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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貸款利率高

發布時間:2023-03-13 20:04:09

❶ 並購貸款利息如何資本化,怎樣操作的

隨著資本經濟的發展,企業並購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在企業並購過程中,如果收購方資金不足,通常採用商業並購貸款或是信託融資的方法融資。在此情況下,並購貸款利息和信託融資利息如何資本化才能保證利益最大化呢?小編通過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並購貸款利息資本化
在中國的銀監部門推出商業並購貸款政策之前,企業不能公開的使用銀行貸款開展並購,所以也就不存在並購借款利息資本化的問題。2008年,銀監會推出商業並購貸款政策後,為股權並購而發生貸款的情況增多,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資本化?我認為不可,原因是並購貸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資本化的條件。分析如下:
關於利息費用資本化的規定,見「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該准則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該准則第五條規定「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根據上述描述,並購貸款利息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一)投資一旦確定,從簽約、付款到工商登記過戶一般不需要很長時間(前期的選擇和洽談過程不包括在內),一般情況下,付款之後甚至簽約之後,被收購企業的權益就歸屬於收購方了。
(二)從企業取得並購貸款時間看,並購貸款一般在企業取得並購股權後才可取得。因為提供並購貸款的銀行一般都要求以並購股權作為質押,並購股權也只有等到過戶手續完成後,才能夠辦理。過戶手續都完成了,並購也就完成了。這時候,企業才拿到並購貸款(可見對並購貸款操作的某些規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況下,不支付資金,被收購方又怎麼可能同意辦理股權過戶呢?所以與之相關的是各種名目的過橋貸款的出現)。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購建過程中發生借款利息的問題。即使個別情況,企業在並購還沒完成前已經取得了並購貸款,這個過程也是較短的,一旦收購完成,就需要停止資本化。從重要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也沒有資本化的必要。
(三)並購完成後,收購方就會取得相應收益,並購貸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從收入費用配比角度,這部分利息也不宜資本化。
二、信託融資利息資本化
通過信託融資收購企業股權的一般路徑是:收購方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協議——信託公司代持被收購企業股權——收購方與信託公司簽署股權託管協議,收購方實際行使在被收購企業中的管理權——收購方逐步從信託公司收回被收購企業股權。
與並購貸款操作方式不同,信託融資並購是取得對收購企業的實際管理權在先,而支付資金在後。
這時候,收購方要支付給信託公司代價就包含信託本金和利息,這部分利息實際上已經轉換為收購代價,是可以資本化的。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規定「 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這時候,收購方支付的現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購成本的一部分。由於收購方一般實際享有信託公司代持股權階段的被收購方收益,所以,對於該段期間的被投資方分紅,可以相應減少收購方的投資成本,如此實際上也可以抵減信託融資利息實際資本化所帶來的投資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購方在賬務中錄入了投資成本後,就應該對投資項目進行公允值計量,這是後話。
綜上,我們可知並購貸款利息以及信託融資利息都可以資本化來達到資本的利益優化,在企業並購融資中,由於融資方式的不同,貸款利息的資本化方式也不盡相同。
(來源:資雲網)

❷ 工商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2)並購貸款利率高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❸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利率一般是多少,與那些條件掛鉤

所謂並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普通貸款在債務還款順序上是最優的,但如果貸款用於並購股權,則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利率,如果企業效益好,國家政府又支持,下浮10%都是可以的,一般的話也就上浮3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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