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監會涉農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是什麼
銀監會涉貸款兩個不低於的文件為《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資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爭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
各銀監局應對轄內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含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和總行營業部)實行按月監測、按季考核,並針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細化考核要求,確保全轄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1)銀監局農村貸款百姓權益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繼續強化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正向激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在全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且當年全行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於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補充通知》、《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各銀監局要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考核等方面進一步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和正向激勵措施
❷ 農村信用社信貸員違規放貸,我想投訴要去什麼單位
1.首先你要清楚他違反了那些規定,不然投訴到那也沒用。
2.你可以投訴到他的上級管理部門,現在銀行系統抓內控都很嚴格的。
3.你可以投訴到當地銀監局或是更高一級監管部門。
❸ 老鄉買保險么銀保監會13點要求直指三農!
2020年4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在官網發布公文《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2020年銀行業保險業服務「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農主體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困難的適當予以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付息計劃,下調 貸款 利率 ,減免 手續費 及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等。
《通知》指出,要暢通涉農貸款風險緩釋渠道,推動涉農保險產品創新。
其中,中國銀保監會肯定了河南省蘭考縣、四川省成都市等農村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經驗做法,並要求各地學習、借鑒。
通知中共有13處提到保險,保險已經成為服務三農領域的重點金融力量。
01
支持「三農」領域補短板
發揮保險功能作用,參與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02
保障重點農產品有效供給
1、推進稻穀、小麥、玉米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險試點。
2、做好包括生豬產業在內的畜銀灶牧業金融服務,發揮銀保合力,推動肉蛋奶等穩產保供。
3、要加大對「菜籃子」工程的信貸、保險支持力度,加強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金融支持。
03
促進各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1、拓寬小農戶農業保險覆蓋面。
2、加大產業信貸投入,多渠道促進農民經營性收入增長知搏或。
3、加大對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力度。
4、支持各類返鄉入鄉人員創新創業,在信貸投放、貸款展期和不良容忍政策等方面向返鄉入鄉創業企業傾斜。
04
強化特殊群體金融服務
1、完善養老服務機構融資政策,支持 理財 產品參與養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設。
2、支持開發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養老型理財產品和信託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
3、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或參與其建設和運營,適度拓寬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項目資金來源。
05
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涉農金融服務
1、精準對接疫情防控期間「三農」領域的信貸保險需求。
2、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農主體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困難的適當予以展期、延期、續貸或調整還款付息計劃,下調貸款利率,減免手續費及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等。
06
暢通涉農貸款風險緩釋渠道
1、發揮擔保「獲客、增信、分險」功能作用,加強與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深化政銀擔合作機制。
2、探索信貸+保險合作模式,加強銀行、保險信息 共享 ,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對已投保的涉農項搭伍目在信貸額度、利率、期限等方面予以傾斜。
3、協調推動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提高涉農貸款專項風險補償基金補償比例和覆蓋面。
07
推動涉農保險產品創新
1、支持各地開展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
2、優化「保險+期貨」試點模式。
3、探索農村長期護理保險。
08
努力提高脫貧質量,防止返貧
1、支持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
2、加快發展當地特色農產品保險和價格保險、收入保險、「保險+期貨」等新型險種。
3、扎實開展大病保險等健康扶貧,努力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傾斜性支付政策。
09
加強扶貧信貸保險支持
銀行業保險業要努力實現精準扶貧貸款余額持續增長、深度貧困地區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於所在省份貸款增速、扶貧專屬農業保險產品持續增加、貧困戶農業風險保障金額持續增長的考核要求。
10
健全數據統計和信息共享機制
1、建立全國保險業普惠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積極探索保險業服務普惠金融的考核評估機制。
2、各銀保監局要探索建立銀行保險機構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涉農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廣一站多用。
11
加強金融服務下沉
1、轄內存在銀行網點或保險服務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空白行政村的銀保監局,要確保2020年底基本實現「基礎金融服務不出村、綜合金融服務不出鎮」。
2、對暫不具備機構設立條件的極少數鄉鎮,可通過設立電子機具和流動服務等方式下沉服務。
12
向河南蘭考縣、四川成都學習
1、學習借鑒河南省蘭考縣、四川省成都市等農村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經驗做法。
2、激發銀行保險機構發展農村普惠金融的內生動力。
13
加強風險防控力度
1、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加大農業保險領域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檢查機制。
2、督促保險機構足額及時理賠。
3、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活動,堅決遏制非法集資向農村地區蔓延。
4、培養農民金融風險防範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促進農民金融素養不斷提升,形成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
❹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支農再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人民銀行窗口指導作用,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轄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發揮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支持「三農」的作用,穩步推進農村信用村鎮建設,確保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目標的實現,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支農再貸款(以下簡稱再貸款)和利率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再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為解決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的合理資金需要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
第二章各級黨政的職責
第五條廣大農村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兩委」班子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培育和規范農村小額信用貸款信用評定及貸款組織。
第六條各級黨政組織要加強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督促、指導、協調與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戶合理的貸款需求。
(一)營造「開拓創新、互幫互學、趕學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圍。
(二)加大國家對支農政策的宣傳力度,督促農村信用社端正服務方向,牢記為「三農」服務的辦社宗旨,主要以農戶小額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為主,切實幫助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
(三)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及農村信用社通力協作,形成合力,營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戲,銀監局監管,人民銀行指導」的長效機制,使地方政府與金融部門之間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
(四)協助人民銀行、銀監局大力實施農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的創建工作,為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依法打擊、取締農村高利貸及逃廢農村信用社債權的行為,教育農民誠實守信,實現農民、信用社的「雙贏」。
第七條 及時調整、充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縣(市)、鄉(鎮)兩級政府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領導職責和年度考核目標並落實責任到人,明確獎懲辦法。對協助農村信用社收貸收息有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獎勵,對工作不力者給予處罰,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使農村資金良性循環,促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人民銀行的職責
第八條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發揮再貸款的政策服務作用,用再貸款撬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業務的發展。
第九條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周轉使用、規定用途、設立台帳」的管理原則。
(一)再貸款限額80%下達到縣(市)支行,限額為指令性計劃,任何時點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據所轄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營運實際(利用自籌資金發放的新增貸款中農戶貸款比例不低於40%),在限額內審批發放再貸款,重點解決農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農副產品加工、儲運、銷售和農村消費信貸等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
(三)期限的確定要貼近農戶農業生產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借有還(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經支行或中支審批展期,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2年)。
(四)指導所轄農村信用社設立再貸款台帳,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人民銀行各支行要積極做好農戶貸款證的發放工作,強化調研與服務,督促、支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一)督促農村信用社及時測算農村資金需求大帳,按照農時季節和農戶生產需求,安排貸款,擺布資金,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為著力點,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重點支持農民立足本地資源發展成本低、見效快的種養業,對有市場、有銷路、科技含量高效農業、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給予資金支持,促進信貸資金的有效配置,切實提高資金投放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調研,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實際情況,協助當地銀監部門建立農戶信用評定製度,加強對農村信用戶的評審和授信額度的確定,積極做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工作,為當地經濟建設做好服務。
(三)對農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資金不足,制約或影響支農貸款投放的,要及時給予再貸款的支持。
第十一條人行各支行要建立與當地銀監部門的聯系與溝通機制,健全完善對再貸款和小額信用貸款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確處理加大再貸款扶持力度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強化對支農再貸款的監管力度,確保再貸款資金高效運轉,維護央行資產安全。
(二)將轄內農村信用社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放、管、收」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督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的服務方向,監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發放是否真正貫徹農戶自主申請、自主運用、自主還貸的原則,監督利率執行情況,尤其是用再貸款發放農戶貸款的利率執行情況,重點考核借入再貸款的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是否增加,支農服務功能是否增強,經營財務狀況和內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況。
第四章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十二條監督農村信用社的內控、風險和法人,更要監督農村信用社貫徹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在農業資金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不能支持其他行業。
第十三條督促農村信用社成立農戶信用評定小組,小組成員以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和農戶代表為主,同時吸收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緊緊依靠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力量來培育和規范農村小額貸款組織。
第十四條農村信用社切忌「嫌貧愛富」思想,不可將農戶信用等級的評定與入股金額的多少掛鉤。
第十五條農村信用社根據自身經營宗旨和服務方向,擔負起支農主力的重任。鼓勵農民自願入股基礎上,擴大入股面,充實資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資金,壯大支農實力,以保障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供給。
第十六條農村信用社要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件支農政策,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務,想方設法增加存款總量,增加貸款規模,盡最大努力支持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項內控制度,設立再貸款專戶,強化支農再貸款台帳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貸款,農戶貸款累放額不得低於再貸款累放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比上年提高5-7個百分點,真正體現再貸款的支農服務方向和政策效應。
第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農村信用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自身資金狀況等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一般小額生產費用貸款原則上不超過1年,其他農戶貸款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九條農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動方式,體現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杠桿的政策支持作用,貸款利率應根據每筆貸款的具體用途和實際周期確定,不搞「一刀切」。結合農戶種養業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客觀界定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現行利率政策,浮動幅度不得超過70%,要對傳統種養業、貧困戶貸款利率盡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轄范圍內靈活調劑、合理擺布和充分利用再貸款,擬將再貸款限額與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落實情況掛鉤。中支視各縣(市)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否達到規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情況,作為調增或調減支行下一年度再貸款限額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農村信用社未真正堅持支農服務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將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貸款:
(一)新增貸款中用自籌資金發放農戶貸款達不到規定比例的。
(二)農戶貸款累放額低於再貸款累放額的。
(三)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再貸款的。
(四)對小額農戶貸款利率一浮到頂或浮動比例較高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銀監局昌吉監管分局負責完善和解釋,並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❺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白戶是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只有找當地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指陣》,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以貸款為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❻ 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御隱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保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雹乎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源拆悉(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組建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❼ 銀監會要求支農貸款投放「三個不低於」是指啥
銀監會要求支農貸款投放「三個不低於」是指:
① 涉農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
② 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增速;
③ 涉農貸款佔比不低於上年的目標。
註:原來為「兩個不低於」,③是新增加的。
❽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❾ 央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9〕9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認真執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增長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證符合條件的中央投資項目所需配套貸款及時落實到位
各金融機構在保持信貸總量合理均衡增長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優化信貸資金結構,統籌配置信貸資源,優先保證手續齊全、符合項目開工和建設條件的中央投資項目所需配套信貸資金及時落實到位。對中央投資計劃內已經啟動、正在建設中的項目,要保證必要的信貸配套資金及時安排和足額撥付;對符合中央新增投資投向、正在報批或需要繼續完善新開工條件的項目,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的密租游切溝通協商,高效率、扎實做好信貸審查和信貸資金撥付的前期准備工作。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銀團貸款,合理分散信貸風險,為符合條件的大型中央政府投資項目提供有效信貸支持。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增加地方財政貼息、完善信貸獎補機制、設立合規的政府投融資平台等多種方式,吸引和型碰激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央投資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對鋼鐵、汽車、輕工、紡織、裝備製造、電子信息、船舶、有色金屬、石化、物流等國家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已明確支持方向的專項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金融機構要根據產業規劃的要求和項目需求特點,積極創新融資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必要的融資支持力度,切實做好各項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
二、進一步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引導更多資金投向農村
各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進一步研究採取得力措施,加大對符合信貸原則的涉農信貸資金投放力度,增加農村有效信貸供給。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及獎勵機制,鼓勵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法人和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當年可貸資金的一定比例留在當地使用。進一步做好當前農業春耕備耕、抗旱春管和嚴重乾旱地區人畜飲水、森林防火以及防控禽流感等重大疫情的融資支持和服務工作。對符合信貸條件的春耕備耕和發展農業生產所需的農機具、種子、化肥、農葯、農用薄膜等農用生產資料的生產和經營貸款,要加快審批,及時投放。大力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農村微型金融,有效擴大農村小額貸款的覆蓋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要認真抓好試點方案實施工作。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弊租銷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進一步完善農村扶貧貼息信貸管理機制。積極發展林權抵押貸款。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擴大發行涉農企業短期融資券、小企業集合債券和涉農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融資工具,拓寬涉農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和涉農企業的融資渠道。努力做好「家電下鄉」、「汽車下鄉」、「萬村千鄉市場」、「雙百市場」、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村信息化建設等配套金融服務工作,為農民擴大消費提供融資便利。推進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農村中介機構的信用合作。對縣域內當年涉農貸款投放超過規定比例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加大再貸款、再貼現支持,並實施優惠的存款准備金率。
三、多方面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要精細化
各金融機構對已經出台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信貸政策措施,要抓細、抓實、抓好落實,積極探索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量化考核制度。進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六項機制」。加快設立中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鼓勵各金融機構自主創新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模式和業務流程,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加快推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信用自律管理。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平台拓展新市場。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完善中小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機制。規范、引導和發揮好民間金融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支持金融機構發放並購貸款,及時滿足中小企業合理的並購融資需求。支持地方政府在加強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建設的基礎上,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等方式增加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推進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激勵和促進金融機構穩步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基本面和信用記錄較好、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中小企業加大信貸及多元化融資支持,積極探索創新適合不同地域和不同發展階段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產品和服務方式,利用授信開證、押匯、保理、融資租賃等多種融資手段,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並做好對中小企業的金融信息咨詢和代客理財服務。擴大中小企業短期融資券試點規模。在銀行間市場加快推出高收益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積極研究開發以中小企業貸款為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有效分散中小企業信貸風險。加強中小企業金融統計和信息報送工作,探索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信息動態監測制度,及時掌握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信息。
四、扎實做好就業、助學、災後重建等改善民生類的信貸政策支持工作
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積極作用,切實做好對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殘疾人、返鄉農民工等重點就業人群的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和金融支持幫扶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創新信貸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加大對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加大對發展職業教育的融資支持,提高返鄉農民工就業能力。進一步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和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完善助學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擴大助學貸款覆蓋面,加強政策實施效果監測評估。積極探索建立助學貸款信用保險制度。做細、做實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對符合條件的農戶災後自住房建設、災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災區支柱產業加大有效信貸投放。積極研究採取措施,加大對災區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災後重建貸款的擔保和信貸風險分擔及補償機制,支持各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因災不良貸款按規定予以核銷,增強金融機構支持災區重建的內在激勵。
五、鼓勵發展消費信貸,做大做好消費信貸市場
積極研究、制定和落實有利於擴大消費的信貸政策措施,有針對性地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集中推進汽車、住房、家電、教育、旅遊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產業的信貸消費。系統總結近年來國內消費信貸政策的實踐經驗,及時消除制度障礙,研究和探索拉動市場消費、特別是拉動農村擴大消費的有效措施和辦法。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消費信貸產品創新力度,改進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方式。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鼓勵加強銀商合作,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推廣銀行卡使用,提高刷卡效率,促進擴大銀行卡消費。拓展和完善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功能,支持開發符合農村市場特點的銀行卡產品。完善汽車融資管理制度,加強汽車經銷商的貸款管理,擴大汽車消費潛在市場。鼓勵和支持各商業銀行與汽車金融公司開展多方面的業務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擴大汽車貸款證券化規模,拓寬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渠道。大力支持發展服務業、創意文化產業、旅遊業等新型消費,鼓勵發展服務外包產業和現代物流配送服務,積極開發潛在消費市場。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大型流通企業集團和中小商貿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擴大信用銷售。
六、落實好房地產信貸政策,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積極支持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進一步加大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做好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並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的融資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支持資信條件較好的房地產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試點,拓寬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加大對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貫徹落實房地產信貸政策,努力改進和完善房地產金融服務,繼續支持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並切實做好風險防範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各地銀監局要密切跟蹤把握轄區內房地產市場變化和房地產信貸政策落實情況,及時反映新情況、新問題。
七、加大對產業轉移的融資支持,支持過剩產業有序轉移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出口信貸業務,靈活運用票據貼現、押匯貸款、對外擔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出口拳頭產品,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和梯度轉移。多方面拓寬融資渠道,加大對企業參與境外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農產品加工基地和營銷網路建設、外派勞務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國內有實力的企業開展高新技術領域的跨國並購。適應國內產業升級和產業梯度轉移的發展要求,穩步擴大總部融資模式施行范圍,支持優勢企業兼並重組。支持發展特色產業區域和優勢產業集群。積極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加快進出口核銷制度改革,支持外貿出口。進一步完善出口收匯網上核銷和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適當提高企業預收貨款結匯比例和延期付款年度發生額規模,簡化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支持境內企業加大對境外的戰略性投資。鼓勵金融機構擴大人民幣出口買方信貸業務。完善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貿易融資、境外資金管理、國際保理等配套金融服務,改進和提升支持企業「走出去」融資和結算服務。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做好對進出口與貿易收付匯的真實性及一致性的審核工作。加大對企業進口先進技術設備、節能環保設備、關鍵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貿易融資支持,為發展服務貿易提供更為快捷的結算便利。
八、支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實施區域經濟發展戰略
進一步細化金融服務西部開發、振興東北、中部崛起等國家重大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信貸政策支持措施。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支持和創新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開發渠道,促進東西互動、產業承接,實現東中西部優勢互補,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鼓勵地方政府加強區域信用環境和金融生態建設,不斷增強欠發達地區對信貸資金的吸引力。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適合區域特點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區域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可持續機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的金融支持,全面做好國家重點科技開發園區、經濟特區、環渤海經濟區、長三角區域經濟一體化、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重慶統籌城鄉改革試驗區等國家重點支持區域的各項金融服務。將民族貿易用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企業優惠利率貸款的承貸銀行,從國有商業銀行擴大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完善邊貿結算政策,引導和鼓勵邊貿地區的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認真落實廣東和長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地區、廣西和雲南與東盟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積極推動和促進海峽兩岸開展和加強實質性金融合作。
九、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發揮科技對擴大內需的支撐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用好各類政府基金、財政貼息等補償手段,加強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群、國家高技術示範工程建設、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面的信貸投入,促進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鼓勵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促進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創業投資發展。探索推進知識產權、自主品牌質押貸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加快發展私募股權基金,探索發行非上市企業私募可轉換債券,搭建多種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創業投資市場,支持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發展。為高科技創業風險投資企業跨境資金運作創造更加寬松的金融、外匯服務環境。
十、加強信貸結構監測評估,有效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和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在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方針,積極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點項目、重點產業和重點區域加大信貸支持的同時,要全面加強信貸結構監測分析和評估,對轄區內信貸資金投放的結構、節奏和進度的動態信息要及時把握,心中有數。在加強信貸結構調整的同時,要特別注意防止金融機構貸長、貸大、貸集中和嚴重存貸期限錯配產生新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市場准入標准、達不到國家環評和排放要求的項目,要嚴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並依法加強監督檢查,切實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要進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轄區內信貸結構定期監測分析評估制度,提高信貸結構分析監測能力,加強對國內外經濟走勢和各經濟領域發展狀況的前瞻性判斷和預測,及時反映新情況、新問題,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和風險提示,促進貨幣信貸政策在轄區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當地銀監局將本意見迅速轉發至轄區內各金融機構,並結合轄區特點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加強組織協調,做好貫徹實施工作。本意見貫徹實施情況,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和銀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