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利率24%合法嗎
年化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不合法。法律規定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最高是多少
國家規定私人借款最高利息是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要具體看是什慎皮么並孝櫻期限的借款而定,比如你的是一年期借款,人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是6%,那麼民間借款最高利率不能超過24%,否則就是高利貸,不合法了。
⑶ 什麼是同期銀行年利率的4倍。
如果貸款6個月以下(含6個月),銀行貸款年利率5.60%;四倍是22.4%; 6個月---1年(含1年),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是24%; 1年---3年,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15%,四倍是24.6%;民間借款利率高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上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提示:借條最後用借出錢的人准備的筆簽名,以防借進錢的人。自帶的褪色筆簽名、法律無效
⑷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4倍這條出自哪部法規第幾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該意見第6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從上可見,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准,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4)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是24的依據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⑸ 法律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是怎樣計算的
現在是lpr利率的四倍來計算的。
法律分析
年利率百分之24是20年以前的規定,此規定目前已經作廢,最新的規定是,民間借貸如果利率高於lpr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無效,剩餘部分有效。
具體而言,lpr利率是指貸款基礎利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並公布的基礎性的貸款參考利率,如果民間借貸中,借貸合同規定的利率是在lpr利率的四倍以下,合同全部有效;如果利率規定在lpr四倍以上,那麼,超過部分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在四倍以內的利率是有效的。
融機構的利率作為重要的經濟杠桿,在金融體系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對經濟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整體上,司法應對金融貸款的利率規制保持謙抑和剋制,不宜輕易突破司法解釋的權力限制,將金融貸款的利率保護限於LPR4倍。但金融貸款利率不適用LPR4倍上限,並非意味著貸款利率完全不受約束。在市場化程度不高的現實背景下,許多金融機構不具備定價能力,取消針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限反而會出現亂定價、壟斷定價的情況,造成金融對剩餘價值的過高分享,進而阻礙社會生產,應予以必要的規制。民法典明確規定的禁止高利放貸,對金融機構同樣有效。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借貸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四保護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不超過24%的利息均受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保護。
(6)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是24的依據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還具體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