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名貸款屬違法放貸嗎
區別是被借人是否同意你使用他名字進行貸款。冒名貸款和借名貸款的主要區別:冒名貸款是用戶本人不知情,但是用戶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借名貸款是用戶本人知情,另一方使用用戶的名義去申請貸款,這樣雙方都需要承擔還款的責任。本質來說,借名貸款的情節是更嚴重的。另外,不管是冒名貸款還是借名貸款,對於用戶本人來說都會需要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用戶會遭受資金損失。
一個是串通好被使用名義的一方受連帶責任。一個是被使用名義一方對情況完全位置屬受害方不會受到連帶責任。前者兩人共同承擔責任 後者冒名貸款者承擔責任,道德上講前者的情節更為嚴重。如果你沒有親自去辦理,比如簽字不是你的筆跡,這種情形你可以申訴不是你的貸款,從而拒絕還貸,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銀行應該承擔審核不嚴,造成失誤的責任。
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借名貸款。借款人在徵得名義借款人同意並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占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共計9.35萬元,貸款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現在的民間借款許多早已背馳了初心,最初的民間借款該是根據禮教血緣關系和其它各種各樣人際關系所造成的零星短期貸款資金周轉個人行為,但如今基本上早已變成運營贏利性生活了。我還記得幾年前以前有部分省區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依法查處了一些民間借款個人行為,在司法界異議特別大。並且民間借貸糾紛非常容易與違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子造成恩怨。近期人民法院也關注了這種情況,局部地區設立了職業放貸人規章制度。
對職業放貸人的案子是嚴格把握的,有關借款合同能夠被確認失效。也有一部分人民法院協同稅務機關對民間借貸糾紛實行回家的賬款征繳個稅。家中余錢去發放貸款,依據《合同法》的要求,彼此中間產生「借款協議」,法律性質為「借款協議關聯」,也就是常說的民間借款。民間借款違不違法,重點在於貸款利息合不合理合法,貸款的目標總數,因此這兒說起一下貸款利息和貸款總數的難題。
親戚家這種抵押借款,一定要記住好像房、車、船等房產或獨特動產抵押,以這種獨特資產為負債作保證的歸屬於質押,應當在登記機關開展備案,不然,假如負債期滿後,借款人回絕清償債務,債務人可能遭遇無法執行的困境。如果以自籌資金開展發放貸款,並且以發放貸款為業,且貸款目地具備生產經營性,歸屬於從業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別名為」職業放貸人「,其所簽署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背強制性規定。
會被人民法院確認為而失效。」職業放貸人「的借出個人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且中行商業保險監管聯合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安部、我國市場監督質監總局、中央人民銀行,四部門也下發文件,《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說明我國嚴厲查處職業放貸個人行為,由於此情形比較嚴重攪亂在我國金融體系,攪亂金融業紀律,導致金融體系監管混亂。
根據民法典規定,借名貸款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間屬於委託關系,借用人屬於實際用款人。出借人明知是借名貸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之間實際形成隱名代理關系,應當由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一、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二、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借名貸款法律責任一般由名義貸款人承擔,有以下判斷標准:
1、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是否出現代位權、撤銷權、買賣不破租賃等法律規定的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
3、名義借款人是否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㈡ 冒名貸款的違法風險
借名冒名貸款是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的貸款,是一種隱蔽性較強的違法違規貸款,規避了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等信貸管理制度,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流於形式,造成超越許可權、跨區域、多頭貸款等違規貸款更加隱藏,增加了信用社貸款風險,給信貸資金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1、借名冒名貸款降低了信貸資產質量這是借名冒名貸款存在的最大風險,因為借名冒名貸款立據承債人和貸款使用人相分離,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貸款到期後實際用款人往往不履行還款義務,大部分會引起貸款糾紛,給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2、借名冒名貸款使信貸管理制度難以落實。信用社雖然制定了嚴格的信貸管理制度,嚴格防範自批自貸、超許可權貸款、壘大戶貸款、跨區貸款等違規貸款,但是,客戶經理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逃避信貸管理制度,形成風險。
3、借名冒名貸款假冒農戶之名,使不符合信用貸款支持的農戶、非農戶,甚至企業法人獲取了貸款支持,而本應獲得支持的農戶卻難獲貸款,使相關農村金融方針政策在基層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同時,借名冒名貸款還往往出現信貸人員利用手中職權違反信貸紀律,以貸謀私,向貸款戶「吃、拿、卡、要」,不見好處不辦事,嚴重影響信用社的社會形象。
4、信用社因為發放借名冒名貸款,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潛在損失極有可能轉化為現實損失。借名冒名貸款往往是信用社員工與用款人互相串通、內外勾結的結果,利用職務之便向用款人提供有關的信息,在得知被冒名後可能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賠,同時,由於冒名貸款違反了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進行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的有關人員犯罪將被追溯法律責任。
5、它規避了貸款分級審批的制度,越權發放貸款。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報批」的規定。有些信用社主任、信貸人員因為某些關系人的貸款數額大,又無物抵押,上報審批又無望,於是採取了化整為零,冒名、借名的方式幫其獲得貸款。
6、它違反了大額貸款一般要有擔保的規定,使貸款風險無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6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一個不敢用真名立據的借款人,顯然不符合資信良好的規定。這樣借款人即規避了貸款風險又把風險留給了貸款人。
7、它違反了《貸款通則》關於貸款「三查」的有關規定,使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級檢查的擋箭牌。
8、它一般是用款人與基層信用社員工互相串通、內外勾結、以權謀私的產物。某些信用社工作人員與一些私企業主、專業戶有些說不清、道不明的關系,吃喝玩樂打成一片,由此產生腐敗,不顧信用社資金安全,甚至想方設法為這些人貸款。
㈢ 農村信用社系統借名、冒名、假名貸款是如何定性
借款人屬貸款詐騙,放款人則屬非法放貸。
㈣ 農村信用社「三項整治」內容是什麼
抵質押貸款風險排查,借名、假冒名貸款專項整治和置換、核銷不良貸款排查清理「三項整治」專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