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詐騙的常用手段
一、貸款詐騙罪的行為方式如下: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橡困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汪拍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梁和念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棚困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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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被上海寶山廟行小額貸款公司騙了兩千元給經理打過去說什麼保險,現在經理不放款,說什麼我卡里流水不足
純詐騙,詐騙者通常都是假冒小貸公司名義行騙的李鬼、騙子,詐騙特徵是:以公司名義發布信息、簽合同,但以個人名下(所源陵謂法人、經理、財務負責人的)銀行帳戶收取費用的,或以驗證資金實力(還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錢。
這類詐騙慣用的手段就是以中獎、貸款、辦卡等名義誘使你「登記個人信息」、「簽合同」,之後再編造各種理由騙錢,如果你拒絕被騙,騙子就以涉嫌違約等莫須有的型裂緩罪名,告訴你被起訴了卜模(冒充法院),假稱要給你發傳票,甚至採取強制措施等嚇唬你,騙你支付所謂的違約金、解約金、和解金、保證金、罰款、押金等。
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底線是不要繼續上當受騙。
③ 就上海銀行貸款 說交保險費和激活支票的費用是真的還是騙人的
這是常見詐騙手段(激活,交稅,海關,公證,中獎,支票等),請注意防範,不要上當受騙遭到損失。
④ 比較常見的騙保行為有哪些這些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
一、以「買保險放貸款」之名實施消費貸款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借知名貸款平台名義,偽造假平台APP,並廣發簡訊聲稱可提供貸款,誘使消費者下載虛假的貸款類平台。當消費者申請貸款後,不法分子借 「需投保保險產品支付保費才能獲得貸款」或「支付保費後可獲得高比例保費返還」為由,誘使消費者支付一筆大額「保險」費用,從達到詐騙目的。
二、「高息」產品暗藏騙局
詐騙方式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平台虛構保險產品或保險項目,或承諾高額回報引誘消費者出資,往往涉嫌非法集資,給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
三、以個人信息被冒用辦理社保卡並涉嫌犯罪為名實施的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謊稱發現有人正利用保險消費者身份信息在外地辦理社保卡,且購買了違禁葯品,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並假意幫助保險消費者,提供虛假的公安機關電話要求其申訴,隨後冒充公安機關人員誘騙保險消費者將資金轉移至所謂的「公安機關賬戶」保存。
四、以回饋客戶郵寄禮品為名要求支付郵費的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謊稱保險公司正在舉辦客戶回饋活動,以給保險消費者郵寄禮品為名,誘騙其匯付一定金額的郵費。
五、以保險理賠為名利用銀行ATM機實施的電信詐騙
詐騙方式:冒充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補充保險理賠資料為名,或以快捷支付保險理賠款為名,誘騙保險消費者按照簡訊或電話指引去銀行ATM機操作,轉走其賬戶資金;或謊稱保險公司正與外資公司合作,需要在ATM機英文界面下進行操作,誘導保險消費者輸入發送的驗證碼(實為轉賬金額),轉走其賬戶資金。
六、冒充保險監管機構實施詐騙
詐騙方式:不法分子通過打電話等方式自稱是銀保監會或某銀保監分局工作人員,告知保險消費者在某保險公司的保單逾期欠費,或某年某月在某保險公司某營業機構辦理的保單質押貸款未按期償還(保險消費者實際可能並未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並進一步聲稱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清理業務,匯總逾期繳費或還貸客戶清單,並恐嚇聲稱如果不按期繳納保費或償還貸款,將嚴重影響其權益,並要求保險消費者按其指引進行轉賬。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