的機制。制定清收不良貸款目標任務,以支行為單位認購不良貸款,層層落實認購責任,建立完善的不良貸款認購與獎勵辦法,根據不良貸款的清收完成情況,獎優懲劣,實行差異化的返還機制,按月考核,按月兌現,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清收積極性。通過以上幾種措施,實現內部清收常態化。藉助外力,分類認定,分類處置。不良貸款認定後,區別每筆貸款的不良情況,細分不良貸款成因,劃分為法院起訴類,公安局立案清收類,紀檢委清收類等類型。根據分類情況,廣泛收集信息,對於惡意逃債賴債的,但仍有經濟實力償還的,要加強與法院與法院執行庭的協調,通過司法途徑集中向法院起訴,落實執行,既減少了訴訟成本,集中執行又加強了執行力度;對於偽造公章偽裝公職人員騙貸的,提交公安局以偽造公章罪、詐騙罪立案處理,採取傳喚、立案、刑拘、逮捕等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取得了一定成效;對於公職人員自貸或擔保的貸款,形成逾期或不良的,由紀檢委牽頭全力推動國家公職人員不良貸款清收,向其單位領導匯報、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持,向其講清「三停」、「五不」的政策,即停職、停薪、停崗與不提拔、不任用、不評先、不加薪、不任職規定及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推動不良貸款的清收。加強信用工程建設,打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一方面,協調地方政府在金融環境建設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加快推進縣域信用建設和社會信用環境的凈化,引導企業和個人誠信守法,培育良好的信用意識,努力打造誠信社會。另一方面,藉助金燕快貸通的發展,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方式,合理確定授信額度並給予貸款支持,營造縣域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圍,不僅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而且營造了良好的金融信用環境。
第三篇:不良貸款清收措施 河東分社不良貸款清收措施
為提高農信社的信貸資產質量,確保農信社向農商行的順利過渡,按時掛牌,結合我社實際,特製定以下清收措施:
對內的組織領導及考核:
1、強化對員工的責任考核,按職工所分管的片區建立分戶清收台賬;
2、加強對職工績效工資考核,將五級、四級分類的逾期貸款按月分解到旬、月,按旬未完成任務的及時預警提示,按月未完成任務的除按縣聯社下達的考核標准外,按社內的制定的細化標准考核;
3、加強勞動紀律考核,在不良貸款清收期間,無特別重要事務的,不得請假。
對外溝通與協調:
1、加強與村組、駐村幹部及逾期借款人的聯系,採取電話、上門等方式清收;
2、採取先易後難,整村推進,分戶落實的方式清收;
3、對逾期貸款要認真進找原因,是內部原因造成貸款逾期的,必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外部原因造成的要有的放矢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清收方案;
4、將政策宣傳、信用工程建設、農商行組建工作結合起來,與清收相互促進。
河東分社
二0一二年九月八日
第四篇:清收不良貸款 不良貸款清收
為全面做好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確保圓滿完成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工作。我縣聯社結合全縣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處置現狀,高度重視,認真分析,仔細研究。現將具體分析情況及今後四個月重點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截止xx年xx月底,全縣各項貸款余額為xx萬元,按五級分類劃分不良貸款余額xx萬元,佔比為xx%,其中:次級類貸款xx萬元,可疑類貸款xx萬元,損失類貸款xx萬元。不良貸款余額較年初下降xx萬元,佔比較年初下降xx個百分點。
截止2009年xx月底,萬元(含)以下不良貸款xx筆xx萬元,其中:次級類貸款xx筆xx萬元,可疑類貸款xx筆xx萬元,損失類貸款xx筆xx萬元。其中:按形成時間劃分xx年以前xx筆xx萬元,xx年xx筆xx萬元,xx年以後xx筆xx萬元;按表現形式劃分:個人貸款集體用款xx筆xx萬元,個人貸款企業用款xx筆xx萬元,個人貸款政府用款xx筆xx萬元,個人貸款他人用款xx筆xx萬元,企業貸款個人用款xx筆xx萬元。
二、清收措施
近年以來,我縣農村信用社將不良貸款的清收工作作為信貸管理工作的主線,按照「落實責任、創新辦法、立足自身、不等不靠、藉助外力、合理擺布」的工作思路,下大力氣,狠抓「雙降」工作。
一是結合本縣實際,合理下達任務,對已形成的不良貸款逐筆分析和摸底,再根據實際情況梳成辮子,分類施策;
二是認真執行「xx」清收不良貸款辦法,抓好新增貸款的源頭管理,防範新的不良貸款的形成,杜絕前清後增;
三是採取分類清收與全面催收相結合、戶戶見面與重點突破相結合、班子成員包難戶與信貸員大包干相結合等辦法,有選擇、有目標、有重點的予以清收;
四是大力推行「一元」、「十元」、「百元」、「千元」收貸法,做到天天收、月月收、季季收、年年收,清貸不止;
五是完善清收不良貸款的辦法和制度,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清收獎勵辦法,做到重獎重罰,實行清收一筆,獎勵一筆的辦法,誰清收、誰受獎,充分調動清收人員的積極性,提高信貸人員的清非積極性和主動性。
六是積極與縣委縣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溝通聯系,定期匯報當前工作重點及存在問題,取得縣委縣政府的支持,並積極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加大依法清收力度和已訴未執結案件的執行力度,對有償還能力,賴帳不還的不良貸款,進一步摸底排查,對那些不講誠信,無視法律的貸款戶依法強制還款,最大限度保全資產。
三、清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信用環境差使「賴債戶」不良貸款清收難。信用環境差是「賴債戶」存在的「溫床」。「賴債戶」中不乏公職人員,地方政府部門雖屢次下發文件以行政手段配合農信社清收,但許多涉貸單位對清欠工作大多存在「光打雷,不下雨」、走形式的現象,清收效果不明顯。而非公職人員的「賴債戶」則多存有僥幸心理,通過外出躲債、拒絕簽字等方式逃避信用社債務。對於這些「老賴債戶」,無論信貸員怎樣軟磨硬泡也無濟於事。
二是缺乏政策扶持使農業經濟組織不良貸款清收難。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農信社自主經營管理薄弱,各級政府行政干預致使農信社發放了一批低質量的農業經濟組織貸款,如一些村辦造紙廠、水泥廠等,隨著這些經濟組織的虧損、解體、倒閉,農信社的這部分貸款也由此沉澱下來。這部分貸款大多年限長、金額大、涉及面廣,由於缺乏國家相應政策扶持,而使此類不良貸款清收盤活難度相當大。
三是農業經濟的高風險性使小額不良貸款清收難。由於農戶尚未形成規模化農業經營,個體抗風險能力小,一旦出現天災人禍,債務往往難以償還。市場經濟的復雜化也使城市小個體戶常常血本無歸,無法按期歸還債務。這部分不良貸款具有單筆金額小、戶數多、分布廣的特點,加上不少貸戶外出務工、經商,有的還舉家外遷、下落不明。要盤活此類不良貸款,如果單靠信貸員一戶一戶跑清收,工作量巨大,而且勢必影響正常業務發展。
四、清收不良貸款對策
一是建立主責任人制度,嚴格責任界定。
主責任人制,即第一責任人制,是適應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展需要,在實行審貸分離、明確崗位職責和部門職責的基礎上,針對有權決策人在決策各環節中的作用及行為而承擔責任的管理制度。主責任人制的建立,是對信貸決策各環節有權決策人管理責任的進一步明確,有利於規范信貸決策行為,有利於克服多年來信貸業務逐級報批而由一人承擔責任或名為集體承擔責任而實際無人承擔責任的弊端,是信貸管理制度的又一個創新。通過建立主責任人制,進一步強化責任人的責任意識,確保責任人嚴格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為信貸業務的穩健發燕尾服負責,共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負責,共同為防範和化解貸款風險負責,建立有效的信貸風險監管機制。
二是強化制度制約,嚴格責任追究。
冷靜分析多年來信貸管理不規范和「三違」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除信貸管理制
度本身不完善的原因外,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原因,那就是有章不循,違章不究或追究不嚴,使信貸人員存有僥幸心理和依賴思想,養成了一邊糾改一邊違章或只查違章不認真糾正的不良習慣,信貸業務處於一種放任發展的態勢,可以說已經給我們帶來了沉痛的教訓。為了確保信貸業務的健康快速發展,盡快改變信貸人員的惰性思維,必須通過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調查、審查、審批各決策環節有關人員的責任,規范主責任人的行為。
三是授權范圍內的貸款追究體系。
貸款本金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必須全額收回,到期未能及時回籠應查明原因,依據實際情況確認各自責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收回的貸款可進行延期,如是人為因素造成的,不良貸款則要進行追究,出現一筆到期未收回貸款,信貸員承擔80%的賠償責任,信用社主管信貸的副主任負10%的賠償責任,信用社主任負10%的賠償責任(可從每月工資中扣發,或讓信貸員交一定的保證金)。出現兩筆到期未收回貸款除承擔以上賠償外,信貸員要停職清收,停職期間內只發生活費,三個月內如收不回,進行下崗清收。出現三筆以上到期未收回貸款,除進行經濟賠償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給予記過處分。
四是超授權范圍內的貸款追究體系。
信用社在進行審批超授權范圍內的貸款,要經過的崗位有信貸員崗、審查崗、審批崗,如出現貸款未收回(除去不可抗力因素),信貸員負70%收回責任,審查崗負10%收回責任(審查主責任人負5%責任,其餘負5%責任),審批崗負20%收回責任(審批主責任人員負10%責任,其餘負10%責任),如出現一筆貸款未收回,根據以上責任劃分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至貸款收回;如出現兩筆貸款未收回,信貸員要停職清收,停職期間內只發生活費,三個月內如收不回,進行下崗清收;出現三筆以上到期未收回貸款,除進行經濟賠償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信用社正、副主任要給予記過處分,聯社有關人員也要得到處分。
五是建立清收激勵機制。
我縣聯社制定了《關於對不良貸款管理清收工作的實施細則》,建立了不良貸款的清收激勵機制,明確了清收不良貸款的計酬辦法,具體如下:
對收回1978年以前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x計發;對收回1979年—1985年以前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0%計發;對收回1986年—1996年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計發;對收回1997年—2002年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計發;對收回2003—2005年的不良貸款按收回利息的x%計發;對收回呆帳貸款、已置換的不良貸款、抵債資產處置後剩餘部分的貸款按收回本息的x計發。上述獎勵由信用社按月統計上報收回信息單,經縣聯社稽核部門審查,直接發給清收人。在清收過程中因貸戶當時資金不到位,暫無法收回,但能於貸戶簽發催收通書並制定還款計劃的每戶獎勵信貸員1元。
六是探索建立「黑名單」制裁製度。
「黑名單」制裁製度的建立,對於改善農村信用社的信用環境,增強貸款客戶的信用意識,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對有不能按期還貸款、不及時結息、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等不良行為的客戶要全部用「黑名單」制度進行制裁。建議和專業銀行及郵政儲蓄強化溝通,建立網路互通、信息共享的信用平台,對有不良記錄的客戶不但要上農村信用社的「黑名單」,而且還要上到所有金融機構的「黑名單」。同樣,對於一些在其他金融機構有不良記錄的,我們農村信用社也對其以「黑名單」制度進行制裁,形成對不講信用、惡意逃廢債務的借款人「金融封殺」的強大態勢,由此逐步改善金融系統的「信用環境」。
第五篇:不良貸款清收 不良貸款亦指非正常貸款或有問題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逾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帳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逾期貸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不能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呆滯貸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歸還的貸款和貸款雖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 年但生產經
工行發布一季報 不良貸款率降至3.6% 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 呆帳貸款
是指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則通》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對表內外抵債資產,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採取轉讓、重組和租賃等方式積極、及早處置變現。在不良貸款清收過程中,各社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採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規,效果明顯,有利於調動信貸營銷人員的積極性。加大不良貸款的責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筆不良貸款都能落實到人,並限期清收。對新發放的貸款,應加強管理,並做到合法合規,堅決杜絕以貸收貸,以貸收息,以防止不良貸款前清後增。打蛇打七寸」,攻其要害,借力生力,巧收不良貸款。對於部分關系貸款,攤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特別是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清收人員主動去所在部門交涉,並視借款人態度以及還款承諾等情況向其部門領導反映,藉助所在單位領導的壓力督促其還清不良貸款。
靈活清收,通過對擔保人施加壓力,力促以物抵債或變賣有效資產償還貸款。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工廠倒閉,屢次催收均無果,經調查,擔保人有代償能力,可通過給擔保人施加壓力,促使貸款收回。借款人楊某某在我支行2007年6月30貸款4.9萬元於2008年6月30到期後,無力償還,一直欠息。清收人員了解到楊某某有2畝左右廠房一處系對外出租,同時擔保人張某的結算帳戶上有存款余額3萬元左右,清收人員及時把相關信息提供了蘭山區執行局並當時給予了查封。擔保人感到了壓力,主動跟借款人和清收人員聯系,最後一致協商擔保人張某買下了借款人楊某某的廠房,還清了該筆貸款,很好的盤活了該筆貸款。
通過法院,檢察院等權力部門,依法扣劃、查封等措施清收不良貸款。在清收過程中,對於多次催收不積極主動配合償還不良貸款的貸戶,可與其說明情況,採取訴訟、執行、逮人等手段強制收回貸款,借款人許某某2006年3月13日在我支行貸款27萬元,於2006年9月13日到期,該筆貸款到期後,一直處於欠息收款。經支行研究決定直接將該筆貸款進行了訴訟,通過法庭從擔保人吳某帳戶上扣劃了借款本金及所有欠息,保全了該筆貸款。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協議分期還款是良策。對於有些不良貸款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為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一次性償還所有貸款不現實,根據借款人的信譽狀況,與其簽訂分期還款協議,也不失為不良貸款清收的一個良策。借款人王某某在我支行借款4.7萬元一筆,考慮到借款人實際情況,與其簽訂了分期還款協議,每月還款1500元,到現在借款余額尚欠2.9萬元。 )
「放水養魚」盤活不良貸款。對於因資金周轉困難形成的不良貸款,經信貸人員實地考察,考慮到借款人的經營項目有一定市場前景和發展潛力,可根據信用評定和資信評級適當給予信貸支持,幫助其發展項目,逐漸償還貸款。例如,特別是養殖貸款,由於資金周轉時間比較長,容易形成不良貸款,但有一定的市場前景,可考慮經營戶的信用狀況和養殖項目,適當給予一定的信貸資金扶持,幫助度過難關,從而更好的償還貸款。
如何更好地催收不良貸款?
1、調查借款人實際還款能力(收入、支出、資產狀況),確定是否有還款能力而沒有還款意願;如果有還款能力,加強追索,書面催收,如其仍不償還,說明借款人主觀上存在惡意拖欠的故意,因此最好的方法不是起訴到法院,而是通過公安局經濟偵查部門追索;
2、如果借款人確實存在短期償還能力不足問題,但是經營情況長期向好,則可以採取債務重組方式,重新確定還款期限,採用修生養息的方式培育第一還款來源,使得借款人通過自身努力提高經營成果償還貸款;
3、如果借款人短、長期償債能力都不足,而且也看不出其經營上有向好的趨勢,要採取斷然措施,保全其資產,扣押抵押物或者追索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㈣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最終是怎麼處置的有什麼規定
本人就在銀行工作,從事信貸業務,你的這個問題很有發言權。
首先,明確一點: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不管怎麼處置,都與借款人無關,決不代表這筆賬就沒了、借款人就不用還了。下面具體講:
1、銀行對經過各種清收、法院執行等環節之後,仍然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會做出包括但不限於債務轉讓、核銷等操作,也就是說這筆貸款在銀行內部就算是損失了。但是!重要的是第2點!
2、銀行就算把這筆不良貸款核銷了,只是銀行內部記賬的一種方式,類似於它把欠自己錢的人分成了兩大類:一類是正常能還錢的人,另一類是還不上錢的人。把你的貸款核銷了,只是說它把你從第一類移到了第二類裡面,但對於你來說,永遠都背著這個債。
3、只要借款人沒還錢,這筆債務一直都在,徵信上也一直都顯示,銀行也有權在你有錢或發現你有其他資產的時候,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借款人。
4、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是以合同為依據的,核銷與否只是銀行內部的記賬方式,與借款人無關,只要沒還,賬就不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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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基本是每個銀行現實遇到中的很頭疼的問題,不過出現不良貸款並非就代表著損失,舉個例子:之前報道的貴陽農商行不良貸款余額約100億元,不良率近20%,單以貴陽農商每年的利潤,需要20年才能把不良余額覆蓋掉,但中誠信國際仍給予貴陽農商A級的評級,這就是因為不良貸款並不代表著一定就是損失,那麼銀行對於逾期的不良貸款處理方式是怎麼辦的呢?(個人與企業的處置方式類似,因此統一介紹企業的)。
借新還舊、展期、重組 對於逾期的貸款,通過調查確認,企業只是階段性或者臨時性的經營困難,目前仍然有能力償還利息,只是暫時無法償還本金,那麼銀行一般會採取借新還舊(發放新的一筆貸款歸還舊的貸款)或者展期(把貸款歸還的期限延長)的方式,來減輕企業的壓力。
對於企業問題較大的,會通過重組的方式解決,比如由另一外一個經營正常的主體(如原來的擔保人)來承接這個貸款。貸款重組要求借款人及擔保方式均不得弱於原來的借款人及擔保方式。
貸款清收 如果採取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問題的話,一般銀行會向法院起訴,查封、凍結、扣押企業名下的資產,通過劃轉企業銀行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拍賣企業的資產(當然現實中不少企業的資產都分別被抵押至不同的銀行,所以銀行常常只能拍賣抵押於本行的資產),來歸還銀行的貸款,如果企業的賬戶余額或拍賣的資產不足以覆蓋全部的貸款的金額,本筆業務又有保證人的,那麼銀行會向保證人進行追償,由保證人賠償。
這個階段的,如果有抵押物的,一般可以回收的貸款本金在90%以上(因為抵押物抵押時都是按0.7折及以下的比例抵押的);如果是保證的,可以收回的貸款本金在70%以上。
貸款轉讓 有些比較難以處理的,比如抵押物地理位置較偏僻不好處置或者保證人不配合,每次歸還一點點等等,銀行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及精力處理的,會統一打包賣給不良資產清收公司,過後不良資產清收公司無論收回的資金高於或低於銀行出賣的金額,均與銀行沒有任何關系。
通過第二及第三種方式處理後,仍然有缺口的部分,比如貸款1000萬元,通過上述方式最終只收回900萬元,那麼剩餘的這100萬元,就是真真正正的不良貸款,也是銀行確認無法追回的了,那麼銀行就會把這個差額核銷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核銷只是銀行的做賬方式,表明賬上沒有這筆不良金額了,但你和銀行的債務關系並沒有解除,如果將來有還款能力,銀行可能還會找你還款。
總結個人的不良貸款與企業的解決方式一樣,不過因為個人貸款的金額比較小,銀行一般都直接跳過第一步驟,直接從不良清收階段開始。銀行不是慈善機構,對於不良貸款,不會輕易接受損失,均會採取一切一切的措施,盡量降低損失的金額。
銀行收不回來的不良貸款,都會經過催收、資產處置、債務轉讓、核銷等幾個環節,針對每筆貸款的性質和金額,處理的流程和方法也是不一樣的。
比如助學貸款,我身邊就有一個例子,女性,畢業後,助學貸款一直沒有歸還,後來列印出來的徵信報告就顯示呆賬,期間失信人步入 社會 ,更換了聯系方式,銀行一直無法聯繫到她本人,以至於她都沒有經過什麼像樣的催收,現在生活如舊,呆就呆了,用她自己的話說,都不知道應該怎麼還。
說說最常見的房屋按揭貸款,這個貸款業務有一定的廣泛性。 就目前而言,住房按揭貸款屬於相當優質的貸款,一旦貸款人開始逾期,銀行就會電話及時進行提醒,詢問相關的原因。逾期三個月後,銀行就會和按揭人協商,將房屋出售,以便償還債務。
這個時候部分按揭人是會同意的,這個時候處理房屋的價格按揭人還有很大的話語權,如果這個階段也錯過,銀行就會起訴按揭人,銀行也就會毫無爭議的勝訴,房屋進入法院拍賣系統,至於售賣價格,以評估公司提供的價格,然後再打一個折扣。
部分銀行會把一批逾期的客戶打包,出售給資管公司,然後資管公司來和債務人談判,是協商處置還是走法律程序,就看談判結果。
市面上有抵押物的貸款,比如私人借款、公司為借款主體的抵押經營貸大致都是這么個流程。這也就是馬雲所詬病國內銀行業當鋪思想的根源所在。
再來說說無抵押性質的信用貸款,比如信用卡、信用貸、稅金貸等等,都屬於此列。 目前最突出的就是信用卡、信用貸,違約逾期的特別多。
一旦逾期後,銀行或者消金機構先自行催收,催收無果就會外包給專業的催收公司,其實套路都一樣,就是威脅恐嚇,打心理戰,爆通訊錄,搞的你顏面掃地。如果你心理強大,挺過這一階段,三方催收就會撤退,銀行和消金公司就會通過自己的法務批量起訴債務人,至於怎麼判決,就看證據了。
其中有一點是要關注的,就是信用卡的債務超過一定額度會有被刑事追討的可能 。這個沒有統一的判定標准,有欠幾十萬都沒被刑事立案的,有欠5、6萬就被刑事立案的。需要特別注意。
針對這些債務,一旦走入司法程序,判決後,債權人勝訴就會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有個執行局就是干這個的,原來叫執行庭。強制執行就是查找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線索,一旦發現有,該劃走的劃走,該查封的查封,查封以後就是等待拍賣。
總之,銀行對待清收不良資產是有各種手段的,債務人基本都是被動的。其實,個人類的不良貸款占所有不良貸款的比例基本都是九牛一毛,真正的不良貸款都在各地方以某些名頭掛著的,貸新還舊,循環授信掩蓋著,這才是最大的不良貸款。
㈤ 不良貸款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1. 資產重組。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對一些具有重組價值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不良貸款進行處置時,往往首先對這些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 進行重組,目的是為處置不良貸款構建一良好的財務基礎和經營基礎。對銀行來講,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方式的最明顯優點是:銀行
可以獲得提高債權價值回收率的選擇權,從而減少不良貸款的損失;同時,企業經營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錢不多。這些優點,可以用波蘭75 %以上的企業不良貸款以資產重組方式處置的成功經驗和國內銀行相關的成功案例證明。然而,這種處置不良貸款的方式需要:第一,銀行擁有高素質、經驗豐富的資產重組人才。而現實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嚴重缺乏這類人才。第二,相關的法律保障。例如,允許商業銀行持有企業股權。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管理體制,現行的《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投資持股,所以,商業銀行在以處置不良貸款為目的的資產重組過程中,只能以「顧問」的方式介入,而不能以「股東」的方式介入。這樣,如果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發生違約或「機會主義」行為時,銀行就處於不利的地位。第三,銀行承擔資產重組失敗、從而導致貸款損失的風險。因為銀行並不能事前對資產重組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完全的評估。總之,資產重組方式雖然為國有銀行控制不良貸款損失提供了新的選擇空間,但這種方式有著很高的時間成本和制度成本。
2. 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甚至可以將不良貸款轉化為正常貸款。但是,銀行如何判斷和證實借款企業是否滿足債轉股的條件,如何解決控股不控權問題,如何保證企業在緩解債務負擔後能夠實現正常經營,如何解決商業銀行的股權退出的渠道,等等,是事先難以完全確定的,或是在現行制度環境下不能確定的。這意味著,債轉股雖然能使銀行得到間接控制企業的權利,但是信息成本較高,處置不良貸款的時間成本高。
3. 不良貸款出售。不良貸款出售是指銀行通過市場把不良貸款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出售的具體方式包括招投標、協議、競價和拍賣等。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銀行能夠一次性剝離不良貸款,在較短的時間內直接收回現金流量。而且,這種方式的透明度高,交易雙方的成本收益
分攤結構相對清晰,信息成本相對較低。但是,不良貸款出售需要一個過程,需要發達的機構投資者市場和公開准確的信息披露,而這些往往是經濟轉軌國家(包括我國) 所缺乏的。採用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時,國有銀行還必須解決的另一個關鍵性難題,就是如何找到一個交易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國內外的經驗表明,由於市場投資者和銀行對不良貸款的定價通常會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銀行往往對要出售的不良貸款打一個很大的價格折扣,才能使市場投資者接受。此外,我國商業銀行在拍賣抵債資產時,還要上繳20 %的所得稅和大約5 %的拍賣費。這種方式的好處是現金回收速度快,交易透明度高,但要承擔較高的價值損失和交易成本。
4. 證券化。指將不可交易的間接信用工具轉化為可交易的直接信用工具。這里是指將不良貸款證券化。基本做法是:銀行先將不良貸款集中,然後重新分割組合,再將其轉賣給市場投資者,從而使此項(或此組) 不良貸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消失。對商業銀行來講,不良貸款證券化的好處是可以引入新的資金來處置不良貸款,也可以加快處置不良貸款的速度。但是,國際經驗表明,能夠成功實施證券化處理並在二級市場出售的不良貸款,主要是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因為這種不良貸款的價值相對完好,現金流也相對清晰穩定。我國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中大部分是信用貸款,而且相當部分的貸款合約要素不全,有房地產抵押的不良貸款所佔比例很小。這種貸款的結構和類型很難滿足證券化過程中市場投資者對風險控制的要求,因此,很難對這類不良貸款進行證券化處理。
5. 合資經營( Partnership)。簡單講,合資經營就是由不良貸款的交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作公司」或「合夥公司」來處置不良貸款。「合作公司」日常經營由投資方全面負責,按股份分享不良貸款處置收益。在我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率先於2002 年宣布與美國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公司分別設立了兩家專門處置不良貸款的合作公司。我國商業銀行為了規避現行《商業銀行法》的約束,採用了一種變通的方式,即用合作協議的方式與投資者共同經營不良貸款。這種交易結構實際上是交易雙方節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一種制度性反應。因為,在不良貸款交易中,交易雙方的信息往往不對稱,銀行難以確切地知道所有的潛在收購者和他們的出價,收購者也難以證實銀行是否充分地披露了不良貸款的真實信息。此外,交易雙方對
不良貸款價值的未來變動所擁有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用合夥公司這種合約安排替代不良貸款出售合約,可以節約處置不良貸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因為在企業內部,信息可以被更現成地交換,雙方也更願意合作。我國商業銀行選擇這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是,採取這種方式可以馬上得到一個折價收益(即將不良貸款折價賣給投資者),然後通過將有剩餘價值的不良貸款折股參與合作協議(或合資公司) ,又可以得到股權收益,從而提高了處置不良貸款的整體效益。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可以從韓國處置不良貸款的成功經驗得到印證。相對前述幾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合資經營這種交易結構能夠較好地兼顧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時面臨著的時間約束和價值約束之間的矛盾。但是,這種交易結構有著較高的簽約成本和制度供應成本。
㈥ 不良貸款 怎麼處理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方式如下:
1、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將不良貸款轉讓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一般需要打折出售。
2、司法執行。銀行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資產。對不良貸款的進行拍賣,房產拍賣價格可能只有市場價格的五折至九折。本息總額面臨少許價格風險。
3、墊資過橋。第三人出資墊還銀行貸款,原貸款結清,銀行重新發放新貸款。墊資費用月息費合計約5%~6%。因為出資人的風險較大,可能出資人臨陣變卦。
4、其他處置方式。採用資產重組、破產清算、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㈦ 不良貸款重組方式
法律分析:1. 資產重組。2. 債權轉股權。3. 不良貸款出售。4. 證券化。
法律依據:《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並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