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15.4%
中新經緯2月8日電(魏巍)與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密切相關的一年期LPR(註: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連續兩個月下降。2021年12月20日,一年期LPR報價下調至3.8%,2023年1月20日,再次下調至3.7%。
自2020年4月20日起,一年期LPR已連續20個月維持在3.85%。這連續兩個月的下調,也意味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從此前的15.4%降至14.8%。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有什麼影響?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每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基礎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了原來「兩線三區以24%、36%為基礎」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國銀行法研究會理事肖灑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指出,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取決於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因此連續兩個月下調一年期LPR實際上意味著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下調。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調整對正在進行的案件有影響嗎?小撒表示,上限的變化對處於訴訟中的借貸雙方沒有影響。
「由於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取決於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所以在合同成立時就已經確定了上限。訴訟期間利率上限的變化對已成立的合同沒有影響,因此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沒有影響。」肖偉說。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告訴中新經緯,由於LPR是可變的,也就是說利率上限是浮動的。利率上限的變化禪派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訴訟請求和執行金額的計算。汪念
他提到,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撒進一步建議,出借人和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及困襲困時查詢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的報價利率,並以此為參考確定借款合同的利率,以確保自己訂立的合同利率在當時的司法保護利率范圍內,能夠受到法律保護。
利率下降是大勢所趨。
《規定》指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也讓很多機構鬆了一口氣。尤其是之前,很多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產品年化利率幾乎都是以24%甚至36%的上限發行。
此輪調整後,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已降至14.8%。不過,多位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表示,這對消費金融公司影響不大,但未來消費金融公司產品的整體利率可能會繼續下降。
2021年,多地監管部門對轄內包括消費金融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窗口指導,要求將產品貸款利率降至24%以下。
一位消費公司人士告訴中新經緯,今年以來,所有利率24%或les的產品
雖然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產品利率可能下降不到24%,但遠高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對此,上述負責人對中新經緯分析稱,消費金融公司的成本包括資金成本、風險成本、人員管理成本、科技投入等。而大多數消費金融公司的成本比LPR高四倍。
在成本構成中,資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貸款產品的定價。據了解,消費金融公司的融資渠道主要包括股東資金、同業拆借、ABS發行、金融債券、銀團貸款等。就融資成本而言,ABS優先票面利率在2%-6%左右;金融債融資利率較低,一般在3%左右,個別消費公司票面利率達到7%;銀團貸款利率在3%-6%之間。
上述消費金融公司人士介紹,去年,其公司獲得的資金成本也下行,減輕了部分成本負擔。「做到24%基本沒問題。我們仍在尋找更多的探索空間。」同時,他也強調,消費金融公司的利率調整與市場、客戶群、成本、政策等諸多因素有關。並將順應中國貸款市場的整體趨勢。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在接受中新經緯采訪時分析,一年期LPR報價下降將導致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成本下降,進而傳導至產品端。但他同時強調,貸款產品的利率並不完全與融資成本掛鉤,還要看借款人的信用情況。所以總體來說,貸款產品的利率應該會降低,但不一定會體現在個人身上。
貸款利率下降背景下,消費金融公司該如何應對?黃指出,一方面,很多消費金融公司都在加大對現有客戶的運營,比如推出會員制、積分制、股權制等手段留住現有客戶;另一方面,一些機構也在積極拓展新的場景和客戶群體,加大對普惠金融客戶的服務。
上述消費公司人士認為,利率下行最終考驗的是各類消費機構的資金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找到合適的人,高效運轉資金,會給消費金融帶來壓力,但也會帶來
來新的機會。
國家已經放開的利率上限的限制,也就是銀行貸款利率是沒有上限的,所以貸款利息也就沒有最高上限一說。但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根據《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第二條放寬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允許存款利率下浮。1、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個人住房貸款、優惠貸款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貸款,利率不上浮。2、建立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機構以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為上限,實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幣存款利率下限為0,上限為各檔次存款基準利率。以調整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2.25%)為例,金融機構可在0-2.25%的區間內自主確定一年期存款利率。存款利率不能上浮。存款利率實行下浮制度的范圍包括金融機構吸收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幣存款、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1)民法典上貸款利率擴展閱讀:《貸款通則》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收。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商務部——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個人民間借貸合法利率上限進行了調整,也就是從2015年的「兩線三區」調整為同期LPR利率的4倍!
第一、本次司法解釋的主要變化
01、司法保護利率上限下調36%!
按照201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法利率上限是年化24%,也就是白話說的月息2分。
此次將最高利率上限確定為一年期LPR的4倍,結合最新的一年期LPR3.85%,則最高司法保護上限就是年化15.4%,跟原司法保護上限相比,下調幅度為35.83%,約等於36%!
當然,未來一年期LPR會有調整,所謂的司法保護上限年化15.4%也會有變化,但測算方法為LPR4倍是不變的。
02、將非法民間借貸入刑調整為借貸行為無效、去刑事化
按照2015年司法解釋,2年內累計放貸10筆,累計盈利超過一定數額,可以按照非法經營罪論處,將民間借貸行為上升為刑事犯罪。
從本次新規看,無疑是刪除了民間借貸入刑的規定,轉而將以盈利為目的的非法放貸行為認定為無效行為。
也就是說,以盈利為目的的非法放貸行為是無效的,但不至於入刑,不用承擔非法經營的刑事責任。
第二、為什麼司法解釋才施行不久,就會有如此大的調整?
依據客觀社會形勢,結合法律精神,大致有如下一些原因:
01、充分尊重合同自願,既是民法典精神原則要求,又是尊重民間資金融通的客觀需要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是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一環,也是社會經濟活動融資方式的有益補充,在歷朝歷代都是存在的,難以取締,「堵不如疏」。
充分尊重民間、民事主體之間合法的資金借貸,有利於保護合法的資金借貸行為,促進經濟活動順利進行。同時,也有利於打擊非法民間借貸行為,規范民間資金融通。尤其是在疫情沖擊下,多渠道民間資金融通更顯示出了便捷靈活、及時高效的優勢。
02、民間資金借貸是長期、廣泛存在的經濟行為,存在即有其合理性,不宜將其刑事化
不可否認,在民間資金借貸活動中,容易滋生黑惡勢力,容易催生犯罪行為,不利於社會治安和穩定。
但是,民間資金借貸多數時候仍然僅僅停留在經濟活動場合,對多數人來說,民間資金借貸是緩解短期資金壓力的有效手段,對其生存和發展極為重要,並不容易催生刑事犯罪。
將2年10次放貸行為或累計獲取收益達到一定數額視為犯罪行為,對於穩定社會治安是大有好處的,對於提升治安管理效能也是有好處的。但這樣一刀切之後,不利於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不可否認,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渠道,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都是國家正規金融的必要補充。不能因為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滋生了黑惡勢力,就將全部民間借貸行為固化。
03、三線兩區劃分後,引發了強烈的社會反響,不利於利率市場化改革
三線兩區劃分,意味著年化24%是受到合法保護的,並且在年化24%-36%的部分是默認的。這么高的利率保護線,不利於整體市場利率的降低。
應該說,低利率是資金借貸的趨勢,尤其是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之後,眾多的合法、規范互聯網資金借貸平台,已經發布了眾多低利率金融產品。比如,微眾銀行微粒貸年化13.5%,網商銀行借唄年化18%,百信銀行年化22%,都低於法定保護線年化24%。
將民間資金借貸三線兩區下調成LPR4倍,算是回歸之前銀行貸款4倍的政策,並且迎合了資金借貸低利率化的趨勢,有利於整個金融行業市場利率的發展和改革。
第三、如何看待年化15.4%的民間借貸利率?
01、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終點又回到起點
1991年,最高院發布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但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
2015年,最高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民間借貸利率以更加靈活的「兩線三區」取代「銀行4倍貸款利率」。
2020年,最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重新確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一年期LPR貸款利率的4倍。
按最新一期的一年期LPR3.85%測算,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為年化15.4%!
02、年化15.4%意味著什麼?
年化15.4%是綜合費率!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借款利率是年化15.4%,則如果還有其他一些費用的話,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年化15.4%同樣適用於逾期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若約定的逾期利率高於年化15.4%,超過部分無效。
另外,債權人如主張逾期利率、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不超過年化15.4%,超過部分無法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03、年化15.4%僅適用於非金融機構的個人民間借貸行為,無法約束金融機構年化貸款利率
本次司法解釋所謂的15.4%司法保護上限,僅適用於非金融機構民間資金借貸行為,金融機構的資金借貸利率不受影響。
比如,網商銀行借唄年化18%、百信銀行年化22%,等等,這些資金借貸利率雖然超越了年化15.4%,但仍然是可以繼續執行的。
04、年化15.4%的溯及力問題
本次司法解釋並未說明本次年化15.4%的溯及力問題,但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施行後,或將引發重大、眾多紛爭。
按一般法理理解看,本司法解釋頒布前,當事人基於對法律解釋的信賴,依照原司法解釋三線兩區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借貸利率超過了年化15.4%,後期引發履行糾紛訴至法院,應當按照原司法解釋裁判。
綜合全文,民間借貸利率終點又回到起點,大幅下調司法保護利率36%!體現了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客觀需要,又反映出了司法解釋不穩定的特徵,雖然值得稱道,但如此多變的司法解釋,不利於法律在民眾心中的穩定性,也不利於經濟活動的穩定性。
『貳』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最高是多少
按現行利率水平下,規定最高利率為15.40%,年利率超過15.40%即為高利貸,超過上限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關於利率上限的規定: 2020年9月新的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2020年4月至今公布的1年期LPR3.85%,四倍為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