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貸款,所以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貸款的。
二、宅基地抵押貸款條件
1、貸款人具有完全攔兄民事行為能力,沒有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3、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貸款人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如果是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三、證件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址證明、職業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所用於抵押貸款的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以及銀行規定的其他材料等。
2.在向銀行填寫完書面申請書並上交材料後,經銀行評估審核合格後,由銀行主管部門向貸款人發放貸款。
四、原因
1、農民只享有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不能用來抵押貸款。
2、宅基地房屋和土地都是屬於不動產,也就是不能移動的資產。如果要用不動產來抵押貸款,必須要辦理登記手續才能辦成抵押,但是在農村,根本就沒有一個所謂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所以辦抵押基本上相當於辦不了的。
3、銀行不願意接收農村房屋與承包地的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均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友源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好衡態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❷ 宅基地可以貸款嗎
可以做抵押貸款。
可以到當地的任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農商銀行等都會受理。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兩個文件中明確: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如下: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 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范圍;
3. 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 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並抵押及處置。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2)固安農村房基地小額貸款擴展閱讀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中對借貸雙方的規定:
第五條 借款人獲得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應當優先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條 貸款人應當統籌考慮借款人信用狀況、借款需求與償還能力、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率和實際貸款額度。鼓勵貸款人對誠實守信、有財政貼息、農業保險或農民住房保險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適當提高貸款抵押率。
第七條 貸款人應參考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歲前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結合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利率。
第八條 貸款人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年齡、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及宅基地狀況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 借貸雙方可採取委託第三方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貸款人自評估或者雙方協商等方式,公平、公正、攔雀圓客觀地確定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價值。
第十條 鼓勵貸款人因地制宜,針對借款人需求積極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全面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和效率。在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變相增加其它借款費用。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要按試點地區規定,在試點地區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第十三條 試點地區政府要加快推進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調查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積極組織做好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制定、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試點地區政府設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用於分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和保障抵押物處置期間農民基本居住權益,或根據地方財力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給予適當貼息,增強貸款人放貸激勵。
第十五條 鼓勵試點地區通過政府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為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主體融資增信。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對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取得良好效果的貸款簡塌人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統籌研究,合理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資本計提、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業務。
第十八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快完善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政策,通過探索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等多種方式,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