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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上海貸款政策調整

發布時間:2025-01-14 02:10:28

❶ 2016最新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

11月28日,為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通知》,對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嚴格執行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即在區分首套和二套購房的前提下,調高對第二套改善型購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貸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個人貸款最高限額下調10萬元,並停止向已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職工家庭再行發放貸款;

二是體現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續和風險可控。借款人以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確定貸款額度的倍數從40倍下降到30倍;嚴格執行住建部還款能力的計算比例調減為每月還本額占工資基數不超過40%,以及對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認定標準的口徑。

本次公積金差別化貸款政策的調整,並不影響本《通知》明確的首套自住購房的職工家庭,對在本市無房和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職工,在首付款比例方面仍然按照購房90平米以下不低於20%,90平米以上不低於30%的政策執行,並且貸款利率不實行上浮,最高貸款限額不下調,繼續體現公積金對中低收入群體自住購房保障的制度初衷,繼續體現對創新創業人才進入上海首套購房的政策支持。因此,此次調整不僅堅持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公正,也強調信貸風險防控,實現政策的長期穩定,這將有利於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審核

(一)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和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住房;無住房、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購買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認定條件的,均認定為申請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

(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況的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

1、已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

2、購買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

二.調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政策

認定為首套住房的,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保持不變。

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積金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80萬元(個人最高額度調整為40萬),有補充公積金的調整為100萬元(個人調整為50萬);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於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於70%。

三.調整計算公積金貸款的還款能力比例和存儲余額倍數。本市計算公積金貸款還款能力的每月還本額占月工資基數比例調整為不超過40%;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存儲余額倍數調整為30倍,補充公積金的存儲余額倍數調整為10倍。

四.嚴格首付資金真實性審核和信用審查。市公積金中心應要求各受託機構繼續嚴格對首付資金真實性審核,進一步加強對借款人家庭信用狀況、還款能力審查。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借款人應從嚴審批貸款。尚未還清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不得辦理除還貸以外的其他公積金提取業務。

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調整問答

1.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為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嚴格按照國家住建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堅持體現差別化信貸政策,支持購買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強化信貸風險管控,以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實現政策的長期性和穩定性,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本次調整內容均符合當前總體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和防範控制風險的方向,同時兼顧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連續性和漸進性。

2.本次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以往主要是審核申請貸款家庭名下住房情況,即使繳存職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在還清後仍可再次申請。本次調整為同時審核家庭在本市名下住房情況和公積金貸款記錄。對於購買首套住房且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不作任何調整;對已使用過1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即使名下無房,也只能按照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政策;對已經使用過兩次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不再向其發放第三次公積金貸款。這將有利於體現公積金貸款的差別化和公平性,同時也體現公積金重點支持的對象。

調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貸款政策是根據本次房地產調控要求所作的相應調整。2010年,住建部等四部委要求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積金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2014年11月,為支持住房消費,本市根據人民銀行、銀監會文件要求,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政策均參照首套住房政策執行。在目前房地產調控的背景下,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不再參照首套住房貸款政策,對其首付款比例,公積金貸款利率和最高貸款限額都進行相應調整,以更好地體現與首套首次購房家庭的差別化管理。

調整借款人計算還款能力的月收入基數比例是根據《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中「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精神進行調整的。本市目前計算公積金借款人還款能力為月還款本金不超過工資收入的50%,如果加上利息,每月還款額占工資收入的70%左右,超過了50%-60%的上限控制標准。本次從50%調整為40%後,能夠真實反映借款人的償債能力,月還本付息額控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以降低公積金貸款違約風險產生。

嚴格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認定是根據《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中「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精神進一步明確認定口徑。

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繳存余額倍數,通常綜合考慮貸款風險杠桿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公平、共享和可持續原則。全國其他城市都不高於25倍,普遍在10-20倍間,本市兼顧了政策連續性和漸進性等因素,從40倍適當下調至30倍(補充公積金從20倍下調10倍)。

3.本次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措施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答:考慮到將政策調整對新申請貸款家庭的影響降到最低,本次政策調整以購房合同網簽時間為界。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之後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新政策,網簽時間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申請公積金貸款執行原政策不變。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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