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的房產證能不能貸款
農村的房產證是可以貸款的。可以申請銀行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為保證貸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憑證,通過一定的契約合同,合法取得對借款人財產的留置權和質押權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貸款。
(1)農村可以用房產證貸款買車擴展閱讀:
關於宅基地能否抵押,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據該法,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
❷ 貸款買車可以用自建房抵押嗎
一般按揭貸款買車是需要提供房產證明的,那麼如果一個人在外地有一套自建房,在想要買車的城市沒有房子,他可以憑那個自建房貸款買車嗎?
我是溫江人,在溫江有自建房,我想在成都貸款買車,但在成都無房,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辦汽車貸款嗎?我的自建房沒有房產證,而且戶口因征地被收了,用身份證可不可以辦理?
銀行針對車貸客戶必須要有房產這一問題,是因為汽車屬於流動資產,而在辦理汽車按揭的時候,客戶提供房產證明只是作為固定居所的一個輔助證明,而不是抵押客戶房產,所以客戶提供自建房也可以辦理汽車按揭貸款。戶口薄被收了,可以在當地派出所憑身份證列印一份常住人口登記卡加蓋當地派出所鮮章,證明你的戶籍所在地。
看來自建房是可以用來貸款買車的,相關的手續資料還是要具體咨詢相應提供貸款的機構。
❸ 農村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一般情況下,農村的房產證是不能夠申請貸款的;因為我國農村土地的性質是集體所有,而農戶僅有使用的權力;按照規定,申請抵押貸款的物品,要求必須是具備自由轉讓條件的,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未經徵用,不得上市流通,所以也不具備抵押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❹ 農村房產證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農村房產證不可以貸款。主要是農村住房只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無房屋所有權證,即農村住房缺乏登記、確認制度,產權不明晰。因此,農民辦理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農村房屋需經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權單位即村委會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❺ 鄉下的房產證可以在銀行貸款嗎
農村的房產證是可以貸款的。可以申請銀行貸款。
住房抵押貸款是銀行為保證貸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產、有價證券及其他憑證,通過一定的契約合同,合法取得對借款人財產的留置權和質押權而向其提供的一種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❻ 可以用房產證貸款買車嗎
用房產證是可以貸款買車的。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
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
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
面簽銀行;
4.
銀行報卷和審批;
5.
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
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
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
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
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❼ 農村的房產證能不能貸款
農村的房產證不能貸款,沒有商品屬性。農村房子不能在房地產市場自由交易買賣,不流通房產不具有房地產抵押價值。農村房產證貸款,銀行審核不過關,不會放貸。
❽ 農村的房屋產權證能不能抵押貸款買車
國家從2015年開始開展農村房屋產杷和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試點,是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
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做好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有序。「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要堅持於法有據,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圍內開展,待試點積累經驗後再穩步推廣。涉及被突破的相關法律條款,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試點地區暫停執行。
二是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抵押僅限於流轉期內的收益。金融機構要在財務可持續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是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系,慎重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工作。
四是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完善試點地區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平台搭建、風險補償和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政策,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平穩實施。
二、試點任務
(一)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在防範風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礎上,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強制度建設,引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試點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明確貸款對象、貸款用途、產品設計、抵押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業務要點,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力度。
(二)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農村金融服務。金融機構要結合「兩權」的權能屬性,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簡化貸款管理流程,扎實推進「兩權」抵押貸款業務,切實滿足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對金融服務的有效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剩餘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有效增加農業生產的中長期信貸投入。鼓勵對經營規模適度的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
(三)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做好風險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礎支撐。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對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並抵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依託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多級聯網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建立「兩權」抵押、流轉、評估的專業化服務機制,支持以各種合法方式流轉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用於抵押。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有效調動和增強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
(五)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增強試點效果。人民銀行要支持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參與試點,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研究差異化監管政策,合理確定資本充足率、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試點地區要結合實際,採取利息補貼、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公司、利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提供擔保、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建立「兩權」抵押貸款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人民銀行會同中央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稅務總局、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成立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統稱指導小組),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的各項要求,按照本意見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開展試點,並做好專項統計、跟蹤指導、評估總結等相關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
(二)選擇試點地區。「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以縣(市、區)行政區域為單位。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主要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較好的地區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原則上選擇國土資源部牽頭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開展。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封閉運行、風險可控原則向指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試點縣(市、區),經指導小組審定後開展試點。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分別或同時申請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三)嚴格試點條件。「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率高,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全,交易行為公開規范,具備較好基礎和支撐條件;二是農戶土地流轉意願較強,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勢頭良好,具備規模經濟效益;三是農村信用環境較好,配套政策較為健全。
(四)規范試點運行。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相關單位,根據本意見出台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意見和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信貸管理制度並制定實施細則。試點地區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嚴格落實試點條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支持政策,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送指導小組備案。集體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草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五)做好評估總結。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及時提出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加快推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試點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和指導,開展年度評估。試點縣(市、區)應提交總結報告和政策建議,由省級人民政府送指導小組。指導小組形成全國試點工作報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全部試點工作於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權。試點涉及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等相關法律條款,由國務院按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國務院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❾ 農村房產證可以貸款嗎,不可以
農村房產證不可以貸款。農村住房僅有集體土地使用所有權證,無房屋產權證,即農村住房欠缺登記、確定製度,使用權不明確。因而,農戶辦理鄉村住房抵押貸款,農村自建房要經過房屋土地所有權單位即村民委員會允許,並且,抵押人一定要對抵押物擁有資產處理權,以共有財產作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允許。以上就是農村房產證可以貸款嗎相關內容。
房產證抵押貸款最 快要 20 多天,比較慢 要 45 天 左右。從用戶 遞交貸款材料申請貸款的那一刻起,一般只需要 20 天左右的時間就能拿到貸款。但這是大多數情況,假如因為不同類型的借款資質之間 涉及 步驟比較多,得用 30 天到 45 天的時間。本文主要寫的是農村房產證可以貸款嗎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❿ 農村的房產證能不能貸款
農村的房產證是否能貸款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農村的房子有房產證,要看一下房產證是集體頒發的還是國家頒發的,如果是村集體的房子,不能夠拿到銀行申請貸款。農村房產證貸款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現在國家對於農村房產證也有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如果能夠滿足條件,也能夠開放,不過不是每座城市或者每家銀行都承諾能夠貸款,需要了解清楚;
2、要考察一下農村自建房貸款的對象,年齡在18到60歲之間,並且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對於個人的房子還需要得到鄉鎮建設部門的批准,符合當地的發展規劃,另外還需要拿到建設部門的證明材料,或者相關的文件;
4、除此以外要查詢一下貸款人本身的徵信問題,有償還能力,徵信狀況要良好,這時候可能才會考慮是否放貸。
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房產證,房子本身就歸於村委會集體所有,所以不能夠從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有一些房子房齡比較久,雖然拿到了房產證,這種房子的質量達不到標准,已經規劃為危房,也滿足不了到放貸條件。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