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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貸款個人擔保合同

發布時間:2024-12-02 00:00:35

⑴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幾年失效

看借款人借款類型,如果是最高額授信合同,對應的是最高額擔保合同,通常是二至三年。
如果是普通借款,對應的是保證合同,通常在一年以內。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拓展資料:
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⑵ 農村信用社貸款關聯人和擔保人簽的合同不一樣嗎

不一樣。根據查詢農村信用社貸款消息得知,農村信用社貸款關聯人和擔保人簽的合同不一樣。關聯人不用承擔擔保的凱滲和責任,自然合同也不一樣。貸款關聯人:是一個宏觀的概念,可能是共同擔保人的范疇,也可能是共同貸款申請人。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喊祥般擔保、連盯盯帶責任擔保兩種。

⑶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

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3)農村信用社貸款個人擔保合同擴展閱讀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⑷ 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協議書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協議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我整理的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____農信社貸字( )第號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 「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 「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 「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託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願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信用社。

1.4 「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

1.5 「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1.6 「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准確。

2.3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帳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帳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並授權牽頭社於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帳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萬元的貸款。根據「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承諾金額

_______縣_______a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b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c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d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e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3.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為准。

3.5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准。

第四條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月息_______‰。

4.2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並應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定按調整後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貸款發放

5.1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

5.2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後,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5.3貸款發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帳戶。

5.4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

6.5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並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6.7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時,應於事件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簽收後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6.9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並、兼並、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6.10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對借款人逃避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現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還款:

8.1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牽頭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及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意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由社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8.3貸款本息收回時,由牽頭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劃付到各成員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社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牽頭社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社。

8.5貸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計收的罰息,由牽頭社按照規定統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條提前還款:

9.1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於擬定提前還款日前日向牽頭社提交申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對於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借款人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提前還款的,按實際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與本金一並歸還。

9.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貸款人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擔保:

10.1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的清償和可能發生的借款人違約金、賠償金、銀團實現債權的費用的承擔,由保證人和向貸款社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與各貸款人共同簽訂編號為____農信社貸保字( )第___號社團貸款擔保合同。

10.2牽頭社認為發生了社團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足以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的有關事項、提交社團會議討論決定後,借款人應重新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但在新的擔保合同生效前,銀團貸款擔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本合同生效後,貸款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並提取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11.3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並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貸款人到期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許可權期清償,有權對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所有帳戶資金行使抵銷權,同時對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條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並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條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7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11.5、11.6所列情形的,貸款人應擇其重而處罰,不能並處。

11.8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在收到貸款人通知後3日內予以改正並採取令貸款人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

11.8.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資料的;

11.8.2不配合或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11.8.3未經貸款人同意轉讓或處分、或者威脅轉讓或處分其資產重要部分的;

11.8.4其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或被指定受託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5未經貸款人同意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並、兼並、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而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8.6發生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或對外發生重大投資等情況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7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貸款人債權實現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8其它任何可能導致貸款人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11.9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利息,拖欠利息達到2個月(含)的,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自第2個月21日起起,對全部貸款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二條費用:

12.1除利息外,社團貸款牽頭社和成員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12.2社團貸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由牽頭社先行墊付,由成員社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牽頭社的權利和義務:

13.1根據貸款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約定貸款項目的評估審查;

13.2組織辦理社團貸款的擔保手續;

13.3對審定同意發放的社團貸款總額及各成員社分擔的貸款金額,逐筆進行登記,記錄發放和收回情況;

13.4設立借款人貸款專戶,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歸還的本金,按貸款承擔比例及時歸還成員社;

13.5組織召開或者應成員社提議召開社團會議;

13.6收集有關社團貸款的實施情況,並定期向社團貸款成員社通報社團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13.7指定專人負責社團貸款的具體事務;

13.8監督、檢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

13.9必要時向貸款人通報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有緊急情況的,隨時通報;

13.10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社團會議決定採取相應的行動;

13.11辦理成員社委託辦理的有關社團貸款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成員社的權利和義務:

14.1各成員社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各自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14.2各成員社均是在對借款人的項目、業務、財務狀況的獨立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自主決定訂立本合同。

14.3各成員社授權牽頭社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貸款人的權利,其行為對各成員社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成員社應通過牽頭社行使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

14.4成員社有權向牽頭社了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項目建設等情況。

第十五條社團會議:

15.1社團會議由牽頭社組織召開,任何一個成員社均可以提議召開社團會議;

15.2牽頭社和全體成員社參加時,社團會議才能召開;

15.3社團會議根據需要召開,不受時間和地點限制;

15.4社團會議有權對社團貸款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由牽頭社負責採取措施;

15.5社團會議通過決議,應當由牽頭社和成員社全體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與轉讓:

16.1本合同自貸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屬於本合同的保證合同獲得上級有權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16.3本合同生效後,除本合同已有之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執行。

16.4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6.5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必須經貸款人一致同意並重新確認擔保。在全體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貸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及時通過牽頭社書面通知其他貸款人、借款人及擔保人。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17.1借款人和貸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2各貸款人之間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召開社團會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級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其他事項:

18.1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以另行協商約定其他事項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簽訂後,牽頭社按照管理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並通過上級主管機關報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備案。

18.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貸款人和借款人各執一份,報上級主管機關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備案一份。

借款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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