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業銀行抵押貸款條件及流程
1、借款單位應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2、借款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歸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3、借款單位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虛脊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能獨立自主承擔對外債務債權關系。4、借款單位和個人應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的經濟實體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和信用社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和信用社的監督和檢查,並按規定向銀行和信用社提交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經濟資料。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磨譽做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瞎衡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