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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主任借名貸款

發布時間:2023-01-03 00:10:10

㈠ 信用社主任利用職權和當事人簽訂合作協議貸款一百多萬,未將貸款打到當事人的賬戶上,屬於違規違法嗎

肯定違法。從描述看,本身利用職權簽合同貸款就違法。

㈡ 我朋友從農信社貸款,由於區域原因在信用社主任及信貸員的操從下,讓我頂名為朋友貸款。

估計這事有點困難,因為這筆貸款的借款人是你,這是事實,你自己簽訂了借款合同的,那麼借款人就是你,而且借款合同上應該有相關約定,是你的借款必須用於合同上的用途,如果挪作他用,則還要向你收取罰息。貸款事實是你和信用社產生的,貸出來的錢誰用了,是你和你朋友之間的事。信貸員貸前調查不力,給信用社資產帶來風險,是信用社內部的事情,內部處理,但無論他是否造假,你向信用社借了錢,這是事實,借據和借款合同是你們真實簽訂的。

綜上,信用社向你催收貸款是完全合法的。你也可以舉報員工違規放貸,他會受到內部處罰,但不會改變你借款的事實。建議你盡量想辦法找到你的朋友追回那筆錢,也建議你和看到的網友,千萬不要隨便幫別人貸款,只要是自願簽署了借款合同,就代表你同意到期還款付息,字不能亂簽啊!
樓主可以噴我,但我是實話實說,希望你考慮我的建議。

㈢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黃某系某縣信用聯社下屬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額的核放貸款的權利,採取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手段,先後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數份,發放信用貸款金額達近幾十萬元。信用聯社在稽核檢查時發現該情況,責成黃某收回貸款。由於黃某和別人合夥做生意虧本,直至案發時,黃某尚未償還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時歸還利息。 【分歧】對於此案,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擔任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據占為己有,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1條,構成職務侵佔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方面採用冒用他人名義的手段,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93條,構成貸款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來分析下本案黃某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是具體詐騙罪名,而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在於其特殊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在客觀表現方面並不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行為人僅表現為採取編造虛假理由等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貸款手段,其騙出的貸款是據為己有。而在本案中黃某客觀行為上確採用隱瞞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擔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審批貸款的漏洞,否則不可能取得貸款。因此,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其次,看案黃某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本案中先要確定黃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農村信用社的性質,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屬企業而非國有企業。因此黃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體符合職務侵佔的特殊范圍內的人員的主體身份。利用其職務之便是職務侵佔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黃某的行為也符合,但職務侵佔罪還有個特點就是其主觀故意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在本案中黃某按期歸還利息,就表明其並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最後,分析黃某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合本案,一方面,黃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貸款審核權,冒用他人身份證,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從而將信用社的資金挪出歸自己使用。另一方面,當被本單位發覺後,便責成其收回。這也印證了該貸款貸出完全是黃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得逞的。否則,上述貸款是無法貸出的,並且黃某按期歸還的貸款利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黃某構成挪用資金罪。(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㈣ 農村信用社冒名假名借名貸款的處罰細則是怎麼樣的

河北保定清苑何橋鄉農村信用社主任翟長盼 冒名貸款數額巨大 知法犯法 詐騙國家錢財 違法亂紀國法不容
上級部門不作為推三阻四 法律何在

㈤ 農村信用社主任私自借款給個人,利息是3分,算違法嗎

如果是私人的錢那麼不違法,但是應該算是高利貸了,高利貸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如果總公家的錢私自借貸,那就是摞用公款,是犯法的,

㈥ 信用社知情條件下辦理借名貸款違不違法

不違法
因為被借名的人和銀行是在合同等上面簽字確認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

㈦ 信用社主任能給黑戶放款嗎

從原則上講信用社主任是能給黑戶放款的,但是風險很大。信用社主任是有這個權利的,但是通常來說信用社主任不會這樣去做,因為如果飯了貸款可能會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除非是給個人的朋友或者給親戚,一般的客戶是不會給放款的。
一、信用社貸款產品
主要有農村工商貸款、消費貸款、學生貸款、房地產貸款、農民貸款、農村經濟組織貸款及其患者貸款等。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貸款申請金額、期限、幣種合理;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道德品質良好,遵紀守法,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7.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活期存款賬戶,可以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有效擔保和抵押(質)擔保。8.貸款人要求的患者條件。事實上,所有銀行的貸款條件都需要良好的信用。
二、貸款黑戶
貸款黑戶是指因信用記錄不良而不會被批准在銀行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及其用戶相關業務的人。「黑戶」的定義比較寬泛,具體是指信用卡消費透支後,在還款日前兩次以上未還款,導致銀行催收的客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中有兩次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人,5年內將無法在各類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擔保和辦理信用卡。不良信用記錄不能人為消除,這些信息在一定時間後會自動從信用報告中刪除。
綜上所述,只要在以後的信用活動中誠實守信,按時還貸,不好的記錄會逐漸被好的、積極的記錄所取代。在一段固定的時間後,信用報告將不再顯示發生在之前的不良信用記錄。

㈧ 信用社主任違規發放貸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會對其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違法發放貸款罪簡單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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