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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利率加上浮比例利率:一年的銀行基準利率為6.31%加上浮比例30-55%(按你在農商行的存款貢獻率及擔保方式),算下來年息可能在8.2-10%。你為了省利息,可以申請辦理再就業(下崗失業職工、返鄉農民工、退伍軍人、未就業大學生)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註:上浮30-55%比例僅供參考,各地可能執行不同,若申請貸款2年,基準利率為6.4%。
❷ 農商銀行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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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農商銀行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股權質押貸款風險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發展和芹磨滿足客戶需要,更好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行有關信貸管理制度,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是指本行認可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非上市流通股權(上市流通股權質押按照《農商銀行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並合法持有的本行認可的銀行股權為質押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本行接受的銀行股權包括(如有變化,將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五家;
(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發、華夏、興業、深發、廣發、浙商、恆豐、渤海銀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內的城商行、被銀監部門批准可以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農商行及農信系統: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天津農商行、天津濱海農商行、重慶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深圳農商行,江蘇、浙江、廣東省的農商行。
超出該范圍的,一律上報總行審批。
(按照《農商銀行金融同業客戶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評級在C級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用於提供擔保的銀行股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發行,出質人依法取得並持有,並符合本辦法的第四條規定;
(二)發行人(行)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未對股權的質押、擔保、轉讓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三)出質人應對其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用於提供擔保的股權應當是未設立質押、質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條 借款人除具備《農商銀行信貸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經工旁納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規,嚴禁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借款人承諾配合本行的貸款支付管理、能夠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四)本行要求嫌啟斗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算、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本行規定執行,利率確定原則上須上浮。
第九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生產經營情況、資產負債狀況、收入情況、自有資金投入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所提供質押股權評估價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價值的90%)。
第四章 質押物的調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的,除提供本行規定的基本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質押股權的權利證明文件;
(二)出質人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三)股權發行人(行)對擬出質股權的意見;
(四)經本行認可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質押物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質押股權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相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六)質押物清單;
(七)本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質押物調查由經辦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並對調查的事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從以下方面對質押物進行調查和核實。
(一)對客戶提供的質押物資料進行逐項核實,確保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二)質押物必須是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可接受質押物;
(三)質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即出質人)所有或享有依法處分權,權屬真實有效;
(四)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報告是否由我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
(五)質押率是否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客戶經理調查完畢後,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真實反映,初步計算質押率,提出明確調查意見。
第五章 股權質押擔保的辦理
第十四條 質押手續的辦理
經審批同意的質押授信業務,經辦部門應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要求,及時辦理有關質押登記手續。
要求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與我行約定:
(一)若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足時,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要求其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否則,在本行向借款人發出通知的第七個工作日,本行可強行終止借款合同,處置質押物,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及其他相關費用,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二)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須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
(三)明確出質人下列事項的及時通知義務:
1.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2.股權變更;
3.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物登記
(一)質押登記前,須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須本行兩名經辦人員與出質人一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嚴禁委託中介機構、出質人獨自辦理質押物登記手續;
(二)質押合同簽訂後,經辦分支機構應將質押原始憑
證提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放款審核;
(三)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質押物的管理和處置
第十六條 質押物的憑證及貸後管理
(一)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押物權利憑證視同有價單證管理,質押物權利憑證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
(二)經辦分支機構負責質押物的監控和檢查,對質押物價值進行跟蹤,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發生的重要事項,每季度需對質押物價值重新評估,評價質押股權的價值是否依然充足,擔保手續是否依然有效;
(三)貸後檢查發現的問題,應依據質押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的,要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辦理業務的,可進一步採取停止授信、終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質人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物危及我行權利的,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質押項下授信;
(五)經辦單位應按季撰寫質押物監控報告,內容包括質押物現狀、質押物價值、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今後擬採取的措施與工作建議。如遇重大問題,應於當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質押權的變更和解除
(一)質押權的變更是指質押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因
各種原因要求變更換質押標的物以及改變擔保方式的行為。
借款人根據不同的變更類型提出質押變更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報經本行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1、借款人申請更換質押物標的,應對新的質押物按本辦法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2、借款人申請改變擔保方式的,應根據新的擔保方式按本行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質押權消滅,經辦機構和出質人持相關還款憑證按相關規定辦理質押物及相關憑證的出庫手續,並到相關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擔保的追加是指在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以補足因股權價值下將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追加擔保方式按本辦法或本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質押物的處置
(一)質押物的處置方式:
1、公開市場出售。按合同約定,委託證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質押股票;
2、轉讓。通過公告或質押雙方主動尋找買方,將質押物轉讓給第三方;
3、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處置質押物:
1、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時;
2、出質人被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債權的情況;
3、借款人不按期足額償還本行貸款本息。
(三)處分質押物變現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保管費以及質押權實現等相關費用,超過部分退還借款人;價款低於所擔保的債權及其有關費用和處分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試行)由農商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