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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貸款許可權上收

發布時間:2023-05-29 11:39:14

❶ 農業銀行縣級行有貸款審批許可權嗎

供參考:隨著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經營戰略的轉移,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越來越窄,嚴重影響著縣域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為探究其原因,人行元氏縣支行對元氏縣中小企業融資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1、企業管理不規范。部分企業管理理念陳舊落後,家族式的管理現象嚴重,請專家、聘能人的思想意識極為薄弱,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發展;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和財務報表普遍失真使金融機構無法判斷其真實的經營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個別企業信用觀念淡薄,缺乏良好的信譽度,使得金融企業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貸款包袱,挫傷了金融企業信貸支持的積極性。 2、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許可權上收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形成矛盾。國有商業銀行卻普遍收縮在縣域地區的經營陣地,機構大量撤並,並上收經營管理許可權。 3、上存資金及郵政儲蓄的分流造成縣域資金的外流。隨著商業銀行經營體制的改革及農村小城鎮建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對資金的剛性需求不斷增強,資金外流的趨勢有增無減。一是縣域郵政儲蓄成為縣域資金外流的渠道之一。截至2008年底元氏縣郵政儲蓄銀行存貸款比率為0.5%。這些資金除發放少量質押貸款及小額貸款,保留部分支付准備金外,其餘全部上劃其上級郵儲銀行管理;二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商業銀行貸款實行集中管理,致使縣級支行貸款功能逐漸萎縮,成為實際上的大儲蓄,資金大部分上存,造成縣域資金的外流。截止2008年末,元氏縣資金外流佔全縣各項存款余額的44%。 4、縣域經濟擔保體系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夠。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小而分散,缺少區域性的再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風險補償機制有待完善;另一主面,各級政府財政投入少,沒有形成有效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資本金補充機制,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 5、銀行信貸管理一定程度上偏離了中小企業實際需求。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准入企業的條件高,且貸款許可權基本上收到其上級行。如中國銀行除存單質押外縣支行無審批權;盡管農業銀行新開辦縣域小企業貸款和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等業務,借款人即使能夠提供合法、足值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滿足近兩年銀行信用等級分類無不良貸款等項硬性條件,仍要以上級行審批為准。信貸許可權過度集中使得基層銀行資金規模受限,貸款失去主動性,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6、服務中小企業的政策環境亟待改善。中小企業本身規模較小,起點低,應是鼓勵和扶植的對象,但實際情況是,中小企業的名義稅率雖然低,實際稅負反而高。中小企業所得稅多執行核定徵收,有些虧損的中小企業本無應納稅所得額,按核定辦法卻徵收所得稅等等,不合理的稅負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另外,行政審批收費過高也加重了中小企業負擔。 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建議 1、企業要加強自身建設,實行科學規范化管理。一是企業要加強「自律」,把誠實守信與產品質量作為最重要的生命線,打造良好的企業信譽;二是積極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注重信息的採集,實現企業的穩健發展,防止盲目投資造成的損失;三是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健全財務制度,真實反映經濟運行結果,樹立正確的信用觀念,堅決克服惡意逃廢貸款短期行為。 2、地方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整治縣域經濟發展軟環境。一是地方政府要下大力氣整治社會信用環境,重塑社會信用基礎,改變以往在處理銀企關系時單純從地方企業和局部利益出發的做法,切實維護金融債權,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信心,更好地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二是深入創建金融安全區,防止新增逃廢債的發生,維護金融債權。三是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完善信貸中介服務,建立運轉有效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解決其貸款難問題,為縣域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四是對產業發展龍頭企業、科技含量高的新興企業貸款,地方財政給予貼息扶持,以幫助其發展壯大。 3、人民銀行、監管局要引導、推動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監管局應對不利於中小企業貸款的條款進行梳理,擴大融資供給,通過立法使民間融資走向合法化和規范化。人民銀行要通過舉辦項目推介會等方式引進外地金融機構,增加對本地機構競爭壓力,使其加快支持中小企業步伐;對部分會計科目進行調整,增設「中小企業貸款」科目,正確把握金融支持中小企業情況,加強監測分析。 4、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樹立縣域金融業良好形象。上級金融部門應適當下放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許可權,使縣級金融機構把吸收的資金真正投入到地方經濟發展中。同時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引導企業推廣使用商業匯票,減緩對銀行資金運用的壓力,化解縣域經濟發展資金緊張矛盾。 5、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職能、作用及擔保和再擔保規則等。同時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運作、擔保范圍等進行監管,強化風險防範,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良性健康發展。

❷ 關於資金互助合作社

2006年8月18日,雲南玉溪紅塔區小石橋鄉的一幢小樓外,鞭炮震耳,人聲鼎沸。一塊系著大紅花的,寫有「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懸上牆。此後不少農民頻繁進出那小樓。原來,合作社做開了資金借貸買賣,生意異常紅火。

但這也讓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左右為難。

四個多月後,2006年12月,銀監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條件的政策出台,該政策允許在農村設立三類新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連名字都一樣。我們的合作社正是對這個政策的呼應。」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釋他們的「前瞻性」。

盡管如此,銀監會的六個試點省份中並不包括雲南。而真正令玉溪銀監分局擔心的是,這一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又異於銀監會允許試點的資金互助組織,管理上有頗多不足。

「民辦、民管、民受益」

「向社員提供小額資金貸款服務。」合作社的這一主要功能已在當地廣為人知。鄉里人只要自願認購幾百上千的互助保證金就可入社,簽個字就能獲得信用貸款,建房的、看病的、買大棚、買農機的,都能借上錢,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貸款做上個體戶。

合作社的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創立時來自於紅塔區農經站111.8萬元的扶貧金資助,二是少數農民「股東」出資,並公開掛牌繼續吸納股金,每股100元。

截至2007年5月,在對外掛牌營業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合作社便入股社員近500人,吸納股金逾百萬元,並因「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規矩而聲名鵲起。事實上,該資金互助社公開掛牌本身就頗為轟動。整個玉溪農村都暗自沸騰起來。

一個多月後,2006年10月12日,在70多戶農民的強烈呼籲下,玉溪市通海縣楊廣鎮五堖山村「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開業,省市農經站以及縣鎮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與民同慶。

五堖山村是遠近聞名的特色葯膳臭參的原產地,最近又成為本縣蔬菜種植基地。該村2190人,耕地2944畝,人均1.3畝,糧經用地比例為35∶65,年種植蔬菜3600多畝。但農民苦於沒有形成組織化的生產、銷售,僅靠單打獨斗,市場風險大,價格效益無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為社員和蔬菜生產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銷,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系列化服務。

不過,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還有一個獨特職能在於,可以針對社員生產中資金階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員內部開展資金互助合作「試點」。其實質與上述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無異。

據記者了解,該合作社成立時,有21戶農戶入股9.9萬元。後來「發展」的成員分兩種形式:交納200元會員費即成為一般會員,享受正常的農業生產流程服務;另有資金互助入股社員,需購買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當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額借貸服務,入股社員年底時可按月息2.4‰進行保息分紅,而一般會員則享受不了。

記者發現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寫有「民辦、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則。還規定,如果合作社年終結余時有收益,則收益的80%將分給21戶交納風險股金的社員,若有虧損則用這21戶社員交納的9.9萬元風險股金抵補。截至2007年6月13日,合作社會員費總額2.64萬元,吸收股金47.6萬元。目前據稱效益不錯。

示範效應

「這兩個資金互助組織的公開『亮相』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有可能使尚處在半隱蔽狀態中的資金互助組織走向前台。」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這位負責人介紹,半隱蔽的資金互助組織多存在於各種民辦經濟聯合體、農民專業協會和新型農村經濟組織中。

一種類似於「財務公司」雛形,在經濟聯合體內吸納股金、資金借貸。

一種由農民專業協會中的若干「股東」出資,發起並組建「資金互助協會」,對區域內種植和加工同種農產品的農戶和加工企業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如上述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

另一種則由農經站注入「扶貧濟困基金」和農民中的少數「股東」出資,共同組建「農民資金互助社」,公開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業務,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個典型。

不過,這是一些難以判定性質的組織,雖類似於銀監會定義的農村資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區別。這位負責人說,「根據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資金互助組織並未向社員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員說,雖然有省、市、區農經站的支持,但一些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實質仍是民間借貸組織。「只不過,合作社確實解了當地很多農民的資金難題。」

更讓一些人擔心的是,目前的資金互助組織多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此類組織多始於1984年,後因承擔了鄉村部分財政職能和風險漸高,甚至發生擠兌,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其全面清理整頓,一些質量好的基金會被當地農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員被劃轉至鄉村農經站。目前,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一種金融的組織形式已不存在。

「我們調查發現,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經辦資金互助業務的人員均為農經站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原班人馬,而紅塔區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在創立時就獲得了紅塔區農經站扶貧基金的資助。可以說,兩家合作社的公開掛牌營業均是當地農經站的主導行為。」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說。

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在檢查兩家合作社規章時發現,合作社基本照搬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操作方式,雖有「章程」卻多從網上下載套用,還沒有自身成熟的管理體系;雖設立了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多流於形式,且責、權、利不清晰。

兩家資金互助組織的成立均早於銀監會允許設立資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貸行為也走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范圍」的規定。特別是以「資金互助社」名稱對外公開掛牌營業,既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認可,也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更沒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體資格。

這一切的調查結果都使得玉溪銀監分局人士開始擔心,由於入社條件低,社員范圍有急劇擴大的可能,盲目擴充極有可能演變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因借貸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易產生矛盾糾紛,有可能造成地方經濟社會不穩定。

然而,監管部門也證實,這類資金互助組織的融資模式非常適合農村、農戶及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資金需求。不僅貸款規模小、頻率高、靈活,而且具有時效強、多元化和差異化等特點,辦理手續也簡便快捷。通過它們融資的人群往往是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視為風險大、收益低、信用差、難管理的群體。

「一定程度上講,資金互助組織是伴隨多種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因應農戶對資金餘缺調劑需求變化的一種自發的新型融資模式,是在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轉換為農村的微小資金互助性聯合。這種聯合不僅調劑了入股社員自身發展的資金餘缺,對農村金融長期積蘊的信貸風險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補償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農村民間高利貸的發展勢頭。」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表示。

而對廣大農民來說,資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單干」的農戶有條件「抱團」闖市場。如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成立後,引進美國甜脆玉米、改良「鐵頭」芥藍,使得本村輪種蔬菜面積多達5000―8000畝,僅此一項即實現銷售收入500多萬元。此外,合作社還統一供應農戶化肥、種籽、農葯。

「我們都是為了農民考慮,為了產業化考慮。資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為此服務的。」合作社人士這樣認為。

「斟酌再三,我們仍然從法律角度認定這兩個組織屬於民間非法組織。但是,它們畢竟屬於自發狀態的新生事物,既體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點,也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如果法律上能對其性質加以定義,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導,這些資金互助組織可以發揮其好的一面。」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正規軍」暫時缺位

可以肯定的是,民間資金互助組織的出現,與「金融正規軍」的暫時缺位不無關系。

自2000年至2005年,玉溪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增幅分別為3.04%、3.53%、3.81%、16.27%和10.14%。2004年以後,雖然農民收入增長加快,生產資料和消費品價格上漲也十分明顯。總的說來,農民增收仍然困難。

另一方面,玉溪農民對農信社小額貸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他們需要的是更高額度的貸款。2006年底,農民人均收入達到3700元,最高的鄉鎮達到4700元,遠遠高於雲南農民人均2900元的收入水平。

「小額貸款5000、1萬的限額,對玉溪的農民來說仍然太少。他們需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產業性貸款,而農信社恰恰在這方面無能為力。」當地人對記者表示,農信社之外,農發行只涉及糧油企業,一些國有銀行早些年已從縣域退出,郵政儲蓄則只存不貸。可以說,目前立足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是農信社,而農信社改革為統一法人社後,鄉鎮信用社降格為分社,貸款許可權上收,在信貸需求旺盛期,受放貸限額、程序環節和資金實力限制,難以兼顧農戶產業化的資金需求。而農村地區缺乏擔保機構,貸款條件差的現狀,也使信用社在貸款發放時更為謹慎。

與農戶個體一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很難從銀行機構得到貸款。據雲南省銀監局統計,該省2005年末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6837個,其中專業經濟組織2576個,直接帶動農戶106萬戶。但只有少數合作社得到農行或農信社直接的貸款支持,且資金需求滿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農信社2004、2005兩年間扶持了6個合作社,發放貸款40筆,金額271萬元,平均每個合作社每年得到貸款22.5萬元。而上述小石橋鄉資金互助社掛牌僅半年便能吸收農戶自有資金近百萬元。

「還有部分合作社以間接方式獲得少量貸款。」雲南省銀監局有關人士介紹說,目前合作社有三種方式間接取得資金支持。

一是合作社理事個人貸款用於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縣某花卉專業合作社,其建蓋保鮮冷庫、購買運花車的資金都是幾名理事以個人名義從信用社貸款。

二是合作社注冊成為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在紅河州,由11位農民投資入股組成的某合作社注冊為公司,獲得信用社貸款426萬元。

三是合作社為社員貸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採取「協會+信用社+聯保貸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員從信用社貸款能夠優先且額度較大,有效解決了農戶的生產墊本資金問題。

不過,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員均未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個中原因比較復雜。」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分析,首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冊登記困難重重,是否具備貸款資格仍不明確;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無穩定持續的營業收入,無還款來源,經濟實力差,抗風險能力弱;而且運行機制不健全,產權制度混亂,故不具備貸款條件。加之,銀行機構涉農金融服務的弱化;歷史上鄉鎮企業和涉農貸款不良率高,以致農信社利率定價多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這都使得合作社難以獲得銀行機構的資金支持。

對於一地經濟而言,農戶個人得不到足夠的貸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無力取得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卻在不斷壯大。「效益的增長對融資產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最終催生了資金互助組織。」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說。

❸ 為什麼農民貸款那麼難

因為農民質押物少、農業風險大、金融機構放貸成本高、農民徵信記錄少等等,都讓金融機構有所顧慮。

貸款難、貸款貴、貸款繁,可說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老大難」問題。2014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農民對貸款需求非常強烈,但農村家庭正常信貸獲批率只有27.6%,遠低於40.5%的全國平均水平。

現實中,一些金融機構「貨幣池子」水源充沛,但就是不願流向農民群體。究其原因,農民質押物少、農業風險大、金融機構放貸成本高、農民徵信記錄少等等,都讓金融機構有所顧慮。

(3)農村金融機構貸款許可權上收擴展閱讀

2015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會議指出,「發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滿意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特別是要讓農民、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及時獲取價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務」。

從明確提出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到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具體落實,我國多措並舉大力發展普惠金融,致力於讓所有市場主體都能分享金融服務的雨露甘霖,成效顯著。

下一步,關鍵還是要聚焦「三農」、更好對接鄉村振興戰略,以改革創新優化流程和服務,及時滿足農民的融資需求。

❹ 民間信貸可靠嗎

民間借貸活躍的成因:
1、社會傳統的淵源。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並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在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前比較活躍,但在計劃經濟時期規模和范圍都很小,可以說已經基本消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逐漸發展起來。同時中國傳統社會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因而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所以,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至今未獲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許多地區的發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勢。
2、資金供求的失衡。資金作為經濟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處於短缺狀態,並且長期以來資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處,資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壞賬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個別行業的貸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費,另一方面,農村正規金融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新的銀行不斷出現,老的銀行不斷進行改革,但從獲利的角度出發,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務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優質客戶,面向農村和鄉鎮的只有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而且網點不斷撤並。農業銀行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惟一一家面向農村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中卻發揮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於門檻太高,農民貸款太難。即便是農村信用社,其貸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鄉鎮企業,「壘大戶現象」普遍存在,而絕大部分農戶卻告貸無門。農戶旺盛的資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滿足,民間借貸市場應運而生也就成為必然。這種嚴重的資金不平衡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快速膨脹。
3、信貸政策的影響。近年來受宏觀經濟環境和多種因素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存貸差在增大,一些國有商業銀行甚至出現了貸款負增長,進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資金在銀行沉澱,另一方面急需用錢的農民、中小企業卻得不到貸款。一是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貸款積極性不高: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許可權上收,對中小企業、個體戶發放貸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表現在貸款手續復雜,一筆貸款需要經過調查、擔保(抵押、質押)、審批等多個環節,所需時間較長,不能及時滿足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另外貸款條件高。由於一些小企業、個體戶、農戶資信程度不夠高,又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也難以找到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所以很難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因而,那些無抵押而又急需貸款的個人(主要是農戶)、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很難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無奈只好求助於民間借貸。
4、盈利思想的引動。由於金融市場還不發達,縣以下缺少證券投資,國債也很難買到,加之近年來國家多次降低存、貸款利率,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絕大多數借高利貸者都是為了做生意賺大錢,或者是在商場上一時虧損為了「翻本」,而放貸者則是為了牟取暴利。對於有錢者來說,將錢存入銀行利息太少,投資股票風險太大,投資房地產時間太長、投資錢幣、郵票等專業知識又不夠,而放高利貸則使他們既能較快獲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這是其存在並迅速發展的根本動力。
5、手續簡便的驅動。為了規避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大都嚴格貸款發放,使許多人難以取得充足、及時的貸款。在我國農戶的生產經營投資中,有相當大比重由借貸資金承擔,大多數農戶遇到如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時,也需要舉債。由於農民的土地、住房、果樹等都難以變現和用於抵押擔保,貸款數額不大,且季節性強,農戶對小額貸款的利率「並不太敏感」。而我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固有優勢適合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此外,2003年以來,國家擴大了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銀行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差距縮小,使得一部分農民和個體工商戶更傾向於民間借貸。
6、正規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的不兼容。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護正規金融的壟斷地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也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因此,在正規金融不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監管的薄弱。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監管起來多少有點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

❺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現狀

1、造血不足,加上失血過多造成了「三農」的嚴重貧血。農民貸款難一直是壓在農民心頭的老大難問題,輸血不足是造成「三農」貧血的原因之一,但是造血不夠、失血過多也是導致「三農」問題較為突出的重要原因。農村的造血機制遠遠不能滿足其金融服務的需求。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結果顯示,農民真正能夠從正規機構得到貸款的大約只有20%左右,額度基本上是5000元左右,1萬元、2萬元以上的借貸較少,而且生活類借貸多於生產性借貸,資金使用的效益尚處於較低水平。一方面,銀行惜貸;另一方面,農民對貸款的需求卻不能滿足。合法金融的缺口就由非法金融、不正規金融活動代替,並日趨活躍。
令人擔憂的是,造血機制非但沒有跟上,而且原有血液的流失也相當嚴重。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較多的「抽血站」,大量的資金流出農村,缺乏迴流機制和渠道。商業銀行貸款許可權不斷上收,縣以下鮮有效益較好的項目,越來越成為吸收存款的機構,農信社也是多存少貸,郵政儲蓄是只存不貸。數據顯示,每年通過正規金融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3000億元以上,而2006年財政支農資金預算總規模也就3000億元左右。截至2005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的存貸比為69.02%,而農村金融機構存貸比為56.3%,比全國水平低12.72%;縣以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平均增長率為9.72%,全國為15.66%,相差5.94%。從總體上看,近幾年農村金融體系對縣域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不但沒有加強,反而有所下降。在縣域經濟的存款市場上,資金通過郵政儲蓄和國有商業銀行資金上存大量流向城市,使資金本來就短缺的縣域經濟發展雪上加霜。
2、農村財政公共品供應不足導致金融財政化現象嚴重。目前,我國中西部地區的地方財政尤其是地、縣以下財政大多是吃飯財政。在中央、省級政府掌握主要財力的布局下,縣鄉政府財力薄弱卻承擔了義務教育、基本醫療經費,當然無力承擔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沉重的鄉村債務已成為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重要因素,鄉村債務主要靠拖欠農信社解決,債務金融化相當嚴重。這種做法直接影響了金融機構資產的質量。不少由政府牽頭、企業出面貸款的公共設施項目,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貸款。金融與財政的互相滲透,不僅導致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也助長了政府部門的道德風險,結果是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財政再出錢核銷呆賬,這中間就存在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的問題。
3、農村金融機構監管缺位,風險狀況較高。農村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截至2005年末,農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26.3%,農業發展銀行不良貸款率為54.1%,遠遠高於同業水平。同時,農村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有關金融專家稱「很難說城鄉金融機構之間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差多少,因為農村金融機構基本上這個指標都是負數;中國銀行業的主要金融風險已經從不良資產問題轉移為機構發展不平衡、地區發展不平衡和城鄉發展不平衡。」目前,政府對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監管。農信社改革後交給了地方政府管理,但又不賦予其監管職能。這種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可以任意干預農信社的日常經營活動,但不用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成本。如果不對省聯社管理許可權進行限制或規范,新一輪的大面積虧損不可避免。同時對農村金融監管的不到位還助長了民間金融的活躍,一些民間金融活動已經成為孕育地下經濟的溫床。特別是高利貸現象不僅提高了資金使用者的生產經營成本,而且伴隨著其他犯罪現象的產生。
4、機構布局不合理,功能交叉,缺乏協作。目前,在農村設立營業場所的金融機構大致包括:農業銀行、農發行、農信社、郵政儲蓄。此外,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的個別業務涉及到農村業務。其中農業銀行屬於商業銀行,商業資本的逐利性促使其陸續淡出農村領域,轉向縣域金融;農發行作為唯一一家專業支農的政策性銀行,業務單一已經逐漸演變成「糧食收購銀行」;農信社幾乎成為農村金融市場上唯一的正規金融組織,但其經營存在明顯的地域限制,加上包袱沉重,實力薄弱,無力滿足農村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在農村實際上形成了農信社「一家獨大」的局面,尚沒有形成針對不同客戶、不同需求,提供差異性金融服務的農村金融體系,導致農村金融供給總量不足、金融產品單一、服務質量較差。農發行無力從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扶貧開發等支農事業,而作為商業機構的農業銀行、農信社承擔了大量的政策性金融業務。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不分,大大降低了商業性金融的效率。迫於政策壓力,商業化改革後的農行與農信社承擔了一部分政策性業務,但在利益機制驅動下,支農貸款比重逐年下降。

❻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❼ 為什麼會有民間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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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農民貸款為啥難

在廣大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的貸款難度,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筆者在陝西商南、湖北鄖縣、河南西峽農村調查時發現,農民貸款難仍然是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障礙!一些農民反映說:過去生產生活急需,貸三千兩千不犯難,現在不行了,貸千兒八百也要跑上三趟兩趟,跑腿誤工不說,款也不一定貸得來……導致農民貸款難度增加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加大風險管理後,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和金融工作人員怕擔風險,於是便只攬儲,不放貸。二是農貸資金抽逃現象嚴重。鑒於農業生產的高風險、低回報和生長周期相對較長,一些農村金融機構不願投資第一產業,而把大量資金轉向城鎮投向二、三產業,致使農貸資金大量農轉非,農村金融的支農作用大大弱化。三是貸款審批許可權上收,基層金融工作人員放貸無權。近年來,各金融機構都對貸款審批許可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農村金融代辦員已經很少或沒有放貸權,而農民又與上級金融機構缺乏互信和了解,貸款便無從談起。四是貸款門檻抬高。過去,小額農貸多以信用擔保為主,現在,農行、信用社等涉農金融機構主要辦理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而大多數農民沒有合法有效的抵押物,這無形中抬高了農民借貸的門檻。五是惜貸現象明顯。農民居住的分散性和農貸資金的低額度使農貸工作量大而艱苦,為幾元、幾十元的收息服務,信貸員有時要跑幾十里甚至上百里的路程,致使信貸員不願放貸。鑒於縣級農行、信用社的資產狀況,一些縣行、縣社近年來已很少發放支農貸款,基層金融機構的惜貸使大多數農民貸款無門。六是單一的農村金融格局,致使服務意識明顯淡化。2000年以來,隨著「兩部一會」的取締和農行等商業銀行鄉鎮辦事機構的撤並,形成了農村信用社在廣大農村一統天下的格局,由於缺少應有的競爭對手,一些所社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較過去明顯下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農民貸款的難度。 城鄉差距的不斷擴大,農村經濟的相對滯後和農民收入增長滯緩已使「三農」問題更加突出,這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巨大瓶頸,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我們給予農村更多的關注,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更需要有效解決農民在發展生產中的借貸難問題。

❾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❿ 贛州市農戶對銀行線上服務模式接受度不高

1、金融機構物理營業網點撤並是主因。主要涉農銀行再次加大鄉鎮金融機構網點改革調整力度,將過去鄉鎮金融機構網點的長期對外開放營業服務制調整為現在的便民點服務制、趕集日服務制、雙休(周末)日服務制,進一步弱化了鄉村鄉鎮金融服務功能。
2、銀行貸款審批許可權上收加劇弱化趨勢。綜合考慮成本、安全、收益、風險等因素,主要涉農銀行將鄉村信貸業務普遍上收到區縣支行(部分信貸業務)和總行(更多信貸業務),實行集中分支行和總行審批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縮減了農業農村金融服務供給。少部分鄉村農民貸款需要通過向當地銀行營業網點申請、由當地營業網點開展盡職調查、然戚搏後轉報區縣分支行或總行審批,為此,部分鄉村農民貸款需要多次往返區縣城、來回步行或乘坐公交車幾十公里甚至百多公里才能在區縣城的銀行網點辦理貸款。更多的鄉村農民即使有信貸資金實際需求也難以獲得貸款支持。
3、金融科技服務發展與鄉村市場實際金融需求不匹配。對1000戶鄉村農民的問卷調查顯示,有69.2%的人需要通過金融機構網點櫃台線下辦理業務,通過新型科技金融服務工橋耐具線上辦理業務的鄉村農民佔比僅高消祥為30%。鄉村農民對於新型科技金融服務工具及其線上業務的認知度、信任度、接受度不高,大多數鄉村農民習慣於通過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網點櫃台線下辦理存取款、轉賬結算、投資理財等金融業務,線下金融業務市場在廣大鄉村領域仍將長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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