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為何要統一辦理房產證,有什麼作用嗎
第一,辦理登記發證的原因
在農村地區開展房地一體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的宅基地的位置面積,並且以正式證件的形式進行固化,做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哪怕以後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拆遷或者是補償都可以獲得更有效的保障。
其次,不同時期建造的房屋,在登記發證過程中要加以區別對待。比如說,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個人建房,建造完成之後到現在沒有擴大建築面積的,應按照當時的實際面積進行登記發證。而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要按照當地審批通過的面積,而不是最終的實際面積登記。一旦實際面積超過批准面積,可以備注。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原來非農戶口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權登記,但是要標注「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成員」。
再次,有些情況雖然已經建造了房屋,但是卻不能進行確權登記發證。比如小產權房和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這些情況只能調查統計,但卻不能確權。另外還有一些農民不止一處宅基地,且不是因為繼承所獲得的,超過了當地規定的建築面積標准,也不能進行確權登記。最後,以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鄉鎮村企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同樣不能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