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銀行貸款 > 華為員工可以從公司無息貸款

華為員工可以從公司無息貸款

發布時間:2023-06-03 14:04:03

① 為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華為等企業都放了哪些大招

去年九月份時,京東的豪華員工公寓就上了微博熱搜。京東為了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建造了一棟集辦公室與住房一體的綜合性大樓,可容納1300多名京東員工。東哥還表示,只要在京東干滿3年,就可以申請一間高級單身公寓。

近期關於「華為低價給員工分房」的消息也炸開了鍋,華為給東莞的員工分福利房,只賣8500元/平米,低於市場價70%!(帶精裝修)預計將要提供30000套員工福利房!

除了京東和華為外,還有很多公司也通過不同的方式,讓員工擁有自己的住房。在房價飛漲的今天,這簡直是頂級福利!

董明珠:格力會給8萬員工每人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

一向敢怒敢言的「鐵娘子」董明珠去年在直播中就表示要提升員工薪酬待遇,讓每個員工享受兩房一廳的待遇。

鐵娘子的原話是這樣的:

「兩房一廳,如果員工以後的收入更高,有幾千萬的收入要買一個豪宅,也可以去。只要員工不走,在格力,這房子就屬於員工。」

不過,為了防止員工拿到房子就變現走人,董明珠表示只有員工退休了房子才會真正屬於員工——到時候員工可以將房子繼承給後代或者出售變現。之所以這樣考慮,董明珠表示:

「中途走了,房子肯定要收回。福利是為在格力付出的員工所做的貢獻,給的回報。不是給中途離開的人的。」

馬化騰:為員工升級無息貸款額度

2011年,房價還不算很高的時候,騰訊就啟動了「安居計劃」,在3年內投入10億元為首次購房的員工提供免息借款,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員工可以申請最高30萬元免息借款,而其餘城市的員工可申請20萬免息貸款。

2015年,騰訊升級了首套房安居借款額度,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員工最高可以申請最高50萬元的無息貸款,除此之外二線城市的無息貸款額度調高至25萬元。員工只需出具購房合同,並提供由央行出具的個人信用查詢報告,即可在無實物擔保的情況下進行無息貸款。

對於首付壓力大的員工來說,沒有比這更好的福利了。

馬雲:自建房子六折出售員工

為了能讓一線員工在杭州置業,馬雲也搞了380套房子出售給自己的員工。房子地理位置離阿里巴巴園區非常近,走路上班也就5分鍾左右。

2009年,阿里集團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該地塊,土地性質為商住混合用地。去年,阿里內部公布的出售房源價格約為10000元/平方米。而同區域在售的項目售價從17000-20000/平方米不等,換言之,馬雲的內部房源價格僅是市場價的60%。

此前,阿里巴巴在員工住房方面的福利就已有"ihome"計劃。該計劃包括提供30億無息貸款,幫服務兩年以上滿足相關條件大陸員工置業。同時還包括5億教育基金幫員工解決子女學前和小學教育問題,以及4000萬物價補貼。

劉強東:要讓員工、讓兄弟們活的有尊嚴!

因為東哥的一句話,去年夏天京東的員工都已經入住四星級酒店標準的員工宿舍。下面是京東的員工宿舍你們隨意感受下。

京東的宿舍都是按照高級公寓的標准進行裝修,分雙人標間與單人間,內部有沙發,並且還有陽台。

京東宿遷客戶服務中心是一棟集辦公與住房一體的綜合性大樓,1-5層是辦公區域,6-20層是員工公寓,可容納1300多名京東員工。劉強東曾表示,只要在京東干滿3年,就可以申請一間高級單身公寓入住。

華為給員工建30000套福利房,只賣市場價30%,一平米才8500元!

2016年,任正非炮轟深圳房價太高,提升了雇員的成本,網上刷屏:「140年前,世界的中心在匹茲堡,有鋼鐵。70年前,世界的中心在底特律,有汽車。現在,世界的中心在哪裡?不知道,會分散化,會去低成本的地方。高成本最終會摧毀你的競爭力。」

任正非可不是只過嘴癮,這幾年,華為一直在逃離深圳。

今年初,關於「華為低價給員工分房」的消息被廣泛流傳。深圳企業華為給東莞的員工分福利房,只賣8500元/平米,低於市場價70%!(帶精裝修)

包括松山湖2000畝項目,預計2萬套;松山湖安居房項目443畝,預計5500套;湖畔花園175項目,預計3000套;華為松山湖南區公寓115畝,預計2500套公寓。

按照規定,前5年是租賃,期滿後由員工購買(員工擁有完整產權),購買5年後才能轉讓。也就是相當於總共要10年後才能入市流通。

大家的房貸都幾年?8500元一平,這價格,感天動地啊。看下圖,松山湖地區新樓盤大售價。

松山湖湖畔花園是華為在2015年末以逾1億元的底價拿下的地,總建築面積約41.43萬平方米,由20棟住宅樓、一棟幼兒園及社區配套組成,是華為在松山湖新基地的員工配套住宅。

買不起房子,公司給你建,真的看哭了。

正所謂安居,才能安心;安心,才能用心;用心,才能樂業。企業解決員工的住房問題,往往採取的方式是將房子以成本價賣給員工,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出租給員工,而目的就是為了能讓員工更專心和忠誠的為企業奉獻,不再天天為住房、吃飯和孩子上學而發愁。

雖然網友紛紛表示"別人家的老闆哪裡找",但以上這些企業的員工所要承受的工作壓力和強度也很大。正所謂沒有任何一份工作是躺著就能賺錢的,與各位共勉!

② 公司員工可以以公司名義申貸款嗎 / 企業信用貸款

企業以其閑置資金貸與其他企業賺取利息,或關連企業間資金的調度借貸,這些都是司空見慣的事,企業也從不察覺這種做法有何不妥,但實際上這種借貸在國內卻存在很大法律風險(此類糾紛大多數情況下現在仍不受法律保護),簡析如下: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借款合同按借款主體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第二種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第三種是雙方當事人均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企業間借款合同。
首先,第一種借款合同符合《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規章的規定,合法有效自屬無疑。
其次,第二種借款合同也是合法的,蓋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及《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等2號司法解釋,均明白肯定除非是約定利率超過法定數額的部分或者涉嫌違法[如(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等]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外,該等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至於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依《合同法》第197、210、211條,其效力更無疑問。
值得研究的是第三種類型的企業之間間借貸關系。
目前,對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制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並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由於規章並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的依據,因此真正作為法院確認企業資金拆借無效的法律依據其實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核心思想即是:企業借貸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按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規章或解釋的中心內容是:「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對於上述認定,目前法律界並無太多的異議,而且,也沒有聽到關於該規定或政策要放寬的消息。
但是,在新修訂並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下稱為新《公司法》)中卻出現了與上述認定相異的規定,即第149條第三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該規定是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可以說董事、高管人員沒有其他選擇,即要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就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就是無效;而遵守上述規定的結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當然,如果該規定中的「他人」僅指「自然人」,則規定的內容與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並不沒有實質的區別,只是特別強調把公司資金借貸給個人必須符合公司章程、並履行上述手續。但是,「他人」在沒有其他相反解釋的前提下,一般應解釋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如此認定的。很明顯,「他人」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單單僅指自然人,也指單位(法人、其他組織)。如此,則是否意味著我國金融管理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改變了之前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相互直接融資的規定?公司(企業)之間資金拆借行為在不違反新《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是否有效呢?
企業資金拆借行為的剖析:
根據新《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不違法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其他公司或企業,則此種資金拆借行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公司的上述行為如果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則肯定要認定為無效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如此,同一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
(一)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有效與否的認定依據
由於企業資金拆借行為均為雙方法律行為,即合同行為,因此認定該合同是否有效,自然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上述認定合同無效的五項規定,第一項和第三項顯然不符,因為企業資金拆借合同雙方並沒有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借貸資金無非是為了公司或企業的經營需要,也談不上非法目的(如果觸犯刑律,自然另說)。由於「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資金拆借可歸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范疇中,但是否屬於惡意串通,則就難以認定,因為實踐中的確很多人並不清楚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不受保護,根本就不存在惡意串通的問題,尤其在我國民間大量存在私人借貸且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更是如此。至於損害公共利益,更是難以認定,因為公共利益從不同角度考察就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如果從金融秩序管理的角度考察,資金拆借可以認定為損害公共利益,但是從更大的范圍考察,企業拆入資金從事經營,從而發展壯大,增加了社會財富、增加了就業,豐富了人民的物質生活,增加國家稅收,而資金拆出方也了提高了閑置資金的利用率,增加了收入,收取的利息或資金佔用費也依法交納了營業稅,似乎公共利益並沒有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很難適用該項規定認定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或合同無效。
最後只剩下第(五)項規定,如果企業資金拆借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者自然無效。但是截止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作出規定,只有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解釋),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由此,既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如何確定資金拆借合同的屬於無效合同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企業資金拆借合同無效的依據實際上只有最高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
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法(經)發<1990>27號);
2、199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劉水清與鍾山縣鍾潮塑料工藝製品廠之間是否構成聯營關系的復函》(法(經)函〔1991〕101號);
3、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4、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上述司法解釋的基本內容是:企業資金拆借違反相關金融法規,應屬無效。但對於相關金融法規,是法律、行政法規亦或是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細說,一般的理解應是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相關規章以及行政解釋(主要是行政解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銀條法 [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銀行職工參與企業非法借貸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銀條法 [1996]44號、1996年9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借貸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305號、1996年12月5日)等等。
上述規章(解釋)認定:借貸資金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否則就是無效行為;其所依據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1995年5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2、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由此可以推斷,由於認定「借貸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做為立論的前提;因此,只要非金融機構之間從事資金拆借、直接融通資金,根據上述的規定,就可以認定所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或借貸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二)企業資金拆借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糾紛時,借貸本金受法律保護,出借人有權要求借入方償付,但無權要求支付利息或資金佔用費,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借入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民事法律後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很少有判決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法律後果處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資金拆借行為無效後,往往會判令返還本金,而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居中調解,通過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三)對於企業資金拆借行為被認定為無效的評析
綜合分析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或解釋),可以基本總結出認定資金拆借合同無效的邏輯前提:即資金拆借為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企業)從事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行為,自然屬於無效。但是上述邏輯並非無懈可擊,經得住嚴格推敲。
首先,如果說借貸業務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則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業務均應依法認定為非法而無效。但為何非金融機構在與個人發生借貸法律關系時,就可以被認定為有效呢?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起施行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等司法解釋均明確確認公民和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效力。實際上,《合同法》中規定的借款合同一節也並沒有把借貸行為完全界定為金融業務,《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而且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金融機構可以對外提供借款。如此看來,把所有的資金借貸(拆借)行為均定性為金融業務似乎並不妥當,以此為基點進而推論企業之間的借貸(拆借)行為無效也欠缺合理的邏輯。
其次,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所明確屬於金融業務的「資金拆借」與本文所探討的「企業資金拆借」並不一致;本文所探討的「企業資金拆借」 盡管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列舉的「非法發放貸款」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如果把所有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對外出借資金行為均定性為金融業務、「非法發放貸款」,則同樣存在問題,因為非金融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受相關司法解釋的保護,不存在被取締的問題。如果在認定借貸業務屬於金融業務的前提下,僅僅推論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非法發放貸款」則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因為非金融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借貸,盡管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確認合法有效,但也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作為根據。
實際上,上述司法解釋把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業務界定為民間借貸而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其主要的原因也許是認為此類借貸業務一般規模不大、數額相對較小,對社會發展的積極面要大於其消極面;而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可能是基於借貸的規模、數額均比較大,對社會的影響也比較大,如果允許一般企業對外提供借款,則將會擾亂整個金融市場,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在法律和政策層面上,一直禁止非金融機構或者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有關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

【釋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案由第20種第(2)項僅適用於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盡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系,但這種借款關系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為一項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一條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並根據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之間的借款關系,但不包含不屬於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系。按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借款合同的一種,「案由規定」只是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3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一九九一〕二十一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行。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13.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6.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17.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89條第2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18.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9.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20.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21.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22.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27條的規定處理

貸款通則(節選)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第五章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公司法(節選)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③ 華為2021屆校招碩士待遇

華為面試官感嘆:今年校招工資碩士15級,月薪26-30k,酸了!

相信不少人都知道,華為在招聘人這方面,都特別捨得投入,只要你有能力年薪百萬都沒有問題,包括前段時間,華為今年還向全世界招聘20-30天才少年,明年增加到200-300人,曝光的四名博士的年薪最低89.6萬到最高達201萬,可見華為對人才的重視成度,可想拿到這待遇可不容易,一切都得靠自己本事。

最近在職業論壇看到這樣一個熱門的帖子,「華為面試官感嘆:今年校招工資碩士15級,月薪26-30k,酸了!」。到底怎麼回事?請往下看。

原來是一位網友,是華為都面試官,對於今年的華為校招,他感慨良多,碩士的待遇都給到15級,月薪都在26-30K之間,所以作為面試官的他都淚流滿面,跟之前他進來的那時候對比真是酸了。

其實作為面試官給的薪資待遇也是作為一個參考,畢竟很多時候還是會有出入,畢竟根據薪資是根據學歷以及個人能力綜合評定,但是收到華為offer,不少人也會拒絕,要知道現在互聯網競爭激烈,越是人才越搶手,這種人才那個手上沒幾個offer選擇,只有綜合對比哪家更有優勢最終才會作出決定。

對此網友紛紛說出了自己的看法:

有網友說:我真不知道華為是怎麼給工資的,我雙985本碩,面演算法三輪面試中幾乎是最短的時間內寫出代碼,面試官都說不錯,最後跟主管面也很愉快,最後給我個13級,16k,還被調到軟開。

也有網友說:一般很少會遇到面試官和你做相同方向的,所以華為更看重你簡歷上的東西,論文,專利,國獎什麼的。想單憑面試表現評15級,很難。對華為這種招聘方式我表示質疑,這樣會招進去不少15級的水貨。

④ 華為員工的身份有什麼作用呢

我來回答這一問題,有一說一:

1、華為員工的身份,各種貸款都好貸,深圳有銀行專門針對華為員工的,消費貸,有工卡即可,這看中的是什麼?無非是華為的收入和員工的誠信,不是說華為員工一定非常誠信或者什麼的,但是最起碼被華為看重的人肯定不是什麼渣渣。能夠從銀行貸款,便可以干很多事情。

2、跳槽的資本

這個不用多說吧。

3、 社會 地位

你說你是華為員工,別人都會多青睞一些,這個 社會 就是這么現實。

我這么給你說吧,我親身經歷的一件事情,不是小說,我自己的事情。當時我感覺華為員工的身份,在這件事情中起到的作用。

有一次我和愛人在一家大型超市購物,下扶梯的時候,一個老人在索要購貨單,我愛人隨手給他了。

我呢認為貨物如果有問題,要憑購貨小票維權,所以就回來要哪個小票。

雖知道哪位老大爺不是南京人,語言不通,我們怎麼溝通不說不明白,老人也有些激動,當時對方不允許我們找他手中一砸購物小票。

事情這時候,我就電話報警了。後來想想沒必要,可能理工男沒精力過這種事情,當時我報警了。

報警後,老人的女兒吧,來了,很有禮貌,給我講沒有惡意,他女兒說話我們能聽懂,後來還給我們了小票。

事情完了,老人和他女兒走了。

警察來了,警察來到這,對我們盤問一下,因為只剩我們了,他們可能擔心是不是我們報假警。

當問到職業,我說華為,警察立刻不再盤問了。態度立刻緩解了,不是那種盤問的態度了。而是那種,就是宣傳的那種警民關系那種態度了。

我立刻感覺到了,華為員工的分量,至少這種時候,這種場景。

你在華為工作啊?那你的工資肯定很高!這是普通人對於華為員工的看法。實際上,華為普工的收入並沒有像網上說的年薪70萬以上,普工的月薪估計在7000-12000之間。

前段時間,華為被列為實體名單,某華為海思員工的家人告訴他:不要做逃兵!或者說,華為員工某種程度上,似乎是光榮的。不過,華為員工的身份有什麼作用?

如果是你是一般的普工,我覺得除了工資稍微高一些之外,應該不會有什麼大作用吧?我們看一張招聘宣傳: 因此,華為的普工身份應該不會有多大的作用。

不過,華為的主要技術人員,工資卻比普工要高,任正非說:華為至少有700多個數學家,800多個物理學家,120多個化學家,還有6000多位專門在基礎研究的專家,再有6萬多工程師等等,這些人的學歷(可能大部分是985、211大學的學生)較好、認可度較高,可能很多 科技 類公司獵聘的對象就是華為的員工,比如之前雷軍說: 不會在危難時刻不從華為挖一個員工?

不過,側面也反映了,華為員工被其他公司的認可度要高;要不然也不會讓人進行挖角。當然,華為員工的身份,在目前被 社會 的尊重度也比較高;其實,華為員工在我們普通人看來,應該都是高級知識分子,都是埋頭苦乾的程序員,隨著華為在國內地位的提升,整體的華為品牌力度也提升了,華為員工也「鐵飯碗」了。

華為大部分員工一般校招,好洗腦,華為特別歡迎那種家裡條件一般,沒房沒存款的,容易被控制和拿捏!這些人進入華為後,深受華為體制和企業文化影響,思維僵化,技能局限,同時對 社會 變化感受較少,所以這些人大多數不太受其他企業待見。親身經歷過一件事情,家裡親戚的朋友(華為研發)想換工作,但是連簡歷都不敢給我,說怕投簡歷的事情被華為知道。這也許是一些典型的華為人的狀態,經濟收入和工作壓力帶來的矛盾、扭曲的企業文化帶來的掙扎、缺乏 社會 經驗和認識導致的唯唯諾諾!

挺多銀行可以直接憑工牌批30萬左右的無抵押貸款,然後寶馬之類的豪車會有一個大客戶折扣

挺好的。

正能量,自豪感!

可以說是國人的驕傲。

也是個人很好的名片。

在華為這種大公司待過會對跳槽或者下一步的職業發展產生影響。 還是例子說話

我研究生師兄畢業之後進入了網路,做的是架構師 ,在北京待了三年之後萌發了回自己山東老家工作的想法。

山東比較有名的互聯網或者軟體相關企業就是浪潮了, 浪潮直接開出了double的工資邀請回來,我師兄也欣然前往了。

在浪潮幹了兩年之後,又回 到了自己的家鄉青島擔任了一家公司的副總 。

大公司代表的是你經歷了嚴格的選拔以及熟悉了專業的流程 ,一般再去往下或者往同等企業跳的時候有優先的被考慮權。

身為前華為員工,我來解釋一下華為的員工身份有什麼作用。其實答案很簡單,除了貸款算優質的客戶,本身也沒什麼作用。

而且即使是銀行貸款,華為員工的身份可能也不如一些國企、銀行或者政府的公務員,因為華為的員工工作也不是安穩的一成不變的,所以華為員工的身份也就是貸款時比較優質,以及放貸人員0每年下半年更加熱情而已。

另一個作用就是可以在某些大宗商品享受大客戶的團購的價格,例如華為經常有 汽車 或者其他的團購,這個時候憑借華為工卡可能會優惠一點。不過,任何大企業都有員工的團購,所以我覺得這個也和華為沒什麼關。

同樣,出去 旅遊 住賓館,華為的員工可能能夠享受華為的協議價,不過我覺得這個價格優勢也不明顯,有時也不如攜程這些互聯網APP的促銷價,所以華為員工的身份,想獲得一些福利,我覺得幾乎沒有。

那麼可能還有什麼呢?例如人們對華為加班狗同情的眼光,對華為員工賺錢多羨慕的言語,對是否能內部購買手機的期待,對美國制裁華為的同情和鼓勵,這些可能都有

那麼華為員工的身份還有什麼作用?我覺得沒有,華為一大傻,出門帶工卡,很多華為員工寧願隱瞞自己的華為員工身份,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一點,華為畢竟是大公司,華為員工跳槽的話可能可以讓他人另眼相看一些,不過近幾年來,這些也慢慢淡化了,畢竟華為員工和其他芸芸眾生一樣,都是普通的打工仔而已。

華為員工的身份有什麼用?

首先,談不上什麼身份,咱也不是什麼有身份的人。就是個打工的,自豪是有一點,做的事情對 社會 對祖國有價值,自己也能掙些不菲的收入讓家人過得舒適些。除此之外談不上啥身份。

說說因為「華為員工」這個標簽被人區別對待的幾個經歷吧:

經歷一,深圳剛入職培訓期間,周末和幾個同事跑市裡星巴克喝咖啡,有個同事一路甩著工卡走進店裡,店員一看工卡,兩眼一亮:華為工卡可以免費升杯哦!於是我們一行五六個人都掏出了工卡……後來試了下,深圳機場也可以。但是跑到上海就不行了,尬……不過這也是五年前的事了,不知道現在還能不能升杯。嗯,那時候坂田基地附近很多KTV也是憑華為工卡打對折——估計也貼不了多少錢,畢竟華為員工沒時間K歌。

經歷二,培訓完了外派其他國家工作,第一次出海關,有點小激動加小忐忑,海關詢問:你出國干什麼呀?你出去多久呀?喲你華為的呀那沒事了你過去吧……我上次享受這待遇還是讀大學的時候持學生票出火車站,驗票員要查我學生證,一看見我的學校就驚呼:呀!你是XX學校的呀!高材生!學霸!敬禮!您慢走!(母校名字就不提了,給母校丟人)

經歷三,去年516之後了,在合肥中科大面試應屆同學。中午文員同事幫忙訂盒飯外賣,本來正常操作,文員說要發票,發票抬頭寫華為XXXXXX。老闆電話里一聽:什麼?你們華為的?那不行,我得給你們加肉!結果送來的盒飯里,一根大雞腿,兩根火腿腸,滿滿一盒的肉片,我得扒開肉山找飯吃。

經歷四,難得休假的時候,去愛人單位接她下班,在她辦公室坐著,她隔壁辦公室同事聽見我的說話聲,大喊著:XX!你老公是不是來了!快,我的華為手機壞了!讓他給我修修!

經歷五,和愛人去她閨蜜家做客吃飯,她閨蜜的老公很熱情地邀請我落座,然後很熱情的打開電視,搜索到他昨天就收藏好的華為新聞,帶我一起聆聽任教主的殷殷教誨……

華為員工這個標簽確實也有些便利,比如說我拿著工卡隨便找個銀行開個隨取隨用70-100萬的信用貸分分鍾搞定,收入證明都不用開……就是還不起所以我也不敢借。

其他沒啥感覺,總結下來我們的標簽就是:這人收入不錯,借多少錢都還的起(誰有錢還在這苦逼呵呵地熬著);這人買手機肯定便宜可以找他買手機(這個真沒有);這人買不了便宜手機但也至少可以修手機!(這個真不會)……

⑤ 華為國家開發銀行無息貸款利率多少

華為國家開發銀行無息貸款利率根據時間而定。根據查詢顯示,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貸款年利率是一年至三年(含)5.76%,三年至五年(含)5.85%,五年以上6.12%。

⑥ 國有企業為員工提供免息房貸是否違規

國有企業為員工提供免息房貸是不違規,只要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並且按時還款的話是不算違規的。但是公司無息貸款給員工買房,在公司和員工間成立的是借款合同關系,如果員工不願還錢的,屬於員工違約,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

閱讀全文

與華為員工可以從公司無息貸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上海怎麼申請貸款最快 瀏覽:779
擔保貸款工作計劃 瀏覽:21
欠多家小額貸款玩失蹤 瀏覽:767
南京提取住房父母公積金貸款嗎 瀏覽:572
土地流轉抵押貸款價值評估 瀏覽:181
手機貸款什麼軟體靠譜 瀏覽:22
財務融資貸款工作證明範本 瀏覽:160
手機號是貸款不還的人用的手機號碼 瀏覽:711
沒工作貸款怎麼打流水 瀏覽:11
梧州本地小額貸款 瀏覽:828
遵義小額貸款電話正規公司 瀏覽:789
有車的話可以網上貸款嘛 瀏覽:86
買房貸款為銀行工作時間表 瀏覽:351
如何網上起訴貸款平台 瀏覽:981
蘇州崑山二套房公積金貸款 瀏覽:246
沒有工作的人有公積金貸款嗎 瀏覽:28
小額貸款怎麼樣辦理 瀏覽:898
銀行流水賬怎麼樣銀行才貸款 瀏覽:401
上海二手房貸款收入低於月還款 瀏覽:755
為什麼買家貸款要審賣家的資料 瀏覽: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