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於非金融企業(一般企業)來說,利息支出要區分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還是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1)一般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據實扣除。
(2)一般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確定?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這就要求企業在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這里的金融企業指的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實務中,企業向信託公司借款的利率是較高的,企業若要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扣除,必須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如果不能提供「情況說明」,只能按照人民銀行同期的基準利率進行稅前扣除。
『貳』 向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扣除
(一)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費用的稅務處理1、企業向股東或與其他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數量不能超過其在企業的投資額的2倍。2、應簽定借款合同,並取得稅務局代扣的利息票據。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B.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3、履行關聯借款的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借款需要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融通資金錶中反映。4、企業向關聯企業或投資者或公司股東借款,必須按照市場價值支付利息。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5、公司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別的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老滑賣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業,因此稅務部門有權力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並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且公司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6、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國稅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侍逗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讓鄭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二)三種票據貼現利息費用的涉稅處理1、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利息的稅務處理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息應計入「財務費用」。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A、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B、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C、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基於以上政策法律規定,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計入「財務費用」的貼現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票據貼現的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實的商業交易關系,否則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2、開出商業匯票,並合同約定承擔對方貼現息的的稅務處理(國稅發[2008]80號)規定:「企業取得的發票沒有開具支付人全稱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申請退稅。」(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根據這些稅法規定,開出商業匯票,並合同約定承擔對方票據貼現息,雖然獲得對方給予的銀行票據貼現憑證,但貼現憑證上不是開出商業匯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基於以上政策規定,在銷售業務中,銷售方收取采購方承擔的銷售方(持票人)向銀行申請票據貼現利息是一種價外費用,應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銷售發票,依法繳納增值稅,采購方憑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銷售發票進成本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3、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的貼現息的稅務處理(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並且向中介機構申請票據貼現是沒有發票的,平常只開收據,當地稅務局也不會給申請票據貼現的人開發票。基於以上政策分析,匯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所產生的貼現利息,是一種違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三)企業向銀行借款再分配給下屬關聯企業使用的稅務處理1、營業稅的處理(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2、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國稅函[2002]837號)的規定:「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叄』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所以這個提法不正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