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公積金買房提取
住房公積金就是國家為在職職工提供的一項長期住房福利政策,各省各市各地的住房公積金在申請提取之前還要滿足一定的提取條件才能進行提取。上海作為一個國際大都市,寸土寸金,有住房公積金就意味著解決了一大半住房資金的問題。一、上海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憑證2、離休、退休的;提取憑證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憑證4、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提取憑證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憑證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並支付房租的;提取憑證7、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老舉春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綜上所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是可以申請取現的,但是需要滿足法定規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各省各市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都是不相同的,而且在申請提現的時候必須滿足一定的取現條件。經過本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審核之後,帶上相關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按照工作人員的指導經歷一定的流程之後就能在銀行提現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答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侍耐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❷ 上海公積金可以取現嗎
法律分析:上海公積金是可以提現的。上海住房公積金是可以提取出來的,根據公積金的相關法規,職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需要購買、翻建自住住房的,或者是已經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當事人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或者是當事人已經出境定居的;當事人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2、本人、配偶或者是直系親屬因為重大疾病或者是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3、職工在職時去世,其繼承人或者是受遺贈人可以領取該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❸ 上海買房可以提取公積金嗎
符合提取的條件,就可以帶相關的資料到上海的公積金辦事中心辦理提取。 上海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流程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侍耐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答檔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老舉春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