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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聯保貸款增信機制

發布時間:2023-07-31 10:27:52

❶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❷ 農村小額貸款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的擔保方式,要結合實際,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探索創新。可以採用自然人擔保、法人擔保、聯保、擔保公司等保證方式,也可採用房產、林權等抵押方式,還可採用「公司+農戶」、「公司+中介組織+農戶」、「公司+專業市場+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等信貸模式,圍繞農業產業化來降低創業貸款項目經營風險,並綜合運用信用共同體、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來降低貸款風險。

❸ 銀行加大信貸投放,沖刺四季度信貸投放,加快信貸投放都有哪些有效措施

首先是根據農民繳費的特點,利率實行“雙軌制”。即使用富民卡的貸款農戶,執行8.3‰的利率,期限三年,一經批准,隨貸隨還;使用聯保貸款的聯保農戶執行7.5‰的利率,期限為一年,有效降低了農戶的貸款成本。我們將重點關注土地確權後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確權客戶可申請經營權抵押貸款,執行優惠利率。特殊中青年客戶可使用富民卡,期限可延長至5年。

然後的是優化信貸結構與信貸風險防控的關系,風險防控與業務發展同步實施。在風險防控方面,江西農商行強化底線思維,堅持合規第一,全面落實降費讓利、惠企惠民要求,全面擁抱數字化浪潮,按照線上賦能、線下引流、雙線結合的要求,以提升金融服務,健全激勵機制,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意願。

❹ 農村信用社的小組聯保貸款是如何做的

除發放貸款證外,農村信用社還採用國際組織推行的做法——小組聯保的方法。結合國際上的做法,我國對超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限額,農戶自身又無法提供有效抵押、擔保的由農村信用社採取農戶聯保的方式幫助農戶融通資金,即要求組成3~5戶農戶聯保小組,才能從農村信用社獲得數額較大的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的具體作法為:

首先,是簽訂聯保貸款協議,每個聯保貸款小組成員都要在協議上簽字蓋章,所有參與聯保小組的成員對聯保小組其他成員貸款都要負連帶責任,並接受組員和信用社檢查監督。其次,是每戶簽訂借款合同,確立借款金額、期限,整個貸款一次核定,分次發放。

❺ 聯保貸款流程是怎麼樣的

聯保貸款業務辦理流程:
(1)設立聯保小組簽訂聯保協議。屬特殊聯保貸款的,要在農村信用社開立風險基金存款專戶,並由聯保小組成員與農村信用社共同訂立風險基金管理、使用、處置和損失補償協議。
(2)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①借款申請書及聯保成員承諾書;
②借款申請人及聯保小組成員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貸款卡等;
③借款申請人及聯保小組成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公司章程或企業組織文件;
④借款申請人及聯保小組成員近三個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近期財務報表及報表附註(小型企業可以不提供審計報告);
⑤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資料。
(3)調查、審查和審批農村信用社根據《農村信用社公司類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農村信用社小企業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貸款調查、審查和審批。
(4)簽訂合同農村信用社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和保證擔保合同,並辦理相關保證手續。
(5)支用貸款辦妥有關放款手續後,農村信用社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農村信用社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內,一次或分次支用貸款。

❻ 聯保貸款是什麼_聯保貸款的條件

聯保 貸款 是什麼

如今銀行為了滿足借款人的需求,針對不同的借款用戶推出了不同類型的貸款產品,常見的貸款產品有個人信用貸款、抵押貸款等,但有部分人在辦理貸款時個人條件達不到銀行的要求,然而對於這類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聯保貸款,聯保貸款是屬於銀行針對一些無法達到銀行貸款條件的個人推出的貸款,這些人可以使用相互為對方擔保的方式,來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從而獲得借款的一種方式。辦理聯保貸款,至少需要是三人以上的人員互相進行擔保,擔保人員是自願擔保的,並且這三個人的關系不能是直系親屬。

一般辦理銀行貸款,借款人都需要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能夠提供工作證明,但是對於一些農民來說,往往無法滿足銀行的要求,對於這類人群來說就可以申請辦理聯保貸款,聯保貸款在農村是比較常見,最常見的就是五戶聯保的貸款方式,農戶之間可以互相擔保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

聯保貸款的條件

申請辦理聯保貸款,申請人需要符合貸款的條件,貸款的聯保小組成員不低於3戶,並且聯保成員不得為直系親屬,聯保成員都需要有穩定的收入或者是資產,並且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及意願,參與聯保的成員需要簽訂聯保承諾書,每個借款人只能參加一個聯保小組。由於聯保貸款的擔保人比較多,從而獲得貸款額度也會比較高,但是辦理聯保貸款,注意聯保成員是需要負連帶責任的,如果聯保成員中有一方無法償還款項,那麼其他成員是需要幫助還款的。

有借款需求的用戶可以組成一個聯保小組,借款人及擔保人都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件及貸款需要的其他資料,到銀行的網點申請辦理,提出貸款申請,銀行會對借款人及擔保人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需要簽訂貸款的相關合同,合同簽訂後,銀行就會進行放款的,一般最快3天就可以獲得借款,具體的下款時間以實際為准。

❼ 農行繼續採取多戶聯保方式辦理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一)借款人從事國家或當地政府提供最低保護收購價收購的糧食或經濟作物種植的,或從事具有一定規模的當地特色產業,市場風險相對可控的。
(二)增信機制或措施相對完善,如借款人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附加擔保(須經當地政府許可)、提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反擔保、屬於農行認定的信用村鎮且已經成立風險補償基金等。 詳詢當地農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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