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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去哪貸款

發布時間:2023-06-14 20:40:25

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 農村土地承攔消扮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1.按試點地區規定,在試點地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試點地區政府授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辦理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登記。 一般需要用到的材料有: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基本資料;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農經局確認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流轉租金繳納證明; (5)抵押物所在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6)抵押人對地上定著物一並抵押及同意處理抵押物的承諾; (7)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 (8)從事水面養殖經營的須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准文件或證書; (9)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受理抵押登記的部門對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權屬進行審核、公示。 3.登記無異議的按合同規定的時限下發貸款。 4.抵押人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法律客觀:

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流轉指的是: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所以只有上面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才能抵押。 再就是看銀行各自規定,農村房子銀行一般不太願意做抵押,因橋埋為處分這房子很麻煩.土地這東西本身不是簡灶你自己擁有所有權的,銀行更加不願意抵押.

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土地才可以抵押:
1、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3、已明確告知發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4、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5、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Ⅲ 農村土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是國有土地和農村的集體土地在抵押貸款上有差異。只要是該房屋有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即可進行貸款。貸款之後該土地就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轉讓。如果需要進行轉讓,需要提前將該土地進行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因為農業經營風險和波動性比較大,所以貸款期限都比較短。一般來說,各地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期限為1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5-10年及以上的個別地區也有,但很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金額一般在其所評估認定價值的百分之50到百分之80之間,各地規定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農民在獲得土地的承包權之後,若是想要利用土地向當地的銀行借款,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既定的條件。借貸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不同的方式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存在差異的,農民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查看自己具體滿足哪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什麼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1、是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2、是地上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3、是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5、是貸款銀行要求的其餘材料。

Ⅳ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農村土地承包臘棗經營權證有的可以進行貸款,設定土地抵押要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鄭御能貸款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的內容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輪叢拆、林業)用途。
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
抵押登記要合規
(一)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抵押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後,根據借款合同才能發放貸款。
現實生活當中,需要資金的話,無論是向個人還是向銀行進行貸款,為了保證能夠及時的還款,都會進行一些物品方面的抵押,普通老百姓會比較困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否進行抵押,實際上有的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具備一些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條件。

Ⅳ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嗎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嗎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否可以貸款,需要視情況而定:
(1)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或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才可以貸款;
(2)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貸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3、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4、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一、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能貸款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 抵押 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的內容 (一)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 土地流轉 原則,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政策; (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地政府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價格協商確認。 抵押登記要合規 (一) 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政府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承包合同 、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 抵押合同 ;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 抵押權 人 身份證 明要件(包括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人代表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後,根據 借款合同 才能發放貸款。 現實生活當中,需要資金的話,無論是向個人還是向銀行進行貸款,為了保證能夠及時的還款,都會進行一些物品方面的抵押,普通老百姓會比較困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否進行抵押,實際上有的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具備一些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條件。

Ⅶ 土地承包證可以貸款嗎

法律主觀: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貸款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貸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瞎衡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3、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4、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拿來抵押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以抵押等方磨譽做式流轉,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轉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的債務履行,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折價、變賣、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虛脊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該規定不僅適用於荒地,也適用於荒灘、荒溝、荒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周期較長。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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