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
一、貸款條件: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道德品質良好,遵紀守法,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活期存款賬戶,能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有效保證、抵(質)押擔保;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除符合上述條件外,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列入我行社限制類、淘汰類客戶的經營;資本市場投資;清償不良金融債務。
二、貸款流程:
(1)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貸款人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一般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2)核定信用額度。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資金需求飢虧情況及信用額度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
(3)發放貸款證。
(4)借款申請。申請貸款時,持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農村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請後,由信貸專櫃人員(或門櫃人員)審查後簽訂合同,填制借款借據,隨後可按規定支用貸款。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1)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4、繹有關部門批准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決定其貸爛簡神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餘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用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用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② 農村專業合作社可以申請貸款嗎具體需要哪些手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3)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
(4)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自願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5)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
(6)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並經過年鑒的貸款卡;
(7)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手續
(一)受理申請
客戶申請貸款,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調查及審查
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調查審查。
(三)審批
按審批流程及許可權審批。
(四)出賬
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落實相關擔保措施,在授信額度內,審核無誤後,辦理出賬手續。
(2)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③ 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條件及流程
法律分析: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條件和流程具體如下:(1)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條件: 1、申請人具有合法身份。 2、農戶系信用社轄區農戶。 3、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備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 5、申請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6、申請人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7、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2)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流程: 1、農戶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農戶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2、核定農戶信用額度。根據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農戶資金需求情況及信用額度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 3、發放貸款證。以戶為單位,一戶一證。 4、借款申請。農戶申請貸款時,持農戶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農村信用社接到農戶借款申請後,由信貸專櫃人員(或門櫃人員)審查後簽訂合同,填制借款借據,農戶可按規定支用貸款。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的勞動力。
④ 二十年前欠農村信用社錢沒有還現在有觸犯法律嗎
違法的。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對逾期的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從借款人准備金存款賬戶扣收貸款本息,並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質押貸款發生逾期,可依法處置作為貸款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借入季節性再貸款,不按本辦法規定單獨建立台賬和未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的,人民銀行可提前收回再貸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4)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2、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
⑤ 現在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一、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1、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的條件如下:
(1)小額貸款申請人需要是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貸款用途明確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3)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2、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的流程是什麼
農村信用社個人貸款流程如下:
1、貸款申請;
2、貸前審查;
3、資格審核;
4、貸款審批;
5、簽訂合同;
6、發放貸款;
7、貸後審查;
8、償還貸款。
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第三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條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的勞動力。第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第三章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第九條農戶資信評定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縣(市)聯社商定。第四章貸款的發放與管理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准。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第十三條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第五章貸款期限與利率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第六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⑦ 國家關於農民小額貸款的政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90721
【實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
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附件: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
,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
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
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
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
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章名】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
、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
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
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
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
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
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縣(市)聯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
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
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
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
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
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
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
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章名】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
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
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
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⑧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管理,正確反映信貸資金營運狀況,及時處理貸款的呆帳損失,促進業務經營良性循環,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和信用社貸款資產風險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信用合作聯社(包括營業部)、信用社及其所屬機構網點(以下均簡稱為信用社)貸款呆帳的核銷。第三條核銷貸款呆帳的原則。
一、信用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組織,貸款必須有借有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二、核銷貸款呆帳要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社有形或無形的資產損失。
三、核銷貸款呆帳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核銷程序辦理。第四條貸款呆帳的認定條件。
一、貸款呆帳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解除,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對確實無法落實到戶、集體經濟又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或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和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又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和資產清償及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五)貸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
(六)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或作價後的金額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二、凡屬下列情況不得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或借款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無法收回的貸款,應由個人按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承擔的部分。第五條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許可權。
核銷貸款呆帳的審批許可權按照要限盡量集中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第六條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
一、由信用社認定核銷的。信用社(含所屬網點)對應核銷的貸款呆帳要逐筆查實,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由主任、信貸員、會計、稽核人員等集體審查認定後,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見附件2),並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貸款發放及借款人使用情況,造成呆帳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和吸取的教訓等),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聯社審批後處理。
二、由縣聯社認定核銷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將所有符合呆帳條件的貸款抄列清單,寫出詳細說明上報縣聯社,由縣聯社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主管人員按第四條規定進行逐筆審核認定後,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並補報有關證明材料。信用社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呆帳核銷通知進行帳務處理。
三、以聯社為單位進行呆帳核銷的程序。年初由縣聯社按轄內信用社放款余額規定比例確定全縣(市)提取呆帳准備金總額,然後依據各社當年擬核銷呆帳貸款額和虧損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則,把提取金額具體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聯社下達的提取額度提取呆帳准備金,並全部上劃聯社。年度中間,信用社將符合核銷條件的呆帳貸款開列清單,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和附報有關說明材料上報聯社。聯社審查認定後,在批復准許核銷的同時下撥等額的呆帳准備金,用於信用社的呆帳核銷。
以上三種認定核銷程序,前兩種由各縣聯社根據信用社管理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在縣轄范圍內執行,第三種經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後執行。無論採用何種核銷程序,超過縣聯社審批許可權的,經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後,由縣聯社以書面報告(附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各級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單位申報材料後,要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部門,逐筆會審,據此寫出報告,由主管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給予核批,並將核批結果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