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商銀行貸款利息多少
農村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在央行基準利率上浮動,央行基準利率如下:
1、短期貸款:一年(含)以內貸款利率為4.35%。
2、中長期貸款:一年至五年(含)貸款利率為4.75%;五年以上貸款利率為4.9%。
3、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五年(含)以下貸款利率為2.75%;五年以上貸款利率為3.25%。
具體以農商銀行貸款合同上的利率為准。
拓展資料:
利息計算公式作為銀行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等等計算的一種基本計算方式,無論在銀行的日常結賬環節還是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都發揮了不小的作用,而且其作用將會越來越大。
利率也稱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內利息與本金的比率,一般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種。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以萬分比表示。
如年息九厘寫為9%,即每千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0元,月息六厘寫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日息一厘五毫寫為0.15‰,即每千元存款每日利息1角5分,我國儲蓄存款用月利率掛牌。為了計息方便,三種利率之間可以換算,其換算公式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
利息計算公式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第一,計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儲蓄存款利息計算的基本公式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第二,利率的換算,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換算關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除此之外,使用利率要注意與存期相一致。
第三,利息計算公式中的計息起點問題
1、儲蓄存款的計息起點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計付利息;
2、利息金額算至厘位,實際支付時將厘位四捨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儲蓄年度結算可將利息轉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種儲蓄存款不論存期如何,一律於支取時利隨本清,不計復息。
第四,利息計算公式中存期的計算問題
1、計算存期採取算頭不算尾的辦法;
2、不論大月、小月、平月、閏月,每月均按30天計算,全年按360天計算;
3、各種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如遇開戶日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則以到期月的末日為到期日。
⑵ 農村商業銀行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⑶ 在你們銀行里借100萬,每個月的利息有多少錢
1、保本固定收益型:大致年化收益率在4%,這種收益是比較高的,且屬於低風險類產品。雖然沒有5年期的,但是如果連續贖回和購買,反復操作(也不費事哈,手機銀行即可操作)五年總收益在20萬左右,中途考慮年化收益率的波動。這樣計算,月平均收益可以達到3333元,比大額存單類存款月均收益高428元,5年總收益之差超過2.5萬。
2、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是目前銀行系產品收益最高的。但因為定義為非保本型產品,屬於中等風險,所以適合穩健型投資者購入,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時,承擔較小風險。目前由於處於資金回籠高峰期,各大銀行紛紛推出高收益產品。這款產品大部分年化收益率已經超過5%,最高達到年化收益率6.6%。如果反復購買贖回,連續操作,五年總收益大致在30W左右,月平均收益可以達到5000元。這已經是銀行類金融產品收益最高的了。五年總收益比普通存款利息多13.5萬,比大額存單利息多12.57萬,比保本型產品多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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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達到月平均利息收入8000,那就相當於年利率9.6%,這在銀行類金融產品中,至少現在是不可能的。要知道,隨著收益率或利率的提高,銀行獲取利差的空間將被極度擠壓,現在銀行的貸款利率也沒有達到9.6%,你說這可能嗎?資金成本太高,銀行攬這筆資金還有什麼用呢?銀行可從來不做虧本的買賣。當然,在其它非銀行金融平台,或許可以找到收益率在10%左右的理財產品,但是收益與風險從來都是成正比的,過高的收益率,必然意味著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⑷ 揭陽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條件
具備償還能力。位於揭陽市的農村商業銀行內進行貸款需要貸款人具備償還條件後才可放款,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⑸ 農商銀行貸款利率是多少
五年息為基準利率4.75%。
各地農村商業銀行系統是獨立的,貸款利率都是以央行基準利率為參照,再結合自身情況決定的,不同的貸款產品利率不同。央行貸款基準利率是1年以內,利率4.35%,1-5年,利率4.75%,5年以上,利率4.9%。
各地農村商業銀行針對客戶的不同貸款需求有提供多種貸款業務,如信用貸、抵押貸、房屋按揭貸等,貸款利率一般會結合貸款人資信條件,在央行基準利率上下浮動0-30%,以實際下款利率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⑹ 你好,請問,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成文日期:2002-01-07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0〕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鑒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除外)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管工作將於2002年底結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各地國家稅務局給予配合。
頒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是加強營業稅管理,推進營業稅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保證營業稅收入,確保完成2002年稅收任務的重大措施,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保證此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是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章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第四章 營業額的確定
第十一條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外匯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外匯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第十五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二)儲金業務保險公司如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條 外幣摺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後計算營業額。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允許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
第五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八條 貸款業務,按《國家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執行。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第二十一條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報送下列資料:(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三)《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四)《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分別向國、地稅機關各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是否需要報相應的空表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實行電子申報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⑺ 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是多少
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是依照央行貸款的基準利率為標准,按照貸款人的具體情況調整,下限是基準利率的0.9倍, 上限是基準利率的2.3倍。具體如下: 1、農村信用社商業貸款利率:6個月以下(含6個月的)利率是5.60%,6個月至1年(含1年)利率是6.00%,1年 至3年(含3年)利率是6.15%,3年至5年(含5年)利率是6.40%,5年以上利率為6.55%; 2、農村信用社公積金貸款利率:5年以內(含5年)是4.00%,5年以上的是4.50%。 接下來小編就來簡單介紹一下申請農村信用社貸款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申請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的資料 1、申請人填寫個人貸款申請表,並填寫真實信息; 2、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戶口本; 3、提供家庭財產情況的說明以及申請人提供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示收入證明; 4、財產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以及根據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