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說明
法律分析: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
法律依據:《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第一條 制度說明(一)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及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統計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發布)的規定,特製定本統計制度。(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和匯總類報表。採集類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類報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類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採集類報表和輔助類報表匯總生成。採集類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戶貸款情況統計表,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情況統計表,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情況統計表等四張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用形式、風險狀況等。輔助類報表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該表提供的信息從徵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數據,並以此生成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的相關數據。匯總類報表為涉農貸款匯總情況表。該表在採集類報表、輔助類報表的基礎上匯總生成,主要反映涉農貸款的各層次構成情況以及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2.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什麼是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三)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填報機構發放給注冊地位於城市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從事農、林、牧、漁業活動以及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包括城市企業貸款和城市各類組織支農貸款。
鑒於農村、農業、農民屬於不同的分類標准,制度將涉農貸款分別按照城鄉地域、用途、受貸主體進行分類統計,從不同側面反映金融業對農村、農業、農民的貸款支持力度。在對農村貸款的統計上,分別統計了農戶貸款、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在對農業貸款的統計設計上,不僅統計傳統的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貸款,還統計了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在對農戶貸款的統計上,不僅統計了農戶生產經營貸款,還統計了農戶消費貸款。從地域上考慮,除了統計農村貸款,考慮到城市也有用於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因此增加了對城市涉農貸款的統計。
在涉農貸款的分類上,按照城鄉地域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村貸款和城市涉農貸款;按照用途,將涉農貸款劃分為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等;按照受貸主體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城市企業和城市各類組織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下發執行後,部分機構反映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如填報機構對部分指標在理解和執行上存在偏差,手工統計工作量大,數據准確性難以保證,校驗關系與《制度》要求不一致等問題_
一是混淆「承貸主體所屬行業」和「貸款實際用途」_按照《制度》要求,農林牧漁業貸款、支農貸款等指標應嚴格按照貸款的投向和實際用途進行分類和歸屬,而部分填報機構根據貸款承貸主體所屬行業而不是按照貸款實際投向進行分類_
二是混淆「農林牧漁業貸款「與」支農貸款「_前者為承貸主體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貸款;而後者指並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僅提供對農業產前、產中、
產後等環節的支持,部分填報機構錯誤地將二者劃等號,有的把應歸入「支農貸款」的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用物資及農副產品流通貸款等歸入了農林牧漁業貸款,有的將應歸入「農林牧漁業貸款」的歸入了「支農貸款」_
三是混淆「農戶」與「非農戶」_填報機構對農戶的認定口徑不一_有的填報機構以戶籍所在地為標准區分,將戶籍地位於農村區域的居民戶都視為農戶,誤將戶籍在農村但長期居住在非農村區域的居民戶以及戶籍在農村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也計入農戶,擴大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有的填報機構以所從事的行業為標准區分,即認為只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戶才算農戶,錯誤剔除了農村個體工商戶,縮小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還有的填報機構未剔除居住在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或未將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納入農戶統計口徑等_
四是混淆「農村區域」與「城市區域」_部分填報機構將注冊地位於縣及縣級市城區的企業貸款排除在農村區域統計范圍之外_還有部分位於地級市及市郊的填報機構對農村區域和城市區域界定不清,或將企業客戶全部認定為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或全部認定為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未按《制度》執行_
五是混淆「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涉農貸款」_「農村企業貸款」應填報發放給注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的所有貸款,一些填報機構只填報了農村企業的農林牧漁貸款和支農貸款,除此之外的貸款未予填報_
六是混淆「農產品加工」與「其他加工」_《制度》規定農產品加工貸款中僅包含農副食品加工貸款、紡織加工貸款、木材加工貸款和中醫葯加工貸款四類貸款_有的填報機構將其他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其他製造業貸款歸入了農產品加工貸款_
3. 政策精準滴灌
截至二季度末,本外幣涉農貸款余額47.1萬億元,同比增長13.1%;上半年農業保險保費同比增長超30%;6月底,全國行政村基礎金融服務覆蓋率達到99%.今年以來,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農村普惠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便利性,不斷為鄉村振興注入金融力量。
盛夏,走進湖南湘西州保靖縣黃金村,萬畝茶園錯落有致。在當地,茶葉是經濟發展和鄉村振興的支柱產業,也是幫助農民增收的綠色產業。
截至目前,農行湖南吉首支行已累計投入「惠農E貸、金茶貸」3000多萬元,服務農戶70餘戶。在金融活水的灌溉下,黃金村建成了3萬多畝茶園,茶產業成為村民增收的重要支柱。
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涉農貸款增加4.07萬億元,同比多增1.05萬億元。「農業貸款的持續增加是銀行積極落實政策要求,主動增加信貸投放的結果。加強金融支持鄉村振興,也是金融業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客觀要求。」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文彬說。
今年以來,圍繞金融服務鄉村振興,配套政策不斷出台。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強鄉村振興金融服務」後,農業農村部、央行等部門專門下發文件,提出「推動金融機構增加鄉村振興信貸」,「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對鄉村振興的支持作用,加強政策協調,形成幫扶合力」,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擴大投資。
從政策性開發銀行到商業銀行,聚焦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
農村公路網是農村地區的重要基礎設施。日前,農業銀行發行7年期主題金融債42億元,支持農村路網建設。募集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農村路網建設,包括「四好農村路」建設、交通基礎設施短板等重點領域的貸款。數據顯示,今年1至7月,農發行已累計投放農村路網建設貸款467億元。
展望下半年,金融部門將繼續加大對農業金融資源的投入,加快金融改革和創新。
銀監會農村振興金融服務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會上指出,優化考核激勵機制,確保農業財政投入穩定增長;優化金融供給結構,金融支持應聚焦糧食安全、鞏固扶貧成果、涉農經營主體、新型市民、農村建設等「三農」重點領域。
「下一步,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產業將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上海金融與衫燃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認為,銀行業應著眼於農村產業振興,加大支持力度。可以嘗試為他們設計專屬的金融產品,為他們提供符合他們發展趨勢的優質金融資源。
「比如,銀行可以與涉農電商平台、農業龍頭企業合作,將金融服務嵌入到農資和農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中,打通農業生產鏈、供銷鏈和消費鏈。」曾剛說。
在這方面,許多機構已經開始採取行動。例如,郵政儲蓄銀行已經與
4. 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12月27日經第25次部務會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譽野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至上、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工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責,落實財政保障機制,加強源判和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可以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鼓勵選擇專業化機構履行項目業主職責。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具體劃分標准,並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簡化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第八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於築路的廢舊材料等用於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鼓勵採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後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並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第九條 市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建設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比例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現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全覆蓋。鼓勵委託具有公路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縣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批準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編制建設規劃時同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同建設規劃一並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定期調整。項目庫調整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交通慶裂喊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未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及審批程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建設資金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鼓勵採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第十七條 由中央政府給予投資支持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項目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報相關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已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可以採用「先建後補」等方式組織建設。車輛購置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於建設項目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不得從中提取咨詢、審查、管理等其他費用,但中央政府全額投資的建設項目除外。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四章 建設標准和設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路技術等級,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和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要求。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當做好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的保護。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遊等需求設置休息區、觀景台。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可以多個項目一並進行。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應當報原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五章 建設施工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使用標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需要征地拆遷的,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編制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文件範本。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第三十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單獨招標,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多個項目一並招標。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群眾參與實施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技術難度低的路基和附屬設施。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項目業主依照相關法規自主決定工程監理形式。
第六章 質量安全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相關法規規定。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金可以從建設項目資金中預留或者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預留或者繳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期限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及時返還施工單位。第三十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建設信用評價體系,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有關單位進行評價,並實施相應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准設置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條 鼓勵聘請技術專家或者動員當地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第三十九條 鼓勵推行標准化施工,對混凝土拌和、構件預制、鋼筋加工等推行工廠化管理,提高建設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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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修建的縣道顫升液、鄉道、村道,以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並納入農村公路統計年報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屬設施。第三條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生態環保和建設、養護、運營、管理並重的原則。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農村公路工作機制,實行農村公路工作目標責任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公路的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體制,協調解決農村公路工作的重大問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協調可持續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公路工作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笑薯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村道相關工作。
推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路長負責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第五條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鄉村振興、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增強村(居)民愛路、養路、護路意識。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運營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結合物價、里程、財力等因素,建立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並建立健全農村公路資金管理制度,實行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邊境地區、山區、交通欠發達地區以及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特色農業示範區、鄉村旅遊重點村等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予以重點支持。
農村公路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資金,包括土地出讓收益、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
(三)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綠化經營權、廣告經營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四)社會捐助捐贈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村(居)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八條鼓勵農村公路建設與養護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於築路的廢舊材料等用於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運用新科技提高農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信息系統和農村公路技術狀況統計更新制度,發揮現代科學信息技術在農村公路發展中的促進作用。第二章規劃第九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以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為目的,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滿足國防建設的需要,並與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與茄物城市規劃、鄉村規劃以及國道、省道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
農村客運站點和物流網點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