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4倍這條出自哪部法規第幾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該意見第6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1)違約金不超過四倍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Ⅱ 欠款不還,我可否主張四倍於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求解答
可以,但是違約金與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之和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維護社會公共利息,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造成事實上的不公。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於出借人來說,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所遭受到的損失是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借款利息進行了限制,原因就在於民間借貸比銀行貸款更容易借貸,其風險性更高。為了規範金融市場,防止高利貸現象,需要對盲目的逐利行為進行約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加起來如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屬於變相地放高利貸。
因此,當事人既約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同時支持,但兩者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如約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或者違約金其中一項就已經達到或者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只支持一項即可,對另一項應予以駁回。
Ⅲ 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金額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法院保護不超出 銀行貸款 四倍利率。該規定把握了國家經濟政策精神,體現了國家對金融秩序的調控,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因此,在審理其他類型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在處理約定按期支付遲延履行金案件時,可將遲延履行金轉化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標的為50萬元,約定遲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 違約金 與主合同標的比較,得出實際比例為月6%,明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至於參照的貸款種類,可按違約的時間確定是短期還是中長期。 總之,針對無法量化「違約損失」,在沒有可供適用的法律規定時,可參照相關法律規定精神進行衡量酌定違約金。 在當代社會所有的合同當中幾乎都會約定違約金,因為雖然合同簽訂之後雙方都應當履行,但是卻也有存在很多人,因為特殊原因情況下必須要 解除合同 而導致 違約責任 的產生此時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在 股權轉讓 方面的違約金,而這個比例的確定的話跟普通的合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