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如何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執行利息
法律分析:法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執行利息的解釋如下:生效判決判項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息,該存款利率是指定期而非活期。最高法院在針對該執行依據判項的理解爭議的執行監督中明確,解決這個爭議,執行法院有兩種方法,一是法律解釋;二是請求作出該判項的法院審判部門釋明。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釋上從三個層面予以論述:1.「同期同類」的用法與銀行業「同期同檔」相一致;.2.活期與定期有區別,活期分段算,定期按檔位;3.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不符合違約金懲罰意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㈡ 法院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究竟該怎麼計算
法律文書中,經常會看到「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這句話。看似簡單的一句話,會用到很多知識。
諸如:本金A元,根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計算其從2011.8.8到2013.1.31的利息。計算步驟如下:
1、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官網
點擊「信息公開」一欄中的「貨幣政策」;進入「貨幣政策」頁面以後,點擊「貨幣政策工具」下「利率政策」,可以看到若干有關利率政策的規定;根據自己欲計算的期限查找相對應得利率;本例查到的
2011.8.8~2012.6.7年利率為6.56%;
2012.6.8~2012.7.5年利率為5.85%;
2012.7.6~2013.1.31年利率為6.00%。
2、查詢到的利率為年利率,為求精準,需將其換算為日利率。
2011.8.8~2012.6.7日利率為6.56%365
2012.6.8~2012.7.5年利率為5.85%365;
2012.7.6~2013.1.31年利率為6.00365%。
3、再計算2011.8.8~2012.6.7以及2012.6.8~2013.1.31各有多少天即可得出欲求利息。普通的演算法繁瑣且容易出錯,這里我們利用excel來求區間的總天數,具體做法如下:
(1)建立一個excel表格;
(2)然後在單元格中輸入「="2012-6-7"-"2011-8-8"」,再按回車鍵,即可得出此區間段共有304天;
(3)如上,計算其他區間段的天數;
4、現在來計算欲求利息:
(1)2011.8.8~2012.6.7利息為:A*304*6.56%365
(2)如上,計算其他區間段的利息;
所以,2011.8.8到2013.1.31的利息為(1)+(2)。
(2)訴訟利息人民銀行貸款年利率擴展閱讀:
貸款利率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從借款人處收取的利率。大致為三類: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 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 同業拆借利率。銀行貸款利息的確定因素有:
①銀行成本。任何經濟活動都要進行成本—收益比較。銀行成本有兩類: 借入成本—借入資金預付息; 追加成本—正常業務所耗費用。
②平均利潤率。利息是利潤的再分割,利息必須小於利潤率,平均利潤率是利息的最高界限。
③借貸貨幣資金供求狀況。供大於求,貸款利率必然下降,反之亦然。另外,貸款利率還須考慮物價變動因素、有價證券收益因素、政治因素等。
不過,有的學者認為利息率的最高界限應是資金的邊際收益率。將約束利息率的因素看成企業借入銀行貸款後的利潤增加額與借款量的比率同貸款利率間比較。只要前者不小於後者,企業就可能向銀行貸款。
利息計算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復利:復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
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我國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銀行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實際合同利率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
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
貸款利率是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計算借款利息的主要依據,貸款利率條款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的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范圍內進行協商。
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貸款利率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的上限,則超出部分無效;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下限,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利率為准。
此外,如果貸款人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費用的,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處罰。
貸款利率,一般情況下比存款利率高,兩者之差是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
最新政策
銀行貸款利率是根據貸款的信用情況等綜合評價的,根據信用情況、抵押物、國家政策(是否首套房)等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31個百分點;其他各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及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相應調整。
自同日起,將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下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0.7倍。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作調整,金融機構要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的各項住房信貸政策,繼續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
管理政策
貸款利率政策是我國信貸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利率是國家調節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杠桿。
(1)法定貸款利率 法定貸款利率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貸款利率。法定貸款利率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法定貸款利率的公布、實施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
(2)浮動利率浮動利率是指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浮動幅度內,以法定貸款利率為基礎自行確定的貸款利率。它高於或低於法定貸款利率。若高於法定貸款利率稱為利率上浮,低於法定貸款利率稱為利率下浮。利率上浮和下浮的幅度和范圍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
(3)優惠利率 優惠利率,是指發放貸款時所收取的比一般同類貸款利率較低的利率。
我國的優惠利率主要適用於按照國家經濟政策需要特別扶持的貸款項目,以及對因客觀條件較差,急需發展而收益較低的一些企業所給予的低息優惠照顧。優惠貸款利率比一般同檔次普通利率要低於一到兩個百分點。
(4)罰息政策及其規定比例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對客戶的逾期貸款和擠占挪用貸款實行罰息,即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計息幅度、范圍和條件,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
㈢ 民事訴訟法253條說的利息是按銀行存款利息還是貸款利息算的
計算方法為,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㈣ 判決書中的利息怎麼計算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一、判決書中的利息怎麼計算?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回答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指的是借貸發生時,銀行計算提問你好32萬,六年了該給我多少錢回答這個需要您自己查詢這六年的借貸利率提問你能給我算個大概嗎我不會查回答打開銀行個人貸款計算器,直接輸入本金和時間,估算提問你幫我算算行嗎回答47693.33提問好謝謝回答不客氣更
二、的判決書利息是怎麼算的?
1.判決利息計算公式分為債務利息公式和遲延履行利息公式。1、債務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360天;其中,利息計算天數是從判決確定的應當給付日開始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為止。
2.遲延履行利息=債務本金×利息計算天數×同期銀行貸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在判決後,債務人沒有按判決文書指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就需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三、判決中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計算方法
這里的本金是指乙方(購房者)已經交付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貸款交付的款項之和)。
這裡面有個利率依據的問題。所謂同期存款利率,就是約定交房時的銀行存款利率!但是因為延遲交房時間不定,所以利率也會變化。
如果延遲在90天以下,只能採用活期存款利率;如果超90天而不超180天,應採用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如果超180天而不超360天,應採用六個月定期存款利率;如果超360天應採用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假設房款50萬全付了,延遲交房100天,採用三個月定期存款年利率2.6%計息,則利息是
5000002.6%(100/360)=3611.11元。
四、判決書中的同期銀行利率是怎麼算?
是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依據,如二0二0年三月十五日,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為年3.25%,那麼判決書中的同期銀行利率就是以3.25%為依據,再乘以四倍以內的比例計算的。
㈤ 法院判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怎麼算
一共算下來利息應該是11309.01元。
計算方法比較復雜:先分段計算同期貸款利率期間的日利率,乘以分段期間的時間,乘以本金,等於分段利息。
最後把分段區間的利息相加得到最後的結論。
㈥ 判決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是指一年期的貸款利率嗎
如何計演算法院判決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12月10日發布的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確定的利息水平基礎上加收30%-50%,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有新規定的,參照新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和《關於修改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12月10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問題」中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由於中國人民銀行將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由固定利率變為浮動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相應的批復或調整性規定,因此,出現了部分裁判結果還是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確定計算逾期貸款利息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准,與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規定相沖突,以致造成部分案件無法實際執行的後果。
逾期付款違約金每個時期有不同的規定,最早曾為萬分之五,後為萬分之四、萬分之三、萬分之二.一。現在的規定不統一,給各個當事人和執法者帶來不便,應當制定統一標准。但是,現在只能執行這種規定,至於是加收30%還是50%,或者是多少,法律上沒有規定,實踐上有爭議。本律師認為,當事人以最高額主張,法院應當支持。法院不支持,沒有法律依據。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
判決生效之前,違約方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判決生效後,未履行義務方承擔的是遲延履行金。可現實審判實務中,部分判決將違約責任一直計算到債務人付清債務為止。甚至少部分法官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作為遲延履行法律義務的懲罰標准。這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生效之前,債務人承擔的是合同責任(本息或違約金),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之間已不再按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了,而是按法院的判決結果履行(其中也包含有部分合同義務),債務人承擔的不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義務。《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是律師實務中經常接觸的兩個概念,也是必需要熟練掌握運用的。但在現實中對這兩個概念卻經常有一些過時的、甚至是錯誤的認識。
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般指在有金錢給付行為的合同中,一方在不按合同約定或不再合理的期間內給付的情形下,除了要履行給付義務之外,還應因其違約行為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以承擔違約責任。
計算公式:
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付款金額×日利率×逾期天數
應付款金額:合同約定或實際應給付的金額;
日利率:依據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准。在多數人的印象中,這一數據應是日萬分之二點一。但現在有了很大的變化。主要是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進行,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其中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現行貸款基準利率(截至2007年6月26日)為6.57%(一年期),按加收50%計算,罰息為9.855%,換算成日利率為日萬分之2.7,與日萬分之2.1有所差異。
逾期天數: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或合理推定的付款日期至判決書確定的付款日期開始之日
在判決書確定的付款日期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不過現在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申請人覺得能把本金拿回來就不錯了,有時候還要作讓步,客觀上縱容了被申請人逃避債務的行為。)
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該《意見》第293條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它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004年 1月1 日,人民銀行再次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1.7],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0.9,2]。
按照現行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最高為6.57%×1.7=11.169%。則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比率為11.169%×2=22.338%。
㈦ 如何計演算法院判決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1.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本每年都作調整,但都是相對固定的,主要作用就是為商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提供標准,但是各商業銀行可以在標準的一定幅度內確定。
2.根據和訊網顯示,現階段中國人民銀行確定貸款利率一覽表(利率更新時間:2015-06-28)
利率項目 年利率(%)
六個月以內(含6個月)貸款 4.85
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貸款 4.85
一至三年(含3年)貸款 5.25
三至五年(含5年)貸款 5.25
五年以上貸款 5.40
3.法院計算同期貸款利率就是按照這個標准計算的。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像計算高利貸一樣利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