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能貸多少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第二、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承包抵押經營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包括地上附著物)認定價值的50%-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的貸款銀行。
法律根據: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時,其地上附著物一並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餘使用年限。
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底押貸款嗎
現在可以了,具體實施情況,請咨詢當地農業或者金融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要求,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日前,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個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扎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台搭建、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靠實職責分工,扎實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跟蹤指導和評估總結。
「兩個辦法」要求,試點要依法穩妥規范推進,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兩個辦法」均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及緩釋機制,保證試點平穩運行。
⑶ 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能貸多少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具體的權利內容是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設立抵押權並換取貸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包括地上附著物)認定價值的50%-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是可以抵押貸款的。我國政策有相關規定,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 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⑸ 2017年農村農民必知的最新土地政策有哪些
2017年農村農民必知的新土地政策有哪些?
1、明確土地確權完成時間
國土部、財政部、農業部在2017年1月6日聯合發布《關於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到2018年底,完成權屬清晰、無爭議的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7、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新要求
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加強農村土地利用供給的精細化管理,為農村地區同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做好服務和保障。
(5)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統計表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⑹ 什麼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承包合同取得對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可獲得銀行的貸款,是對土地資源的一種利用,使承包人或者可以獲取的資金來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開發,或者可以利用融通資金從事其他方面的非農產業,一方面一定程度上解決剩餘勞動問題,避免勞動力的閑置,另一方面,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由於農業是經濟生產與自然生產的過程,土地是否產出很大程度上依賴大自然的因素,非農業的收入來源可降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實現的風險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缺乏資力的主體轉向擁有充足資力的主體。一般說來,這種情況有利於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