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青海省農村信用社存在的問題(青海實際)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同時,也部署了支持青海等省藏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農村信用社迎來最佳發展機遇。但是由於歷史包袱沉重、歧視性政策制約等因素,青海省農信社無法輕裝上陣,在響應國家方針、發揮支農作用時深感有心無力。 --農信社包袱沉重由來已久 據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王延玲介紹,由於政策性、歷史性及經營性等因素,青海省農信社產生了大量不良資產和虧損掛賬,包袱沉重,由來已久。 王延玲表示,農信社分別由農行、人行和銀監局各自管理過一段時間,由於缺乏管理上的延續性,難免會產生一些爛攤子。1996年底,農信社與農行脫鉤前期,農業銀行通過種種方式轉嫁給信用社一部分不良資產,債權復雜,化解難度較大。1999年左右,根據人民銀行批復,青海省海西州、西寧市大通縣及海東地區5縣(循化縣除外)城市信用社均歸並入當地農村信用社,同時也並入大量不良資產,且大多為關停並轉及破產的中小企業貸款,形成大量資金損失。2001年,人民銀行又將格爾木8家經營困難的城市信用社改掛農信社牌,到2005年由於遭受擠兌而撤出市場,也帶來大量負擔。 在為當地政府的項目配套資金時產生大批不良貸款。例如,平安縣農信社資料顯示,2002年,平安縣政府實施「西繁東育」項目及菜籃子工程,信用社向平安縣沙溝鄉沙溝村、古城鄉新莊爾村發放貸款1000萬元,由於政府的承諾沒有到位,導致羊圈建成後項目失敗,現有900萬元貸款及利息無法收回。 王延玲表示,許多發達省份的農信社由於得到當地政府的有力支持,發展相當迅速,甚至可以與四大國有銀行爭奪市場份額,但是位於西部窮省的青海省農信社,得到的財政支持就十分有限,使得他們經營困難,面對當前巨大的市場需求卻無力拓展。 盡管從2005年到2008年10月底,青海省農信社發展良好,資產總額由52億元增加到147億元,存款余額由25億元增加到77億元,貸款余額由29億元增加到76億元,連續三年實現盈利,累計實現經營利潤2.4億元。靠自身盈利消化,農信社撥備由不足千萬增加到3.5億元,消化歷年虧損掛賬1.17億元,核銷呆賬2500萬元。但是由於歷史包袱沉重,且化解難度大。青海省農信社仍有7000多萬元歷年虧損掛賬,不良貸款13億元,佔比高達16.7%,大部分聯社撥備率仍在50%以下,不良非信貸資產3億-5億元,省內市場分額僅佔6%。平安縣農信社理事長孟健無可奈何地說,「我們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才能消化歷史包袱」。 難以消化的不良貸款和歷史虧損掛賬導致目前青海省農信社存在很大的經營風險,風險抵補能力明顯不足。另外,農信社只能不斷用利潤消化歷史包袱,也直接影響到下一步增資擴股和股份制改造。 --對國家政策把握不清成當前青海農信社經營困難主因 2005年,人民銀行對全國農信社實行票據貼現政策,幫助農信社化解歷史包袱,以2002年的不良貸款和資不抵債額為基準,由人民銀行票據置換50%。 青海省銀監局局長安寧介紹,當年由於青海各縣(市)農信社分別採取隱瞞不良貸款、虛盈實虧、少提撥備、增加存款化股金等違規方式,造成2002年末改革基期數據嚴重失真,僅獲得約2.13億的央行票據貼現額度,為全國最少的省份,遠低於真實水平。而最多省份獲取額度高達數百億。 王延玲表示,當年至少少報8億元。錯過人民銀行本輪政策,直接導致農信社十幾年來的大量歷史包袱只能背在自己肩上,成為當前青海農信社經營困難的主要原因。 他分析2002年數據有誤的原因,主要是由於農信社對中央政策把握不清,怕影響考核業績,採取了盡量少報、隱瞞等方式;另一方面則是由於農信社分別由農行、人行和銀監局各自管理過一段時間,人員復雜,整體素質不高,管理上漏洞較多,制度不健全,所以出現了上報數據不真實的情況。 平安縣農信社理事長孟健表示,2002年,平安縣農信社的真實不良貸款約2700萬元,不良貸款佔比約36.2%,但當時僅上報不良貸款僅1900萬元,不良佔比24.1%。少報一方面造成了票據貼現額度少了約450萬元;另一方面,要進行票據兌付,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資本充足率達到4%、不良貸款較2002年降低50%等,但是由於2002年的數據不真實,實際不良貸款率遠高於24.1%的上報水平,要實現兌付必須把不良款佔比從36.2%降到12%,十分困難。如今,平安縣農信社已經陷入沒有票據貼現,指標難以降低,指標難以降低則無法兌付票據的死循環。 目前,青海農信社的兌付率也僅為47.28%,仍有多家信用社像平安縣農信社一樣無法實現兌付。 --歧視性政策限制青海省農信社自我發展 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04]66號)中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為農村信用社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規定,擴大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來源,提高支農服務水平。」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以來,各地、各部門陸續取消了一些歧視性政策規定,目的是為農村信用社創造一個較好的外部環境,扶持農村信用社盡快化解包袱,加快發展。 但是在不少行業和部門還有很多歧視性政策仍然存在,比如:住房公積金、財政預算資金、項目資金、社保基金等資金不允許在信用社開戶結算,不能開展國債、基金發售等理財業務,在社保全面進入農村的同時,農信社在養老金、醫保業務上卻有限制,這都制約了農信社的發展。 孟健介紹,現在國家鼓勵居民獲得財產性收入,但是農信社卻不能開展理財業務,去年股市紅火的時候,農信社曾出現過大量存款流失,轉存入國有四大銀行購買基金的情況,到今年,雖然股市低迷,但是那些流失的存款也沒有迴流。這些歧視性政策,使得青海許多地區出現了存款外流的抽血型金融市場。存款大部分流入了四大國有銀行及郵政儲蓄統籌使用,卻很少投放本地。而農信社得不到足夠的存款來源,也無法全力發揮對本地的支農作用。資金外流對於本就需要資金發展的相對落後地區極為不利。 孟健介紹,以青海省海東地區為例,今年1-9月,所有金融機構共增加存款16億,增加貸款4億,而農信社存款僅增加1.2億,貸款則增加了2.6億,占貸款增加總額的65%。目前平安縣農信社主要依靠1.7億的人民銀行再貸款來發放貸款,這無疑增加了資金成本,影響了效益。 另外,農信社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市場准入條件對於青海這些落後省份過高。產權制度改革中,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市場准入條件全國一刀切,沒有切實考慮到青海藏區信用社工作的實際。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主席3號令)的有關新要求和新規定,青海省農信社面臨注冊資本金要求過高、不良貸款控制比例過高、投資股比例過高三道門檻,限制了目前發展較好的縣市進一步發展組建農村合作銀行。 --青海農信社亟需加大扶持力度 經濟決定金融,青海省經濟發展客觀上制約著信用社的快速發展。區域經濟的不發達、不平衡,造成了青海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不發達和不平衡。由於自然條件嚴酷、區域經濟基礎薄弱等因素的制約,青海農村信用社與省內其他金融機構相比,發展速度緩慢、經營規模小、整體發展能力不足。在這種情形下,要真正實現「丟掉包袱、輕裝上陣」,僅靠農村信用社自身能力,幾無可能,還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予以支持幫助,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實施優惠政策,為農村信用社創造較好的外部環境。 第一,建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青海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和歷年虧損掛賬,給予全額或部分撥補。特別是2002年末因未真實客觀反映的8億涉農不良貸款給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二,鑒於青海為除西藏之外的最大藏區,建議參照西藏的政策,對青海藏區給予特殊扶持,如提供長期的或無息支農再貸款等。 第三,針對青海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對青海省信用社特別是藏區信用社的改革上實施分類監管指導。在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機構時,充分考慮青海省農村信用社工作實際,給予特殊扶持。 第四,探索建立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青海農牧業產業是弱勢產業、風險較大,而以支持三農為己任的農村信用社更是金融系統的弱勢群體,由於缺乏政策性和商業性風險補償渠道,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全部由農信社承擔。 第五,建議國家對信用社因承擔政策性支農任務造成的虧損適當予以撥補。農村信用社作為服務農民的主力軍,在很大程度上承擔著政策性支農任務,政策性支農信貸風險大收益小的特點,決定了導致虧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對因此造成的虧損予以適當補償非常必要。 --青海農信社自身仍需苦練內功 加快發展、優化增量是解決歷史包袱和其它困難的根本途徑,要真正實現發展青海農信社還要苦練內功。 首先,堅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只有不斷創新體制才能實現持續發展。青海省農信社下一步應在現有以縣市為單位的統一法人聯社的基礎上,逐步組建更高層次的統一法人社或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最終全省向股份制銀行機構轉變。 第二,農村信用社所面臨的客戶多具弱勢群體特徵,分散、小規模、信息不對稱、抵押不充足成為這類客戶的金融需求特色,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和農戶的道德風險控制難度大。為此,應大力推廣青海一些地區正在積極開展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建設工作,從健全農村誠信教育體系、信用信息徵集體系、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激勵約束機制、信用擔保體系等方面出發,創建農村信用體系;可以通過當地政府或農村專業合作社等組建農村配套擔保機構,建立涉農貸款擔保機制,分散經營風險;同時,深挖各類「信用共同體貸款模式」,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信用共同體,為其各成員獲得信貸支持建立有效的聯保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 第三,規范化建設是農信社科學發展的重要保證,這就需要建立起並落實好各項業務和管理流程,將農村信用社打造成流程銀行;積極引進現代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變被動防範風險為主動管理風險,不僅把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組織責任,還要成為一種企業文化和日常行為。 第四,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把握政策導向,協助政府進行項目風險分析和控制,對政府項目不盲目配套資金。一些政府項目在開始時推動力度大,後期跟蹤服務則不到位,農戶在生產中遇到難題無處解決,影響到效益的實現,農戶將責任歸咎於政府,對農信社信貸資金的按時償還產生一定的影響。 第五,優化員工隊伍配置,使之能適應流程管理之崗位素質要求;構建人才高地,解決專業人員和優秀管理人員匱乏的問題;落實崗位責權,以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和績效掛鉤辦法;嚴格流程監督,落實有效獎懲;建立人員退出機制,全面推行競爭上崗制,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B. 本人向農村信用社審請貸款,可是沒在合同上簽字,款就放出來了,可款又打在另一個帳戶上,合同到期了,法
有人代替你簽字了、款打到簽字人的賬戶了、這個是合同漏洞、貸款你肯定要簽字的、等同於經過你的同意將款轉給了別人、連帶責任要承擔、你尋求筆記鑒定或者第三人物證
C. 小額農貸「四不評」和三個等級標准
近些年來,農村信用社以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為契機,轉換經營機制,改進貸款方式,加大支農力度,有效地解決了農民「貸款難」問題,成為廣大農民面向市場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優質高效農業的「助推器」。然而隨著小額農貸推廣工作的深入發展,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制約了農村信用社對「三農」發展的支持和自身效益的提高,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小額農貸逾期率偏高。一是農業產業生產周期長、見效慢,貸款形成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農民無固定收入來源,經濟基礎薄弱,還款預期難以把握;三是受支農再貸款期限、存款結構、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的影響,少數信用社在貸款投放時,沒有根據農作物的生長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存在人為縮短的現象;四是宣傳不夠深入,致使少數農戶認識模糊,把小額農貸視同國家扶貧貸款,還款意識較為淡薄,甚至惡意逃廢債;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難到位。機構整合後面對分散的農戶貸款,信貸人員工作量急劇增長,工作常常心有餘而力不足;六是部分農民長期外出打工,致使貸款到期難以及時收回。
二、小額農貸風險較為突出。一是農業是弱勢高風險產業,受自然災害影響大;二是小額農貸是信用貸款,本身就潛在較大風險;三是縣域經濟中缺乏可靠的產業項目,支持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貸款投向結構單一,主要集中在種、養殖業,常常受農業自然災害和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貸款風險較高;四是農戶對市場把握不準,信息不靈,生產具有較大的盲從性和跟風問題。
三、小額農貸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將推廣小額農貸和信用工程創建工作當成一次性「活動」,結果不同程度存在「哄搶」 「冒名借款」、「租用借款」、「化整為零」等貸款違規現象。主要體現在:一是宣傳未到位,農戶對小額信用貸款的認識存在偏差。許多農戶把信用社頒發的《貸款證》當成存摺,把授信額度當成自己的存款,哄搶貸款,還款意識薄弱;二是部分農戶將《貸款證》和授信額度轉借他人,當貸款到期時,借用雙方則相互推卸還貸責任,引發了債務糾紛,增加了信用社的收貸難度;三是《貸款證》的審核與發放存在漏洞,出現一戶多證和虛假辦證,少數農戶和個別信貸員以多人名義分別辦理貸款證並從信用社借出大額貸款,套取信貸資金;四是冒名貸款、多頭貸款、化整為零貸款難以有效控制。信用社片面強調簡化貸款手續而放鬆貸款審核、發放程序,小額農貸責任不明確,「三查」制度未落實。大部分信用社又沒有實行微機聯網,信息資源不能共享,難以對農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小額農貸評級授信政策執行不嚴。一是農戶一般沒有建立家庭收支帳目經濟活動檔案,對農戶評級底細不清,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存在較大的主觀盲目性和隨意性,導致小額農貸信用評定失實;二是評級授信把關不嚴,等級比例失調。沒有根據小額農貸「四不評」和三個等級標准逐戶審核把關,有的信用社由於人員少、服務對象多等原因,沒有深入到村逐戶調查了解,而是直接委託村鎮「兩委」核定,等級評定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在小額農貸年檢中,部分社沒有根據農戶家庭資產負債、資信狀況等方面的變化重新評估,憑個人主觀臆斷,敷衍了事,存在信用等級高估現象;三是部分農戶只評定了信用等級,沒有授予相應的貸款額度;四是利率政策執行不規范。多數信用社在發放小額農貸時,沒有執行利率優惠政策和差別利率,難以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五、小額農貸發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小額農貸無法滿足農戶較大規模經營的資金需求,現行的小額農貸授信額度較小,眾多有償還能力的種、養殖大戶無法得到充足的信貸支持,而申請其它種類的貸款,其手續又非常嚴格,由此形成了農信社「想貸而不能貸」,農戶「想借又借不到」的尷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推行包放包收的貸款責任制,實行與工資、獎金掛鉤的信貸激勵約束機制,而小額農貸管理難度大,存在一定的風險,加重了信貸人員的恐貸心理;三是農村信用社被動地發放小額農貸,對產量明顯過剩的農戶貸款需求沒有進行有效抑制,信用社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信貸杠桿調節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六、小額農貸比較效益低。目前,小額農貸綜合收息率僅在5%左右,與資金綜合成本持平,低於其他貸款2個百分點。小額農貸使信用社在實質上扮演著農業政策銀行的角色。少數信貸員慣性思維難以及時轉換,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認為發放小額農貸增加經營成本,不如發放大額貸款和企業貸款省力省事,影響了小額農貸的推廣面。
為此,要推動農村信用社小額農貸的穩健運行,必須繼續做好如下工作:
一、規范小額農貸操作行為。一是全面規范評級授信行為。按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吸收個人資信征詢系統的經驗,制定農戶定性和定量資信評價體系,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組互評—村委會初審—信貸員復審—評定小組審定」的程序,做好評級授信工作;二是認真開展年檢工作。加強農戶信用動態管理,及時調整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三是按照農戶等級,執行不同檔次的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廣大農民共同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加強小額農貸管理。一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貸」的放貸模式,按農業季節性和周期性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避免人為縮短期限造成貸款逾期;二是推行「客戶經理」和「農戶協管員」制度,充分發揮村委會、村民代表的職能作用,隨時了解農戶資信變化的信息,協助信用社加強管理;三是正確處理好簡化手續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做到簡化手續必須以風險防範為前提;四是加強貸後管理,實行貸款歸還公示制度、按期結息制度、信貸催收制度等,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不斷提高貸款回收率;五是加強農戶貸款證的管理,建立「農戶電子檔案」,降低管理成本,規避冒名貸款、多頭貸款等各類違約風險。
三、創新小額農貸模式。適度突破授信額度的限度,探索並推行聯保貸款和建立小額農貸聯保基金等方式,優化小額農貸營銷方式組合,發放抵(質)押貸款和授信的組合小額農貸,支持農村經濟大戶有充裕的資金上項目,發展生產。
四、引入小額農貸管理「均衡」機制。把責、權、利相統一,將小額農貸各項考核指標分解到人,合理授權,強化考核,落實獎懲,充分調動基層信貸人員發放小額農貸的積極性,確保小額農貸的質量。
五、發揮信貸杠桿的調節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資源和對市場的預期,有計劃地控制或擴大小額農貸投放量,並堅持「一鄉一品」、「一村一品」的原則,以防止風險向單一項目集中,發揮信貸杠桿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六、發揮地方黨政的推動作用。一要協助信用社開展農戶信用等級評定,解決農村信用社人員不足的矛盾;二要積極協助農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貸款清收力度,妥善解決村組貸款債務問題,為創建信用村(鎮)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三要搞好農業項目庫建設和項目投資推薦工作,讓小額貸款發的「放心」,用的「舒心」,還的有「信心」。並圍繞「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
七、規范信用社經營行為。信用社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小額農貸的管理,督促完善小額農貸管理機制,杜絕各種違章貸款、人情貸款、以貸謀私行為,對審查不嚴或不按程序操作,違規放貸的問題,嚴肅查處,保證信用社小額農貸業務穩健運行。
D. 農村信用社貸款,這樣的情況能不能認定借新還舊,我的擔保責任能不能免除
第一:應該明確的是借新還舊貸款必須明確用途,及用途處註明「用於償還某某XXX合同下X萬元貸款」,顯然你擔保的貸款不是借新還舊,如果銀行人員參與還舊貸款,那就是倒貸款,是銀監局不允許的,你可以告他。
第二:該借款人上一筆貸款的還款日到底是哪一天你要搞清楚,是你擔保的貸款發放前還的,那麼你很難證明人家是倒貸款或欺騙你,如果上一筆貸款在你擔保的貸款發放後還的,那麼你舉證他倒貸款或是欺騙你就能夠有好的證據(通過銀行監控錄像、借款人銀行卡流水基本上可以分析出來)。
第三:最重要的一點,我看你是想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我指點你一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你想免除責任是不可能的。除非你能夠證明該合同的簽訂是在你被借款人和信用社工作人員欺騙的前提下簽訂的,如果你能夠通過其他方式證明你簽訂的合同是用於歸還原貸款的,而且得證明借款人和銀行的工作人員都知情,那麼你就是在被欺騙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該合同對你沒有約束力,你就不用承擔責任。
最後,怎麼證明你得好好想想,分析事情前後到底怎麼回事,一般情況下銀行手續是很完善的,不會讓你找到漏洞。取證好的話,你也許會得償所願。同時提示一下,銀行的連帶保證責任一般會是2年,如果兩年內銀行無法找到你,無法送達擔保人履行責任通知書,無法錄像證明催收過你,那麼最後你只要強調銀行兩年內沒催收你,你不知情,你也會免除責任。
不可能有人比我說的再細了,分拿來吧,呵呵。
E. 信用社違規放貸後果
法律分析:起法律糾紛。由於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一旦對簿公堂極有可能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操作風險製造者其主要目的無不是為了侵佔資金,給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後果是資金損失和風險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