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急急急········商業銀行案例分析, 求大神分析····
案例1.
1.該筆貸款的借款單位不符合貸款資格。
2.該筆貸款的保證人不符合擔保法的規定。
3.該案的啟示是:借款單位必須具備借款資格,同理,擔保單位也必須具備擔保資格,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的情況——貸出的款項無法追回。
案例2
1.對Z公司故意造成重復抵押的騙貸行為,銀行可以以詐騙罪向法院起訴。
2.該案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是:銀行應該對借貸方做認真的了解,同時對抵押物做認真的調查,以及要拿到抵押物的全部權益後方可放款,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的情況——被貸款方以一物多權益做多押的形式蒙騙。
Ⅱ 我在網上貸款說我銀行卡號錯誤,資金凍結要我交30%的解凍金,...
我今天也是說我銀行賬號錯了。錢凍結了。要我交二萬五千元。如果銀行賬號錯了根本打不進。他們是詐騙。我才不理她呢!我說讓他來抓我啊!
Ⅲ 貸款詐騙罪司法適用問題
以案為例:網路支付系列犯罪中貸款詐騙罪的法律適用及辯護要點
一,網上支付犯罪概述
1.什麼是網上支付?
網路支付是通過網路由網路終端實現的。近年來,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發展迅速,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經將服務領域擴展到網路理財、信貸、繳納公用事業費等。除了快捷支付,還衍生出余額寶、螞蟻花唄、螞蟻借唄等線上金融產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和衍生功能在服務人們生活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更多的風險。由於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屬性和所涉及的復雜法律關系,涉及網路支付的犯罪呈現出與傳統財產犯罪截然不同的特點,實踐中在法律適用上往往存在諸多爭議。
2.網路犯罪的主要特徵激瞎和行為類型
總的來說,網路支付犯罪具有信息交流的強烈扭曲性、行為的念鉛橋隱蔽性、危害的廣泛性和法律適用的爭議性等特點。
主要的行為類型有:
(一)非法獲取網上支付賬戶中的財產
比如,利用事先知道或者非法獲取的他人支付賬戶信息,登錄他人賬戶非法獲取賬戶內資金或者與賬戶關聯的銀行卡內資金;以及利用事先知情或非法獲取他人網上支付賬戶信息,或冒用他人名義開立消費、信用賬戶進行消費套現,或利用他人已開立的消費、信用賬戶進行消費套現。
(3)非法利用網路支付賬戶消費或透支
如果網店店主與收銀員串通,收銀員先在網店購仔猛買商品,用消費信貸產品支付給網店店主。買方確認收貨後,消費信貸產品的資金將轉入賣方賬戶,賣方扣除「手續費」後,剩餘款項返還給買方。
(4)網上支付賬戶虛假記賬等
(5)使用網上支付賬戶進行支付結算。
如非法設立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未取得國家支付結算牌照的情況下,依託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正常商業交易的名義,大量歸集支付賬戶開展支付結算業務等。
綜上所述,網路支付犯罪相對集中,不僅涉及常見的盜竊、詐騙犯罪,還涉及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非法經營、破壞生產經營、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本文從網路支付成立的貸款詐騙罪典型案例入手,進一步闡述了貸款詐騙罪的相關法律適用和辯護要點。
二。典型案例及分析
朱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一審刑事判決。
(2017)湘刑初字0921第254號
[基本情況]
如2016年3月,被告人傑夫從長沙市湖南中醫葯大學附近網吧的網路管理員處獲取陳的身份證,後提供給被告人朱順。朱順帶著陳的身份證在長沙開福區三義路聯通營業廳辦理了一張手機卡,並於2016年3月6日在中國民生銀行長沙四方坪支行辦理了一張民生銀行卡。傑夫讓女友周某某用陳某某的身份證拍照進行網貸驗證。之後,朱順冒用陳的身份在淘寶、新浪微博、「閃銀」上注冊,在網貸公司進行了如下貸款:2016年6月25日,從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借款蘋果6S手機一部,消費價值5688元
被告人朱夥同他人冒用、劉、李、唐等11人的身份信息,獲取第三方支付賬戶余額,騙取財物。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騙取非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朱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分析]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個典型的辯護點。
1.初犯、共犯、從犯等的辯護。
即具體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廖家良系初犯、偶犯、從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數額較小。詐騙的受害者是貸款公司,不是個人,都是退贓物。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求法院對其適用緩刑。最終,法院雖然認為其不符合緩刑條件,但還是部分採納了辯護意見,最終對其從輕處罰。
2.幫助信息網路犯罪的輕罪辯護。
即具體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江主動提出其幫忙補辦電話卡並開車送朱順到他們那裡,但不知道目的是什麼,也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周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補辦電話卡,沒有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和惡意。補辦電話卡後未參與任何詐騙活動,故被告周江不構成詐騙罪。最終,法院認為,周江多次聽從朱某安排協助實施相關犯罪行為,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在周江多次幫助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辯護人的不認罪策略值得懷疑,因為很難說從常理推斷實施了多次行為是合理的但行為的合法性不容置疑。但法院通過多次協助實施,直接認定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從而成立詐騙罪,值得懷疑。重復實施不能直接證明非法佔有的存在。如有疑問,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總的來說,將周江的行為認定為幫助信息網路犯罪的行為是合理的。辯護人從一開始就採取輕罪辯護的策略,而不是無罪辯護,這可能更容易被法官採納。
三。貸款詐騙的其他法律適用及抗辯要點
1.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
對以單位名義實施貸款詐騙的,應處罰有關自然人;本罪在主觀方面要求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捏造(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
2. 金融機構的范疇
(1)范圍概述
金融機構的范疇遠遠不止銀行等常見的機構組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金融機構的種類及具體范圍如下:
(2)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行為定性
根據前述編碼規范可知,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的范疇。司法實務中,也將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行為定性為騙取貸款罪。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962號:小額貨款公司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批准設立可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第二,小額貸款公司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授權的省級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第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相關主管部門授權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者相關機構)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3. 辯護要點之區分貨款詐騙與貨款糾紛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及會談紀要精神,對於合法取得貨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貨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貨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貨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貨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貨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前述情形在實踐中出現極多,辯護人要尤其注意該無罪辯護要點。
目前國家的金融機構都是持牌經營,也就是說,正規的金融機構都是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這個鑒別起來很簡單,看是否屬於一行兩會下屬的監管機構。目前監管機構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銀保監會下面的,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一部分是證監會下面的,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
還有一部分是備案制下的,比如說私募基金公司。
這些公司都是有渠道查詢的,銀保監會、證監會官網上有機構名單查詢的,私募基金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
該《規范》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貨幣當局
1、中國人民銀行;
2、國家外匯管理局。
監管當局
1、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
1、銀行;
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
4、農村資金互助社;
5、財務公司。
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1、信託公司;
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3、金融租賃公司;
4、汽車金融公司;
5、貸款公司;
6、貨幣經紀公司。
證券業金融機構
1、證券公司;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3、期貨公司;
4、投資咨詢公司。
保險業金融機構
1、財產保險公司;
2、人身保險公司;
3、再保險公司;
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5、保險經紀公司;
6、保險代理公司;
7、保險公估公司;
8、企業年金。
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
1、交易所;
2、登記結算類機構。
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新興金融企業
1、小額貸款公司;
2、第三方理財公司;
3、綜合理財服務公司。
Ⅳ 說我騙貸合理嗎請為我解惑,非常感謝!
一、騙貸的含義
「騙貸」意即騙取貸款。在本案中,銀行所稱的「騙貸」是指你虛構購房事實,由賣家獲取貸款,再由賣家轉交於你的行為。
二、騙貸的後果
騙貸從刑事角度,構成貸款詐騙罪,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騙貸從民事角度,可以被認定合同法中的以欺詐方式訂立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也可以從違約角度認定為違約,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後果。
三、騙貸的定性
本案中,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確系虛構,則可認定為騙貸。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正在履行,且賣家將款項轉給買家,有其他合理理由,則可能不構成騙貸,該情形需要具體分析。
四、繼續按期還貸的後果
題主問到了繼續還貸的問題,由於騙貸人並未以將貸款據為己有為目的,按期歸還貸款,所以難以定性為刑事犯罪。因此,題主拒絕一次性還清貸款,繼續按期還款,銀行可能採取的措施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貸款人一次性歸還貸款,銀行勝訴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五、本案銀行的考慮
對於銀行來說,關於本案的騙貸行為要解決兩個風險,一個是騙貸行為所帶來的不誠信懷疑,會懷疑騙貸人可能某個時刻就不按期歸還貸款了,二個是騙貸行為被查出,內部風險防控工作出現了失誤,不解決的話無人敢擔責。
六、目前的建議
鑒於銀行已經查出問題,貸款人也願意繼續歸還貸款,結合上述銀行所考慮的風險角度,並且片面的拒絕一次性歸還貸款,不能阻止銀行通過訴訟實現收回貸款的目的。因此,本律師建議貸款人,一方面與銀行主動積極協調,表示按期歸還貸款的決心,一方面對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適當的補足和解釋,最後如果仍然難以解決,可以考慮向銀行提供其他擔保,以說服銀行允許繼續持有貸款。
Ⅳ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Ⅵ 理性借貸 警惕非法金融放貸陷阱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金融詐騙之實。近年來,「套路貸」「校園貸」「現金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層出不窮,嚴重侵害包括老年人、大學生在內的 社會 公眾合法權益,影響 社會 穩定。
非法金融放貸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在榕銀行提醒:常見的非法金融放貸通常隱藏在「套路貸」「校園貸」「現金貸」等外衣之下,進行非法牟利。以下幾個典型案例,幫助大家了解這些花式騙局帶來的危害。
掉入「套路貸」陷阱
遭惡意討債
王先生因生意急需用錢,向某金融公司借款4萬元周轉,到期後無法償還本息。該金融公司給王先生介紹了另一家所謂上游公司借款,王先生深信不疑,一步一步掉入「套路貸」陷阱,被迫循環上演「拆東牆補西牆」的還款戲碼。一年後,王先生的借款從最初的4萬元累積到了60萬元,無力償還,不斷遭到討債團伙惡意堵門滋事,導致精神奔潰,最終選擇向警方報案。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常以「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義,打著「民間借貸」幌子招攬生意,在受害人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後,緊接著便是連環套路。不法分子常常通過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訴訟等手段,設下層層圈套,最終非法侵佔他人財產。在這過程中,借款人不僅會損失金錢,人身安全也會受到威脅。
身份信息被冒用
欠下巨額貸款
大學生小林想送女朋友一台筆記本電腦作為生日禮物。但小林家境並不優渥,每個月父母給的生活費也有限,難以支付電腦費用。某天,小林在網上看到某校園貸平台提供短期貸款,手續簡便,用錢心切的他立即撥通了聯系電話,並按照對方要求提供了身份證、學生證等資料。拿到小林的材料後,對方冒充小林辦理了貸款,卻告知小林貸款沒有辦下來,導致其欠下巨額貸款,無力償還。
案例分析:大學生旺盛的消費需求和超前的消費觀給非法校園貸提供了滋生的溫床。一些不良網路借貸平台瞄準在校大學生的廣闊市場,通過散布「放貸快、門檻低、無擔保」等虛假廣告,誘導大學生向其借貸,索要大學生的信息材料後冒充其進行貸款,導致大學生欠下巨額貸款。
借1萬元要還10萬元
陳女士開了一家水果店,近期有一筆貨款需要支付,但手頭資金不足。在一次上網時,網頁彈出的某「現金貸」宣傳廣告打動了她。根據該「現金貸」申請頁面的提示,陳女士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號,申請了1萬元,拿到的卻只有7000元。後來,貸款到期卻被告知要還10餘萬元。陳女士無力償還,催繳貸款的人便開始騷擾其父母,無奈之下,陳女士的父母通過向親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將貸款還清。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打著「低利率」「零利息」的幌子吸引受害人貸款,看似誘人的貸款條件其實都是陷阱。一旦借款人信以為真,就邁出被騙的第一步。簽訂貸款合同後,不法分子會以服務費、運營費、逾期費、滯納金等名目收取各種費用,變相提高利率,並進行暴力催收,影響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理性消費,合理借貸,遠離非法金融放貸。在榕銀行提醒廣大 社會 公眾: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有貸款需求時應選擇合法合規的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警惕陌生電話推銷和非法網路貸款,要多方確認核實,避免個人財產遭受損失;注意保管好個人身份證件,不出借身份證件或銀行卡,不隨意向他人泄露個人相關信息。如遇非法金融放貸,應當積極尋求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全文共1372字)
Ⅶ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