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積金貸款額度與余額是否有關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一般由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繳存比例、繳存時間、購房金額、貸款年限及還貸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實際可貸額度以管理處最終核定額度為准。大部分城市都規定了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80%。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60萬元。可貸額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未來可繳存年限+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2貸額度低於30萬元的,在個人還貸能力足夠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按30萬元核定。
公積金額度演算法:
1.按賬戶余額的10倍或者20倍進行計算。
2.按房屋總價進行計算:貸款比例最高為房產總價的70%或者80%。
3.按最高限額進行計算:北京購買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上海住房公積金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4.按還款能力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