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村裡開具的房產證明能在農商銀行貸款嗎負債50萬
可以。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的規定,農村村民可以出賣住房,即實現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在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轉讓。既然農村房屋可以依法買賣,那麼,用於抵押貸款應該是可以的。
不過,抵押房產的要求是:產權清晰、無債務糾紛,同時集體土地性質的房產是不可以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由於您的房產在農村,所以很有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房產。
Ⅱ 為什麼房產貸款要求房產證明呢
1、市民在買房貸款前,想要明確自己是否被列入擁有二套房的范圍內,要到房產局檔案科申請查詢。
2、國家要求貸款購買第2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提高。
3、按照國家的這一政策,首付購房者在辦理購房貸款前,需要房產局出具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查詢結果,銀行則會根據這樣的結果按規定為購房者貸款。
房產證明辦理
1、市民到房產局出具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查詢結果時,須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材料到房產局檔案科申請查詢。申請人為單身的須提供民政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查詢結果3個工作日後可領取。每出具一份房產證明結果需要30元。二套房認定明確為「認房又認貸」
2、如果貸款人所在地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成套住房,或者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或者貸款人通過查詢徵信記錄等形式的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購房者在申請貸款時,都將被算作二套房,將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Ⅲ 農村信用社買房貸款條件
農村信用社買房貸款條件要求有:
①申請人有合法的身份證明,是本地居民,具備完全的虧羨戚民事行為能力。
②申請人有穩定的收入,徵信良好,有—定還款能力。
③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信用社認可的證明文件。
④所購房屋的首付已付清,有付款發票銷陵或收據等。
⑤有信用社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有本社認可的法人或者他人作為貸款擔保人。
⑥農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條件等。
辦理房貨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貸款人以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②所購房的首派豎付發票和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③有效的購房合同書。
④貸款人的家庭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單,單位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等。
⑤開發商的收款賬戶。
Ⅳ 房產證抵押貸款還要提供另外的住房證明,是怎麼回事
銀行要求他提供另外的住房證明----是指第二套房產證明,說白了就是要你朋友提供其他住所,以後還不上錢,銀行好拍賣抵押的這套房產償債。
朋友要你的房產證給他證明----------我推測可能是走過場,銀行手續需要
另外,你的風險就是朋友之間的友誼和信任風險,其他應該沒什麼的,只要房子不做抵押,你不給你朋友做擔保簽字就行。
Ⅳ 銀行貸款必須要房產證原件嗎
銀行貸款不是必須要房產證原件,但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需要房產證原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不動產做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需要准備不動產權屬證書。
貸款買房流程是怎樣的?
1、初審: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初審合格以後,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
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核評估通知單》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買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貸款進行審核。如果合格,中心開具《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
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持《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擔保委託貸款調查通知單》,按照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果選擇抵押 保證的方式,保證人應該出具書面的擔保函;如果選擇抵押 保險或第三人保證的方式,應該到保險公司投保或到擔保機構辦理委託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房產抵押貸款注意事項:
1、房產抵押需要是借款人名義的房產,如果有第三人共有,則在抵押時必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貸款的聲明書;
2、在提供的婚姻關系證明書中,有離婚情況的,需要提交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如果離婚後單身,則需要提供離婚後未再婚證明;
3、需要明確貸款用途。抵押貸款一般用於裝修、留學、購買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等消費項目,如果消費者違規使用抵押資金,有可能被銀行收回,因此消費者要注意政策風險。
4、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是無法申請抵押貸款的。也就是說,如果房子還處於按揭狀態中,該房的抵押權其實就在銀行手中,雖然借款人擁有使用權,但是不具備完全產權,所以不能再次申請抵押。
5、小產權房不具備房產抵押貸款交易的權利的。這是因為小產權房實為無產權,如遇政策性用地規劃就面臨灰飛煙滅的可能,因此金融機構不予對該類房產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