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買房,用別人的名義貸款可以么
完全可以。只要那個人願意。以個人的名義給你貸款就行。當然了,如果是自己的父母或。自己的兄弟姐妹。可能會樂意幫你這個。但是如果是其他人的話。可能一般人不會。以個人的名義給你貸款。因為這風險太大了,如果。那給你貸款的人他就要還。所以帥你還是不要做這樣的事。不要讓別人買。
❷ 用別人名字在銀行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怎麼才能寫到我的名下
房產證一般情況下你正常還款一到二年就可以辦理下來了。房產證是會發到你手裡的,一般由開發商統一辦理。到時候需要交一部分手續費。銀行有一個抵押證給你。在貸款沒有繳清的情況下你也可以進行買賣的。因為你賣房子的話下家就會把你的房子錢給銀行結清。他如果是一次付清的話你拿他給你的錢就還清銀行的貸款,剩下的錢就是你的了。如果他也貸款的話那就是你賣他總房價減掉你欠銀行的錢就是你得下的錢。這種情況你的房貸就轉嫁給他了。沒有還清貸款不影響賣房子的。不知道你明白了沒有?
建議你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是你獨自出資的情況下。
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 簽名統一,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無需糾結,必須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如果是夫妻的話,就不用擔心。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沒事的,貸款還清後,拿著相關的資料檔案,去房管局辦理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就可以。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二手房交易完成之後辦理房產證有一個時限,這個時限為一個月,也就是說,交易雙方需要在一個月內攜帶相關資料前往房屋交易申請辦理。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含攜同》等證件和資料。
(2)在接到房屋交易的通知之後,交易雙方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產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一方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4)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
不可以。這樣的購房合同已經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因為貸款,也已經在房管部門做了預抵押登記手續,你這樣做就等於是他人購買了此套房子。
如想把房產證變更到自己名下,得等還清銀行貸款,然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增加了過戶產生的稅費。
這個應該不可能。 因為你既然是貸款的,那麼如果是一手房,房產證一下來就會被抵押在銀行了。二手房,新房產證會笑察在辦理好之後直接進入銀行抵押。你根本拿不到房產證,就談不上抵押。只有當你還完款以後才能拿到房產證。
你需要和銀行協議,拿出房產證,到房管,辦理住房他相權證,把權證再抵押給銀行,你拿走房產證使用和保管。
這樣辦理,你的房產證在你手裡,可以辦理孩子入學和遷移戶籍。
不過房產證有戳記和註明,你的住房產權已經抵押,以後還清按揭,可以辦理登出權證抵押。
最好不要寫別人的名字,以免以後發生糾紛,生活中這種例子不少見,大多都發生在親人兄弟姐妹身上!
房產證在銀行抵押、房子還在抵押狀態中是不能新增名字的,房管部門也不受理任何變動,以前貸款的房產證在銀行(不會給拿),現在房貸房權證在個人手裡,銀行有抵押證書~
我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不可以寫別人的名字
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 簽名統一,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無需糾結,必須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產權證書可以寫2個人的名字,所有權人為共有的,填寫持本證的所有權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記欄中填寫。
❸ 用別人名字貸款買房子可以嗎
小編發覺到,在房地產市場中,有各種買房的情況,比如用別人名字貸款買房子可以嗎?這也涉及到專業的法律知識,小編為大家提供一些用別裂姿人名字貸款買房子可以嗎的相關知識給大家參考一下吧。
用別人名字貸款買房子要注意什麼
借名購房,應簽定借名購房協議,以清晰兩邊的權力責任,清晰房子權屬。實踐購房者要保管好一切依據的原件,比方:買賣合同_一切發票及其他付款憑據_銀行轉賬記載_借貸及還款材料_入住手續_物業費水電費等相關寓居繳費手續等等。
此外,如果實踐購房者是由於不契肆姿絕合限購方針規則的購房條件而借名購房的,一旦發生爭執,實踐購房者應在法院一審斷定前取得購房資歷。不然,即便法院承認實踐購房者是房子的產權人,也不會斷定將房子過戶給實踐購房者。
用別人名字貸款買房子的實際案例
某甲與某乙是一對夫妻。2010年10月某甲看中市區內的一套商品房,總價為60萬元。由於某甲愛人是農村戶口,不能處理公積金借貸,他們就找到了同鄉老友邵某。經協商,邵某贊同某甲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並贊同某甲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公積金借貸,但銀行每月從邵某的公積金賬號上扣劃購房借貸後,某甲需再將錢還給邵某。
2011年2月10日,某甲以邵某的名義處理了房地產權證。房子裝修結束後,某甲入住並中止向邵某還款,從此還款徹底由邵某承當。邵某在屢次向某甲索款未果的狀況下,於2012年2月告知某甲愛人,因房產證上所載明的產權人是自己,且自己已歸還了部分房子借貸,所以自己對所購房子具有一切權。據此,邵某要求某甲愛人搬離所住宅子。某甲愛人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性,遂贊同歸還從邵某的公積金賬號上扣劃的房款,但遭到冊或邵某回絕。3月,某甲向法院提出了要求承認房子產權歸己一切的訴訟請求。
用別人名字貸款買房子的執行辦法
在本案中,某甲與邵某兩邊實踐已就商品房的實踐出資人以及何時處理產權過戶手續達成了清晰的口頭合同。但由於某甲愛人未依照兩邊的約好完成悉數清償借貸的責任,在銀行的借貸沒有得到清償前,兩邊約好產權過戶的條件尚不具有。由於商品房已典當給銀行,因而,對該商品房的產權進行處置,需得到銀行的許可,在未徵得銀行贊同的狀況下,即便邵某贊同也不得改變,因而,某甲不具有訟爭商品房的產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果購房人以別人的身份證明_別人名義與開發商簽定合同,該購房人其實僅僅充任別人代理人的人物,其簽約行為所發生的結果應由別人即被代理人承當,該被代理人應當承當還款責任並有權取得商品房一切權。那麼,關於充任代理人的購房人來說將不能實現其買賣意圖;關於出借身份證的人來說,在購房人無力還款或具有其他違約的狀況下也應當負還款責任或承當其他違約職責。
在房地產市場中,有很多專業知識,大家要知道用別人名字貸款買房子可以嗎等的相關知識,才能更順利的在房地產市場中買房子了。
❹ 借用別人的名字貸款買房,自己還房貸,怎麼證明
借別人的名字貸款買房,自己還房貸怎麼證明?那就需要你銀行還貸時的每一筆流水是自己的賬戶註明了用途的,能夠知道資金的用處去向,是還了房貸,這才能證明
❺ 我買房,用別人的名義貸款可以么
貸款是可以的,如果是商業貸款,他帶出來你用就行。如果是房貸你就要承擔買了房而不是你的產權的風險了。房貸的產權必須做到買房人名下,所以你就要面臨著貸款你還,房子是別人的房子。如果這個風險能夠規避,那就沒有任何問題了。
❻ 我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可以寫別人的名字嗎
我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不可以寫別人的名字
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 簽名統一,房產證上可以寫幾個名字,無需糾結,必須只能是一個人的名字,其逗賀模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產權證書可以寫2個人的名字,所有權人為共有的,填寫持本證的所有權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記欄中填寫。
不可以,買房時不可以寫別人的名字貸款,貸款買房產權人和貸款人必須一致。
如果貸款人換不起貸款了,銀行可以通過通過相關流程對房子進行拍賣;但假如房子不是貸款申請人,那麼銀行屆時是沒有房子的處置權,雖然可以申請執行其他財產,但是不一定可以抵扣房貸,因此買房時是不可以寫其他人名字。
拓展資料:
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山緩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許多投資擔保公司,在貸後管理和貸款風險化解方面的規范和高效運營,獲得了銀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銀行把貸後催收、貸款資產處置外包給擔保公司,雙方都取得了比較好的合作效果。
有2種貸款方式:一般分為:等額本金和等額本息。等額本息:是指每月利息還款額不變,一般稱為等額還款。等額本金:是指先還本金後利息,一般稱遞減還款。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民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如下:
首先,申請人所購住房必須為自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身份證件,且申貸之前已連續6個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其次,申請人有穩定的經拍伍濟收入,無不良信用記錄,首套房須首付30%房款,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房可以首付20%,且有按規定償還貸款的能力,還要有公積金繳存地及購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記信息證明。
最後,有委託人認可的保證人提供房屋抵押生效前的階段性擔保,並以所購房屋作抵押。當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共有房屋的購房人暫限於父母與成年直系子女。
與申請商業貸款辦理二套房貸不同的是,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套房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不予受理。
市民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若是二套房,必須還清首套房的公積金貸款,而且貸款購買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於60%。另外,根據調控政策,貸款利率也要上浮10%。
買房子可以寫別人的名字,前提是沒有房貸,如果是貸款買房包括公積金貸款,房產證上還需要有貸款人的名字,全款買房沒有這個要求。買房子寫別人名字存在一定風險,建議寫信得過的人名字。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在按揭購房時,合同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其原因是規避銀行的貸款風險。如果希望房產兩人共有的話,可以申請共有產權證,也就是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同時雙方約定各自的出資額或所佔份額,在出現財產糾紛時就可以進行合理分割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可以,貸款人必須是房屋所有人之一。沒有辦法。
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
(一)借款申請人咨詢
借款申請人至貸款經辦部門或致電貸款經辦部門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咨詢,准備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材料。
(二)借款申請人至貸款經辦部門辦理初審及相關評估
1.借款申請人持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所需材料至貸款經辦部門進行公積金貸款初審。
2.按照規定需要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借款申請人需在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在信用評估《授權書》上簽字。
3.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列印相關單據,並告知借款申請人如何辦理下一步手續。
4.按規定需要對借款申請人所購房屋進行評估的,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同時向借款申請人開具《抵押物評估通知單》,借款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申請抵押物評估。
(三)借款申請人等待電話通知
1.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依據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貸款所需材料及有關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復審,對於需要與借款申請人進行電話溝通的,工作人員將通過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與借款申請人進行電話核實、確認。
2.對於借款申請人選擇的擔保方式為擔保中心擔保的,在擔保審核通過後,擔保中心工作人員將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相關合同簽字手續的時間、需要攜帶的資料及所需交納的擔保服務費;對於借款申請人選擇的擔保方式為非擔保中心擔保的,根據不同擔保方式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後,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將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相關合同簽字手續的時間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請人在相關合同上簽字
1.借款申請人根據電話通知的面簽時間,持住房公積金貸款面簽所需材料到貸款經辦部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需要繳納評估費及擔保費的借款申請人需先到指定櫃台繳納費用並領取發票。
2.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抵押人、出質人在貸款經辦部門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關合同單據的簽字手續。
(五)銀行放款
借款申請人等待銀行放款後到銀行領取借款人相關合同單據。
(六)按月還款
借款申請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月進行貸款的償還。
❼ 貸款買房子用別人名我還貸款最歸屬權屬於誰
借別人名字買房,房子歸實際支付購房款的出資人。
一、借名買房含義:
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皮輪隱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征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二、借名買房中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民法典》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燃廳押)或被法院執行。
登記買房人死亡的,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等情況。
三、婚姻家庭法中有關規定: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本條規定僅適用於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借名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歸名義人所有,借名人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但在其他領域、借名購買其他類型的房屋法律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借名買房所購買的房屋歸借名人所有。
綜上所述,「借名買房」是指借名人借用名義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借名買房產生房屋產權歸屬糾紛屢見不鮮,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只要借名人和購房人簽訂借名買房協議認定合法有效,則房桐信屋產權歸屬借名人所有,產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會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