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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跨縣域貸款

發布時間:2023-04-19 00:14:23

㈠ 如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縣域信貸投放

政策引導等。
1、政策引導:政府可以出台相關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縣域的信貸投放。
2、加強宣傳:政府可以加強對縣域經濟的宣傳,提高縣域經濟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昌鎮,吸引金融機構加大對縣域的信貸投放。
3、加強合作:政府可以與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共同推動縣域經濟發展。
4、加強監管:政府可以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確保其合規經營,防範金融風險。加大對縣域的信貸投放,有助於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培做提高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水平,縮小城鄉金融差距,也需要注意防範金融風險,加強對金融機構和縣域企業的監管,確保金融服務耐中粗的安全和穩定。

㈡ 解決農村貸款難,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已經出台的主要政策有:一是改進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的支農服務工作。現在,全國92.6%的信用社開辦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二是明確金融機構對農村社區服務的義務。國家要求金融機構將其在縣域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於支持發展縣域經濟,包括支持農民發展生產。三是採取有效辦法,引導縣及縣以下吸收的郵政儲蓄資金迴流農村。四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嚴格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吸引社會資本和外資,積極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五是針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實際情況,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

㈢ 農村信用社貸款有沒有地域限制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村信用社」,是農村根據自願原則組織起來的集體合作金融機構,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其成立宗旨是為農民,為社員服務,其特點為:由農民投資入股資金優先,服務於入股社員的貸款需求;與一般金融機構相比有較強的自助性、合作性特點,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合夥制——歸集體所有。
農信社只有信貸機構。沒有一般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機構、人力資源機構等。
其職能一般如下:
對公存款、 信貸業務、 結算業務、 中間業務——針對企業
儲蓄業務、 信貸業務、 帳戶業務 中間業務、 保險業務 ——針對個人
可見農村信用社貸款是有地域限制!

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發起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
(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
(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
(八)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九)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准備;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佔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除應符合第六條(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條(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
(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中應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戰略投資者。第九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不得向農村商業銀行入股。第十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一條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境內非金融機構屬重組改制的,重組改制後,該企業主營業務、主要控制人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其重組改制前的經營年限及業績可連續計算;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具備補充農村商業銀行資本的能力,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㈤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4)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源拆悉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御隱: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雹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單家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在兩家及兩家以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改制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㈥ 我在鄉鎮農村信用社有貸款,還可以在縣城農村信用社貸款嗎

在鄉鎮的農村信用社有貸款,一般在縣城裡面的農村信用社就貸不了款了,詳細情況可以咨詢縣城農村信用社的客戶經理。

㈦ 銀監會對跨區域貸款的規定

對發放跨地區貸款,現行規章一般是不贊成甚至是禁止的。跨區(片)貸款由於存在多頭貸款的可能性,增加了貸款風險,因此跨區(片)貸款一般都是按照違規貸款來處理的。 根據專業人士透露,銀行一般不可以跨區域發放貸款,但可以跨區域辦理抵押。
拓展資料
一、貸款。
貸款(電子借條信用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二、三性原則。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一)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二)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三)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例如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三、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即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採用按月等額還款的一種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多數銀行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都採用了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相同;
(二)等額本金還款。即借款人將貸款額平均分攤到整個還款期內每期(月)歸還,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還款日間的貸款利息的一種還款方式。這種方式每月的還款額逐月減少;
(三)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即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貸款適用〕,貸款按日計息,利息按月歸還;
(四)提前償還部分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金額,一般金額為1萬或1萬的整數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出具新的還款計劃書,其中還款金額與還款年限是發生變化的,但還款方式是不變的,且新的還款年限不得超過原貸款年限
(五)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即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金額,償還後此時貸款銀行會終止借款人的貸款,並辦理相應的解除手續;
(六)隨借隨還。借款後利息是按天計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隨時都可以一次性結清款項無須違約金。

㈧ 農村戶口能在縣城裡其他銀行貸款嗎

需要看您貸款做什麼用途,農行針對不同貸款用途,會有不同的政策,若是農戶,還有針對農戶的小額貸款
農戶小額貸款是指中國農業銀行對農戶家庭內單個成員發放的小額自然人貸款。每戶農戶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員申請農戶小額貸款。
申請農戶小額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5年(含);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二、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個人貸款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開展評級,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一般級及以上;
三、收入來源穩定,具備按期償還本息的能力;
四、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行業、環保政策,貸款用途合法;
五、品行良好,申請貸款時無逾期未還貸款(經總行或一級分行認定的,因重大自然災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還貸款除外);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詳詢當地農行。

㈨ 農村信用社貸款可以縣一個縣內不同一家辦理嗎

農村信用社貸款可以一個縣內桐迅不同一家辦理。貸款資質較好,負債較少的情況下是可以叢輪孝一個縣內滲稿不同一家辦理的。

㈩ 農村金融部門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思考:普惠金融貸款好批嗎

隨著我國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實施縣域金融部門在支持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使縣域經濟回暖跡象明顯。但是受國際、國內形勢及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縣域的經濟形勢仍不容樂觀,金融在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力度上仍有待於進一步加強。2010年國家已確定將繼續實施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那麼縣域金融部門應如何落實這一政策,在支持縣域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呢?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有商業銀行有效信貸投入明顯不足。縣域國有商業銀行受信貸管理政策的限制,在貸款產品投入上受限,有些企業和客戶無法取得融資業務,特別是由於受總行中小企業信貸准入政策的影響,近年來中小企業貸款停牌,削弱了傳統業務優勢。並且商業銀行上級部門權力過分集中,縣級支行雖然對國家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有足夠的認識,但是沒有決策權,只重視存款,弱化貸款,造成了存貸差過大的現象,使商業銀行的新增存款以上存的方式流出本地,削弱了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作用。另外,商業銀行將信貸風險與信貸人員的職位、工資、獎金等掛起鉤來,並追究終身責任,而正面的激勵和動力卻相對不足,功過不能相抵,獎罰不相匹配,導致信貸人員持有一種「從緊從嚴」的放貸心態,甚至出現惜貸、懼貸現象。
(二)金融部門執行國家政策遲緩。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抓緊制定鼓勵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實施辦法,建立獨立考核機制:依法開展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但是現在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還未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和具體措施,使我們雖然體味到了國家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政策的溫暖,但是短時間內卻無法獲得真正實惠。
(三)金融服務水平有待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審批環節多,工作重復性高,增加客戶辦理貸款等候時間。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審批通常通過總行對一級分行、級分行對二級分行、二級分行對旗縣支行等逐級授源宴權。企業推薦,授信過程較長,並且在各級行內均要經過若幹部門、若干環節,這樣就貽誤了銀行爭取優質客戶、開拓信貸市場的機會,同時也給企業融資帶來若干不必要的負擔,更不能完全有效地防範貸款風險。機制體制不完善制約信貸業務發展。一是信貸業務流程不完善。目前信貸業務多樣性、綜合性的要求與現行部門管理單一性、專業性之間及市場差異性與制度統一性之間的矛盾,實質上造成了管理層與執行層的偏離,難以構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的良性機制。二是信貸決策鏈與決策周期旅裂手較長。由於客戶特徵各異,而業務涉及部門、審批等環節較多,因此經常會出現市場需求與審批流程之間的不協調,造成市場和客戶的流失,使得業務發展速度不能滿足客戶需求。
(四)真正能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機構缺乏。由於目前縣域貸款風險防範、轉移、分擔、補償機制不健全、缺少真正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的機構,而商業銀行發放中小企業貸款基本上實行抵押擔保方式,這也是一直以來困擾中小企業融資的「瓶頸」,從而也造成了金融部門「難貸款」和企業「貸款難」現象並存,影響了縣域經濟的發展速度。
(五)金融生態環境仍不容樂觀。當前,縣域金融生態環境,特別是農村地區信用環境沒有得到有效改善,導致農村金融部門的不良貸款逐年上升,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銀行的惜貸、懼貸。

二、對策建議

(一)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農村金融改革整體方案要求,推進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各項改革,強化為「三農」服務的市場地位和責任。積極扶持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加快村鎮銀行的組建步伐,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不斷發展壯大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揮支持「三農」主力軍作用。在發揮現有商業性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作用基礎上,積極推進政策性涉農保險公司的組建。積極鼓動國有商業銀行到縣域增設服務網點,發揮國有商業銀行服務「三農」的作用。組建農民信用互助協會和中小企業信用互助協會,發揮協會的信用擔保作用。
(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為銀企發展創造條件。由縣金融辦和人民銀行牽頭,組織發拆嫌改、經貿、農牧業、建設等相關部門建立定期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搭建起政、銀、企溝通合作平台,通過定期組織召開銀企座談會、企業項目推介會等形式,宣傳金融政策、介紹金融業務,向金融機構推薦優勢項目,實現銀企良性互動,實現企業資金需求與銀行信貸供給的有效對接。
(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中發揮作用。當前,仍需要強化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為金融部門創造和諧、寬松的發展環境和良好法制環境。一是央行要加強徵信體系建設,普及徵信知識,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建立完善信用披露制度及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嚴格履行賬戶管理、外匯管理和現金管理等職責,防範借款人逃廢金融債權。二是政府執法部門要規范執法行為,依法保護金融債權,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增強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信用觀念,建立和維護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三是地方財政出資獎勵金融部門。地方財政每年應拿出一定金額的資金,對放貸積極性高、貸款增加額度大、貸款增長比率高的金融部門,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四)金融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當前,國家實施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為縣域金融加快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各金融部門應積極擴大信貸投放規模。一是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進一步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體系。國有商業銀行要發揮在網點、資金、技術、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完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功能。農村信用聯社要突出「立足地方」的特色,全力做好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工作。二是區分不同層次,主動靈活地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深入實際,開拓信貸市場,滿足各類企業正常、合理的資金和服務需求。三是努力開拓創新,建立與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相適應的金融產品、服務方式。金融機構要主動向中小企業推介金融信貸產品:要積極靈活的運用各種金融工具為中小企業提供結算、匯兌、轉賬和財務管理等多種金融服務。要通過票據融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五)金融部門要努力實現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經濟建設。近幾年,隨著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存款余額、貸款余額都有了較快的增長。但是,在存款和貸款持續增長的同時,金融存貸差也在逐步加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就當前金融促進經濟若干意見》精神,各級政府部門應該抓緊制定詳細的配套措施,真正的使縣域內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經濟建設,這樣,縣級金融機構才能在保證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拓展貸款業務,簡化擔保程序,擴大貸款規模,真正為縣域經濟發展服務。農村金融部門應強化金融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工作,挖掘信貸增長潛力,以緩解存款過快增長,信貸投放不足帶來的壓力。積極推行以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和應收賬款、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擔保模式,著力支持中小企業資金短缺。同時,金融機構要加快推進自身改革,建立健全運行規范、管理科學、內控嚴密、運轉高效的信貸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
(六)加快擔保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就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30條意見》的精神,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的防範、轉移、分擔、補償機制,加快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加快組建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強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協作,加大對擔保機構的監管力度,拓寬擔保業務范圍,努力解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融資「瓶頸」問題。大力發展以個人財產抵押、倉單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多種擔保方式,有效解決中小企業抵押擔保難問題。
(七)強化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原則,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發展。加大對民生工程、「三農」、區域協調發展的信貸支持。積極發展面向農戶的小額信貸業務,增加扶貧貼息貸款投放規模。探索發展大學畢業生小額創業貸款業務。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同時,適當控制對般加工業的貸款,限制對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劣質企業的貸款,使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更高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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